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目前我国的医保已经覆盖了农村与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在人们生病之后,就可以获得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报销,以减轻患病人员的经济压力。对于一些特殊病种,由于治疗需要较多的花费,因此,国家对于这些特殊病种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申报人员只要申请认证特殊疾病,即可享受上述的报销比例。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所需材料:《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2、报销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三)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四)糖尿病;(五)统性红斑狼疮;(六)高血压;(七)冠心病;(八)风湿性心瓣膜病;(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十)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三)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十四)结核病;(十五)重度前列腺增生;(十六)血友病;(十七)类风湿关节炎;(十八)帕金森病;(十九)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二十)骨髓增殖性疾病;(二十一)丙型肝炎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病种: (一)血友病;(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四)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五)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六)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八)唇腭裂;(九)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十)儿童白血病。 慢性疾病病种: (一)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二)糖尿病1型、2型;(三)冠心病;(四)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八)结核病;(九)风湿性心瓣膜病;(十)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十二)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十三)甲亢。 疾病准入(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 (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 (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 (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二、高血压病:1999年WHO/ISH总结的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 (一)具有二级医院两年以上相关病史记载、血压测量和治疗记录 (二)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患者。 低危组:高血压水平1级,年龄男性<55岁,女性<65岁,无任何其它危险因素。 中危组:高血压水平2级或1-2级并有1-2个危险因素。 高危组:高血压水平1级或2级,兼有3种或更多的危险因素,兼患靶器官损伤或糖尿病者,或高血压水平3级但无其他危险因素。

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疾病风险人们无法预知,却可以通过保险来规避,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目前绝大多数人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但仍有许多人对住院起付标准不太了解,不知道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下面本文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从住院起付标准及住院和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两方面来看。 1、住院起付标准。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第一次住院的,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也不设起付标准。 2、住院和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特殊病种为82%、87%);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特殊病种为87%、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治疗时,首先使用其个人帐户累计结余基金,在使用完其个人帐户基金和扣除起付标准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及其并发症的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且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其中,对于患“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等三种门诊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 购买高端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有保障 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药品和医疗机构都有所限制。假如一个人患上较严重的疾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而社保目录中的药品和指定医院,并不能完全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为了早日恢复健康,多数患者往往会选择治疗效果明显的进口药或转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而这些社保都不能全部报销,需要患者自行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因此,建议大家在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后,可适当为自己选择一份能保障住院和特殊门诊的高端医疗险。 最近招商信诺推出了一款寰球尊享高端个人医疗险。该产品0至70周岁均可投保,续保年龄无限制。覆盖全球范围内公私立医院,突破社保指定医院限制,在合作医疗机构看病能够享受医疗直付服务。而且门诊也能报,诊疗费、成人儿童疫苗、牙科意外门诊、中医/针灸治疗及药品费用都可报,医疗设备租赁、门诊费、疫苗、牙科高达50万,住院津贴高达1000元/每天。如果外出旅游时遇到意外,拨打客服热线,可以安排援助并支付费用。同时还赠送第二医疗意见服务,如果身患重大疾病,可以提供全球知名医疗机构专家病历复审及治疗建议。 以上就是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和高端个人医疗保险的相关介绍。高端医疗险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理赔与社保并不冲突,大家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特殊病种申请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注:(1)、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应是下列所含病种,方可提出申请: 1、冠心病 2、高血压三期 3、糖尿病 4、肝硬化 5、精神病 6、恶性肿瘤(限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 7、肾透析 8、肾移植手术后9、类风湿关节炎10、帕金森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血友病 (2)、此表由本人填写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患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特殊病门诊申请。 2、参保人员申请须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 3、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中心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提前2日告知申请人,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4、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1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 5、专家组成员现场鉴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办理《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并在办理好卡之日起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即时退回本人。 6、参保人员取得《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起(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年度内),开始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取得《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8、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9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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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鉴定程序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病种认定标准 (一)高血压Ⅱ期以上 1.确诊为高血压病(需有诊断证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 2.提供3次以上不同日期测血压≥140/90mmHg及半年内的门诊或住院诊治记录; 3.有以下条件之一: (1)心室肥厚:有二级以上医院超声心动图结果出现左心室扩大≥55mm(舒张期)或室间隔≥12mm以上或1次核素心室显像结果左心室扩大或心肌增厚; (2)肾损害或肾功能不全者:提供半年病史记录,有4次尿蛋白+以上,或3次检测血肌酐≥142umol/L者(每次间隔一周以上),并至少有超声或造影检查排除其它泌尿系统疾病; (3)有颈、肾、四肢动脉狭窄的彩色B超、CT、MR或血管造影术检查结果报告; (4)有脑梗塞或脑出血的CT、MR的结果; (5)有符合冠心病享受特定病种条件者(见冠心病条件); (6)出现心力衰竭病史、诊治经过的病历记录资料,X 光胸片结果有典型肺水肿征象、超声心动图结果有心肌收缩

力下降(左心室EF≤45%); (7)有夹层动脉瘤的CT或MR或血管造影术结果者; (8)有眼底出血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上1、2、3项即可。 (二)冠心病 1.心绞痛型 (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既往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病病史诊疗记录; (2)无创检查:发作当时及发作前后12导联常规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的典型表现、平板运动心电图、核素心脏负荷试验(ECT)结果中有2项以上阳性者,需提供必要的鉴别诊断检查资料如胸片、超声心动图等排除其它心脏病及或其它疾病; (3)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的结果显示:1支或多支冠状动脉狭窄的程度达50%以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或(1)+(3)项即可。 2.心肌梗死型 (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 (2)心电图检查:符合心肌梗死(ST段抬高、病理性Q波、T波倒臵及其动态改变)的心电图至少2份; (3)心酶谱检查:肌酸磷酸激酶(CK)、肌酸磷酸激酶

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1、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序 号 病种名称普通医保(企业)普通医保(机关事业)省本级企业医保省本级机关医保居民医保 1 恶性肿瘤7000元10500 10万10万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2 糖尿病(合并并发 症) 4500 7500 5000 7500 4500 3 高血压二期3000 7500 5000 7500 3000 4 心脏病合并心功 能Ⅱ级以上 3000 5250 3000 5250 3000 5 冠心病冠脉支架 置入术后 3000 5250 3000 5250 3000 6 脑梗塞、脑溢血、 脑血栓形成 3000 5250 3000 5250 3000 7 老年痴呆4000 5250 4000 5250 4000 8 帕金森氏综合症2000 5250 3000 5250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9 慢性阻塞性肺气2500 6000 4000 6000 2500

肿 10 慢性病毒性肝炎3000 7500 5000 7500 3000 11 尿毒症血透、腹透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每月限10次全额由统筹支付, 超10次以上按甲类比例报销险 每月限10次全额由统筹支付, 超10次以上按甲类比例报销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12 精神病1000 5250 2000 5250 1000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2500 6000 4000 6000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序 号 病种名称普通医保(企业)普通医保(机关事业)省本级企业医保省本级机关医保居民医保 14 肺结核2000 5250 3000 5250 2000 15 肾病综合症2000 5250 3000 5250 20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3000 7500 5000 7500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17 艾滋病7000 15000 10000 15000 7000 18 血友病7000 12000 8000 12000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19 器官移植抗排斥 治疗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10万10万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 付限额加大病补充保险 20 慢性房颤/ 5250 / 5250 /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六)肺源性心脏病; (七)慢性活动性肝炎;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九)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十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十六)癫痫; (十七)精神分裂症;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患者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增加慢性病申报病种,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三、待遇支付时限 特殊疾病按以下时限享受待遇,时限期满的需重新申报。 (一)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三年的病种; 1.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肺源性心脏病; 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5.帕金森氏病; 6.癫痫; 7.精神分裂症; 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特殊病种审批表

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审批表 填表说明、办理流程、咨询电话、办理条件等见反面!

填表说明: 本表要认真、完全填写;“病情简况及治疗意见”由医生填写;“申请特病名称”如果拿不准选哪一种,可以找医生帮助确定,考虑用药范围、病情够不够条件等;“专家组鉴定意见”不填;“参保单位意见”需要工作单位盖章,如果没有工作单位或劳动代理可以不盖章;“医院医保办意见”需要在住院的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盖章,如果是在市外住的院可以不盖章;“医保处意见”不填,不用盖章。 办理条件及病种: 连续缴纳医疗保险一年以上者;并经过住院治疗符合以下病种,可以申请办理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 恶性肿瘤 尿毒症 高血压病Ⅲ期伴并发症白血病 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脑垂体瘤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肢端坏疽 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结核病抗痨治疗帕金森氏病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重症肌无力 重症肝炎、肝硬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脑血管意外伴并发病心肌病合并心衰 心肌梗塞伴合并症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功能Ⅳ级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肾功能不全 精神病出院后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 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保守治疗硬皮病 申报办理所需材料: ①《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审批表》一份②“住院病历”一份(近期两年内的)(病历在住院医院的病案室复印)、③其他与病情相关的材料(附加材料,不必须提供)。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到我处,保持电话畅通,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条件的,电话通知办理《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即时办理的病种及所需材料: 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心脏支架)、精神病出院后治疗等病种属于即时办理的病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正面表格、提交“住院病历”(近期两年内的)(病历在住院医院的病案室复印)、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到我处即可办理。 待遇: 持《滨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特殊疾病门诊购药,一年内买药超过700元以上的药费报销80%(退休人员报85%) 咨询电话:7315867

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有多少种?如何办理申报鉴定手续?如何门诊就医?如何报销费用? 共14种。严重糖尿病、严重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1、申报。您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于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25日、10月20日至10月25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近一年来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或门诊病历、近半年的相关检查及化验报各单、《特殊病种人员申报报表》、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查体鉴定费等。以上材料按人装档案袋报送; 2、鉴定。由单位于每年的5月10日至5月15日、11月10日至11月15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查体日程安排表,统一组织查体鉴定。符合条件者,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自发证之日起享受本医疗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已办理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若发生新的特殊病种,需重新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1、选择定点医院。特病人员每医疗年度可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下一个医疗年度若变更,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的特病人员可在居住地自选一家公立医院并报单位及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就医。 2、就医。您需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出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由指定的医生为您服务。当您就医完毕后,请将所发生费用的门诊票据在门诊收费专用窗口即时录入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微机。门诊单据由单位按季度收讫,发票与处方或报告单按日期一一对应装订后报送。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特病费用赁发票、处方(需有每种药的单价)、医药费用详细清单、门诊病历报销。经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医疗年度末在减去500元起付线后,按照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的原则一次性结算。定点医院之外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病种医保“优待”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0152812.html, 特殊病种医保“优待” 作者:宋梅娟 来源:《大众健康》2011年第05期 老赵去年单位体检的时候,查出来肠道有问题,后来去医院复查,结果竟然得了肠癌。这对50岁的老赵来说,简直是五雷轰顶。老赵和妻子都在国企上班,是再普通不过的上班族;儿子今年上大三;赵先生父亲不在了,母亲和他们一起生活。一家四口和和睦睦,小日子很幸福。前几年,他们经过多年节俭,终于攒够钱买了套新房子。本想着告别低矮狭小的平房,搬到了宽敞明亮的楼房,该放松地生活了,谁料还没住几年呢,老赵竟然得了癌症。医生分析病情后,让他赶紧住院做手术。这一来原本平静的生活一下子被打乱了。老赵夫妻二人本来收入就不算高,买了房子之后,手里更是没多少钱了。手术及住院等费用花了不少钱,好在手术非常顺利;老赵被确诊的是肠癌早期,后续治疗好的话,还是比较乐观的。这给了他们不小的安慰。可是面对后续长期的化疗、放疗,他们又陷入了困境。 原来,老赵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老赵做手术是按住院报销,报销比例高,全年最多可报销30万元,而且是先治疗再缴费。那以后的放疗、化疗就不是住院了,只能按门诊报销,全年最多报销2万元,这点钱别说一年了,一个疗程都不够!儿子上学还要学费,母亲还要赡养,老赵夫妻二人算了算,家里剩的钱根本不够,这可把他们愁坏了。 老赵听同病房的病友说,医保对于患大病的人员有特殊的政策,这给老赵带来了一线曙光。但是他们没办过,不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还要去相关部门咨询。 现在社会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疾病并未因此而减少,尤其是肠癌近些年发病率较高。像老赵这样,一场大病基本上就击垮了一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医保多报销一些费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为了帮助像老赵这样得了大病却对相关规定一头雾水的人,下面我们以北京市为例,帮老赵查查相关规定,看医保对于老赵这样的大病有什么优惠政策。 最早于2001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这类大病并无规定,最后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第十一条对于放疗、化疗倒是有简短的规定: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居民医保常见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

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 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治疗:激素类药、调节免疫功能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免疫功能检测。 六、高血压 治疗: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α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降血脂药、中药以及并发 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尿常规、心电图、血脂、超声心动图、肾功能。 七、冠心病 治疗:冠状动脉扩张剂、抗心绞痛药及中药、抗凝血药、抗血小板聚集药、降血脂药。 检查:心脏X线透视、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脂。 八、风湿性心脏病 治疗:抗风湿热药、抗感染类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治疗药、抗心衰药。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 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 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2. 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 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 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 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 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 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 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 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 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 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 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 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 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特殊医疗情况就医,报销须知

特殊医疗情况就医、报销须知 一、特殊医疗情况的范围 1、参保人员选择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 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医疗费用; 3、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 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特殊情况审批 (一)易地安置及长期驻外审批 1、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提出易地安置申报申请(须注明申请审批的年 限); 2、到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申报审批单》 (以下简称《审批单》),按要求逐项填写; 3、可选择居住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居住地医保部门盖章确认,同时还可以选择 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单位意见并盖章后交到人事部; 5、人事部持《手册》及《审批单》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批; 6、医保中心网络审批后,人事部到社保中心重新制作《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并通 知用人单位领取后发放本人。 (二)门诊特殊病种审批 1、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提出特殊病种申报申请; 2、参保人员可以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专科及A类医院中确定一家 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 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到参保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领取); 4、由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逐项填写《审批单》医院意见(抗 排异治疗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特殊病种“末次手术时间”、“定额管理生效日”须填写),医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印章; 5、用人单位按要求逐项填写《审批单》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手册》一并交 到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6、人事部持《手册》及二、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审批单》, 到区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7、区医保中心进行网络审批,“特殊病种”审批期限为一年;审批后人事部到社保中心 医疗部重新制作《手册》,并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后发放本人; 8、《审批单》区医保中心留存一份,个人留存一份,由参保个人交医院一份。 三、注意事项 (一)易地就医及长期驻外的医疗费用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病门诊申请表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1、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应是下列所含病种,方可提出申请: (1)冠心病(8)肾移植手术后(15)癫痫(22)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2)精神病(9)类风湿关节炎(16)膀胱肿瘤(灌注治疗)(23)再生障碍性贫血 (3)高血压三期(10)系统性红斑狼疮(17)甲状腺功能亢进(24)冠脉支架植入术后(仅限职工) (4)肝硬化(11)帕金森综合症(18)丙型肝炎(25)心脏移植术后 (5)糖尿病(12)乳腺癌(内分泌治疗)(19)慢性肾功能不全(26)慢性乙型肝炎 (6)肾透析(13)肝豆状核变性(20)肝移植术后(27)血友病(仅限居民) (7)恶性肿瘤(14)慢性心力衰竭(2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28)小儿脑瘫(仅限居民) 2、此表由本人填写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患我市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特殊病门诊申请。 2、参保人员申请须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送合肥

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地址: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局)三楼,电话:6。 3、合肥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每3个月组织一次)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专家,按照《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对参保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专家组。 4、专家组成员现场鉴定,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鉴定符合特殊病准入标准的,由合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准入标准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5、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专家组指定医院指定专家门诊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尽快提交合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结果符合特殊病准入标准的,予以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 6、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开始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8、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定点医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须在每年的12月份,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在每年的9月份,到所变更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登记,由所变更医院医保办公室前往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包括冠心病等22种的一种疾病种类。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1种疾病。 报销所需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或家庭病床申请表) 2、财政、税务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院财务章) 3、医院处方 4、医院检查、化验报告单 5、医院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 6、门诊特殊疾病在联网医院办理,在审核期间住院的提供《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结算表》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明细清单; 7、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以及其在成都市工行、农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存折或本人签字的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参保人员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市)县参保人员须按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相应的活期储蓄账号。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门槛费”) 城镇职工:800元城乡居民: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疾病无起付线,第二、三类疾病两次起付线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疾病一次起付线。 医疗保险基金对每个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不超过5支(含第5支)支付期限连续计算,如参保人员在支付期限内中断治疗,支付期限不延长。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75%,大病互助、城乡大病和老补充不能报销。统筹基金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同时患两个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仍为6万元。 2、报销标准 报销公式: (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1)基本医保 城镇职工:85% ,年满50岁增加2% ,年满60岁增加4% (例60岁为89%),年满70岁增加6% ,年满80岁增加8% ,同理递增,不超过100% 。 城乡居民: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50%;高档次缴费:65% (2)补充保险: 低档:{一次性医疗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38%-本年度超大病支付线金额

医保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湘潭市中医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各部门、科室: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合同、协议精神,为维护各项医保特殊病种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患者诊疗的管理,增强医、护、药、核算各环节的责任心,努力完善我院医保特殊病种工作,参照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医疗质控考核标准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殊病种管理制度,请各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1.严格核对特殊病种病人、病历本、医疗证或IC卡是否一致,杜绝诊治、记账不验证,冒用特殊病种医保卡、证就诊的现象;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书写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文书。 2.严格控制开大处方,特殊病种处方药量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每张处方品种数不超出4种;如果药量未超标,而金额超出200元者,必须经过医保办审批后方可记账,取药。 3.严格控制特殊病种自费药品、检查、治疗的使用,严禁将不属于各种医保,新农合特殊病种等报销范围的药品及各项非报销治疗、检查项目纳入报销检查、医疗项目记账、结算;如特殊病种病情确需使用自费药品或病人强烈要求使用自费药品时,医生可另外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嘱患者门诊现金缴费取药、检查、治疗。 4.凡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应在处方眉栏右上角注明其审批的病名,并按照批准的病种开具相应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药房划出各种药品单价,医保刷卡员录入明细费用;如所开药品、检查及治疗处置必须与所批的病种不符,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4.要求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名同意方可使用的药品,使用时应在处方中体现科主任同意字样,并在相应医嘱处签名。 5.各项特殊病种处方应按规定装订整齐,留存1年备查 湘潭市中医医院 2009年7月10日

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 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2. 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 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 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 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 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 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 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 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 (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报销 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的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4.报销在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住院的报销政策一致。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自付部分—该院起付线)×[(年龄×+75)÷100]。 15.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580元;一级医院:360元。 16.办理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与特殊疾病门诊相重复的费用,在特殊疾病报销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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