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1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1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1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

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

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

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

一、名词解释

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二、简答与论述

1.古希腊法的特点: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1)古代东方法由于长期处于土地公有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发达,因而法律不健全,与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体;而古希腊法由于工商业发达,私法发展相当完善,法制相对发达。

(2)古希腊法不同程序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古东方法则体现对君主专制的维护。

(3)古东方法有关奴隶立法不发达;而古希腊法对奴隶立法相当完备。

3.雅典民主制度的特点:P54

(1)主要实行直接民主制

(2)官员制度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罗马法

罗马法复习要点:

1.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如市民法、万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分化与统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等

2.《国法大全》及其组成内容、编篡时间与人物

3.罗马私法要点(略)

4.罗马法的重要历史地位

一、名词解释

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2.《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

3.《学说汇纂》:公元530—534年编写的《学说汇纂》,并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其中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是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4.《法学阶梯》: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法分章,于公元533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5.《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士丁尼新律》。

6.《安东尼努敕令》: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

7.学说引证法: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

8.《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公元130—138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官立法权的终结。

9.准契约与准私犯: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10.裁判官: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公元前242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告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

11.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二、简答与论述

1.简述人格减等

答: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人格。罗马法人格分为自由权、公民权与家长权三个层次。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权有所丧失,人格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根据罗马法规定,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为人格大减等;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者,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长权,为人格小减等。

2.简述有夫权婚姻

答:是一种男女双方按市民法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又分为共食式、买卖式、时效式。有夫权婚姻的特点是:

(1)是罗马王政时期的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2)是罗马市民的一项特权;

(3)本质上都是买卖婚姻;

(4)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无财产权与身份,姓氏随丈夫;

(5)离婚很困难

3.简述罗马的法定诉讼

答: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盛行,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诉权和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论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4.评述十二表法

答:(1)十二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罗马平民民主斗争的胜利成果

(3)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4)其法律规定打破了贵族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垄断,保护了平民的部分利益,有一定进步意义(5)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5.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答:(1)奠定了罗马私法体系,后经中世纪复兴后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分的立法体例为后世效仿,而《学说汇纂》则逐渐发展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根本渊源。

(2)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具体制度与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如法人概念、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中创制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民事责任、代理等被后世继承,沿用至今

(4)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学说与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6.罗马法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经济所涉及的法系,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极为发达,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发达,创立了大量术语概念与原则,远比其他法律体系先进,甚至直接适用于资产阶级立法,有强大的适应性

(3)罗马法中体现的自然法原则、观念与立法趋势适合资产阶级政治需要

(4)罗马的武力扩张和强行适用罗马法扩大了罗马法的影响力

日尔曼法

一、名词解释

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

系。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3.《撒里克法典》: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4.采邑制:是封建制度中,中小封建领主在向大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二、简答和论述

1.简述日尔曼法的动产追及权利

答:日尔曼法对动产实施严格的保护,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又分为两种具体效力:一是给予自己的意思以放弃动产所有权;二是如果是违反自己的意愿丧失动产的,除了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以行使捕捉权来追及。

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答:(1)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4)日尔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5)日尔曼法已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带有极大的古代习惯法特色的制度,于后来复兴的罗马法一起对欧洲各民族各国的社会、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

英国法

英国法复习要点:

1.普通法、衡平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

2.英国法特色制度:如信托制、对价、陪审制度

3.英国宪法原则、渊源、历史发展等内容

4.英国行政法制度特点

5.英国法的土地所有制

6.英国刑法对罪行的分类

7.英国法院组织结构

8.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名词解释

1.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言和63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

2.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这一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3.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也不参与盘问,而是基于双方的主张和争议进行裁决,充当中立仲裁的角色。

4.对价:又称“约因”,是指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作出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是否存在有效对价,是判断契约或协议中一方的承诺是否有效力、必须履行的根据。

二、简答与论述

1.简述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答:所谓责任内阁,是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1)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成员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都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2)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

(3)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附署的行政案向英王负责。

(4)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

(5)如果重新选出的下议院仍然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2.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答:(1)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3)信托制的受益人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殖财富

3.简述普通法系

答: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特点是: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相互关系

答:普通法是自11世纪由普通法院通过判例与习惯法汇集逐渐形成的一种普遍适用于全英国的体系。而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与“正义”为基础发展而来。

(1)普通法的实施领域广,创立发展时间早而衡平法实际上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对普通法的重要补充。

(2)衡平法主要集中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

(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通过灵活多样弥补了普通法僵化的程序体系的不足。

(4)如果衡平法与普通法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遵守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

5.简述英国犯罪分类的演变

答:1967年前,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与轻罪。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后,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

6.简述英国的陪审制度

答:(1)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下来,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也即大陪审团。(2)后在1352年英王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同时参与审判,增设了另外一个12人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即所谓小陪审团。

(3)现在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有权请求陪审团参与的仅限于欺诈、诽谤、诬告、非法拘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皇家刑事法庭在审理可起诉罪时才召集陪审团,而陪审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但一般不参与量刑。

美国法

美国法复习要点:

1.美国宪法,原则,发展特点

2.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3.美国行政法特点

4.美国经济立法:反垄断法

5.美国法院系统

6.美国民事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与区别

7.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名词解释

1.人权法案:1789年在美国第一届国会上,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史称《人权法案》。这10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案来限制、剥夺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和侵犯;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到两次生命或身体危害;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而知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

2.1787年宪法:即指于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了三权分立、限制政府等宪法原则,并规定了只有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一直适用到今天。它是美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最高准则,其规定的宪政制度至今仍然影响深远。

3.谢尔曼法: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国家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是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贸易的任何一部分垄断或试图垄断以及联合或共谋行为都是犯罪,必须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

4.《标准刑法典》:指于1962年由美国法律协会拟定并被通过的《标准刑法典》,是美国国内法律统一化运动中的重要成就。该法典旨在促使联邦和各州对刑法进行全面审查,并为联邦和州刑法的修改和制定提供范本。

5.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庭外活动,指控辩双方磋商谈判,控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向法官建议从轻判决等许诺来换取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以节省诉讼时间和开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避免了审判的不确定性。但对辩诉交易也有一定限制,如法官不得参加交易、被告人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后果和完全自愿情况下同意交易的等。辩诉交易是美国诉讼法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典型表现。

二、简答与论述

1.简评《独立宣言》及其历史意义

答:《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在1776年7月4日由大陆会议通过,宣告了美国的独立。《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宣称:(1)人人生而平等;(2)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权而设立,其正当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3)政府如果损害人权,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独立宣言》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主张与政治主张。

《独立宣言》的历史意义:

(1)《独立宣言》是一部伟大的政治纲领文件,首次以法律形式公开提出了人权与民主共和思想,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2)《独立宣言》不仅鼓舞和推动了美国乃至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为后来的美国宪法奠定

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3)《独立宣言》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2.简述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答: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先例,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使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来解释联邦宪法,并宣布有争议的联邦法律或州宪法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果最高法院发现有法律条款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以通过宣布其违宪来废除它。

3.简述美国反垄断法的特点:

(1)美国反垄断法并不是通过判断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而是通过判断企业是否在市场竞争中运用不正当手段阻止其他资本进入市场或损害公平竞争,来确定该企业是否违法。

(2)美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执法宽严标准可以随情况变化而不同,从而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4)是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与诉讼法为一体,并以判例法为补充的综合体系

4.简述美国的陪审制度

答:美国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了陪审制度,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有可能被判处6个月以上刑期,则接受陪审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不得而知取消。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采取意见一致原则,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而知作出有罪裁定。

5.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答:两者相同点在于:

(1)同属于英美法系,法律风格一致,在许多法律原则、概念、制度上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如遵循先例原则、控辩对抗制、不区分公法和私法体系等。

(2)都是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法典不发达或仅是对判例原则的汇总。

两者不同点在于:

(1)美国法在移植英国法的过程中重视本土化和批判精神

(2)美国有成文宪法,并由此衍生出复杂而先进的宪法制度体系。

(3)美国法是建立在联邦制度之上,从而形成了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

(4)与英国法中成文法不发达不同,美国法判例与制定法并重,学理与司法实践互补

(5)美国建立了许多独立特色的法律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反垄断法等。

(6)美国法在法律解释上更为灵活

6.评论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答:(1)美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首创三权分立体制,其宪政思想与法治原则对整个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与保障制度的先河,大大推动了宪政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模范作用

(3)美国根据分权原则与联邦政体的实际,创造了立法、司法双轨制,为联邦国家的法制实践提供了重要经验

(4)美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以其独立创新闻名于世:美国刑法首创缓刑制度、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等开创性立法实践。

德国法

德国法复习要点:

1.德国三部宪法,各自内容与特点

2.德国行政法及其诉讼制度特点

3.德国民法典及其内容、特点

4.德国1871年刑法典、1915年刑法典的特点与内容

5.德国经济刑法

6.德国宪法法院制度与多元司法制度

7.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名词解释

1.《金玺诏书》:1356年,德王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正式确认了国王由七大选帝侯选举产生,确认了七大选侯的政治特权,是德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奥托特许权》:是德王奥托一世在位时,为了加强王权、抑制封建领主而与教会达成的妥协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赋予教会行政权、司法权,教会像世俗封建主一样向国家履行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从而创立了所谓帝国教会体制,这一制度直接导致了后来教会与国王的权力对抗与国王中央集权的崩溃。

3.《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包括了刑法与刑事诉讼两方面内容,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的刑法特点,具有重要影响,被视为欧洲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刑法典,一直适用到1871年。

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欧洲诸国为了结束“30年战争”,在德国明斯特签订的国际和约,这一和约宣告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彻底解体,奠定了今天欧洲各国的大体分界,开创了由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被视为第一部国际公约。

5.德国经济宪法:即《魏玛宪法》,于1919年颁布,内容包括:

(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联邦组成。

(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并拥有强制执行权与独裁权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首次作出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出规定,规定了公民工作权利与经济权利,规定资本自由竞争与国家垄断发展相一致,还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规定了劳工和议制度与经济会议制度,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6.经济刑法:是指由单行经济犯罪惩治法、经济立法附带刑事规范和刑法典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三部分构成的刑事法律规范的统称。

7.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波恩基本法创立的重要政治制度。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经联邦议院选举产生,一般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联邦议院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统理下台,但只有杂选出了新的联邦总理并能够立即组成政府时,原政府才可以被推翻,这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保证了政局的稳定。

二、简答与论述

1.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

(1)已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为主要特征

(2)罗马法成为德国封建法的重要渊源

(3)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体系基础上实现的

2.评述《魏玛宪法》的内容、特点与历史意义

答:《魏玛宪法》的内容:(见名词解释“德国经济宪法”部分内容)

《魏玛宪法》的特点:

(1)建立起较为先进的民主宪政制度,形成“双头”政体,即联邦议会与联邦政府与总统。

(2)社会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规定,开创了社会立法与劳工立法

(3)对公民权利自由作出了详尽全面的规定

对《魏玛宪法》的评价:

(1)宪法宣告了帝制的结束,对德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2)规定了较多的民主自由权利,被认为是当时最具民主色彩的宪法

(3)被认为是现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十宪法原则和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对其后宪法的发展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3.评述德国1900年民法典

答:(1)该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2)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有所发展

(3)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

(4)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5)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学大成”的法律巨著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极大,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4.评述《波恩基本法》:

答:《波恩基本法》的特点:

(1)《基本法》在结构上首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对此的特别突出

(2)《波恩基本法》分别对联邦和各州、联邦议会、总统、立法、行政、财政和司法等部门的制度和权限作出原则规定,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

(3)取消了纳粹党的一党制

(4)规定任何企图破坏和取消现存的民主自由的基本秩序,或破坏和平、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均属于违宪

(5)规定国家结构形式继承采用联邦制,各州重新取得本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利

(6)规定立法机关是议会

(7)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只能连任一次

(8)《波恩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实际领导作用

(9)强调国家的司法保护,特别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5.简述德国宪法法院

答:德国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与州宪法法院两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宪法法院下设二个评议庭,第一庭负责审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保障问题的宪法诉讼;第二庭负责涉及国家利益的宪法争端。宪法法院受理诉讼一般分为具体的法规审查、抽象法规审查与个人宪法申诉三种。宪法法院的基本职能包括两方面:

(1)对公民实现法律保障、对国家机关的各项措施活动进行宪法监督

(2)解决联邦机关之间、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各州之间在权利义务问题上发生的争执,保证国家体制的正常运转。

6.简述1975年德国刑法典的特点:

(1)严格实行罪行法定原则

(2)废除死刑,实行轻刑,法典对六个月以下短期徒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

(3)刑法典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这种特殊的处罚手段

(4)严格保障宪法秩序

7.简述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异同

答:相同点:德国法与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与基础,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而发展出来的成文法体系。因此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

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而且法国立法体系还对后来的德国法产生过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两国法律的紧密联系。

不同点:

(1)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一特征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

(2)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而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与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与法国法相比较,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法律体系的法典化,并在联邦体制下发展出了一系列富有开创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法院、经济立法等。

8.德国法的独创性表现

答:(1)坚持立法体系的法典化方向

(2)在坚持传统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展法律的调解范围,创立新型法律部门,特别是魏玛宪法开创的经济立法与劳工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功。

(3)别具一格的司法体制把各种冲突有效地控制在法律范围内,在坚持区分民事、刑事、行政、宪法四大诉讼制度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范围,将难以按传统标准难以区分的新型纠纷划归专门法院审理,从而完善和通畅了诉讼渠道,有力保障了社会稳定发展。

(4)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德国建立了完善的宪法法院与宪法诉讼制度。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1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 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 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 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 一、名词解释 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二、简答与论述 1.古希腊法的特点: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1)古代东方法由于长期处于土地公有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发达,因而法律不健全,与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体;而古希腊法由于工商业发达,私法发展相当完善,法制相对发达。 (2)古希腊法不同程序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古东方法则体现对君主专制的维护。 (3)古东方法有关奴隶立法不发达;而古希腊法对奴隶立法相当完备。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综合测试(一) 一、判断题 1、"三藏"是古印度法中与婆罗门教有关的法律渊源。× 2、古希腊法是适用于希腊各城邦国家的统一的法律.。× 3、近代英国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 4、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参照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纂》。× 5、作为一个联邦国家,与美国相同,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两个系统。× 6、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信托制、反垄断法制和违宪审查制等法律制度的国家。× 7.意大利被誉为中世纪"商法母国"。√ 8.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曾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9."分权与制衡"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但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美国。√ 10.欧洲共同体法的创始国都是普通法法系国家。× 二、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BCD )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 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 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 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 3、在古罗马,在解决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时适用(C )。 A、.市民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万民法 D。自然法

4、欧洲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A )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的领地。 A、委身制 B.种姓制 C.采邑制 D.信托制 5、教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ABCD)。 A、一夫一妻制 B.禁止离婚 C.禁止近亲结婚 D.夫妻不平等 6、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C )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A.市议会法令 B.行会章程 C."特许状" D.罗马法 7、下列关于伊斯兰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BD ) A、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死法系。 B、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 C、伊斯兰法是神权法。 D、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中,教法学家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创制法律的方式是解释。 8、西欧复兴罗马法运动中形成的学派主要有(BC )。 A.实证主义法学派 B.注释法学派 C.评论法学派. D.自然法学派 9、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蓝本是( D)。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14年法国《钦定宪章》 C.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宪章》 D.1850年普鲁士宪法 10、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俄罗斯实行联邦制,联邦由自治州、自治区、州和下列哪些平等的主体共同构成(ABD ) A、共和国 B、边疆区 C、特区 D、直辖市 三、简答题 1、陶片放逐法 2、人格减等 3、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4、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英国法的渊源,两者有何异同? 5、1957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了对总理塞多哥领导的基督教人民党政府的不信任案,但是由于在接下来的选举中未能选出新的联邦总理,所以塞多哥还赖在总理的位置上不肯下台,引起社会公众的谴责。问:塞多哥政府应否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4小题.每题1.0分,共3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 。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第2题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国际政治 学号: 100109040022 学生姓名:陈继勇

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精神中国法制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 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 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其包含着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律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益处。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具有长期稳定的规律性。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事实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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