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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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

六、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争议:等价有偿可否作为原则,政策以及权利滥用可否作为原则。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9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3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6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31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1—4

思考题:

1.民法调整哪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什么特点?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3.民法的的效力是怎样的?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物的概念,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权利的分

类及物的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难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

???????

??

?????????????????????

?????

???

?????????????

?人身利益

智力成果行为物民事客体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内容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国家特殊民事主体法人公民

一般民事主体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 民事法律规范 二、

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二)、分类

1、法律事件 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2、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法理论上的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绝对权

?????

?

?抗辩权

形成权

请求权支配权 ???期待权即得权

??

?从权利主权利

(三)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消极义务不作为的义务积极义务作为的义务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阅读书目:

《民法》 王利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9—50 《民法》 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30—5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5—124 《中国民法教程》 杨振山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6—55 《民法学》 郑立、王作堂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31—41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 法律出版社 4—10 思考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分为哪几种?

3、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三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法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把握宣告失踪

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理解监护的概念,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设立、加入、退出的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制度,个人合伙

难点:宣告死亡,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公民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其民法意义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第六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指定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四、监护的终止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2、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二、合伙财产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入伙

(四)退伙

(五)合伙的债务承担

(六)个人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1—74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50—7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5—162、195—21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6—77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41—64、87—102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11—25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11 《最新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典型案例精析》刘文华主编世界图书出版社 59、65、66、76、

77、79

《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6

—16

思考题:

1、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如何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如何划分的?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什么异同点?

5、监护人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分别是怎样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如何?其债务如何承担?

7、合伙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第四章法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明确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掌握法人的的条件、法人的机关及责

任,了解法人的分类、法人联营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难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分类,联营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法人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四)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

前述三种分类,我国现行民商立法尚未有明确体现,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

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法人和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及其人身权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六节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和特征

二、联营的形式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4—89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70—117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56—19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7—92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64—87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25—39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15 《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14

思考题:

1、什么是法人?试分析法人的实质。

2、法人成立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3、法人在《民法通则》上有哪些分类?

4、法人的民事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有何不同?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权利客票体的基本类型,物的概念、特征;

了解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物的分类

难点:物的分类

第一节物的概念特征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特征

第二节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五、主物和从物

六、原物和孽息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关于货币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

二、有价证券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9—96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92—99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5—228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7—92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02—114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39—45 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它的特征是什么?

2、民法上物的分类有哪些?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发生情形和法律后果。要求结合社会生活实

际和法律调整的特点,加深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解。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附条

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

为的种类及含义。

难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

事行为的种类及含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我国法律给民事法律行为下的立法定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下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七)、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八)、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九)、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一、民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标的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三)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也叫生效期限。

2.解除期限,也叫失效期限。

三、期限和条件的关系

第四节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欠缺的条件不同,从理论上分为如下几种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以下几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归类。

(二)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伪装的行为当然无效,被掩盖的行为本身违法的无效,本身不违法的有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含义及构成要件

(二)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含义及构成要件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三)行为效果不同

(四)行使时间不同

四、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117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33—168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29—278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9—119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02—114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46—64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18 《最新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典型案例精析》刘文华主编世界图书出版社 69、73 《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16

—29、50—58

思考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有哪些有效条件?

3、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它们的种类和法律

效果如何?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们的法律效果如何?

第七章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为

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明确无权代理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了解无权代理发生原因。掌握无权代理的法

律后果。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代理的特征、范围、及分类,复代理,无权代理

难点:复代理、滥用代理权、委托代理、表见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自为意思表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行为可以代理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代订合同,代为处分财产

2.代理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及非诉讼民事活动

3.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如代理法人登记,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纳税。

(二)下列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办理结婚登记等。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如预约不能转委托的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权的消灭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二、滥用代理权

(一)自己代理。

(二)双方代理。

(三)恶意串通。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消灭

依《民法通则》第69条、第70条之规定,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种类

(一)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五、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表证并基于此依赖与行为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必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必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征,这是客观要件

3.必须本人有过失。

4.必须相对人为善意。

5.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6—128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69—19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79—311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0—136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38—156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65—76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8 《最新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典型案例精析》刘文华主编世界图书出版社 68 《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59

思考题: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什么?代理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3、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4、什么是无权代理?法律效果如何?

5、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效果如何?

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充分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该制度的法律意义,要求学生能通过本章学习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处

理案例,也学会用时效制度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时效制度的概念及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

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及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难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以及诉讼时

效在法律上的效果

第一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的分类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

2、一般时效、短期时效与长期时效。依时效的时间要素即时效期间的长短划分。

3、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时效的规范基础划分。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和除斥时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期间的弹性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依照《民法通则》第139条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为:(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或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④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应具备下列条件:(1)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一是提起诉讼、申请调解或仲裁等;二是权利人一方提出请求;三是义务人一方同意、提出或实际履行义务。(2)该中断的法律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候均可。

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④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范围。(同中止)

3、诉讼时效的延长

①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②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时效延长的条件为:(1)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

(3)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延长时效期间的条件。

③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

三、期日与期间

(一)期日与期间的概念、分类和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1、期间的起点

2、期间的终点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9—140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0—204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12—338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7—148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57—176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77—82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9

《最新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典型案例精析》刘文华主编世界图书出版社 87

思考题:

1、什么是时效?时效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是如何规定的?

3、什么是除斥期间?它与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5、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九章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物权、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的讲述,使同学们了解物权的基本概念,并能够熟悉物权的效力、分类。明确掌握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

本原理、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和公示原则;了解物权保护方式的具体种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物权的特征及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物权变动原则

难点: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原则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对于人身、精神利益、劳动力等不能成为物权之客体。

(三)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的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通过对物进行支配使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追击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的概念: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都应当以某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

式予以展示。其目的在于使物权变动具备社会公信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的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对于不动

产,物权变动登记为其公示形式。

交付的含义及种类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已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行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1、登记的公信力(不动产)

2、交付(占有)的公信力(动产)

A、各因立法对占有事实赋予权利上的推定力,

B、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阅读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1—153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5—225

《民商法原理》(二)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61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75—189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77—187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83—92

思考题:

1、物权的效力如何理解?

2、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

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在哪些?

第十章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所有权相关理论的讲解,使同学们能够掌握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的四个权能、所有权的两种取得类型及具体取得方式,了解所有权

消灭的两种情形和主要原因;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掌握其

权利构成的三个具体部分;掌握共有的两种方式及其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所有权的权能,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及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难点: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所有权的特征为:

①所有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即所有权是绝对权;

②所有权为物权中最完全的权利;

③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即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④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

⑤所有权具有强力的排他性

⑥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四)善意取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赃物、遗失物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

2、拾得物应当归失主。

3、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应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包括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的具体方式及含义:

1、劳动生产;

2、没收及其他国家强制方式,如国有化等;

3、收益,如收取孳息;

4、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具体方式;

5、遗失物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7、善意取得;

8、时效取得;

9、先占

(二)、继受取得的具体方式: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遗产;

5、接受赠与;

6、其他合法原因。

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1、动产转移时间

2、不动产转移时间

三、所有权的消灭,包括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二)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区分所有权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个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区分所有权人有权对其区分建筑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

2、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三)团体关系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原理及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X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X围。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 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 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课名:Property Law 学分:4学分 学期:秋季或春季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第五讲物权的效力 第六讲物权变动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讲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三讲抵押权 第十四讲质权 第十五讲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六讲占有 教学内容: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 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三、物权和债权 四、物权和知识产权 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定什么? 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 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 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 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修订版) 第一部分编写说明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 《民法总论》 导论 教学时数:1学时 内容: 一、民法学习的意义 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论 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 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 (一)民事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2.财产的意义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17 总学时:48学时(实验12课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民法学、商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等。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在掌握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接触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了解调整贸易活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作为进行涉外经贸活动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要点、重点及难点。 大纲正文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 三、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四、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复习题:论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与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结构 三、《公约》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 复习题: 1、简述《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2、比较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0学时(实验4)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难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特点 二、成立要件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二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第三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确定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意义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四节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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