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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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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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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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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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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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的统一监管模式,由专门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查监管和日常监管,杜绝了由分业监管引发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之类似现象。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带动下,我国金融业内部多业并存的现象正方兴未艾,然而面对入世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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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上述问题是我国实施分业监管所必须面对,也是我们应妥善解决的。加人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永久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统一监管水平。因此提出以下几点

建议:

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后进者优势,汲取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

的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一也可以借鉴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转向统一监管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战略高度出发,尽快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制度,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研究对策,在时机成熟时,把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全部合并到相应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具有中

国特色的统一监管模式;

第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库。由其专门负责各余触机构和相关经济部门的金触信息的收集、验证、整理,分类,以便监管机构可以随时调用,从而降低信

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与处理能力,顺利向统一监管过渡;

第三,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能力。将金融创新业务与准金融业务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将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转变,对金融机构合理性监管为主向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监管为主转变,使其向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并同时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改善监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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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可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针对金触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监管者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利益冲突,弥补业务划分监管归属的漏洞,避免先前多重监管机构体制下存在的不协调,监管重复,交叉与“真空”等问题。

然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不是一个突然转变的过程,它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面对这一最终目标.我们只能按部就班,分阶段的逐步推进,时机成熟的时候,在分业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的基础上,顺理成章地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之所以不可以一墩而就,是因为:

第一,虽然我国目前金融业内部已经存在多业并存的现象,各金融机构间不断联姻,优势互补,出现了多元化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的全能模式,因为各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仍没有太大变动,依然集中于各自的传统职能业务,业务上的创

新与合并刚刚开始,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银行、保险、证券仍会保持重要区别;

第二,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金融监管队伍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并与国际金融业接触,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触理论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和计算机各种技能都提出了高要求,而目前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

乏的现象很难应付统一监管对金融机构更多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

第三,对已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新政策出台、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例如《商业银行法》,依然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但是由于金融机构间协调性,一致性不强,金融监管方式过于陈旧,以及根据业务发展特点而建立的内控机制及其完善仍然在进行中等诸多因素,致使目前我国未宣布废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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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一、建立高效权威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减少重复、提高效率为指导原则、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目前,中央银行按经济区划调整分支机构设置,是淡化地方政府干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及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重要举措。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坚持分支机构服从总行领导的原则,在总行授权下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此外,中央银行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也要随金融发展的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还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重要事项通报制度,既要各司其职,更要通力合作。系统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

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而且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应制定金融监管人员工作守则,建立各类工作制度,颁布内部管理条例等。

二、设置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

中央银行要强化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工作,就必须设置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

1.建立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随时报告制度,即不管内部还是外部监管部门都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金融机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研究,随时向中央银行和上级监管机构提供监测报告;二是现场报告制度,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后做出的合规、合法性评审,建立信用评估制度。

2.推行非现场日常监督系统。

传统的监管方式中侧重于现场监管,主要是金融管理人员到有关金融机构实地进行检查,其优势在于以被检查单位的第一手材料为客观基础,易于查清问题,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检查受时间、空间的制约,一时一地金融监督检查又缺乏全面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是非现场监督检查。它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检查全面、及时、不滞后,不受时空的制

约,可以形成规范性、制度性监督项目。我国应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督检查:第一,需尽快制定一整套定期报送制度;第二,运用电子技术,建立监管的信息网络,系统地将银行各类报表按时按量输人计算机,建立金融监管的系统参数,利用参数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报告;第三,

可由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比率表格,进行非现场的检查比率分析,在各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标准表格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通过比较分析达到监管的目的。

3.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系统监控指标。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办法应进行内部改革,可将

资本金依照分支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按比例调整下拨,实行分级代管,适时调增,以利于人行对其资本充足率和单个贷款比例指标的监控,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发展多元化资产,

使其资产风险权数得到优化,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4.严格再监督制度。就是要对监管部门、监

管人员实施再监督制度,认真考核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工作实绩。对业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读职者追究责任,从而使金融监管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并长期坚持下去。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过去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对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经营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管上。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增大,监管的重点将以减少金融风险为核心,为此可借鉴国际上通用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方法,即对金融业市场准人、业务范围、财务账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花更多的精力进行风险监督与防范。第一,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金融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主要订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

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二,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基金,要有普通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比例,更要确定和用好坏账准备,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第三,试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制度,

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包括各商业银行作为成员的存款保险组织,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比例指标来制定存款保险费用和赔偿比例;第四,要注重新型业务和新型工具的监管,注重对表外业务的检查。

四、建立金融监管的市场预警体系

1.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设立金融机构要坚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经济核算的原则,同时要坚持按规则设置;

2.认真审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量及其来源,对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股东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核,查实其资本金的来源和真实性,并监管及时到位,以确保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合法性;

3.严格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要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

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严格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严格界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五、健全金融法规体系

货币政策能否有效实施和真正贯彻落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个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那么,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既符合国情又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

法律体系。1.尽快健全主体法律。从已颁布的几部金融主体法律来看,还难涵盖我国金融业的诸个方面,仍存在着依法监管的“真空”;2.尽快制定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

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与法律条款相吻合,并具备较高的操作性,避免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有法难依、执法有误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和完善体制外金融监管的系统

1.社会舆论监督系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公众形象等,时刻在受社会公众的

评论和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个系统可以鼓励动员全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金融业,通过建立严肃的社会举报制度和查处程序,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

法经营和规范行事。另外还可充分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监督系统。政府或政府部门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不仅不会破坏中央银行监督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而且还是体制外完善监督职能的重要推动因素

3.法制建设是保障金融监

管工作的基础,它可以解决金融监督中一些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并对金融监管发挥着促进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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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1.金融监管模式不同。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

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

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

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

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

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

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

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

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

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金融监管目标不同。

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

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

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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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1.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

的状况来看,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条件。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立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监管目标上也各有差异,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另外,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庞大,内部分工不当,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等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分业监管基本适合中国国情。但也不能忽视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

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

的实务操作系统等;分设多个监管主体行政成本大,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弊端。另外,德国的混业监管也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的。因此,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

2.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一致性。

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行使对金融业三个领域的管理,这确实在客观上强化了金融监管,主观上避免了某种道德风险。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拥有监管信息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还有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

另外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对于及时交流执行金融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对于金融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可以通过参加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具体的监督任务;以及与监管机构共享资源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制定货币政策,真正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统一金融监管目标。

3.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

要减少诸如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等金融行政监管的成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扩大间接监管制约功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一

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作用,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

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三是要建立“阳光工程”,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

性。四是要建立良好的金融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关系。

4.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

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良性作用,实现其体系构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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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1.01.11.21.3苏红,黄龙敏.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取向. 商业研究

2003年5期

2.↑张晓娟.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黑龙江青年干部学院.学术交流2001年3期

3.↑3.03.1刘春红.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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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_石松

■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2期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工具、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融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和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等等。与传统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跨界竞争”、“参与者众多”、“无地域限制”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了混业跨界,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客户群体,开发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例如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大数据为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信用分析和定价,使得不能享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贷款,弥补了现有融资体系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并享受到金融活动的福利。例如余额宝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渠道,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地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扩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使得老百姓能够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把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直接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态,从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法律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和风险,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可能对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带来更大的挑战。一是交叉金融业务使得监管重复低效,如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淘宝、天猫扩展到支付宝、余额宝、娱乐宝和阿里小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使得监管重复低效。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物,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然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理论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一是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交易,增加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也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格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用户的身份和交易的审查和识别不严格,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理财产品或者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借贷,从而将赃款转化为合法财产。如2010年快钱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协助境外公司转移30亿元赌资。 3.互联网金融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传导效果。一方面,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余额宝类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用于借贷,但是又缺乏存款准备金。因此,这部分产品实质上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影响政府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信贷调控效果。当国家希望通过信贷政策来扶持新产业、调整产能过剩产业时,通常会降低新产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产能过剩产业的融资成本。然而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投资者的信用信息确定投资者的贷款额度和利息,因此,其融资可能与国家的信贷政策方向相反,增加了国家逆周期调控的难度。 4.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安全。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金融局部小风险可能迅速转变为全局大风险,最终导致市场风险失控。二是互联网技术风险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技术的某个漏洞可能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影响,从而对传统金融产品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融稳定。如2014年4月发现的心脏滴血漏洞,该漏洞被认为是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漏洞,基本上存在于所有的政府网站、金融证券网站、电子支付网站和邮件系统等。该漏洞使得用户的登录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易于被盗取,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巨大的威胁,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影响。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度增加。一是保障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石松孙谦 摘要:文章通过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以及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提出了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方法—— —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替代的金融功能)和互联网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构建了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属性;互联网属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名家观察 21 --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0 (一)研究背景 0 (二)研究意义 0 (三)文献综述 (1)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2) (一)互联网金融 (2)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2)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3)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4)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4)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5)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5)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5)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6)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6)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7)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7)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8)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8)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0)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0)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0)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题及答案.docx

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 一、单选( 1-15 )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 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 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 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 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 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 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 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A.p2p 平台 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C.p2p的纯中介模式 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 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A. 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 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 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 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 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 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 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 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 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 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 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 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A. 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 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法律风险 C.盈利模式模糊 D.系统性风险 15.2012 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2013 年,()80 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A. 国华人寿B,泰康人寿 C.中国人寿 D.中国太保代 二、多选题(16-27 ) 16.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 A. 适用性 B.合理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17.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有() A. 业务许可 B.注册登记 C.强制性信息披露 D.资金监管 18. 美国 JOBS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A. 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 B. 保护投资者利益 C.客户资金管理 D.风险防范 19. 英国通过哪些方面开展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A. 机构管理 B.行业自律 C.功能管理D,政府管理 20.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有() A. 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B. 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C. 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D. 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对应的 监管机构负责。 21.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措施,有哪些方面工作?() A. 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B. 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推出制度 C. 推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 基础性工作 D . 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22. 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有() A. ”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B. 注重客户权益维护 C. 网络安全成重要监管内容 D.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不断加强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 第39卷第3期 Vo1.39 No.3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118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 杨楚昕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不断积聚和叠加。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的良性互动,保障金融市场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亟待构建与时俱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将从包容性监管、原则性监管、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历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275-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互联网为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实现动力变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以及快速发展趋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了金融资产配置的效率,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极大的服务。 一、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通常认为,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首只互联网基金余额宝。余额宝规模快速扩张,成为国内单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自2014年起,“互联网金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反复提及。互联网金融指由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具体业务类型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2015年11月,互联网金融发展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制时表述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措辞转换为“规范发展”。2017年,表述改为“高度警惕”。2018年更是提出“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有关监管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2017年密集出台。因此,也有媒体将2016年或2017年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相关表述的变化,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顺其发展、包容监管到主动介入监管的写照。互联网金融发展伊始,有短期内获得显著效益的阿里余额宝等产品的成功范例,也出现了诸如e租宝、善林金融等一系列经济或社会事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逐年递增的发展走向促使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督规制的反思。2017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要求。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过程,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保障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从包容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到专项整治模式的发展转变 (一)包容性监管阶段(1999—2013年)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和发展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针对这一现状,为支持金融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部门将“金融包容”理念嵌入金融监管体系,采取了“新治理”的创新监管范式——包容性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政策。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属于金融抑制性监管,对金融业市场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而包容性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入金融市场几乎不设门槛,有些业务甚至只要求备案,无须注册,更不需要主管部门发放牌照。 包容性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风险波及范围广、隐蔽性高、不可控性强等特征。包容性监管模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业态风险也频发。 (二)原则性监管阶段(2013—2015年) 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型中,由于其业务的不同特 收稿日期:2019-03-05 基金项目:2019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P2P网贷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研究”(课题编号:XSP19YBZ181)。 作者简介:杨楚昕(2000—),男,湖南长沙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金融法。 ·275·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

解读两会关键词之互联网金融

【报告摘要】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报告解读】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较明确,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促进发展,作为“一池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二是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将出台政策予以规范,以期其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 【标准表述】 [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主动创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和客户流及原有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生存模式等带来重大冲击。这就需要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安全存在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建立起来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而短时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则缺乏应有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旦发生涉及面广的风险问题或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且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对金融市场、经济环境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再次,金融监管仍有诸多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缺位问题。毋庸置疑,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而监管的核心,仍在于风险防范和管控。 [措施] 多年来,存在民间资本多、投资少的困局,中小微企业多、融资少。作为经济迅速发展的西部省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政府牵头企业主体,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使宁夏中小微企业,支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推进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市场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转型,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支持在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积极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数据交易市场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数据增值和定价三大功能。交易平台通过整合数据的生产者资源和数据的需求方资源,使生产与数据使用分离,实现便捷交易;数据增值是在用户授权和确保交易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清洗、整合、加工,提供数据衍生产品,完成数据的增值;定价功能是指对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定价,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 第三,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建设运营、有偿数据共享和使用、制定规则和标准”的思路,完善宁夏担保网功能,并以其为基础搭建互联网金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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