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起航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起航“今年底明年初或向城镇放开

浏览次数:272 发布时间:2009-08-13

已至少有八家位于浙江的上市公司或母公司宣布拟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沙浪/CFP 资料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如火如荼,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也于近期适时启动。目前,上海已将崇明、浦东、宝山、嘉定、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和南汇10个郊县确定为试点区域。上海市金融办将在9月中旬起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国庆前后有望推出本市首批小额贷款公司。

日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四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最低注册资金1000万

为了建立市区两级管理并联动的试点工作机制,上海市还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为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实施办法》对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扶持措施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小额贷款企业实际的投资人及规模,《实施办法》也结合试点区(县)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限制。

《实施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试点期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运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每个区县1-2家

《实施办法》同时显示,首批试点区域基本划定为崇明、浦东、宝山、嘉定、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和南汇10个区(县),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0个试点区(县)均为上海郊县区域范围,并未涉及城镇范围,连早前已在上海市内率先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杨浦区都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

“对上海来说,相比温州注重小企业,服务‘三农’的紧迫性更大,所以目前试点主要以‘三农’为主。”接近管理层人士向早报记者解释了首批试点区域选择的出发点。

来自杨浦区的消息称,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相应的试点区域可能就会向城镇进一步扩展。

《实施办法》显示,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

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政府没有一下子铺开做,也体现其对新运营方式的谨慎态度。”上述人士称。

◇操作细则

申请设立的程序

1.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2.经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3.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

4.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行上海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投资人及规模标准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2.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

运营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

2.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5.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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