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5845 城市公共交通标识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248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CJ/T 107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候车亭

CJ/T 162 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

CJJ 1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T 119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DB35/T 164 汽车维护工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公共汽电车bus

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供公众乘用的汽车、电车。

3.2 站牌stop board

车站处设置的乘车指示标识。

3.3 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

率the covered area rate of public transport

按一定的车站服务半径计算,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面积与城市

建成区面积之比。

3.4 发车间隔departure headway

同一线路的同向相邻两车次驶离起点站的时距。

3.5 运营调度scheduling

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

3.6 首末站origin-terminal station

首末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统称。

3.7 枢纽站junction station

枢纽站是有多条不同方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汇集,具备换乘等

功能或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乘客换乘场所。

3.8 中途站stop

中途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沿途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点。

3.9 停车场Parking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综合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于公交车辆停

放;综合停车场具备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运营管理等功能。

3.10 高峰时段peak time

高峰时段是指一天中出现大客流量的一段时间。

4 一般规定

4.1 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

按车站服务半径300m计算,城市建成区不低于50%,中心城区不低于70%。

按车站服务半径500m计算,城市建成区不低于90%。

4.2 平均站距

城市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为300m-500m,郊区站距为500m-1000m。

快速公共汽车渊BRT)站距为800m-1200m。

4.3 换乘距离

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大于200m。

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大于300m。

4.4 首末站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标台数确定。大于80标台的为大型站;

31-80标台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30标台的为小型站。

5 管理制度

5.1 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等。

5.2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含岗前适任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驾驶人员星级考核评定制度等。

5.3 车辆管理制度。包含车辆档案制度、车辆维护制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等。

5.4 场站管理制度。包含首末站管理制度、枢纽站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中途站管理制度等。

5.5 其它制度。包含统计报表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问责制度等。

6 场站要求

6.1 首末站、枢纽站

6.1.1 车站出、入口严格分隔并设有明显标识;使用宽度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原5倍。

6.1.2 停车线、行车线等交通指示标线完整、清晰,实行人车分流,配套建设候车廊。

6.1.3 消防设施器材按标准配备并保证功能良好,齐全有效。

6.1.4 站内停车场地保持平整,无积水、污物,无流动摊贩,无垃圾堆放;公厕等服务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场内绿化率达到20%以上。

6.1.5 首末站用地面积按每标台用地90m2-100m2计算。首末站用作夜间停车的,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该站所有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6.1.6 枢纽站设置运营服务、换乘引导、安全提示、平面布局图等标识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5845)要求。

6.2 中途站

6.2.1 中途站应按照安全、科学、实用的原则设置。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

6.2.2 停靠6条以下线路的,站台长度不少于两个停靠车位;停靠线路多于6条时,分组分区段停靠。

6.2.3 中途站应在站台前端设置本站停靠的各条线路的站牌,提供本站名称及汉语拼音、各条线路名称、沿线各站名称及行驶方向、票制及首末车发车时间等信息。站牌的文字、颜色、符号等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5845)规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使用同一站名。

6.2.4 建成区中途站应配置候车廊及候车椅等相关服务设施。候车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廊》(CJ/T107)的相关要求。

6.2.5 线路站牌内容调整或增减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6.2.6 线路站牌和候车廊等设施应安装牢固、整洁美观。

6.3 停车场

6.3.1 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每标台用地150㎡计算。

6.3.2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统一的标识,场内标识标线完整、清晰,做到人车分流。

6.3.3 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内应设置单向行驶路线、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停车位等标识标线。

6.3.4 停车场应配置夜间显示装置、灯光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保障停放车辆安全。

6.3.5 综合停车场内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等功能分区合理、标示明显,无积水、污物,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6.3.6 综合停车场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维修业务的,应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曳中二类以上客车维修的要求。

6.4 其它要求

6.4.1 安全

场站应配备昼夜值班人员,登记进出车辆,维持停车秩序,维护场站设施,确保车辆安全。

6.4.2 收费

场站应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6.4.3 广告

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运营要求

7.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制定和实施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车辆。线路运营发生变化,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

7.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掌握客流变化及车辆运行状况,保证正常的发车间隔,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min。

7.3 城市公共汽电车按行车作业计划准__________点营运,首末班正班率达100%,首末班发车准点率达98%。

7.4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包括公交智能调度监控系统、公交出行查询系统和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系统,确保设备完好,系统正常运行。

8 车辆技术要求

8.1 性能与配置

8.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8.1.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对天然气、石油气燃料车辆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8.1.3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配置灭火器、应急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8.1.4 车辆的前部、后部和靠站台侧应安装线路指示牌,具备夜间显示功能。

8.2 维修

8.2.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8.2.2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维护周期和项目应参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

技术规范》(GB/T18344)和《汽车维护工艺规范》(DB35/T164)实施,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8.2.3 城市公共汽电车一、二级维护及修理应到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8.2.4 城市公共汽电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进行竣工质量检验。

8.3 安全例行检查

8.3.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的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在不拆卸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凭感官或使用简单的检查工具,对车辆可视部件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8.3.2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应以5天为周期对车辆进行1次安全例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固定螺母是否缺失或松动;

——燃油油量或燃气压力、冷却液液面是否正常;

——机油油面和压力是否正常,配置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应检查液压油的油面;——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尤其要检查气压表、水温表读数是否达到行驶要求;——转向、灯光、后视镜、喇叭是否正常;

——制动是否正常,配置缓速器的车辆应检查缓速器工作是否正常;

——灭火器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全车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检查刮水器工作是否正常;冬季检查除霜机是否正常;

——冬夏两季,应检查采暖、制冷空调车暖风机和制冷空调工作是否正常。

8.4 其它

8.4.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修档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内容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8.4.2 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护计划和维护、修理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车辆变更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技术档案应保存到车辆报废之日起1年。

8.4.3 车辆维修档案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作业检验单、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材料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工时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渊存根联)、竣工检测报告单等。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为2年。

9 人员要求

9.1 基本要求

9.1.1 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具有良好行政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9.1.2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经企业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9.1.3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具备车辆维修经验,经企业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9.1.4 站调人员。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沟通能力强;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经企业组织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9.1.5 驾驶人员。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件;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3年内无亡人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企业组织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合格。所配备驾驶人员与运营车辆总数的比例应达1:2.2以上。

9.1.6 乘务人员。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熟悉文明用语与文明礼仪;经企业组织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9.2 管理要求

9.2.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岗前适任培训、考试,并将培训、考试情况向原许可机关报备。

9.2.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对驾乘人员和站调人员进行新政策、新技术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个学时。

9.2.3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驾驶员星级考核评定制度,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星级考核评定每年度组织1次。

10 服务要求

10.1 行车服务

10.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做到有站必停、每站必报、有客必载。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10.1.2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按行车路单渊卡)要求,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

10.1.3 中途站停车时,车身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停直摆正。首部进站车辆的车身最前端应对正候车廊前端或停止线,后续车辆应依次停靠。遇有积水或深坑时,车辆应避开停靠。多辆车同时进站,未进入站台区域的车辆应执行二次进站,严禁滞站揽客。

10.1.4 运营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就近靠边停车,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未排除不得运营。

10.1.5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转乘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乘人员应积极协助转乘,不得拒载。

10.1.6 交接班时,驾驶员应通报车辆性能状况。

10.2 车厢服务

10.2.1 车身外表整洁,车内清洁卫生,标识外观整洁、清晰、无破损。

10.2.2 驾乘人员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不说服务忌语和不文明话语。

10.2.3 车厢外侧标示应按《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5845)规定设置。10.2.4 车厢内应提供本线路的示意图、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幅面规格、设置位置应按车型统一。

10.2.5 车厢内应按《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5845)的规定设置儿童购票高度标线、爱心专座、IC卡收费等标识和禁止吸烟、请勿靠门等安全警示标识。

10.2.6 为乘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合理控制报站器、移动电视等装置音量。

10.2.7 拣拾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上缴。

10.3 车身广告

10.3.1 广告主题应积极向上,内容健康,与车厢环境相协调。

10.3.2 广告设置位置为:

——单层客车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前轮口后点垂直线与后轮口前点垂直线之间部位;

——双层客车车身两侧上下侧窗之间部位,及下侧窗以下,前轮口后点垂直线与后轮口前点垂直线之间部位;

——因乘客门等限制,形成多处广告设置位置范围时,每块位置范围高度方向尺寸应一致,长度方向尺寸应不小于高度方向尺寸;

——所有广告设置位置边缘应距各向限制位置或车身边缘不小于100mm;

——车头、车尾、车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不应设置广告;

——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覆盖车辆发动机进风口、散热口,空调进风口;不应妨碍、影响车辆车灯的工作;不应遮挡、覆盖车身大号牌、路牌、门号等影响对车辆的识别。

10.4 投诉处理

10.4.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10.4.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乘客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11 安全要求

11.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行业指导、企业负责和野一岗双责冶的原则。

11.2 组织职责

11.2.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成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领导、企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11.2.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运营安全实行全员负责制,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11.3 基本要求

11.3.1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11.3.2 实现运营安全目标、计划。

11.3.3 推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

11.3.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记录台账。

11.4 主要内容

11.4.1 切实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11.4.2 制定和实施企业运营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1.4.3 保证安全资金投入,提供必要的运营安全条件。

11.4.4 开展安全检查,对公交场站、城市公共汽电车、驾乘人员等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运营安全事故隐患。

11.4.5 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运营安全形势,研究解决运营服务中的安全问题。

11.4.6 建立安全学习制度,驾驶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学习时间同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11.4.7 制定和实施运营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不定期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应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11.4.8 对运营安全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4.9 对运营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建立运营事故指标体系,并纳入单位考核范围。

12 服务评价体系

12.1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组织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要求适时督查运营服务质量情况。

12.2车辆整洁合格率

12.2.1 考评指标

——优秀:合格率≥98%;

——良好:合格率≥90%;

——合格:合格率≥85%;

——不合格:合格率<85%。

12.2.2 考评方法按附件的内容作随机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30%的线路和10%的运营车。

12.2.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车辆整洁合格率=整洁合格车辆数/被检查车辆数×100%

12.3 车厢服务合格率

12.3.1 考评指标

——优秀:合格率≥98%:

——良好:合格率≥90%;

——合格:合格率≥85%;

——不合格:合格率<85%。

12.3.2 考评方法按附件的内容作随机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为30%的线路和10%的运营车。

12.2.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车厢服务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车辆数/被检查车辆数×100%

12.4 服务设施完整率

12.4.1 车内服务设施考评指标

——优秀:完好率≥98%;

——良好:完好率≥90%;

——合格:完好率≥85%;

——不合格:完好率<85%。

12.4.2 考评方法按附件的内容作随机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30%的线路和10%的运营车。

12.4.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车内服务设施合格车辆数/被检查车辆数×100%

12.4.4 场站服务设施考评指标

——优秀:完好率≥98%;

——良好:完好率≥90%;

——合格:完好率≥85%;

——不合格:完好率<85%。

12.4.5 考评方法按附件的内容作随机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50%的场站服务设施。

12.4.6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场站服务设施完好率=场站服务设施合格项目数/被检查项目数×100% 12.5 发车正点率

12.4.1 考评指标

——优秀:正点率≥98%;

——良好:正点率≥90%;

——合格:正点率≥80%;

——不合格:正点率<80%。

12.4.2 考评方法为检查考核期内的台账和原始记录。

12.4.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发车正点率=正点发车次数/被发车总次数×100%

12.6 车次完成率

12.6.1 考评指标

——优秀:完成率≥98%;

——良好:完成率≥90%;

——合格:完成率≥80%;

——不合格:完成率<80%。

12.6.2 考评方法为检查考核期内的台账和原始记录。

12.6.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车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车次数/计划完成的车次数×100%

12.7 安全基础管理

12.7.1 考评内容:

——安全制度;

——日常管理档案资料;

——现场抽查从业人员操作情况。

12.7.2 考评指标

——优秀:满足3项;

——良好:满足2项;

——合格:满足1项;

——不合格:少于1项。

12.8 行车责任事故频率

12.8.1 考评指标

——优秀:责任事故频率臆1次/百万千米;

——良好:责任事故频率臆1.5次/百万千米;

——合格:责任事故频率臆2次/百万千米;

——不合格:责任事故频率跃2次/百万千米。

12.8.2 考评方法为检查考核期内的台账和原始记录。

12.8.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行车责任事故率=运营车发生的亡人事故次数/总行驶里程×100% 12.9 乘客满意度

12.9.1 考评指标

——优秀:乘客满意度≥90%;

——良好:乘客满意度≥80%;

——合格:乘客满意度≥70%;

——不合格:乘客满意度<70%。

12.9.2 考评方法按附件的内容作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调查数量不少于20%的线路,每条线路收回问卷不少于100张。

12.9.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乘客满意度=对服务质量满意的乘客数/被调查的乘客数×100%

12.10 乘客投诉处理率

12.10.1 考评指标

——优秀:乘客投诉处理率≥98%;

——良好:乘客投诉处理率≥90%;

——合格:乘客投诉处理率≥85%;

——不合格:乘客投诉处理率<85%。

12.10.2 考评方法为检查考核期内的抽查台账和原始记录。

12.10.3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乘客投诉处理率=对乘客投诉处理和回复的件数/乘客投诉件数×100%

城市公共交通规范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1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2

042、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以哈尔滨市为例

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 ——以哈尔滨市为例1 曾小成程文 摘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交运营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交运营,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本文从哈尔滨市大量公交站点的调查入手,从分布与规模、功能与外观、维护与管理三个角度详细分析、比较公交站点的特征、问题,并对公交站点的站点规模偏小、车流组织无序、线路指示信息阅读困难、缺乏严寒地区公交站点设计的相关规范等问题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通过借鉴、比较国内外公交站点的功能、外观,提出了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基于气候环境适宜性的优化布局与设计方法,并针对哈尔滨市作为严寒城市在解决公交站点的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改造措施。 关键词: 公交站点哈尔滨市站点优化严寒地区 1.研究背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就目前严寒地区城市社会经济条件、城市发展特征、交通基本情况来看,地面普通公交仍将是公共交通系统中重要的构成,作为地面普通公交运行的节点,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共汽车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交通无论在速度、舒适和服务上距离消费者的需求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北方严寒漫长的冬季公交服务更是大大折扣。在研究方面,公交体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公交线网、客流分配以及智能化调度方面,缺乏对公交站点优化布局、功能、设计方面系统的研究。 2.哈尔滨市公交站点现状及调研 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严寒地区主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发展公共交通是哈尔滨市交通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东北振兴”背景下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及其空间绩效评价(51378138)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也随之增加,进而出行人口数量也急剧上升。“乘车难”及交通设施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这些 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 善。尽管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公交的优势,制约了公交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低。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中尽管实施了一系列公交优化的政策,而 公交的运输量也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公共交通的 出行比例仍然很低。一些城市公交不但没有成为城市客运交通主体,而且公交的比例还呈下降的 趋势。 2,公交服务水平低。主要表现为:速度慢,乘车换乘不方便,路线不合理,密度低,甚至有些地方 存在公交盲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城市道路面积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远远落后于交通量的增

长速度。 3,公交服务水平差。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成为乘客投诉与媒体曝光的对象,直接 影响其承担的客运比例。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常表现为乘坐公交车耗时太长、舒适性差、安全事故多、公交乘务人员服务质量差。 4,公交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网构成主要以公交枢纽站为依托,实现点 与点的连接。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在旧城市改造 和新区开发时没有把公交设施配套纳入统一规划,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5,公共交通网络规划不合理。“发展公共交通”与“保持主要道路通畅”是城市交通工作者的两大目标。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公共车辆的投放量日益加大,乘车难的 矛盾有所缓解,行车难的矛盾却日益突出。特别是大巴列车化、中小巴频繁靠停,形成动态瓶颈,严重影响了主要道路的交通秩序。 二,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途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 2.1 基本要求 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 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 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 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 研究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交线网覆盖率、站点覆盖率的必要措施。通过研究制定标准,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有力支持“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为公交运营提供良好的设施保障,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 1标准制定背景 1.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提出:“加快公共汽电车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提出:“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我国国家层面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但并未制定出台关于配建公交场站的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什么位置需要配置多大规模的场站设施,急需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性的标准规范性文件。

1.2满足行业管理需求的需要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则远远滞后,用地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城市公交客运的运营效率,还影响着城市交通布局的合理发展。在各城市普遍存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与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聚集区不配套的现状与问题,例如许多大型居住小区在建成后缺乏公交线路及场站配套,造成居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而且对公交企业的投诉建议也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缺乏像医疗、学校等设施配建类似的相关配置规范或标准。 1.3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需要 公交配建型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新能源公交的发展。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能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提供补给及维修等服务。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普及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2国际经验借鉴 2.1香港配建型场站发展经验 在香港,建筑物配建公交场站作为实现公共交通与各类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的方法之一。由于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TOD开发模式已然成为香港土地开发的共识,全港368处公交场站中,物业配建107处(占总量的29%)。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状态:现行)

I C S03.220.20 R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2484 2016 代替G B/T22484 200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P a s s e n g e r t r a n s p o r t s e r v i c e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u r b a nb u s/t r o l l e y b u s 2016-10-13发布2017-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车站设施4 6 运营车辆5 7 运营服务人员6 8 运营调度6 9 行车服务7 10 车厢服务7 11 智能化信息服务8 12 运营安全8 13 服务监督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车辆服务标志与安全提示标志1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检查项目1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车厢服务用语要求15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车辆例行检查项目1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服务设施报修项目17 G B /T 22484 2016

G B/T22484 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代替G B/T22484 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三与G B/T22484 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引用标准G B/T5655和‘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增加了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二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二公共汽电车 客流走廊二线网覆盖率二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率二道路交通违法(章)率二车辆整洁合格 率二车厢服务合格率等10个术语和定义(见3.1~3.10)三 b)第4章总体要求 修改了章节名称,将 一般要求 (见2008年版)改为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包括线网通达 性二车辆服务能力二服务可靠性二舒适性二安全性二信息服务和社会评价7个方面(见4.1~ 4.7); 增加了新建开发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半径要求(见4.1.1.3),修改了快速公共汽车站距要求 (见4.1.2.2),增加了线网覆盖率(见4.1.3),增加了高密度居住区二中央商务区二工业园区 与公共交通之间接驳的内容(见4.1.4.5),删除了线路网密度(见2008年版4.2); 修改了大城市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的要求(见4.2.1),增加了对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3个指标(见4.2.2); 修改了运营时间和发车间隔的要求(见4.3.1~4.3.2),增加了线路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 率要求(见4.3.3),增加了线路日均发车正点率(见4.3.4); 增加了候车环境二车辆运营及驾驶员驾驶基本要求(见4.4.2~4.4.3),增加了车辆整洁合 格率和车厢服务合格率2个指标要求(见4.4.4); 增加了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二每月道路交通运输违法(章)率要求(见4.5.2); 增加了信息服务途径二服务内容(见4.6); 增加了企业服务要求(见4.7.1),增加了投诉率要求(见4.7.2)三 c)第5章车站设施 增加了对站台面积二安全护栏二站台地面二站台长度二夜间亮度要求(见5.1.1二5.1.2二5.1.3二 5.1.6二5.1.10),增加了站台宽度二站台高度二港湾式站台布置二标志标线二重要站点视频监 控的内容(见5.1.1二5.1.4二5.1.7二5.1.8二5.1.11),修改了停靠车位要求(见5.1.6); 修改了候车亭技术要求的相关条款(见2008年版5.2.3),增加了候车亭的一般要求和设 置原则(见5.2.1二5.2.2二5.2.3和5.2.4); 修改了站牌标明的内容(见5.3.1); 增加了首末站功能描述和偏远首末站设置夜间休息室的要求(见5.4.1~5.4.2); 增加了制度管理二广告设置二照明二防雷二防火二行人过街设施等内容的要求(见5.5)三d)第6章运营车辆 修改了车辆等级和配置引用标准,增加了车载服务终端要求(见6.1); 修改了车辆标志的要求(见6.3); 增加了广告设置二双层车辆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防护栏二无障碍设施要求(见6.5.2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 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 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标准化工作总则、主要任务、管理要求、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以及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4421.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19273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 3术语和定义 GB/T15624-201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T15624-2011,定义3.3] 4总则 4.1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应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标准化总体发展规划。 4.2规范行业,兼顾特色 充分体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点,突出地域特色,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以标准化助推行业发展。 4.3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应以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为落脚点,确保标准化取得实效。 4.4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在标准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和监督作用,持续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工作。 5任务要求 5.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5.2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5.3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5.4实施现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的标准。 5.5参与国际、国内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活动。 5.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持续改进。 6管理要求 6.1机构要求 6.1.1应设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组织架构。 6.1.2明确标准化工作机构及各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6.1.3应为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资源保障。 6.2人员要求 6.2.1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组织最高管理层中,确定标准化工作负责人。 6.2.2标准化工作机构成员宜从本组织的各部门、单位的骨干人员中抽选。 6.2.3熟悉与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状况,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2.4应适时参与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6.3工作要求 6.3.1制定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方针、目标和任务。 6.3.2制定与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性文件。 6.3.3组织构建符合行业特色的标准体系,编制服务标准,并对标准进行实施。 6.3.4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组织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应进行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等工作。 6.4信息管理 6.4.1应广泛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内外标准化信息。 6.4.2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和研究分析,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提出服务标准化的措施意见。 6.4.3对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标准实施、监督、评价、改进等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和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 6.4.4应建立标准化信息库和查询系统,方便工作人员查阅标准信息。 7标准体系 7.1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保障及管理需求,建立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7.2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科学合理、目标明确、行之有效。 7.3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应符合GB/T24421.2的规范要求。

JTT 999-2015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 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1……………………………………………………………………………………… 5 驾乘人员基本操作规程2………………………………………………………………………………… Ⅰ JT/T999—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 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德荣、姜良、刘彤、张好智、江玉林、杨青山、王逢宝、张耀镇、陈徐梅、李博、扈娟、倪亚洲、吴玉荣。 Ⅱ JT/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应急处置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的应急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29639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emergencyplan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 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3 应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或行动。 3.4 应急演练emergencyexercis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 4.1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保障资金、人员、物资等投入到位。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也随之增加,进而出行人口数量也急剧上升。“乘车难”及交通设施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这些 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 善。尽管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公交的优势,制约了公交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低。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中尽管实施了一系列公交优化的政策,而 公交的运输量也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公共交通的 出行比例仍然很低。一些城市公交不但没有成为城市客运交通主体,而且公交的比例还呈下降的 趋势。 2,公交服务水平低。主要表现为:速度慢,乘车换乘不方便,路线不合理,密度低,甚至有些地方 存在公交盲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城市道路面积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远远落后于交通量的增 长速度。 3,公交服务水平差。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

务质量常成为乘客投诉与媒体曝光的对象,直接 影响其承担的客运比例。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常表现为乘坐公交车耗时太长、舒适性差、安全事故多、公交乘务人员服务质量差。 4,公交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网构成主要以公交枢纽站为依托,实现点 与点的连接。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在旧城市改造 和新区开发时没有把公交设施配套纳入统一规划,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5,公共交通网络规划不合理。“发展公共交通”与“保持主要道路通畅”是城市交通工作者的两大目标。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公共车辆的投放量日益加大,乘车难的 矛盾有所缓解,行车难的矛盾却日益突出。特别是大巴列车化、中小巴频繁靠停,形成动态瓶颈,严重影响了主要道路的交通秩序。 二,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途径 城市公共交通对居民的生活有着很大影响,公共交通必须以方便居民出行为目的,并兼顾公交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编辑本段第三章设施建设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件分级 (1) 1.3.1 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 1.3.2 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3 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4 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3) 1.4适用范围 (3) 1.5工作原则 (3) 1.5.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4) 1.5.2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4)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4) 1.5.4 消除影响,防患未然 (4) 1.6预案体系 (4) 1.6.1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1.6.2 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1.6.3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5) 2 组织体系 (5) 2.1省应急组织机构 (5) 2.1.1 日常机构 (5) 2.1.2 现场工作组 (6) 2.2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6) 2.3现场指挥机构 (7) 2.4运营企业 (7) 2.5专家组 (7) 3 预防与预警 (8) 4 应急响应 (9) 4.1分级响应 (9) 4.1.1 Ⅰ级应级响应 (9)

4.1.2 Ⅱ级应级响应 (9) 4.1.3 Ⅲ级应级响应 (9) 4.1.4 Ⅳ级应级响应 (9) 4.2响应程序 (10) 4.2.1 省层面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2.2 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11) 4.4响应措施 (11) 4.4.1 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12) 4.4.2 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12) 4.4.3 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12) 4.4.4 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2) 4.4.5 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 4.5响应终止 (13) 4.6后期处置 (13) 4.6.1 善后处置 (13) 4.6.2 总结评估 (14) 5 应急保障 (14) 5.1队伍保障 (14) 5.2通信保障 (14) 5.3资金保障 (14) 5.4应急演练 (15) 5.5应急培训 (15) 6 附则 (15)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6.2预案制定与解释 (16) 6.3预案实施时间 (16)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因与措施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因与措施 (2012级)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所在学院 提交日期2014年12月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因与措施 摘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文中阐述了 城市可持续交通的先进理念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说明只有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才能构建高效、和谐、节约型及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系统。 关键词:公共交通,公交优先,措施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城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上滞后,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交通出行需求,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关键是要树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公交发展是城市健康发展和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1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性 “公交优先”是上个世纪60年代初由法国巴黎最先提出的,其后很快在欧美发达国家得以推行。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雄辩地证明,这种高效利用通道资源的交通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公交优先”即公共交通优先,是指在城市发展和规划中,把公共交通的建设、管理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使其能以畅通的道路、良好的车况、纵横密集的线网站点,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更好、更快的服务。 1.1 公交优先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 城市公交的正常营运,直接支撑着城市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有序运转,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生产和生活,也可以说城市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紧密相关,没有大运量的、快捷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城市想要达到理想的空间布局几乎是不可能的。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建立区域公共交通体系,能更好地联系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可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仅是解决城市交通的需要,而且也是优化城市布局,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1.2 公交优先是解决能源问题的必然选择 公共交通的发展是决定城市形态和城市人口密度,节约使用土地、能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据统计,每百km的人均能耗,公共汽车是小汽车的8.4%,电车为3.4%至4%,地铁为5%。如果采用个体小汽车出行的人有1%转乘公共交通,仅此一项全国每年节省燃油将达到0.8亿L。由此可

城市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精心整理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 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特殊的道德要求,是整个社会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 是: 作 方便、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热情为乘客服务的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是每一 个公交驾驶员的首要职责,也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要做到安全驾驶,必须具备思想上的重视,法纪上的约束,技术上的保障和文明修养的调节四个基本要素, 所以驾驶员能否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就成为衡量驾驶员有无职业道德的一个主要 标志。

三、遵章守纪,准点运行。 遵章守纪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严格遵章守纪是公交驾驶员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条件,只有认真执行各项法规,纪律,公交服务才能实现,驾驶员作用才能发挥出来。遵章守纪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驾驶员的自觉,做到一丝不苟,这最能反应驾驶员的道德素质。 ,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挺身而出,伸张正义,不畏强暴,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另外,驾驶员在驾驶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突发性的伤病员,如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急需救助的病人和孕妇,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应急群众之所急,将伤、病者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七、服从调度,团结协作。 驾驶员在行驶中能否服从管理,服从调度,搞好协调配合,决定着公共交通的

营运效果,影响着公交的服务质量,也反映着公交驾驶员的道德风尚。 八、欢迎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公交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是城市的名片、精神文明的窗口,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因此,每一个公交驾驶 ,它 要停车保护现场,要及时报警,如有人员受伤的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应该遵守的通行规定 (1)靠右行驶、各行其道; (2)礼让三先、不开快车; (3)尾随行驶、不违章超车;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 地带。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关于《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https://www.360docs.net/doc/6c7900016.html,) 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8018925,传真电话:88018925,邮箱:qdjtfgc@https://www.360docs.net/doc/6c7900016.html,) 2016年5月3日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厢卫生,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车辆到站前,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上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五条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乘车,占用特需专座的乘客应当主动让座,其他乘客也应当主动让座和给予帮助。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坐稳、站稳和扶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