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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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标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省五年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县乡道改建项目及所有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

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回收已拨付的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草案一、规划背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高速公路是一种道路容量大、能满足大交通流运输需要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以其本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运输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十来年的努力实践,通车里程已达到1218公里,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了显著成就。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省公路网的整体技术水平,优化了交通运输结构,对缓解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和民用汽车保有量都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运输需求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还是相对于目前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输水平而言的,是不全面的、不稳定的。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看,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加快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安全、高效、可持续的交

通运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高速公路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现有的高速公路无论是数量,还是服务水平,都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大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与先进省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快发展高速公路,是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全局出发,研究如何使我省高速公路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高速公路自身发展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速公路的发展必须有赖于科学的规划作指导。~年12月17日,交通部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已经xx审议通过,规划的出台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的生活方式和质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成为中国公路长远发展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战略蓝图,标志着中国高速公路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家高速公路网在我省的布局为“一放射二纵四横一联线”,总规模约3500公里。从省级层面看,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补充和完善,及时制定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编制《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对确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见、咨询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向。 (三)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湖南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规划图

湖南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规划图 daily education, style construction your in long caught tireless, to caught real grasp "three strict three real" and "loyalty, and clean, and play" topic education, seriously understand its deep connotation and specific requirements, continues to consolidation party of mass line education practice results, full implementation to "hanging village package group face-to-face, and people Forum heart, and four vi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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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

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规建房、在公路上推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楚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 第24号 所属分类:规章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篇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2) 第二篇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第一章对总监办、驻地办的技术管理 (4) 第二章对承包人的技术管理 (5) 第三章专项技术管理程序 (6) 第三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19) 第二章变更的种类 (20)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21) 第四章变更的管理 (22) 第五章变更程序 (23) 第六章变更的审批权限 (26) 第七章变更计量与变更支付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四篇计量、计划合同管理 (30) 第一章岗位职责 (30) 第二章计量管理办法 (31)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4)

包头市希百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 项目执行管理办法 (试行稿) 在项目执行阶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控两管”及财务、文档、环境保护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强化项目执行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目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使希百线项目管理政令畅通、受控有序,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1.1总则 1.1.1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预期目的,依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1.1.3承包人必须设置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办法;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设置所辖工程范围内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1.1.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未经主管的同意,不得将设计单位图纸及电子文件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汉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宝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汉公司负责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协调;由宝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宝汉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宝汉公司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 1、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2、均衡组织生产,确保建设工期; 3、严格控制概算,降低建设成本; 4、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5、优化设计方案,强化生态环保; 6、协调征地拆迁,保障建设环境;

7、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加强项目监督,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宝汉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宝汉公司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办法; 2、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 3、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申报工作; 4、筹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开工、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宏观管理。下达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任务,对各项目进度完成实施考核;组织对各项目的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和评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宝汉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湖南高速公路最新完整资料

湖南高速公路最新完整资料(2014年2月版) 2013年,湖南建成通车高速公路13条、1116公里,从而使湖南建成通车高速公路总里程由2012年的3969公里增加到5084公里,连跨4000公里、5000公里两个千公里级台阶,一步跃入全国第一阵营——“5000公里方阵”。 建成通车高速公路:56条,5084公里,全国排名第4(河南5859公里、广东5705公里、河北5619公里)。 在建高速公路:19条,1654公里 建成通车+在建高速公路:75条,6739公里。 原规划和调整规划尚未开工高速公路:28条,2286公里。 建成通车+在建+原规划和调整规划尚未开工高速公路:约103条,9025公里。 其中出省高速公路通道:规划32条,已建成通车22条,在建3条,尚未开工7条。 一、已通车高速公路——56条,5084公里 1、“十一五”末建成通车——23条,2386公里 长沙至永安 长沙至黄花机场 长沙绕城高速 临湘至长沙 长沙至湘潭 长沙至湘潭(西线) 湘潭至耒阳 耒阳至宜章 醴陵至湘潭 湘潭至邵阳 邵阳至怀化 怀化至新晃 长沙至益阳 益阳至常德 常德至张家界 常德至吉首 衡阳至枣木铺(湘桂界) 衡阳至大浦 湘潭至韶山 衡阳至炎陵 邵阳至永州 长沙至株洲 衡阳至邵阳

(其中:出省通道5条) 2、“十二五”已建成通车——33条,2699公里(1)2011年建成通车项目——4条,263公里 宜章至凤头岭 随州至岳阳湖南段 道县至贺州 湘潭至衡阳(西线) (其中:出省通道3条) (2)2012年建成通车项目——16条,1320公里 吉首至茶洞 吉首至怀化 汝城至郴州 郴州至宁远 宁远至道县 京港澳复线长沙至湘潭 京港澳复线衡阳至桂阳 京港澳复线桂阳至临武 永州至蓝山 娄底至新化 通城至平江 浏阳至醴陵 炎陵分路口至炎陵县城 炎陵至睦村 大围山至浏阳 南岳至衡阳 (其中:出省通道8条) (3)2013年建成通车项目——13条,1116公里浏阳至长沙 凤凰至大兴 张家界至花垣 醴陵至茶陵 怀化至通道 洞口至新宁 界化垄至茶陵 长沙绕城高速东北、东南段 京港澳高速长沙连接线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 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建设环节及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某个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和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技术变更 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 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 (二)其他类型变更 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 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 (一)技术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草案 一、规划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高速公路是一种道路容量大、能满足大交通流运输需要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以其本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运输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十来年的努力实践,通车里程已达到1218公里,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了显著成就。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省公路网的整体技术水平,优化了交通运输结构,对缓解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和民用

汽车保有量都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运输需求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还是相对于目前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输水平而言的,是不全面的、不稳定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看,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加快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安全、高效、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高速公路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现有的高速公路无论是数量,还是服务水平,都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大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与先进省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快发展高速公路,是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全局出发,

研究如何使我省高速公路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从高速公路自身发展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速公路的发展必须有赖于科学的规划作指导。12月17日,交通部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规划的出台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的生活方式和质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成为中国公路长远发展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战略蓝图,标志着中国高速公路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家高速公路网在我省的布局为“一放射二纵四横一联线”,总规模约3500公里。从省级层面看,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补充和完善,及时制定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编制《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对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快速、有序发展,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利益、近期与长远发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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