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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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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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GB184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本标准是对GBJ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鱼业水质标准

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

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sewage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治疗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医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3.3医疗机构污泥medicalorganizationsilt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沉淀物和被拦截的漂浮物。

4标准值

经处理和消毒后的医疗机构污水以及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泥,应该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

表2医疗机构污泥排放标准值

5卫生要求

5.1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准任意排放或用做农肥。

5.2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应同时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污水及污泥排放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5.3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经处理和消毒后排放时,所含有害物质的含量还应根据接纳水体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功能要求,符合GB5749、GB3838、

GB5084、GBll607、GB7959、GBl2941、GB/T14848中的要求。

5.4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污水、污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

5.5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泥。

5.6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疗机构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5.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确保污水、污泥符合本排放标准;

2)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3)备有发生故障时的临时消毒设施;

4)使用液氯消毒,必须备有氯泄漏等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5)安全耐用,操作方便,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5.8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6检测与监测

6.1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的日常检测由各医疗机构负责。检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6.1.1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经过连续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日至少检测2次;经过间隙式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次排放前均应检测。

6.1.2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

6.1.3医疗机构污水中致病菌: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主要检测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测结核杆菌。

6.1.4医疗机构污泥的卫生指标:每批污泥排放前,均应按表2要求的项目检验。

6.2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并做好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2.1监测频次: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6次;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每年监测至少4次。医疗机构污泥每次排放前监测。

6.2.2污水监测项目: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6.2.3污泥监测项目: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传染病医疗机构增测肠道致病菌;结核病医疗机构增测结核杆菌。

7检验方法

本标准检验方法按附录A、B、C、D、E、F、G执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的检测方法

A1仪器和设备

A1.1天平。

A1.2比色管。

A1.3量筒。

A2试剂

邻联甲苯胺溶液:称取1g邻联甲苯胺,溶于5mL20%(容积/容积)盐酸中,将其调成糊状,加入150~200mL蒸馏水使其完全溶解,置于量筒中补加蒸馏水至505mL,最后加入20%盐酸495mL,储于棕色瓶中。

A3测定步骤

A3.1被测样品温度宜为15~20℃,如低于此温度,应先将样品浸入温水中使其温度升至15~20℃后,再测定数值。

A3.2在盛有5mL样品的比色管内,滴加邻联甲苯胺溶液2~3滴,混匀。

A3.3将样品置于黑暗处,静置15min后,与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溶液比色测定,其结果为样品总余氯含量(比色时,眼睛从管口向下观察或由前面观察)。

A3.4如余氯浓度很高时,会产生桔黄色;当样品碱度过高以及余氯浓度低时,可能产生淡蓝绿色或淡蓝色。此时,可再加入1mL1:2盐酸或1mL邻联甲苯胺溶液,即可产生正常的淡黄色,再进行测定。

A4检验结果报告

检验结果以每升污水中含总余氯的毫克数(mg/L)报告。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B1仪器和设备

B1.1高压蒸汽灭菌器。

B1.2干燥灭菌箱。

B1.3培养箱。

B1.4电炉。

B1.5天平。

B1.6灭菌平皿。

B1.7灭菌刻度吸管。

B2培养基和试剂

B2.1乳糖—胆盐培养液

B2.1.1成分

蛋白胨2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5g

乳糖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2.5mL

蒸馏水1000mL

B2.1.2制法

将蛋白胨、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为7.2~7.4。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有倒管的试管中。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于115℃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2伊红美兰培养基

B2.2.1成分

蛋白胨10g

乳糖10g

磷酸氢二钾2g

琼脂20~30g

蒸馏水1000mL

2%伊红水溶液20mL

0.5%美兰水溶液13mL

B2.2.2储备培养基的制法

B2.2.2.1先将琼脂加到9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及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为7.2~7.4。

B2.2.2.2趁热用脱脂棉或绒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后,定量分装于烧瓶内,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以115℃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2.3平皿培养基的制法

B2.2.3.1将已制备的培养基加热融化。

B2.2.3.2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用灭菌吸管按比例吸取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及一定量已灭菌的0.5%美兰水溶液加入已融化的储备培养基内,并充分混匀(防止产生气泡)。立即将此种培养基适量倾入已灭菌的空子皿内,待其冷凝后,备用。

B2.3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B2.3.1成分

蛋白胨10g

牛肉膏3g

乳糖5g

氯化钠5g

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

蒸馏水1000mL

B2.3.2制法

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调整pH为7.2~7.4。加入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有倒管的试管中。置于高压蒸汽灭菌器中,以115℃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B2.4革兰氏染色液

B2.4.1结晶紫染色液

结晶紫1g

95%乙醇20mL

1%草酸铵水溶液80mL

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B2.4.2革兰氏碘液

碘1g

碘化钾2g

蒸馏水300mL

将碘与碘化钾先进行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振摇,待完全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至300mL。

B2.4.3脱色液:95%乙醇。

B2.4.4沙黄复染液

沙黄0.25g

95%乙醇10mL

蒸馏水90mL

将沙黄溶于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B2.5染色法

B2.5.1将涂片在火焰上固定,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色1min,水洗。

B2.5.2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

B2.5.3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水洗。

B2.5.4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待干,镜检。

B2.6染色结果

革兰氏阳性菌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呈红色。

注:亦可用1:10稀释的石炭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液,复染时间为10s。

B3检验程序

B3.1采样方法

用采水器或其他灭菌容器采取污水样1000mL,放入灭菌瓶内,如果是经过加氯消毒处理的污水,需加1.5%硫代硫酸钠溶液5mL中和余氯。

B3.2多管发酵法

B3.2.1初发酵实验:将原液作1:10、1:100、1:1000稀释。依次吸取l:1000、1:100、1:10及原液各1mL,分别注入装有10mL乳糖胆盐培养液内装小发酵管的试管中,将已接种的四支发酵管置于44℃恒温培养箱内培养24h。

注:接种量为10mL时,可用与接种量相等的双料乳糖胆盐培养液。

B3.2.2平板分离:取经培养24h后产酸产气,以及只产酸不产气的发酵管中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伊红美蓝培养基上,置37℃恒温培养箱内培养18~24h,挑选符合下列特征的菌落,进行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

伊红美蓝培养基上的菌落色泽: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属光泽的菌落;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

B3.2.3复发酵实验:上述涂片镜检的菌落,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再挑取该菌落接种于乳糖发酵管中(内有倒管),置于44℃恒温培养箱中培养24h,有产酸产气者即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按阳性管数查表。

视其水质污染程度,决定稀释度和接种量。例如,污染较轻可接种总量11.11mL,如污染严重可接种总量0.1111mL。

表B1粪大肠菌群检索表

(接种总量1.111mL)

B4检验结果报告

接种水样总量同表B1,检验结果可直接查表,得出粪大肠菌群数(MPN值);如接种水样总量比表1大10倍(11.11mL),检验结果为查表所得MPN值除以10。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泥中粪大肠菌值的检验方法

C1仪器和设备

C1.1高压蒸汽灭菌器。

C1.2干燥灭菌箱。

C1.3培养箱:37℃。

C1.4恒温水浴箱。

C1.5电炉。

C1.6天平。

C1.7灭菌平皿。

C1.8灭菌刻度吸管。

C2培养基和试剂

C2.1乳糖—胆盐培养基:同附录B2.1。

C2.2伊红美兰培养基:同附录B2.2。

C2.3乳糖蛋白胨培养液:同附录B2.3。

C2.4革兰氏染色液,同附录B2.4。

C3检验程序

C3.1初发酵试验:按图C1所示将污泥稀释,分别将污泥样品接种于盛有10mL 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中(内有小倒管)。再将已接种的四支试管置于44℃恒温培养箱中,培养24h。

图C1污泥的稀释和接种示意图

C3.2平板分离:经24h培养后,将产酸产气及只产酸不产气的发酵管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于伊红美兰培养基上。置于37℃恒温培养箱中培养18~24h。挑选符合下列特征的菌落,进行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

伊红美兰培养基上的菌落色泽: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属光泽的菌落;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

C3.3复发酵试验:上述涂片镜检的菌落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则挑取该菌落的另一部分再接种于内有倒管的乳糖发酵管中,置于44℃恒温箱培养24h。有产酸产气者即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

表C2粪大肠菌值检索表

(接种总量1.111g)

C4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经证实的粪大肠菌群阳性管数,按表C2报告粪大肠菌值。

附录D

(标准的附录)

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泥中沙门氏菌的检验

D1仪器和设备

D1.1高压蒸汽灭菌器。

D1.2干燥灭菌箱。

D1.3培养箱。

D1.4恒温水浴箱。

D1.5电炉。

D1.6天平。

D1.7灭菌平皿。

D1.8灭菌刻度吸管。

D2培养基和试剂

D2.1亚硒酸盐(SF)增菌液

D2.1.1成分

胰蛋白胨(或多价胨)10g

磷酸氢二钠(Na2HPO4)16g

磷酸二氢钠(NaH2PO4)2.5g

乳糖4g

亚硒酸氢钠4g

蒸馏水1000mL

D2.1.2制法

除亚硒酸氢钠外,将以上各成分放于蒸馏水中,加热溶化。再加入亚硒酸氢钠,待完全溶解后,调整pH为7.0~7.1。分装,于流通蒸汽灭菌器中灭菌15min 备用。

D2.2SS培养基

D2.2.1基础培养基

D2.2.1.1成分

牛肉膏5g

示胨5g

三号胆盐3.5g

琼脂17g

蒸馏水1000mL

D2.2.1.2制法

将牛肉膏、示胨和胆盐溶解于400mL蒸馏水中,将琼脂加入600mL蒸馏水中,煮沸使其溶解,再将二者混合,121℃高压灭菌15min,保存备用。

D2.2.2完全培养基

D2.2.2.1成分

基础培养基1000mL

乳糖10g

柠檬酸钠8.5g

硫代硫酸钠8.5g

10%柠檬酸铁溶液10mL

1%中性红溶液2.5mL

0.1%煌绿溶液0.33mL

D2.2.2.2制法

加热溶化基础培养基,按比例加入上述染色液以外的各成分,充分混合均匀,调整pH为7.0,加入中性红和煌绿溶液,倾注平板。

注:制好的培养基宜当日使用,或保存于冰箱内于18h内使用。煌绿溶液配好后应在10天以内使用。

D2.3亚硫酸铋琼脂(BS)

D2.3.1成分

蛋白胨10g

牛肉膏5g

葡萄糖5g

硫酸亚铁0.3g

磷酸氢二钠4g

煌绿0.025g

柠檬酸铋铵2g

亚硫酸钠6g

琼脂18~20g

蒸馏水1000mL

D2.3.2制法

将前面5种成分溶解于300mL蒸馏水中;将柠檬酸铋铵和亚硫酸钠另用50mL 蒸馏水溶解;将琼脂于600mL蒸馏水中煮沸溶解,冷至80℃。将前三种溶液混合,补充蒸馏水至1000mL,调整pH为7.5,加0.5%煌绿水溶液5mL,摇匀。冷至50~55℃,倾注平皿。

注:此培养基不需高压灭菌。应在临用前—天制备,贮存于室温暗处,超过48h 不宜使用。

D2.4三糖铁琼脂(TSI)

D2.4.1成分

蛋白胨20g

牛肉膏5g

乳糖10g

蔗糖10g

葡萄糖1g

氯化钠5g

硫酸亚铁铵0.2g

硫代硫酸钠0.2g

琼脂12g

酚红0.025g

蒸馏水1000mL

D2.4.2制法

将除琼脂和酚红以外的各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为7.4。加入琼脂,加热煮沸,再加A.0.2%酚红水溶液12.5mL,摇匀。分装试管,装量宜多些,以便得到较高的底层。121℃高压灭菌15min。放置高层斜面备用。

D2.4.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

D3检测程序

医院的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前言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更加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疾病蔓延,保障人民健康,特制订《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实践运行经验,并吸收了国内医院污水处埋的科研成果,广泛地征求了医疗卫生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6]1649号"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批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编号为CECS07:88,并推荐给各工程建设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分技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Word格式

第1.0.2条凡现有、新建、改造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部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1.0.3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第1.0.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1.0.5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1.0.6条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医院的分项给水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 第2.0.2条医院的综合排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与医院性质、规模、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亦可按照下列数据计算: Word格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透析室常用指标及数值

☆余氯:小于0、5mg/L; ☆硬度:小于17.1; ☆处理水所含细菌总数,应不得超过100CFU/ml; ☆在水处理装置的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1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的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5EU/ml; ☆消毒剂残余量检测:过氧乙酸<1ppm(1ug/L); ☆透析用水与透析液用水质监测: (1)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ml; (2)透析用水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3)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ml; (4)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5)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6)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 ☆抗凝剂的使用: 低分子肝素:一般60~80U/kgiv无需追加剂量 ; CRRT可每4~6h给予 30~40U/kg iv ; 普通肝素:HD、HDF、HF: 首剂0、3~0.5mg/kg 追加5~10mg/h; 血液灌流、血浆吸附/置换:首剂0、5~1.0mg/kg 追加10~20mg/h; CRRT:前稀释首剂15~20mg 追加5~10mg/h; 后稀释首剂20~30mg 追加8~15mg/h;

无抗凝剂:血液净化前4mg/dl的肝素生理盐水预冲、保留20分钟; ☆透析环境要求:要求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III类环境要求的区域(透析室、治疗室、配液室、水处理室、复用室、库房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求每日有效的空气消毒一次,每季度空气培养细菌数<500cfu/m3(或≤4cfu/5mi n、直径9厘米平皿);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床单、枕套、被套、污物桶等用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更换,单元配置比例应达到1:4; ☆医务人员的手细菌培养≤10cfu/cm2; ☆每个治疗单元间距≥0、8m,面积≥3、2㎡,能满足医疗救治及感染控制的需求;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 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 0. 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 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 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 0 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

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 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 5 % ;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 —2;三、每10 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 0C,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 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3.0.4条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常用污水指标排放标准整理

常用污水指标排放标准整理 污染物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标准来源备注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等级B等级C等级 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前建设)60 120 -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它排污单位(98前建设)100 150 5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后建设)60 120 500 其它排污单位(98后建设)100 150 500 现有排污单位500 500 300 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扩建排污单位800 800 300 城镇污水处理厂I(08前建设)50 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 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II(08前建设)60 城镇污水处理厂I、II(08后建设)50 BOD5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前建设)20 30 -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它排污单位(98前建设)30 6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后建设)20 30 - 其它排污单位(98后建设)20 30 300 排污单位350 350 150 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pH 一切排污单位6-9 6-9 6-9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 6.5-9.5 6.5-9.5 6.5-9.5 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SS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前建设)20 30 -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它排污单位(98前建设)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98后建设)20 30 -

透析室常用指标及数值

☆余氯:小于0.5mg/L; 令狐采学 ☆硬度:小于17.1; ☆处理水所含细菌总数,应不得超过100CFU/ml; ☆在水处理装置的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 1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的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5EU/ml; ☆消毒剂残余量检测:过氧乙酸<1ppm(1ug/L);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用水质监测: (1)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ml; (2)透析用水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3)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 /ml; (4)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5)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6)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 ☆抗凝剂的使用: 低分子肝素:一般60~80U/kg iv 无需追加剂量; CRRT可每4~6h给予 30~40U/kg iv ; 普通肝素:HD、HDF、HF:首剂0.3~0.5mg/kg 追加5~10mg/h; 血液灌流、血浆吸附/置换:首剂0.5~1.0mg/kg 追加10~20mg/h; CRRT:前稀释首剂15~20mg 追加5~10mg/h; 后稀释首剂20~30mg 追加8~15mg/h; 无抗凝剂:血液净化前4mg/dl的肝素生理盐水预冲、保留20分钟; ☆透析环境要求:要求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III类环境要求的区域(透析室、治疗室、配液室、水处理室、复用室、库房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求每日有效的空气消毒一次,每季度空气培养细菌数<500cfu/m3(或≤4cfu/5min.直径9厘米平

精编【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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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GB184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本标准是对GBJ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鱼业水质标准 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1 标准分级 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 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 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基本设备:(一)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10-11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学习资料 现有标准: 现在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医院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标准,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标准,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标准,现有医院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1) 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消毒效果;(2)水质波动大,消毒剂投加量难以控制;(3) 消毒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环境的安全;(4)余氯标准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安全等问题。 新标准: 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 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医院污水常用消毒技术: 医院污水消毒是医院污水处理的重要工艺过程,其目的是杀灭污水中的各种致病菌。医院污水消毒常用的消毒工艺有氯消毒(如氯气、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氧化剂消毒(如臭氧、过氧乙酸)、辐射消毒(如紫外线、γ射线)。 液氯消毒系统: 液氯消毒是医院污水消毒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氯(Cl2)是一种强氧化剂和广谱杀菌剂,能有效杀死污水中的细菌和病毒,并具有持续消毒作用。氯消毒具有药剂易得,成本较低;工艺简单,技术成熟;操作简单,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水质成分: 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合生化处理。 常用医疗污水处理工艺: 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一、预处理;二、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工艺很多,其中主要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我们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 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 工艺,CASS工艺。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

透析室常用指标及数值

☆余氯:小于0.5mg/L; ☆硬度:小于17.1; ☆处理水所含细菌总数,应不得超过100CFU/ml; ☆在水处理装置的输出端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1EU/ml;在血液透析装置入口的输送点上的细菌内毒素,应不得超过5EU/ml; ☆消毒剂残余量检测:过氧乙酸<1ppm(1ug/L);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用水质监测: (1)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ml; (2)透析用水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3)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100cfu /ml; (4)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0.25Eu/ml; (5)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6)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 ☆抗凝剂的使用: 低分子肝素:一般60~80U/kg iv 无需追加剂量; CRRT可每4~6h给予 30~40U/kg iv ; 普通肝素:HD、HDF、HF:首剂0.3~0.5mg/kg 追加5~ 10mg/h; 血液灌流、血浆吸附/置换:首剂0.5~1.0mg/kg 追加10~ 20mg/h; CRRT:前稀释首剂15~20mg 追加5~10mg/h; 后稀释首剂20~30mg 追加8~15mg/h;

无抗凝剂:血液净化前4mg/dl的肝素生理盐水预冲、保留20分钟; ☆透析环境要求:要求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III类环境要求的区域(透析室、治疗室、配液室、水处理室、复用室、库房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求每日有效的空气消毒一次,每季度空气培养细菌数<500cfu/m3(或≤4cfu/5min.直径9厘米平皿);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床单、枕套、被套、污物桶等用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更换,单元配置比例应达到1:4; ☆医务人员的手细菌培养≤10cfu/cm2; ☆每个治疗单元间距≥0.8m,面积≥3.2㎡,能满足医疗救治及感染控制的需求;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0288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处理常用指标定义 (1)

污水常用指标含义: 1、PH值 一般来讲,PH值测量就是用来确定某种溶液的酸碱度。在水中加入酸,水的酸度便会提高,而PH值降低;在水中加入碱,水的碱度便会提高,而PH值升高。PH值是用来表示酸碱度的单位。2、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COD)指在一定条件下,水中的有机物与强氧化剂重铬酸钾作用时所消耗的氧的量。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时,水中的有机物几乎可以全部被氧化,这时氧消耗量即称化学需氧量,简称COD。化学需氧量的优点是能够更精确地表示污水中有机物的含量,并且测定时间短,不受水质的限制。缺点是不能像BOD那样表示出微生物氧化的有机物量。另外还有部分无机物也被氧化,并非全部代表有机物含量。COD通常以每升水所消耗氧的量来表示,单位为mg/L。 3、生物化学需氧量(BOD) 生物化学需氧量(BOD)是一个反映水中可生物降解的含碳有机物的含量及排到水体后所产生的耗氧影响指标。它指在有氧的条件下,由于微生物的活动,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所消耗的氧的量,称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BOD。BOD越高,表示污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越多。通常是指在20温度下,经5天培养后所消耗的溶解氧的量,用BOD5表示,BOD5 常用来表示可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的含量。单位为mg/L。 4、溶解氧(DO) 溶解氧是指溶解在水里氧的量,通常记作DO,用每升水里氧气的毫克数表示。水中溶解氧的多少是衡量水体自净能力的一个指标。它跟空气里氧的分压、大气压、水温和水质有密切的关系。在20℃、100kPa下,纯水里大约溶解氧9mg/L。有些有机化合物在好氧菌作用下发生生物降解,要消耗水里的溶解氧。当水中的溶解氧值降到5mg/L时,一些鱼类的呼吸就发生困难。水里的溶解氧由于空气里氧气的溶入及绿色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会不断得到补充。但当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耗氧严重,溶解氧得不到及时补充,水体中的厌氧菌就会很快繁殖,有机物因腐败而使水体变 黑、发臭。 5、悬浮物(SS) 水中未溶解的非胶态的固体物质,在条件适宜时可以沉淀。悬浮固体分为有机性和无机性两类,反映污水汇入水体后将发生的淤积情况,其含量的单位为mg/L。因悬浮固体在污水中肉眼可见,

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标准 单位(mg/L) A标准 B标准 1 COD 120 100 50 60 2 BOD5 60 30 10 20 3 SS 50 30 10 20 4 动植物油 20 5 1 3 5 石油类 15 5 1 3 6 氮氨 25(30) 5(8) 8(15) 7 总氮 15 20 8 总磷 5 3 0.5 1 9 PH 6-9 10 大肠杆菌(个/L) 104 103 10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单位)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 一切 6-9 6-9 6-9 2 SS 其他 70 200 400 3 BOD 其他 30 60 300 4 COD 其他 60 120 5 氨氮其他 15 2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 工业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 一切 6-9 6-9 6-9 2 SS 其他 70 150 400 3 BOD 其他 20 30 300 4 COD 其他 100 150 500

5 氨氮其他 15 25 6 动植物油一切 10 15 100 7 有机磷一切不得监测出 0.5 0.5 8 甲醛一切 1.0 2.0 5.0 1、国家对污水排放标准有许多,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还有各种行业的。 2、你说的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应该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的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又分为一级B标准和一级A标准,A标准高于B标准。 3、你指的60mg/L应该是指一级B标准的COD指标。COD即“化学需氧量”,该指标主要反映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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