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

(交)工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农牧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申报、一般项目实施;组建一般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报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和备案;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客运发展等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建设中需拆迁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水利设施、地下管道(线)、占用的经济林、青苗和拆迁房屋等附着物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做好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筑路材料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及沿线派出所,应做好工程安保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原则,及时处理,不得影响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报批。

第三章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应防止盲目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依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试行)》(2015年)执行。

县道、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交通量及经济条件确定路面宽度和路面型式。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场站、渡改桥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个别工程艰巨、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挖大填、破坏环境、增加工程规模及诱发新的地质灾害。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对旧桥利用应进行相关技术状况评定及检测。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八条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制。

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确定发展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地(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客货场站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编制年度计划,且由下而上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各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和立项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计划上报项目,各县不得向交通运输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初稿)须经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并附相关的前置手续资料;一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总说明和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发(2011)67号)文计列,资金来源为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所含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试验检测费)、建设项目前期费。

删除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计列临时工程、桥梁检测费、季节性通车的公路因保通需求增加小型机具养护设备、预备费(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须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衔接后确定是否计列。

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等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如,

专项评估费(环境保护评价、林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现场查验报告)、土地预审意见、水保评价、选址意见书、地勘(桥梁)、风险评估(桥梁))。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建立专帐、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中央车购税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至各地(市)财政局,按计量支付原则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删除:农村公路建设结(节)余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增加第二十八条鉴于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项目贷款建设的实际,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贷款的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着贷款还款(本金和利息)的任务,公路交通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作为贷款付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贷款资金尚未还清以前,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贷款付息。贷款还清后,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仍按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贷款额度,待批复后提交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申请核拨,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自治区审计、财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财政投资后评审工作。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对投资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编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对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

在同一区域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打捆招标。

第三十五条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重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一般项目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

建议建设规模较小、项目位置较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并委托。

第三十六条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施工队伍。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通达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农牧民施工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工程建设,并取得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

第三十七条依法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廉政、环保和安全合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符合相关规定,形成试验台账和信息数据库,从源头掌控各项目准确数据,确保项目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作的指导。各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凡属以下变更设计内容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一)项目名称、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

料料场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和洞口结构型式改变的。

(六)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十公开”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设计监理、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环保、竣工验收、养护管理、客运发展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或者安全生产的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点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一般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5%~10%;对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已验收完的项目进行竣工后抽查评定,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4%~8%。

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交工前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农村公路重点项目按交工、竣工分别进行验收工作,其他项目交(竣)验收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开放交通,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

子地图,并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公路局备案。

第八章养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旅游、矿山等其他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筹集资金并承担养护任务,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五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和审批。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需求申报,建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长效机制。(自治区本级财力中无此专项资金,对资金来源请再斟酌。)第五十一条自治区公路局和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九章路政管理(建议增加路产路权的赔补偿、资金的收缴与安排、恢复与建设等方面相关内容)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农牧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五十四条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或质量督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地(市)、县(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或验收不规范、不合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扣减相应额度的下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设计地形与实地不符,设计文件作废并将设计单位列入全区不诚信单位名单。

第五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环保、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每年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排名靠后的地(市)将缩减建设资金。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 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 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篇一: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红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 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红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红政办 [20xx]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与职责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通局 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县交通局设立长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站(挂牌)。 1、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职能,其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公路建设 和养护技术规范、标准。 2)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 执行情况,审定并报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拨付方案。 4)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推广公路 养护管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5)依法行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指导各乡镇、行政村做好乡村 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2、各乡镇(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挂牌),负责辖区内农村公 路的养护与管理,站长由乡镇指派干部兼任,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 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 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 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村公 路管理部门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乡镇辖区内的乡村公 路养护。 二、养护计划及人员配备 1、养护计划按养护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乡镇确定的兼职管理干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乡村公路管理段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养护 计划,待审批后分解下达执行。 2)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路面改善工程项目,由县乡村公路管理段上 报项目计划和预(概)算,按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设计、审批等 手续,并具体组织实施。 2、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由县乡村

西藏农村公路设计指南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 目录 1 总则 (1) 2 总体设计 (2) 3 路线 (4) 4 路基与防护工程 (10) 5 路面 (16) 6 排水设施 (20) 7 桥梁、涵洞 (22) 8 隧道 (28) 9 路线交叉 (30) 10 交通安全设施 (34) 11 环境保护与景观 (36) 12 预算编制办法 (36)

总则 为适应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体现“安全、经济、实用、耐久、环保、美观”的设计理念,规范和指导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特制定《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公路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是对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中三、四级公路。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4]372号)、《西藏公路工程技术政策》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

总体设计 一般规定 农村公路设计应符合批准的公路网规划,综合考虑路线走廊带范围的远期社会、经济发展和边防巩固需要,确定项目起讫点、主要控制点以及与公路、铁路、管线等的衔接形式。 农村公路设计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安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升级改造,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重视灾害防治,着重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尽量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损害,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村的交通条件,提高生产生活质量;过村镇路段应与村镇规划建设、村镇综合整治相结合,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农村公路设计标准选用原则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根据西藏实际,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等级标准。若旧路等级为三级,改造时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本《指南》中最小设计速度指标。 根据西藏自治区县、乡(镇)、村、寺庙分布特点,结合沿线自然地理条件、灾害分布状况,农村公路设计应基于通达、通畅两个目标。设计过程中应加强对现场地形、地貌及地质调查,选线过程要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加强与沿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未通公路或经论证灾害难以绕避,并且治理困难或者治理费用过高的项目应考虑以通达为建设目标。其他项目应以通畅为建设目标。 以通达为建设目标的项目设计注重以通为主,可考虑“一次性设计,分期实施”的设计原则。一期工程应保证路基的稳定,对小型灾害进行治理,对于难以绕避的大中型灾害考虑保通,路面采用碎石路面或砂砾路面。如外购材料运输困难,桥涵可采用半临时结构(下部结构一次到位)。具有较为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一期工程实施后,根据运营效果,适时实施后期工程。 以通畅为建设目标的项目设计注重以畅为主,注重排水、防护质量,确保寿命,提高抗灾能力,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涵构造物完备,具有较为完善的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梳理》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 梳理》 公路路政 xx年9月26日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梳理 一、占用、挖掘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梳理 第1页共10页 公路路政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 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 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 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年终优良率抽查与上报结果不一致,等级下降的,每发现1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优良率目标值全面完成。 第三章养护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县(市、区)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对机构级别、人员编

浅谈农村公路规划及设计

浅谈农村公路规划及设计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就是我们恩施州,“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乡镇通二级公路,所有建制村通水泥路的宏伟目标。本人从事农村公路规划及设计工作20年来,对交通部对农村公路规划进行了认真研究,尤其是对交通部对农村公路规划实行GPS规划及设计进行解读,最终得到交通部认可。如何做好切实可行的山区公路规划及设计,吃苦耐劳只是其一,更重要的利用交通部的规划政策,当地政府财力有限,让老百姓自筹资金来完成这一宏伟蓝图,是老百姓不可能完成的事情。规划好,设计好是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控制环节,GPS在农村公路规划中运用,是一个新课题,作为公路工程设计技术人员,应将农村公路的建设纳入工作重点。下面结合利川市573个行政村,554条村道,共计2707.687KM、60条乡道710.8KM、12条县道536.05KM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及设计,就这一成果浅谈一些体会。 1 农村公路规划及设计理念 农村公路线长面广,分散在各个角落,针对不同地形、地质状况的农村道路,设计时除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交通量、人口密度、资源分布状况外,还应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我省大力倡导的“三万”活动和新农村建设,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等各方面因素,本着“统筹规划、保护耕地、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在超重车辆通过时,不致对路面结构造成破坏,从而提高农村公路的交通服务功能。交通部要求农村通畅工程一村一路且放射状,本人大胆采用一村一路成网状,最终得到交通部采纳,有的村民说的好,“过去修通村公路是修通到村书记和村主任家的路”,我说修路要修全村人享受的路,本人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1.1 合理选择设计荷载 我市农村大多处于山高路险,不仅是地方材料采集的料源困难,外运材料更困难,在修建时难度可想而知,同时修建的很多农村公路就必然成为地材的重要运输通道;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重载车辆也越来越多,在干线公路中,因为超限检查站和收费站较多,一些大型重载车辆为逃避收费和检查也会绕行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坏。有的人说,重车设卡堵,以我个人观点,堵得了初一,堵不过十五,所以,选择农村公路设计的荷载标准一定要准确,高了没这么多资金,低了今天修路明天补路。利用现有的资金,应以观察或了解到的最大汽车荷载轴载为基础,结合技术标准,合理选择设计荷载等级。 1.2 合理选择设计速度 农村公路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服务,农村交通法制观念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的设计理念上,应考虑:一是符合农村公路交通的实际,

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XXX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制定乡规民约,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公路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已建完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没线村屯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站所有成员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其他村社干部为兼职路政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损害公路的行为。 (三)实施农村公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四)监督路政审批事项的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视。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职责。 (七)向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建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

依法办理手续,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搬迁。 四、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护路员,协助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五、要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六、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在公路两侧规定控制区内非法建筑。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道路两侧放牛、放羊破坏花草树木行为。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七、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西藏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研究

西藏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17-11-15T14:57:57.380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3期作者:琼吉1 邵华2 [导读] 本文通过国内外农村公路研究现状及建设概况的总体把握,重点研究了西藏的农村公路的建设作用、建设特点、建设管理程序及项目管理模式。 1.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西藏日喀则 857000 2.山东交通科学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031 摘要:本文通过国内外农村公路研究现状及建设概况的总体把握,重点研究了西藏的农村公路的建设作用、建设特点、建设管理程序及项目管理模式。 关键词:西藏;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中国全面加强了西部地区的公路建设,西藏的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了大发展的时期。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如何缓解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技术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 实现农村公路正常化、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西藏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迫切要求。目前,国家强力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建设,使农村公路建设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只有把西藏农村公路建设好,管理好,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村公路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才能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起奔小康的伟大目标。 1国内外农村公路研究现状 国外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他问题上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早,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美国华盛顿州关于如何保证和提高农村公路沿线风景质量的研究;英国交通部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分析与评价;英国苏格兰地区关于农村公路与环境协调发展研究;印度关于通过网络监控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研究等。 国内目前关于农村公路的研究相对集中于个别发达省份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技术等方面。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研究,特别是对于西藏农村公路,研究的还很少,可参考的资料有限。 2国内外农村公路建设概况 在国外,中央公路主管部门通过资金、规划、法律、工程监督等手段,负责国道、干线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各级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只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不同专业建设单位的职能目标与分工不同,按合同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在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42.7%,农村公路是广大农村地区最主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2003年,根据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交通部开始实施“西部地区通县、中部地区通乡、东部地区通村”工程。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出了农村公路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都要通沥青(水泥)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要突破370万公里。从200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交通部实施了“五年千亿元”工程;到“十二五”发展规划阶段,提出了新一轮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扶持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等重点区域公路交通建设,农村公路的发展建设步入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快速发展新时期。 西藏因为历史和地域等原因,目前仍属于国家贫困地区,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省份。2015年12月28日,交通部部长在2016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基本工作思路。 “十三五”重点发展贫困地区的交通运输发展,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班车到村、安全便捷”的贫困地区交通运输网络,为贫困地区与全国人民一起奔小康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要举全行业之力开展集中攻坚。 3西藏的农村公路建设概况及作用 西藏全区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2014年末常住人口约317多万人,公路基础设置总量稳步增加,质量快速提升,路网结构和功能不断完善,供给能力和水平持续提高,现已基本形成以公路运输为主(95%以上的进出藏物资都是通过公路运输完成的),航空、铁路、管道运输为辅的综合运输格局。 被誉为生命线的公路及其公路运输,川藏、青藏通车6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公路修到哪里,就把繁荣、文明和幸福带到哪里。公路运输是西藏经济的命脉,95%的进出藏物资是通过公路运输完成的,公路在西藏的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关系到西藏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西藏的社会稳定和祖国边疆的巩固、发展、进步和繁荣。实践证明,公路是民族团结之路,是西藏社会文明进步之路,是西藏人民的幸福之路。 4西藏农村公路的建设特点 西藏农村公路的建设较国内其他省份有其显著特点,体现在工程类别、建造目的及其建设技术等级方面,具体如下:①乡镇、建制村通畅工程,一般是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防护设施,旨在改善农牧区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以四级公路的硬化路面为主,局部困难路段路基路面宽度以实际可能为主确定。②自然村通达工程,目前以四级砂石路为主,首先实现通达,再后续改造升级实现通畅。③寺庙路工程,西藏寺庙分布点多面广,大多建设在山坡之上,工程建设难度大,应按照当地民众通行要求的轻重缓急,尊重民族信仰,逐步改善寺庙路通行状况。在西藏,寺庙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信仰、教育等多种功能,对于农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④联网工程,以县与县、县与乡、乡与乡间为主,一般应与联通主路公路等级相匹配,重点是联通和配套通行设施的完善,为农村客运网络化奠定基础。⑤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包括景区景点连接道路、产业园区连接道路、易地扶贫搬迁点连接道路等,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四级硬化道路为主。 5西藏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程序 ①农村公路的建设原则: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②农村公路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含特大桥、隧道和技术复杂的大桥的建设项目;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项目由各地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及其他辅助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及所

属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协助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县县道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初步勘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的资料汇总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建立相关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强化对辖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乡镇交通管理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保护好受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上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站亭站台、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受县路政大队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受县交管所、海事处委托配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

西藏农村公路设计指南(更新)

目录

1总则 1.1为适应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体现“安全、经济、实用、耐久、环保、美观”的设计理念,规范和指导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特制定《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本《指南》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公路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是对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1.3本《指南》主要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中三、四级公路。 1.4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4]372号)、《西藏公路工程技术政策》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 1

2总体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农村公路设计应符合批准的公路网规划,综合考虑路线走廊带范围的远期社会、经济发展和边防巩固需要,确定项目起讫点、主要控制点以及与公路、铁路、管线等的衔接形式。 2.1.2农村公路设计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安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升级改造,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重视灾害防治,着重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尽量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损害,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村的交通条件,提高生产生活质量;过村镇路段应与村镇规划建设、村镇综合整治相结合,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2.1.3农村公路设计标准选用原则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根据西藏实际,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等级标准。若旧路等级为三级,改造时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本《指南》中最小设计速度指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2014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公路法》制定是为了强加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条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作为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2、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

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学习《公路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路安全、畅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贡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巩固我县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延长乡村公路使用年限,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县乡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辖区内的乡道公路和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二、考核对象 本实施细则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六个方面:(一)综合管理(19分);(二)养护质量(60分);(三)路政管理(5分);

(四)资金管理(6分);(五)安全管理(10分)。每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一)综合管理(19分) 1.机构建设(3分):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并配置专(兼)职人员1人及以上,符合要求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制度建设(5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各管养线路建立考核制度并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符合要求得5分。未建立考核制度的扣2分,未签定责任书的扣3分。 3.内业管理(5分):内业管理规范,工作台帐健全,资料齐全、真实、字迹清晰。台帐包括:文明台帐、巡查记录、安全生产台帐、月度考核台帐等,符合要求得5分。发现缺项或欠真实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各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管理(6分): ⑴乡镇(街道)养护管理站应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正式挂牌,办公设备齐全,工作制度完备,职责明确,图表上墙,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⑵乡镇养护管理站站长应由乡镇班子成员担任。养护人员应有一定的公路业务知识,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建立养护人员档案并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符合要求得2分。站长不是班子成员;养护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未建立和报备养护人员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现行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1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通村水泥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全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岚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村道、村建、村养、村管民享的原则。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 (三)实行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通与村委会常年养护相强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辖县内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对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养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农民领养人工作情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

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负责本村辖县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二)协助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和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五)配合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从严审批路边建筑,整治车辆超载。 第五条、村级公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标准: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治理村级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的质量和等级。 (四)建立定期检查村级公里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

农村公路设计说明

精品整理 设计说明

1.0 概述 为了加速地方公共交通发展步伐,振兴地方经济建设,洪泽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在2016年对高良涧镇(共5.34km)、共和镇(共9.64km)、仁和镇(共21.13km)、万集镇(共3.44km)、岔河镇(共25.27km)、黄集镇(共0.50km) 及老子山镇(共0.46km)镇村公交道 路进行提升改造,主要改造道路20余条,总里程约75.78km。 洪泽县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明细表(岔河镇) 序号乡镇路线名称 路线长 度(km) 现状情况 改造后路面 宽(m) 改造后路基宽 (m) 1 共和镇余刘线 6.580 水泥砼 5.5 6.5 2 共和镇共新线 6.580 水泥砼 5.5 6.5 3 万集镇贝郭线 1.82 水泥砼 5.5 6.5 4 万集镇草沿线 2.59 水泥砼 5. 5 6.5 5 万集镇和仁线 1.87 水泥砼 5.5 6.5 6 万集镇朱共线0.43 水泥砼 5.5 6.5 7 万集镇草长线 3.74 水泥砼 5.5 6.5 8 万集镇董山线 3.79 水泥砼 5.5 6.5 9 万集镇丰收线 1.29 水泥砼 5.5 6.5 10 仁和镇黄仁线 6.34 水泥砼 6.0 7.0 11 仁和镇临堆线0.52 水泥砼 5.5 6.5 合计35.55 1.1 任务依据 1、洪泽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2016年度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表(洪泽县)》。 1.2 遵循、参照的规范、规定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2014)。 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9、《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0-04-2007)。 10、《公路污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6)。 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T F50-2011)。 1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2)。 1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 14、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施工指导手册》。 15、《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苏交公【2013】14号)。 16、《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苏交公【2013】15号)。 17、《江苏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2010)。 1.3 设计标准 1、设计标准:四级公路,设计速度20km/h; 2、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 3、路基设计宽度:6.5m/7.5m; 4、设计洪水频率1/25。 1.4 工程概况及主要改造原则 本次设计为洪泽县仁和镇及共和镇提档升级的农村道路,共计3条,分别为黄仁线(6.34Km)、余刘线(6.58Km)、共新线(6.58Km)。黄仁线采用双侧拓宽,拓宽后路面为6m宽,路基宽度为7m,道路改造后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余刘线K0+000~ K4+070.138段为挖除新建,K4+070.138~ K6+580段为拓宽改造;共新线K0+000~ K4+213段为挖除新建,K4+213~ K6+580段为拓宽改造,余刘线及共新线改造后路面宽为5.5m,路基宽6.5m,路面为水泥混泥土路面。 1.5 测设经过 2015年11月上旬,我院进行洪泽县2016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接受任务后,我院立即成立了洪泽县2016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设计项目组,并制定详细的工作大纲,组织有关人员展开工作。项目组在google地图上对所涉及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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