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于2011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

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

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 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臵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 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臵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臵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臵宽7 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九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

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

的设臵,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

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

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

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五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

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

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高速公路支队,高速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持续强降温天气,受雨雾、雨夹雪、冰雪等气候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畅通、安全压力增大。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确保“两会两节”期间高速公路畅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特殊天气状况下的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分析2008年冰雪天气的经验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结合日常管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冬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维持好高速公路的良好运行状况。 二、完善措施 (一)加强路网巡查 认真坚持路网巡查,提高路网巡查频率,重点做好高海拔路段、桥梁、隧道和涵洞的巡逻管控,及时排除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并控制好因起雾、结冰、积雪等影响交通安全路段的通行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车辆行驶安全。 (二)畅通信息渠道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工作,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和报送高速公路通行的动态情况,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奠定基础。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公布监控中心值班电话,提供路况咨询服务;通过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收费站电子显示屏及广播电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高速公路通行条件、通行状况、天气信息和安全行车提示等信息,增强社会服务。 (三)增强物资储备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针对天气变化、重大情况等做好提前应对措施;结合路段运行期间实际情况和天气状况,在结冰、积雪路段筹措充足的工业盐、河沙、麻袋等物资,确保应急之时足够的物资储备,保障除冰除雪等工作正常进行并尽可能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做好拖车、吊车等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检修、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应急队伍人员,确保除冰扫雪和清障等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四)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适当调整和分配公司与执法队的路巡时间和频率,保持路段整体巡逻监控的有效覆盖率;加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和清障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持工作步调一致,及时排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恢复高速公路正常条件。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应同时和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详细了解地方救援设施力量和工作运行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 (五)尽量保障通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时间:2009-11-11 阅读:91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5月22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 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 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见、咨询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向。 (三)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逐步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目标。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符合本辖区

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村湾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编制本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地建设标准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道等混凝土结构物的钢筋,必须集中加工,统一配送;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备。 (三)钢筋安装依据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采取定位架或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措施。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底板的连接钢筋时,连接钢筋与腹板和底板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方式,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接接头必须错开布置,配置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35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四)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和专用机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使用部位的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混凝土构件底面应采用梅花形垫块;钢筋混凝土构件立面应采用绑扎圆饼形垫块,垫块半径应符合保护层设计厚度,中心穿于主筋上。 (五)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混凝土模板的制作、验收等管理制度,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模板(包括隧道工程二次衬砌施工台车)必须按批准的加工设计图进行制作,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脱模剂或隔离剂,严禁使用废机油;每次拆模后应及时进行除污和防锈工作。 (六)混凝土粗集料必须根据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规格材料配置,其合成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的相关规定。 (七)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 1.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洁净且未含有害物质。抽提的江河水必须经过澄清、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可使用。当采用喷洒养护剂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时,所使用的养护剂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养护效果。 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养护,顶面必须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结构侧面定时洒水;桥梁工程箱梁内必须采取喷淋养护装置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护。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 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 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资料汇编】重庆市南两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最终修改)

目录 第一册场站标准化指南 (1) 1 总则 (2)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2) 1.2编制依据 (2) 1.3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 2 驻地建设 (3) 2.1选址原则 (3) 2.2项目部选址 (3) 2.3项目部硬件设施标准 (4) 2.4项目部标示标牌要求 (8) 3 工地试验室 (9) 3.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 (9) 3.2工地试验室建设 (10) 3.3试验室标示标牌 (11) 3.4其他注意事项 (12) 4 监理驻地 (13) 4.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 (13) 4.2监理驻地建设 (14) 4.3监理驻地标示标牌 (14) 4.4其他注意事项 (15) 5 施工现场 (16) 5.1拌和站 (16) 5.2钢筋加工场 (20) 5.3施工用电 (24) 5.4预制场 (24) 5.5小型构件预制场 (28) 5.6材料管理标准化 (31) 5.7隧道进出口场站管理 (32) 5.8库房 (35) 5.9施工便道、便桥 (37) 5.10路基和桥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 (39) 5.11临时用电管理标准化 (41) 第二册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43) 第一篇路基工程 (44) 6 一般路基施工 (45) 6.1挖方路基 (45) 6.2填方路基 (46) 6.3雨季施工 (51) 7 路基排水 (52) 7.1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52) 7.2跌水、急流槽 (52)

8.2软土地基处理 (54) 8.3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7) 8.4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7) 8.5安全文明施工 (58) 9 路基防护 (59) 9.1浆砌片(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59) 9.2护面墙防护 (59) 9.3路基生态防护 (60) 10 挡土墙 (61) 10.1施工工序 (61) 10.2施工要点 (61) 10.3质量控制 (62) 11 预应力锚索(杆) (63) 11.1施工工序 (63) 11.2施工要点 (63) 11.3质量控制 (65) 11.4锚索(杆、地梁)框架 (65) 11.5锚索(杆)检测 (66) 12 涵洞、通道 (67) 12.1圆管涵 (67) 12.2盖板涵 (67) 12.3箱涵、通道 (68) 12.4倒虹吸 (69) 13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70) 13.1路堤整修 (70) 13.2路堑整修 (70) 13.3路槽移交 (71) 14 路基监测与观测 (72) 14.1一般规定 (72) 14.2软基工程观测 (72) 14.3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72) 14.4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73) 15 取、弃土场的整治 (74) 15.1取土场 (74) 15.2弃土场 (74) 15.3安全文明施工 (74) 第二篇路面工程 (75) 16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76) 16.1技术准备 (76) 16.2材料准备 (76) 16.3路基核验 (76) 17 碎石的开采与生产 (77) 17.1料场作业 (77)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 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 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 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 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 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 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

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范,所规一步为进量行质,强增显明识量意质是标量目质的设村公路建农第八条. 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 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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