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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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研究【摘要】 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靖江市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下,同样承受着发展和环境的压力,如何在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互动,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本文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生态空间;生态规划;生态控制线

一、背景

靖江市作为江苏省两岸联动开发的试验区和先导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定量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可容纳的极限容量,提出基于生态安全考虑的生态空间格局,进行城市的生态空间有效的控制,对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就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理论依据

(一)生态承载力理论

生态足迹是生态承载力的量化指标,它是将人类的每一项最终消费量通过折算,转换成提供生产该种消费所需的原始物质与能量的生物生

产性土地的面积,通过对比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承载力和人类的生态足迹需求,来评价一个地区是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地区生态承载力大于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是安全的,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之下。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出靖江的生态承载力见表1。

由表1可知靖江市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生态盈余0.2180公顷/人,表明靖江具有较强的生态承载能力,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二)“碳氧平衡”理论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城

市绿色空间占据城市总面积40%—70%不等。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在城市环境中,森林、绿地面积只有占30%以上时,才能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绿地面积达50%以上方为最佳居住环境;平均每人占有40平方米绿地面积才能自动调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氧的平衡,从而保持空气的新鲜。

为了保证城市未来发展人居环境,规划拟计算出处于碳氧平衡的所需绿地的极限值,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最低绿地面积。根据靖江的实际情况,全市现有农田46.28万亩,园地1.35万亩,林地2.55万亩,将其折算为阔叶林面积为10816公顷,则全市绿地可制造氧气数量为75.71万千克。目前全市基本属于碳氧平衡的状况,理论阔叶林面积生态盈余为5170公顷。

(三)“生态城市”理论

根据联合国人居环境组织的标准:生态城市的绿地率应大于40%,人均绿地面积40-50平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季宋晔

规划设计

37发展战略研究

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20平方米。此外,绿地率达40%以上,可降温约4.6℃,基本消除热岛效应,并使人均绿地指标大幅度提高,既可保证氧气与二氧化碳的平衡,也可一定程度上维持城市的生态平衡。靖江市为了实现生态城市的目标,参考有关指标,以及碳氧平衡原理测算得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得出以下结论:处于极限发展状况的全市城市绿地率应大于40%。

三、生态空间现状及分析

(一)生态空间格局

靖江系长江冲积平原,境内地势低平。耕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53.44%。孤山是靖江市域内唯一一座山体。靖江的自然植被以北亚热带落叶阔叶树种为主,兼有少量常绿阔叶树种。靖江市江心洲地处长江之中,四面环江、水资源丰富,自然条件独特。靖江境内河港纵横,沟渠交错,构成纲目分明的水系网络。

(二)自然资源

靖江市水域面积113平方公里,地表水水资源以引长江水为主,全年可利用的地表水为3.5亿立方米,其中引长江水占77%。全市土壤渗透性适宜,有利植物生长。全市有地表、苔藓和野生草本等少量自然植被,其余多为人工植被,包括农作物、树林、花卉等。

(三)生态空间综合评价1、优势

靖江市域内河流密布,且大部分河流均为纵向,直接或间接地与长江相通,它们在调节气候、防洪排涝、净化水体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良好的生态网络“骨架”。村庄基本都是条带状平行分布,沿着成排的房屋形成的是带状的绿化,村落之间有农田镶嵌,因此,形成了“树、房、水、田”的独特结构,构成了整个靖江市域生态网络的基本框架,保持了良好的连通性,能够给乡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2、劣势

由于靖江属于长江冲积平原,没有很大的山脉、山体,所以难以形成、保存较大面积的林地基质。单一的农田基质也导致整体生态系统相对脆弱,难以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沿路、沿河绿化强度不够。各种生态斑块包括山体、林地(包括园地、苗圃等)、湿地等,类型多样,但是规模小、分布分散、带有明显的人工痕迹等问题,难以满足各种生物对生境的要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很不利。

四、生态控制线的划定

(一)划定的原则

本次规划的基本生态控制用地为453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68%,其中大部分是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保护的土地,少部分是城市规划中为保持城市布局结构的合理性而确定的需要加以控制的土地。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结合靖江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1、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湿地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2、孤山景区及周边控制地带及郊野公园;3、主干河流、生态湿地;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5、江心洲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长江陆域;

(二)空间布局1、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水源保护区

长江取水口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围划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内,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3、孤山风景区

孤山是市域内唯一的一个规模稍大的生物活动庇护斑块。规划目标是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山体的原始植被,严禁植被乱伐、开山采石等现象,做好山体的保育工作,结合十圩港的水质整治,建设“青山绿水”的新孤山景区。

4、长江岸线

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岸线功能。按照港口码头、工业和仓储、生活旅游、取水口、过江通道、生态保护等不同类型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提高岸线资源的使用效率。

规划西界河口—上青龙港口、老十圩港口—蟛蜞港口、丹华港口以东部分岸线等处浅水岸线为生态过渡区。其余岸线为有条件可以建港或适宜建港,可作为生态建设区,但是应该加强该段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尽量保持长江堤岸的自然状态,减少对长江水体的污染。

5、湿地

靖江市下青龙港—靖如河段长江岸线处于靖江市与如皋市的交界部位,南临长江,与靖江

规划设计

38 发展战略研究江心州隔水相望。下青龙港——靖如界河湿地总

面积约950公顷。该段湿地作为生态保育区,严

格禁止一切开发与建设活动。规划湿地外围300

米的范围为生态过渡区,保持400-600米的涵养

宽度,在充分尊重自然环境、保持自然状态的

前提下,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建设适量旅游设施。

6、江心洲

江心洲是长江之中的一块绿洲,江心洲现

有陆地面积633.3公顷,芦苇湿地400公顷,另

外,芦苇湿地外围还有大片的浅水湿地。规划

维持靖江江心洲滨岸湿地的自然景观与生态系

统,确保关键物种(如雁、鸭类以及中华鲟

等)、关键水生动植物资源得以保留。

7、生态廊道

联兴港与泰兴市之间——由生态农业空间构

成,避免两市连片蔓延发展。新桥组团与东兴

组团之间——由预留过江通道及两侧生态绿地构

成。中心城区与江阴工业园区组团之间——由预

留锡澄靖通道及两侧的生态林带构成。由新长铁

路及两侧的防护林带构成。新港组团内部——由

夏仕港及两侧的生态林带构成。(图1)

五、对策与措施

1、依法划定和公布生态控制线。把生态控

制线划定和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基本生

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

布。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

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2、对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除重大道

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以

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交通引导措施。道路交通设施由于要联系

城市各功能片区,不可避免地要穿越部分生态区

域,但禁止将交通引入生态敏感区。

3、规划管理措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

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

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

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4、加强生态控制线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

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统一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

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

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靖江市城市总体

规划(2005-2020年).

[2]靖江市生态环境调研报告.靖江市人大.2005.

6.

[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作者简介】

季宋晔,男,靖江市规划局,注册规划师

图1 生态控制图

规划设计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东莞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目的 (1) 1.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 1.3编制依据 (3) 1.4规划期限、范围和技术路线 (3)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5) 2.1确定任务 (5) 2.2调查、收集资料 (5) 2.3编制规划大纲 (6) 2.4规划大纲论证 (6) 2.5编制规划 (6) 2.6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6) 2.8规划批准、实施 (7) 3 规划的主要内容 (7) 3.1总论 (7) 3.2规划区域概况 (7) 3.3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压力分析 (7) 3.4预测与规划目标 (8) 3.5生态及环境功能分区 (8) 3.6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 (8) 3.7专项规划 (9) 3.8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1) 3.9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12) 3.10保障措施 (12) 3.11可达性分析 (12) 4 提交规划成果 (12)

4.1规划文本 (12) 4.2规划附图 (13) 4.3规划研究报告 (14) 5 规划大纲 (14)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生活污水处理的三种方法

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方法 1.活性污泥法 生活污水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是世界各国应用最广的一种生物处理流程,具有处理能力高,出水水质好的优点。该方法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组成。废水和回流的活性污泥一起进入曝气池形成混合液。曝气池是一个生物反应器,通过曝气设备充入空气,空气中的氧溶入混合液,产生好氧代谢反应,且使混合液得到足够的搅拌而呈悬浮状态,这样,废水中的有机物、氧气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触反应。随后混合液进入沉淀池,混合液中的悬浮固体在沉淀池中沉下来和水分离,流出沉淀池的就是净化水。沉淀池中的污泥大部分回流,称为回流污泥,回流污泥的目的是使曝气池内保持一定的悬浮固体浓度,也就是保持一定的微生物浓度。曝气池中的生化反应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增殖的微生物量通常从沉淀池中排除,以维持活性污泥系统的稳定运行,这部分污泥叫剩余污泥。活性污泥除了有氧化和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外,还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从混合液中分离出来,得到澄清的出水。 由于污水处理是一项侧重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设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受到资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术与资金问题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的“瓶颈”。归纳起来,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研究和应用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1)采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费、运行费高,能耗大,管理复杂,易出现污泥膨胀现象;设备不能满足高效低耗的要求;(2)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不断严格,对污水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放要求较高,传统的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多以活性污泥法为主,往往需要将多个厌氧和好氧反应池串联,形成多级反应池,通过增加内循环来达到脱氮除磷的目的,这势必增加基建投资的费用及能耗,并且使运行管理较为复杂;(3)目前城市污水的处理多以集中处理为主,庞大的污水收集系统的投资远远超过污水处理厂本身的投资,因此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从污水再生回用的角度来说不一定是唯一可取的方案。 因此,如何使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朝着低能耗、高效率、少剩余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实现磷回收和处理水回用等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已成为目前水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这要求污水处理不应仅仅满足单一的水质改善,同时也需要一并考虑污水及所含污染物的资源化和能源化问题,且所采用的技术必须以低能耗和少资源损耗为前提。 2.生物膜法。 在污水生物处理的发展和应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生物膜法主要用于从废水中去除溶解性有机污染物,主要特点是微生物附着在介质“滤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水同生物膜接触后,溶解的有机污染物被微生物吸附转化为H2O、CO2、NH3和微生物细胞物质,污水得到净化,所需氧化一般直接来自大气。生物膜法处理系统适用于处理中小规模的城市废水,采用的处理构筑物有高负荷生物滤池和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在我国南方更为适用。随着新型填料的开发和配套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生物膜法处理工艺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由于生物膜法具有处理效率高、耐冲击负荷性能好、产泥量低、占地面积少、便于运行管理等优点,在处理中极具竞争力。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获奖年份: 2000 所获奖项:一等奖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位于湖北省东部。1998 年全市下辖七个中心城区和市郊六区,93 个街道, 34 个乡, 59 个建制镇。市域土地面积8467.11 平方公里,总人口 731.79 万,按非农业人口比重计,城市化水平达到58.55%。 武汉是我国最大的内河港口城市,重要交通通信综合枢纽,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也是华中地区最 大的内外贸、科研和教育中心。 武汉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城市建设依托特殊的地域环境,形成了“两江交汇、三镇鼎立,山 水相间,河湖密布”的独特空间形态。 规划期限: 1996 年至 2020 年,近期为2000 年,中期为2010 年,对若干重大问题展望到下世纪中 叶。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镇地区和主城三个层次,城市规划区以规划的外环公路为基本界线,并包 括市域内其他重点规划发展的地区,面积为 3086 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湖北省省会,我国中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通讯枢纽。 城市发展目标:建设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 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社会高度文明并具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的现代城市,为进一步把武汉建成为城 乡一体化、开放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城市发展规模:规划在分析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运用区域动态人口模型,预测到2020年,武汉市市域常住人口将增加到970 万,而全市耕地只能容纳200 万农业人口,因此需要容纳的城市 常住人口将达到770 万,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80%以上,其中,至2010 年,全市城市化水平将提 高到 70%。 至 2020 年,规划主城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由1996 年的 355 万人增加到505 万人,其中,至2010 年为 415 万人。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并执行适当偏紧的政策,规划至2020 年,主城用地规模由1996 年的 264 平方公里增加到427.5 平方公里,其中,至2010 年为 343.3 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为满足规划期内人口、社会、经济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突出建设现代化生 态城市和高效能城市的目标,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的调整、人口分布的优化、交通体系的完善、生态框架的建 立、园林绿地建设、环境保护、空间景观环境控制等城市发展的主要内容,对自然和人文环境实施综合调控, 建立一个开放型、充分体现滨水城市特点的城市总体空间构架和相适应的自然生态构架。 年份城市常住人口(万人)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万人)城市建设用地( Km2)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 m2/人) 1996年 355 379 264.02 69.6 2000年 365 395 281.2 71.2 2005年 390 426 311 73 2010年 415 458 343.374.9 2015年 435 488 390.480 2020年 450 505 427.584.7 一、合理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 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主城人口规模,适度扩展主城用地范围,积极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强化建设 以主城为核心,由阳逻、北湖、宋家岗、蔡甸、常福、纸坊、金口等7 个重点镇为支撑的武汉城镇地区。 二、建立灵活均衡的主城布局结构 主城按照三镇均衡发展战略,采取“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结构,以江河湖山等生态走廊为主的分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完整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建议书

《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建议书》 标题 打通深圳市光明新区光侨路、S358交界处与潮莞高速、莞深高速松山湖收费站之间的道路,路段全长只需10公里。 建议内容 1、物流运输意义非凡 近日,一则消息吸引了深圳、中山市民的广泛关注,中国采招网发出了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项目工程招标讯息。这预示着论证讨论了10多年的深中通道工程今年就要上马。有人据此分析,随着深中通道若干年后建成通车,深圳中山将开启“同城化”时代。 年初,中山市委全体上,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良贤也支出在交通设施建设上,重中之重是要推进深中通道项目建设,在通过国家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照A 3方案年内动工建设,并加快做好配套路网对接工程。今年准备在全市打通1320条村路。 另一方面通过招标公告显示,拟建的深中通道工程项目位于珠江下游核心区域,北距虎门大桥约30公里,南距港珠澳大桥约38公里,直接连接珠江口东、西两岸深圳和中山两市。项目跨越珠江口内伶仃洋海域,全长约24公里,其中海中段长度约22.4公里,深中通道建成后,中山与深圳之间只需半个小时左右的车程。 深中通道A3方案规划图

据了解,深中通道在建成后将实施免费通行,东莞西部城镇经广深高速直达深中通道而连中山、茂名、珠海等市和前海自贸区、西部空港区。 而东莞的松山湖景生态园、大朗、黄江、塘厦等东南部城镇以及惠州的惠阳、大亚湾片区距离深圳CBD的距离在60公里以上,与深圳前海自贸区、深圳大空港区的对接将会越来越边缘化,这对莞城的发展极为不利,与“一带一路”、“同城化、一体化”的建设战略显然偏线。 若打通与深圳主干道-光侨路(双向10车道)之间的断头路连接至G94莞深高速与S20潮莞高速交界处的屏山出入口-屏安路,松山湖景生态园、大朗、黄江、塘厦等东南部城镇经光侨大道至深圳前海自贸区、西部空港区只需50-60分钟,而距离中山则只需一个半小时,西南至阳江、茂名则更大大缩短之间的距离。这将大大提高东南部城镇向南面的物流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而从屏安路至光侨路之间路段全长只不过10公里左右,投入成本低。 屏安路 光侨路 《光侨路-屏安路地图位置》 《深圳主干道-光侨路(双向10车道)》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 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东莞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16-2035)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

一、规划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以优化城市环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建设宜居宜业东莞;以人居环境优化、园林城市建设为目标,重新制定与自然人文资源保护相协调、与城市空间结构相适应、与城市产业发展相契合、与宜居生活相统一的绿地系统,并整合海绵城市建设、山体公园建设、城市绿道建设,打造富有特色的东莞绿地系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结合东莞实际情况,编制《东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35)》(以下简称本规划)。 1.2规划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确定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2035年。 其中,规划近期至2020年,规划远期至2035年。 1.3规划范围与规划层次 本次规划包括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两个编研层次。 (1)研究范围: 指东莞市行政辖区范围,面积2465平方公里。 (2)规划范围: 包括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和松山湖管委会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312.37平方公里。 园林绿地系统的各项指标在规划范围(即四个街道和管委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统计。 二、规划目标 2.1规划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形成生态健全、功能完善、环境优良、自然与城市紧密结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岭南生态宜居水乡名城和现代生态都市,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名录。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36 发展战略研究【摘要】 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靖江市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下,同样承受着发展和环境的压力,如何在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互动,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本文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生态空间;生态规划;生态控制线 一、背景 靖江市作为江苏省两岸联动开发的试验区和先导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定量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可容纳的极限容量,提出基于生态安全考虑的生态空间格局,进行城市的生态空间有效的控制,对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就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理论依据 (一)生态承载力理论 生态足迹是生态承载力的量化指标,它是将人类的每一项最终消费量通过折算,转换成提供生产该种消费所需的原始物质与能量的生物生 产性土地的面积,通过对比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承载力和人类的生态足迹需求,来评价一个地区是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地区生态承载力大于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是安全的,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之下。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出靖江的生态承载力见表1。 由表1可知靖江市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生态盈余0.2180公顷/人,表明靖江具有较强的生态承载能力,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二)“碳氧平衡”理论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城 市绿色空间占据城市总面积40%—70%不等。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在城市环境中,森林、绿地面积只有占30%以上时,才能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绿地面积达50%以上方为最佳居住环境;平均每人占有40平方米绿地面积才能自动调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氧的平衡,从而保持空气的新鲜。 为了保证城市未来发展人居环境,规划拟计算出处于碳氧平衡的所需绿地的极限值,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最低绿地面积。根据靖江的实际情况,全市现有农田46.28万亩,园地1.35万亩,林地2.55万亩,将其折算为阔叶林面积为10816公顷,则全市绿地可制造氧气数量为75.71万千克。目前全市基本属于碳氧平衡的状况,理论阔叶林面积生态盈余为5170公顷。 (三)“生态城市”理论 根据联合国人居环境组织的标准:生态城市的绿地率应大于40%,人均绿地面积40-50平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季宋晔 规划设计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 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研究报告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研究报告 项目组负责人 项目类型--小论文 班级 合作者 指导教师- 项目涉及相关学科--地理 项目所属学科- 生物- 一、选题背景--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载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处理后的污水,无论用于工业、农业或是回灌补充地下水,都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项目条件--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 三、研究目的-- 让同学们意识到水的重要性,了解城市污水的排放,开动脑筋,献计献策,为处理污水出一份力,为改善我们的环境出一份力,同时也让同学们在生活中学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查找法 实地调查法 研究的基本思路-- 城市污水的来源 城市污水的治理方法 城市污水的走向 研究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具有实用性 研究的基本过程-- 上网查资料,搞清原理 查资料或实地考察,用图片资料和简单文字说明 资料调查,文字说明 实地考察,文字说明,可附图片 各成员在项目中的主要贡献--

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公告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要求,现对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成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始于2002年,修编工作历时8年。在国土资源部、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完成市级规划审批。规划历经了四次大的修改,两次评审和两次审批。四次大的修改:一是编制规划大纲,按大纲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二是编制规划文本,按文本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三是按省下达影子规模和省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四是按国土资源部10号文和粤国土资规保[2009]13号进行修改。两次评审和审批:2005年通过部对规划大纲评审,2006年12月部正式批复我市大纲;2008年通过部对规划文本评审;2007年8月22日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于2009年1月12日正式行文批复我市规划。 二、规划修编的基本思路 这轮土地规划修编,我们立足于东莞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优先保障绿地,有主有次,有保有压,分类指导,实施四个创新:一是创新用地理念,高举保护利用大旗,促进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二是创新土地支撑方式,实施“四整四聚”,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三是创新规划管理方法,实施“空间管制”和“双线管制”。四是创新规划管理手段,实现图文一体化。 三、落实国土资源部10号文情况 对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主要是按部要求对规划期、规

划基数、规划指标、规划分区、农村居民点改造、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文本结构进行修改完善。 1、落实省下达调控制指标。省下达我市主要控制性指标为: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318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922公顷,建设用地增量19400公顷,占用和补充耕地8536公顷,城乡建设规模95600公顷。 2、对规划基数进行核定。我市规划采用的基数是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以做到与更新调查数的统一,并已通过部审批。 3、优化了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在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划定了包括生态绿地、河川生态绿地、风景绿地、缓冲区生态绿地、海岸生态绿地的生态绿线。积极保护水体,保证水质,依据功能定位和水源保护区的特殊性,划分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提高两侧水空间的景观质量,预留绿化带。并因地制宜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将东莞城镇分为6个土地利用分区。 4、创新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按105%的比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富余耕地面积,平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在既定基础设施和特定项目建设时(如线状和单独选址工程),可作为用地的预留空间,补充划定和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相关内容,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保证规划期间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在镇级规划图上以不同图层表示。 5、进行建设管制分区,划定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提出相应的管制规则。补充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相关内容,提出划定范围比例,提出管制规则。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城市污水处理的一般方法

1.城市污水处理的一般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物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通常有物理处理技术、化学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 (1)物理处理:沉淀、筛滤、过滤、气浮、反渗透等; (2)化学处理:中和、氧化还原、混凝等; (3)物理化学处理:萃取、除气、吸附、离子交换等; (4)生化处理:好氧生物氧化分解(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厌氧生物发酵(还原)技术、消毒等。 2.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际上是以上处理方法的应用与组合。按工艺流程和处理程序可分为: (1)预处理:格栅处理、泵房抽升、沉砂处理等; (2)一级处理:初次沉淀池; (3)二级处理:由沼气池和二次沉淀池构成; (4)深度处理:混凝沉淀和过滤,加氯和接触池等; (5)污泥处理和污泥最终处置:主要包括浓缩、消化、脱水、堆肥或农用填埋等。 3.典型污水处理工艺 目前,国内外最流行的污水处理工艺是以传统活性污泥法为核心的二级处

理。 (1)缺氧—好氧或厌氧—缺氧—好氧工艺(A/O或A2O工艺); (2)传统活性污泥法; (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SBR工艺); (4)氧化沟工艺(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 4.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1)物理处理设备:沉淀装置、澄清装置、上浮分离装置、气浮分离装置、离心分离装置、磁分离装置、筛滤装置、过滤装置、污泥脱水装置、蒸发装置等; (2)化学法处理设备:酸碱中和装置、氧化还原和消毒装置、混凝装置; (3)物理化学法处理设备:萃取装置、除气装置、吸附装置、离子交换装置、膜分离装置等; (4)生物法处理设备: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及设备、厌氧处理装置、厌氧—好氧处理装置; (5)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如生活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 (6)物理法水处理设备:如磁水器、高频水改器、静电除垢器、低压电场式水处理器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某13)

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

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街区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邻近用地为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围条件说明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围,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市有关规定; (三)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围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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