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

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

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①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②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③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6.委托人按收费标准,在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后,交纳鉴定费。

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

1. 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的案件;

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

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

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

5.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及检材是否齐备;

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

九、收案登记制度

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送鉴材料等。

二、接受委托时要认真核对、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是受理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四、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十一、出庭制度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

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

3 、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①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②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

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①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②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③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

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

十三、法律责任追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具有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财务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建立会计账目、选聘执业会计师、规范财务收支。

2、收入为统一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

3、支出包括下列内容:

①签定活动成本性支出;

②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奖金和福利;

③.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投入:

④交纳各项费用:

⑤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

4、财务收支均由主任一支笔审批,未经主任签字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任何财务收支事项。

5、经费结余部分按比例提取作为下列基金:

①10%用于固定资产折旧费;

②20%用于风险基金;

③20%用于教育培训基金;

④50%用于发展基金。

6、财物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私分。

7、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定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14、反馈记录单;

15、备查表; 16、卷底。

十六、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管理制度

1、公章、信函应指定专人保管

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注明盖印章材料的发送单位、内容、份数、签发人、经办人。

3、凡以鉴定机构名义发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签订协议等、均应

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人批准后盖章。业务报告盖章时必须查验发文稿、交款凭据、业务受理委托书、按批准的份数加盖公章。4、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按本制度亲自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5、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员擅自用印或不按规定用印、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十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政治学习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专题教育。

3、业务学习分组进行,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学习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最新业务动态、业务研究、业务疑难点讨论。

4、集体学习要按时到会,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八、会议制度

1、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内部重大事务。

2、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召开。

3、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

4、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5、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制定、修改章程;②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③制定管理制度④选举、罢免主任⑤审议工作制度⑥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项目⑦审议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和错鉴的追偿责任⑧决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⑨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6、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重大事务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鉴定人参加的事务会议讨论决定,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十九、值班制度

1、鉴定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认真负责地回答咨询,态度诚恳,热情服务,按受理案件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3、值班人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向有关司法鉴定人通报,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室设施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

5、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递业务,对重要公文,鉴定材料和相关物品要及时转交归档,防止延误或丢失。

6、值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礼品或利益。

7、值班人员在岗时,要认真完成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任务。

二十、司法鉴定文书制作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

1、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号黑体,居中;

2、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住(即1不编为001):如:“阜公平残鉴字[2006]第18号”

3、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号黑体,居右;

4、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及其职业)、送鉴材料(卷宗、病历、放射线片、CT片、图纸及其他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号黑体,其他4号仿宋体。

5、书证摘要(4号黑体):包括病历、原鉴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

7、分析说明:字号同上;

8、鉴定结论:字号同上;

9、鉴定人(4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

10、附件(4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

片等(4号仿宋体)。

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由司法鉴定负责同志签发、送达。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

要职责。 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七条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委托司法塔定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律师等利用档幸、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完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化建设 工作重点:市局延续去年以来的制度建设规划,制订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各鉴定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及收费、印章管理、鉴定援助、培训学习、信息调研、人员管理及劳资等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对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确保所有制度可操作、有落实。 工作目标:鉴定机构进一步制订完善鉴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人手一份,确保机构内所有人员能熟知并按制度操作运行。 (二)鉴定程序化建设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

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

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篇一: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 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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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

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三化”建设工作方案,5月10日前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局提交学习动员情况书面总结及开展活动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自查自纠(5月―6月)。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执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原因,分类梳理建立台帐。要坚持边查边改边建,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各鉴定机构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三)建章立制(7月―9月)。各鉴定机构针对自查自纠查找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及时完善制度,属于工作流程不顺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工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表.docx.docx

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表 篇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

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原文来

市场部档案管理规定

关于市场部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场部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档案归案范围 1.1合同 (1)以公司资质(其他司法鉴定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2)代理商协议; (3)户外宣传制作合同复印件; (4)其他合同。 1.2客户资料档案 (1)客户包括代理商、合作伙伴、被鉴定对象等 (2)客户名录: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了解到的客户的喜好等其他情况,尽可能详细登记。 1.3内部管理档案 (1)市场部内部管理档案:各项管理制度、成交发放的管理文件、通知; (2)各日、周、月统计表及报表; (3)会议记录。 1.4内部往来文件 (1)发往各部门间的日常文件; (2)收到公司各部门的往来文件。 1.5 公司对外宣传资料 (1)本部门制作的宣传册等; (2)宣传资料:各种宣传资料等; (3)各展会的样稿; (4)各类宣传活动的录像及照片; (5)全国各标准、图集、规范; (6)各类培训PPT、课件讲稿。 (7)检测报告模板; (8)各渠道备案申请表(电子文档或纸类文档)等。

2 归档及保管要求 2.1严格按归档范围对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2.2档案资料分类应清晰、全面; 2.3档案接收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入档; 2.4档案必须使用专用资料柜、资料盒; 2.5应建立清晰、明了的检索工具便于检索。 2.6合同管理 (1)各类合同评审完毕后,原件、复印件交市场部存档; (2)各协议评审完毕后,原件总经办、市场部各保存1份,另外,合同评审原件以及代理商资料由市场部存档管理; (3)资料宣传合同由市场部直接保存原件; (4)以上文件存档应建立台帐。 2.7客户资料档案 客户档案资料必须做到每周整理,及时更新。 4 档案的借阅 档案的借阅应有严格的借阅制度,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方能借阅。档案借阅办法按以下制度执行: (1)本部门档案仅限本部门员工借阅;外部门借阅需出示借条,附双方负责人许可签字; (2)本部门员工借阅,借期不超过两天。如因需要延长借期,须出示借条并附部门负责人签字; (3)查阅、借还档案都必须在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借阅和离开; (4)按期归还,爱护所借档案资料,逾期不还或有损坏、遗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当追究责任。 5 档案的保管 (1)档案接收时要认真清点、验收份数、张数、规格验收必须符合要求的,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入档; (2)各类档案材料,应按管理规范要求分类,放入档案盒或档案夹内上柜保管; (3)档案存放必须使用专用资料柜,排柜方式要省时、醒目、便于查找;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生活中,各鉴定单位在对事物进行鉴定的时候,都会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来进行的。不管鉴定机构通过什么办法对事物进行鉴定,都需要在管理制度内进行。否则,违反了是要付法律责任的。那么,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它类鉴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1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2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 3 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

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 (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 (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八)专家会鉴意见; (九)鉴定文书正本; (十)鉴定文书底稿; (十一)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二)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三)收费凭据; (十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十五)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十六)卷内备考表;

浙江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文书正本; (四)鉴定文书底稿; (五)检验检查记录; (六)送鉴材料;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复印;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当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对装订线以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方可装订。 第十条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当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索工具。 第三章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书分类。受理后出具鉴定书的,列为永久保管。受理后没有出具鉴定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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