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

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

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

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

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1.1 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

中产生的煤层

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100% 1.3

油田采油过程

中产生的油污

泥(浮渣)

乳化油调和剂、防

水卷材辅料产品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70%

二、废渣、

废水(液)、废气2.1 废渣

砖瓦(不含烧结普

通砖)、砌块、陶

粒、墙板、管材(管

桩)、混凝土、砂

浆、道路井盖、道

路护栏、防火材料、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70%

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 型玻璃

2.2 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

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

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

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

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

技术要求。

70%

2.3 建(构)筑废

物、煤矸石

建筑砂石骨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

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

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2010)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

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

(GB/T 14684-2011)或《建

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

要求。

50%

2.4 粉煤灰、煤矸

氧化铝、活性硅酸

钙、瓷绝缘子、煅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

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

50%

烧高岭土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

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

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2.5 煤矸石、煤泥、

石煤、油母页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

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

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

技术要求。

50%

2.6 氧化铝赤泥、

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

溶液、铝酸钠、铝

酸三钙、脱硫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

废渣。

50%

2.7 废旧石墨石墨异形件、石墨

块、石墨粉、石墨

增碳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规定的技

术要求。

50%

2.8 垃圾以及利用

垃圾发酵产生

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

100%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2.9 退役军用发射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50%

2.10 废旧沥青混凝

再生沥青混凝土

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

凝土》

(GB/T 25033-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1 蔗渣蔗渣浆、蔗渣刨花

板和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

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2 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

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

范》(HJ 607-2011)规定

的技术要求。

50%

2.13 环己烷氧化废

环氧环己烷、正戊

醇、醇醚溶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50%

2.14 污水处理厂出

水、工业排水

(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

圾处理厂渗透

(滤)液等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

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5 废弃酒糟和酿

酒底锅水,淀

粉、粉丝加工

废液、废渣

蒸汽、活性炭、白

碳黑、乳酸、乳酸

钙、沼气、饲料、

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6 含油污水、有

机废水、污水

处理后产生的

污泥,油田采

油过程中产生

的油污泥(浮

渣),包括利

用上述资源发

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

污泥、燃料、电力、

热力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7 煤焦油、荒煤

气(焦炉煤气)

柴油、石脑油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8 燃煤发电厂及石膏、硫酸、硫酸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50%

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铵、硫磺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

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

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

18%以上。

2.19 工业废气高纯度二氧化碳、

工业氢气、甲烷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

合(GB10621—2006),工

业氢气产品符合

(GB/T3634.1-2006),甲

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

求。

70%

2.20 工业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余

热、余压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

源。

100%

三、再生资源3.1

废旧电池及其

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

化物、镍钴锰酸锂、

氯化钴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

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

《镍、钴、锰三元素复合

氢氧化物》

(GB/T26300-2010)规定

的技术要求。

30% 3.2

废显(定)影

液、废胶片、

废像纸、废感

光剂等废感光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30%

材料ISO9000、ISO14000认证。

3.3 废旧电机、废

旧电线电缆、

废铝制易拉

罐、报废汽车、

报废摩托车、

报废船舶、废

旧电器电子产

品、废旧太阳

能光伏器件、

废旧灯泡

(管),及其

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

的金属及合金(不

包括铁及铁合金)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30%

3.4 废催化剂、电

解废弃物、电

镀废弃物、废

旧线路板、烟

尘灰、湿法泥、

熔炼渣、线路

板蚀刻废液、

锡箔纸灰

经冶炼、提纯或化

合生产的金属、合

金及金属化合物

(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30%

3.5 报废汽车、报

废摩托车、报

废船舶、废旧

电器电子产

品、废旧农机

具、报废机器

设备、废旧生

活用品、工业

边角余料、建

筑拆解物等产

炼钢炉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

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

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30%

生或拆解出来

的废钢铁

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

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

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

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3.6 稀土产品加工

废料,废弃稀

土产品及拆解

稀土金属及稀土氧

化物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30%

3.7 废塑料、废旧

聚氯乙烯

(PVC)制品、

废铝塑(纸铝、

纸塑)复合纸

包装材料

汽油、柴油、石油

焦、碳黑、再生纸

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

摩托车、家电、管

材用)改性再生专

用料、化纤用再生

聚酯专用料、瓶用

再生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醇酯(PET)树

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

杂质含量低于0.5㎎/g、

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纳税人必须通过

50%

ISO9000、ISO14000认证。

3.8 废纸、农作物

秸秆

纸浆、秸秆浆和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

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

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4.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9 废旧轮胎、废

橡胶制品

胶粉、翻新轮胎、

再生橡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胶粉符合

(GB/T19208—2008)规定

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

合(GB7037—2007)、

(GB14646—2007)或

(HG/T3979—2007)规定

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

合(GB/T13460—2008)规

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10 废弃天然纤纤维纱及织布、无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50% 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纺布、毡、粘合剂

及再生聚酯产品

列资源。

3.11 人发档发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

列资源。

70%

3.12 废玻璃玻璃熟料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

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

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4.1

餐厨垃圾、畜

禽粪便、稻壳、

花生壳、玉米

芯、油茶壳、

棉籽壳、三剩

物、次小薪材、

农作物秸秆、

蔗渣,以及利

用上述资源发

酵产生的沼气

生物质压块、沼气

等燃料,电力、热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3223—2011)或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5—2001)

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4.2

三剩物、次小

薪材、农作物

秸秆、沙柳

纤维板、刨花板,

细木工板、生物炭、

活性炭、栲胶、水

解酒精、纤维素、

木质素、木糖、阿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4.3 废弃动物油和

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

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

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

象须为化工企业。

70%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1 垃圾处理、污

泥处理处置劳

70% 5.2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

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

劳务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规定的

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

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 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 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新政策解读

增值税新政策解读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近年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 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调整。今年4月1日,我国增值税新政策正 式实施,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增值税新政策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背景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就开始了增值税改 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于是在今年4月1日正式推出了新的增值税 政策。 二、主要内容 1. 税率下调 新政策将原来的17%税率和13%税率统一为16%税率;原来的11%税率和6%税率统一为10% 税率。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2. 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 新政策将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这 一政策的实施,将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减少税负。 3. 电子发票实行 新政策将实行电子发票,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开具、接收和存储发票。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发票管理成本,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三、影响 1. 降低企业税负 税率下调和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都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 产经营活动。

2. 促进经济发展 税负的降低将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3. 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电子发票的实行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发票管理成本,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四、结语 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应该积极适应新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政府也应该继续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汇总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汇总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主要集中于3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覆盖3类劳务和34类产品 1.3类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和污泥处理劳务。 2.34类产品:有机肥料,再生水,胶粉,建筑材料,电力,各类化工产品等。 实行5种优惠方式 1.免征增值税。包括有机肥料、再生水等6类产品和污水处理劳务等3类劳务。 2.即征即退100%增值税。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12类产品。 3.即征即退80%增值税。主要指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板材、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和箱板纸等产品。 4.即征即退50%增值税。包括风电、污泥微生物蛋白、再生塑料制品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14类产品。 5.先征后退增值税。主要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增值税免退与先征后退有区别 适用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直接免予征收。 适用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税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先按税法规定缴纳应缴税款,税务机关即时按照规定比例退还给纳税人,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适用先征后退增值税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后,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退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程序严格,时间较长,退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现行常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限额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 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 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 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 四、超税负即征即退 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 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经讨论,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连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的通知》(财税〔2023〕78号,以下称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税〔2023〕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73号,以下称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第一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

目》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爱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意"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4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 注的焦点。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 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 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 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09 •【文号】财税[2008]156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五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 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10.24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

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156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9日状态:有效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资源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策划

资源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策划 摘要:本文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策动展开详细分析,以此为根底,有利于详细了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的根本流程,同时帮忙企业学会如何对退税款进行正确合理的计算,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筹划 随着经济的不断快速开展,对各企业的日常运营以及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目前现有的相关统计资料进行结合分析时,不难看出在2008年的6月12日,国家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日常运营以及开展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政策,同时对合乎该问题的相关政策也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和倡议。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的流程 对于新时期背景下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而言,在日常运营以及开展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根底上,要对申请退税的根本流程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 〔一〕前期准备工作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退税时,最先要做的一点就是要结合现实要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保证申请流程的严格、合理。对于初期备案阶段的纳税人而言,通常情况下,需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系列需要的材料,其中包括税务资格备案表、企业自身的书面声明材料以及纳税人目前享受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申请退税的报告证明、纳税人目前的整体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资料。这些都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的资料。 〔二〕备案结束后通常情况下在备案结束之后,申请退税时,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当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供一系列合乎实际要求的资料。只有保证现有资料的齐全性、合理性,才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退税时的合理性。首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提前准备好允许享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书。其次,企业要准备合乎其自身实际要求的声明材料。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提前准备好有关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资源如何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 资源政策解读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国家同时出台对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

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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