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

险管理规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 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 商户准入规定

1 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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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 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3 谨慎发展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3.1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3.2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3.3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3.4 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第三章目标商户审查

1 签约前的风险审查

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风险审查:

1.1 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1.2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

1.3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

1.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2 商户风险分级管理

收单机构应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商户经营内容及状况对拟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按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商户签约

1 协议格式

收单机构应制订统一格式的商户受理协议书文本,用于收单机构内部各分支机构与商户的签约。

2 必备风险条款

收单机构的商户受理协议或协议附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风险条款:

2.1 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2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商户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2.3 收单机构只接受签约商户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签约商户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4 保密条款。商户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要求的商户需承担相应责任;

2.5商户违规操作及责任承担。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2.6交易单据保存条款。商户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

2.7 终止银联卡交易规定。商户出现第六章第1条所述的任一种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

2.8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商户同意其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2.9交易查询及追索规定。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收单机构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 违规处理

因收单机构的商户协议缺失以上必备条款,导致其商户出现违规行为,造成其他成员机构损失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由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裁定处理意见。

4 机具布放和管理

4.1收单机构应首先完成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等相关机具;

4.2收单机构在安装或维护POS机具时,应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3收单机构对于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4.4因商户停业或终止交易等原因需收回POS机具时,收单机构应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4.5收单机构在新的商户受理协议中补充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在与商户签约时逐步更新协议。协议中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可包括以下内容: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

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收单机构主动报告,由收单机构协助商户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收单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收单机构提出申请,由收单机构书面审批同意;

4.6对于经收单机构许可后商户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POS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

5 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的服务类别及经营范围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并在商户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6 资料保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6.1 《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6.2 商户受理协议书;

6.3 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6.4 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5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6.6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6.7 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等。

第五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

1 商户培训

1.1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1.2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以备查核。

2 交易监控

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交易监控机制,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

2.1商户每日单笔交易的平均金额;

2.2 商户每日交易总额和总笔数;

2.3商户的每日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

2.4商户每日退货交易笔数与金额;

2.5商户每日的整数、大额交易的笔数和金额;

2.6 商户1个月内被调单或退单的总笔数;

2.7 商户每日被拒绝交易的笔数和比例;

2.8 同日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频繁交易;

2.9商户未经许可变更POS电话接入号码。

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检查相关交易单据,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风险。

3 不定期抽查

收单机构应对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3),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4 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机构应积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一旦获知对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负面信息,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并评估其对收单业务的不良影响,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5 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和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变现、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用卡目标的商户,应加强日常培训,强化交易监控、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第六章商户交易终止

1 交易终止的情况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联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1.2 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1.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1.4 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5 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1.6 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1.7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1.9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10POS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11 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2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3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4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15其他风险原因。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联卡的资格。

2 违规处理

2.1 商户出现了本章第1条规定的需终止交易的情况,而收单机构未及时终止交易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3 POS移机违规风险处理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因电话故障、经营场所变更、分店间调换、上门收款等原因擅自移机的,应给予书面警告;对于商户无视警告多次擅自移机的,或者商户移机从事套现、赌博、洗钱、洗单、使用伪卡等违法、欺诈活动的,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商户交易并将商户信息录入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七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

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可疑商户信息。

1 可疑商户信息报送标准

依据第二章第2.1条、第六章第1条、第九章第3.1条规定而被终止银联卡交易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 报送要项

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商户信息中,应包括以下要项:

商户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注册地址、装机地址、所在城市、商户电话号码、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负责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报送的原因代码、与收单机构的签约日期、终止银联卡交易日期。

3 可疑商户信息有效期

可疑商户信息的有效期为自进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起7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只有提供该信息的收单机构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删除。

4 违规处理

收单机构可就其他收单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据供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4.1 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4.2 收单机构对已报送的可疑商户信息进行了错误修改或删除,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第八章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

专业化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提供部分或全部收单业务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收单机构有责任对与之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因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给其他成员机构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1 专业化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委托合作:

1.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专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

1.2 拥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及固定办公场所;

1.3 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2 对专业化机构的审查

收单机构应对拟合作的专业化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实地检查其办公场所和各项设施、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3 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专业化机构正式开展业务前,收单机构应与之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必备风险条款:

3.1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与流程及相应的风险责任;

3.2 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的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等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给第三者使用;

3.3 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专业化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业务再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4 保密条款。专业化机构应严格遵守“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其就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进行检查;

3.5 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的违规操作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责任;

3.6明确规定专业化机构出现本章第6条所述的风险状况时,收单机构有权终止与专业化机构的合作。

4 业务培训

委托或代理业务正式开始前,收单机构应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

5 监督检查

收单机构对于专业化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所管理商户风险较高或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向专业化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6 终止合作

专业化机构出现下列风险情况的,收单机构应立即与之终止合作,并向执法、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6.1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虚假交易、POS 违规移机等欺诈活动;

6.2 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

6.3 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POS程序、在POS上进行虚假交易等;

6.4 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6.5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定;

6.6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7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与收单机构的合作资格;

6.8 中国银联书面通知收单机构立即与之终止合作;

6.9 其他风险状况。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专业化机构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专业化机构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委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九章对收单机构的风险指标监控

1 收单欺诈率

中国银联使用“季度收单欺诈率”对收单机构的收单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1.1 收单机构单一季度的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的150%,中国银联将向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1.2 连续两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对其进行实地调查;

1.3 连续三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1.4 连续四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收单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150%的收单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建议董事会取消其银联卡的收单业务资格,并降低其风险评级。

2 商户的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

中国银联使用“月退单金额比率”和“月退单笔数”来监控商户的退单交易情况:

2.1商户连续两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向其收单机构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2.2 商户连续三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2.5%,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0笔”,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3 对“高风险商户”的认定

中国银联使用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对商户的可疑或欺诈等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评分:

3.1经该系统综合评分,达到“高风险商户”标准的商户,其收单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在终止交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3.2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银联卡交易的,需承担此后被发卡机构通报的所有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直至商户的风险状况恢复正常;

3.3收单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终止商户银联卡交易,三个月后,商户仍被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银联卡的交易转接,并对其收单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章调查和申诉

1 调查

中国银联有权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及其商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对收单机构的风险评级,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和处罚措施。

2 申诉

成员机构有权就其他收单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相应处理流程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出裁定。

第十一章附则

1 修订

中国银联将根据商户风险的变化状况,在广泛征集成员机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2 发布与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各成员机构和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内部实施细则。

附件1

商户信息调查表

1.商户基本信息

2.商户经营信息

:POS装机地址必须准确、具体,如有则应包括行政区域名称、道路名称、楼1

层、房间号和摊位号,必要时拍摄装机地址照片作为证明。

:每台终端最多登记1-2个备用电话接入号码。所有登记的电话接入号码必须2

为该商户同一营业场所内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

3.商户收单经验信息

4.商户道德信用

5、考察情况及意见:

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1.总则 目的 为加强收单及专业化服务特约商户的发展,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在特约商户发展的基本要求、商户业务培训、商户回访、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冻结/解冻、商户撤销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2.特约商户发展 商户发展流程图详见附录6流程图1-1 基本要求 商户发展条件 商户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经营资格; 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证”是指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对于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谨慎发展的商户 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 (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 (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 (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 (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 (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谨慎发展的商户。 4、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禁止发展的商户 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 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附件1: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 1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1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 (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 (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 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供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本协议下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 3.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业务以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5.“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附件: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目录 1引言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名词定义 (1) 1.4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 2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 2.1基本要求 (2) 2.2持卡人服务 (2) 2.3交易要求 (3) 2.4风险控制 (3) 3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 3.1基本要求 (3) 3.2业务加入与退出 (4) 3.3终端管理 (5) 3.4服务点管理 (6) 3.5交易要求 (10) 3.6风险控制 (11) 4交易处理 (12) 4.1助农取款交易 (12) 4.2余额查询交易 (13) 5资金清算 (14) 5.1清算原则 (14) 5.2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 5.3清算数据 (14) 5.4资金划拨 (15) 6收益分配标准 (15) 6.1助农取款交易 (15) 6.2余额查询交易 (15) 7差错及争议处理 (15) 7.1差错处理流程 (16) 7.2交易凭证 (16) 7.3差错处理费用 (16) 8附则 (16)

1引言 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明 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 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不得向信用卡(包括贷记 、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 卡和准贷记卡) 1.3 名词定义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 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 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 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助农 取款业务中,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相关资金 清算和差错处理,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布放银联卡受理终端,开展助 农取款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助农取款业务中,收单机构负责服 —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银行卡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附件4: ⅩⅩ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ⅩⅩ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可通过扣减维护费要求乙方进行补偿。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 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 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各市分行应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

银行卡风险管理

《银行卡风险管理》

目录 第一章银行卡风险管理概述 第一节银行卡风险 一、银行卡风险的定义与种类 二、银行卡产业链各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风险来源 四、银行卡风险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银行卡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策略、流程和作用 一、银行卡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 二、银行卡风险管理的策略及其选择 三、银行卡风险管理的流程 四、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银行卡风险管理的演进与挑战 一、银行卡风险管理的演进 二、银行卡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第二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一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发展、变迁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比较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四、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 第二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卡风险管理影响和作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零售业务(包括银行卡)的发展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卡风险管理的促进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一、信用卡业务的内部评级法概述 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三、划分信用卡资产池 四、内部评级法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四节新资本协议下的银行卡风险问题探讨 第三章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信用风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二、信用风险的成因 三、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内容 第二节发卡审批的风险防控 一、制定发卡策略 二、申请受理 三、征信调查 四、信用评估 五、授信管理 第三节贷后额度管理和交易授权 一、贷后额度调整 二、交易授权管理 第四节个人信用评分 一、评分模型开发流程 二、模型指标体系构建与筛选 三、应用评分模型提高信用卡盈利能力第五节催收与坏账管理 一、催收管理 二、催收评分模型应用 三、信用卡坏账管理 第六节当前信用风险状况 一、信用风险主要指标 二、境内信用风险主要特征 三、境内外信用风险的差异及变化趋势 四、信用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第四章发卡欺诈风险管理 第一节银行卡欺诈的定义 一、欺诈的定义 二、欺诈的关键特质 三、银行卡欺诈的定义 第二节银行卡欺诈风险的类型 一、虚假申请 二、伪卡欺诈 第三节信用卡欺诈风险防范

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山东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 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 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 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银联卡收单 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 、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 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 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 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 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 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 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 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 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有权随时调阅合作商户的入网材料、培训记录、巡检回访记录、调查报告等商户档案。 6、委托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协调本方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与乙方之间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概述(pdf 21页)

附件2: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 1 概述 1.1 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在非面对面场景下,无卡无密交易相关各方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订购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银联卡订购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信用卡,以及具备CVN2、有效期等要素验证能力的借记卡。 1.3 定义 非面对面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持卡人及商户未在同一地点出现,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沟通实现信息确认,并由其中一方发起完成的交易。 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未亲临商户,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在支付货款时,持卡人仅提供支付卡片信息及身份信息,无需出示卡片、提供交易密码,由商户根据约定金额,按照持卡人提供

的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授权并完成交易支付的业务。 订购消费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向发卡机构确认并获得款项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完成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在已取得的订购预授权交易的有效期内,依据订购预授权交易及持卡人验货签收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完成持卡人交易款项支付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类交易是指订购预授权、订购预授权完成及其关联的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等交易的统称。 订购交易是指订购消费交易以及订购预授权类交易的统称。 收货人是指订购交易中,在交易发起时由持卡人指定的商品收取人或服务受益人。 1.4 业务参与方及相关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并开展订购业务的成员机构。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开展订购支付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交易终端及相关业务处理平台,处理相关交易,并作为商户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订购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职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第二卷 《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 业务规则(节选) 第一章——第四章 中国银联 二○○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发卡业务规则 (7) 1概述 (7) 2基本规则 (7)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7) 2.2 卡片规范 (7) 2.3 卡号编码规则 (7) 2.4卡片有效期限 (8) 2.5 磁道使用规则 (8)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8) 2.7 账户管理要求 (8)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8) 2.9 服务代码要求 (9) 2.10 风险控制 (9) 3发卡要求 (9) 3.1 产品类型 (9) 3.2 发卡申请 (9)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10) 3.4 基本服务要求 (10)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10) 3.6 紧急援助服务 (11) 4交易要求 (11) 4.1 基本要求 (11)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11) 4.3 系统成功率 (11) 4.4 吞没卡要求 (12) 4.5 交易风险控制 (12) 4.6 交易支持 (12)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13) 4.8 交易限制 (13) 4.9 交易处理要求 (13) 5交易凭证 (14) 6清算要求 (15) 第二章 收单业务规则 (16) 1概述 (16) 2基本要求 (16) 3交易终端 (16) 3.1 终端要求 (16) 3.2 受理标识 (17) 3.3 ATM终端显示 (17) 3.4 ATM终端打印 (17) 4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17) 5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17) 6交易要求 (17) 6.1 系统运行要求 (17)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18)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18) 6.4 差错指标要求 (18) 6.5 交易支持 (18) 6.6 交易币种 (18) 6.7 交易限制 (19) 6.8 交易日期 (19) 6.9 签名审核 (19) 6.10 交易确认 (19) 7交易凭证 (20) 7.1 电子数据 (20) 7.2 交易凭证内容 (20) 7.3 手工交易凭证提交 (20) 7.4 交易凭证保留 (20) 7.5 流水清单 (21) 8清算要求 (21) 9退货服务 (21) 10客户服务 (22)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23) 1概述 (23) 2基本要求 (23) 3商户发展 (23) 3.1 基本要求 (23) 3.2 发展范围 (23) 3.3 商户资质 (24) 3.4 受理协议 (24) 3.5 商户编码 (24) 4商户服务 (25) 4.1 基本要求 (25) 4.2 商户培训 (25) 4.3 凭证保管和凭证调阅 (26) 4.4 清算服务 (26) 5商户风险控制 (26) 5.1 基本要求 (26) 5.2 管理措施 (26) 6商户退出 (27) 6.1 主动退出 (27) 6.2 强制退出 (27) 6.3 其他原因退出 (28) 7商户档案管理 (28) 7.1 收单机构要求 (28) 7.2 中国银联职责 (28) 第四章 业务处理 (30) 1概述 (30) 2交易种类 (30) 3交易处理 (31) 3.1 查询及取现业务 (31) 3.2 消费 (3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2015年12月版)

(2015年12月) 1 概述 1.1 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在非面对面场景下,无卡无密交易相关各方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订购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银联卡订购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信用卡,以及具备CVN2、有效期等要素验证能力的借记卡(中国境外地区发行的密码借记卡和密码预付卡除外)。 1.3 定义 非面对面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持卡人及商户未在同一地点出现,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沟通实现信息确认,并由其中一方发起完成的交易。 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未亲临商户,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在支付货款时,持卡人仅提供支付卡片信息及身份信息,无需出示卡片、提供交易密码,由商户根据约定金额,按照持卡人提供的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授权并完成交易支付的业务。 订购消费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向发卡机构确认并获得款项

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完成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在已取得的订购预授权交易的有效期内,依据订购预授权交易及持卡人验货签收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完成持卡人交易款项支付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类交易是指订购预授权、订购预授权完成及其关联的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等交易的统称。 订购交易是指订购消费交易以及订购预授权类交易的统称。 收货人是指订购交易中,在交易发起时由持卡人指定的商品收取人或服务受益人。 1.4 业务参与方及相关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并开展订购业务的成员机构。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开展订购支付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交易终端及相关业务处理平台,处理相关交易,并作为商户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订购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职责,并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执行的跨行业务规则,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跨行业务秩序。 2 发卡业务处理 2.1 基本要求 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成员机构必须支持银联信用卡订购交易,具备相应风险控制能力的,可选择支持含CVN2与有效期等

特约商户条码支付服务协议详情

特约商户条码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收单机构):兴业银行分行 乙方(特约商户): 甲方作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提供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条码支付收款服务。乙方作为特约商户,同意在其人民币收款业务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条码支付服务。现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概念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出现的下列概念,除附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定义理解: 1、条码支付收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受理市场主流移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QQ钱包、京东钱包、翼支付等受理服务,并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具体收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支付场景: (1)主动扫码支付(包含PC端扫码):指甲方摆放或张贴在商户柜面的收款二维码,或者是甲方系统根据不同移动支付工具实时生成的订单支付二维码,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扫一扫”完成支付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实体店单品或订单支付、PC网站支付、媒体广告支付等场景。

(2)被动扫码支付:指消费者展示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钱包内的“刷卡条码/二维码”给商户扫描后直接完成支付的模式,主要应用于线下面对面收银的场景。 (3)公众号支付(仅限微信支付):指消费者在微信客户端中打开商户的页面,商户在其页面中通过调用微信支付接口帮助消费者完成支付。 (4)APP支付:指消费者在特约商户APP内消费时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交易方式,特约商户APP通过跳转至对应的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完成支付。 2、结算手续费: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额进行计算,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退款:消费者付款成功后,乙方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原支付账号中。 4、商户服务平台: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系统平台,乙方可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查询、结算查询等。 5、商户号及登录密码: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家,并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 6、平台识别号及数字证书: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联机交易的身份识别号,使用乙方的平台识别号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甲方移动支付收单系统的交易指令构成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交易指示。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商户银行联合收单合作协议(三方)-模板

收单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兴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粤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更好的开展收单合作业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后就在徐州地区 银行卡收单业务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乙丙三方在徐州地区联合进行银行卡收单市场开发。乙方作为 收单机构,授权丙方(授权书作为附件录入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负责具体的专业化收单业务;甲方作为银行方,负责商户的拓展并向丙方进行推荐。三方保证对商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四方泄露。 2、为便于后期营销操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新商户均可采用 乙方收单模式进行。 3、三方约定,在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特约商户由丙方负责全部 POS 终端投入。 4、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甲方推荐的特约商户结算账户必须开立在甲方下 属网点;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机构收取甲方推荐的特约商户。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依照乙方的要求向丙方推荐商户,并协助商户向丙方提 交相关申请材料。

2、甲方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保持双方合作地区的银行卡交易手续 费的相对稳定,不得以故意压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 3、在必要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和有关管理机构调查客户身份及 经营情况。 4、甲方在推广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等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手段发展客户。 5、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督、建议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特约商户的签约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特约商户进行审 核,并自行决定是否与该商户签订商户协议书。 2、乙方负责制定收单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并授权丙方提供专业收单业 务服务;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及咨询。 3、乙方负责特约商户的签约、POS 机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 装、业务培训、商户档案、商户年检、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专业化收单业务。 4、对于甲方推荐的商户,乙方在对涉嫌风险交易商户进行撤机、暂 停清算等风险控制措施前,或在对连续三个月无交易或连续六个月低交易的商户、或因甲方业务原因需要保留的低质及无交易商户进 行撤机、暂停起算等措施前,应将有关情况及 时通报甲方,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5、如商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

目录 总则 (2) 第一编基础管理 (3)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3) 第二章机构职责 (4) 第三章人员管理 (12) 第一节岗位管理 (13) 第二节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16) 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19) 第一章客户管理 (19)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 (20) 第二节账户群管理 (21) 第二章账户管理 (24) 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24) 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 (28) 第三节账户密码管理 (36) 第四节账户信息修改 (38) 第五节账户管理费 (41) 第六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43) 第七节存款的继承 (44) 第三编业务规定 (46)

第一节基本规定 (46) 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 (48) 第三节存取款 (52) 第四节一本通 (56) 第五节个人存款证明 (57) 第六节批量业务管理 (60) 第七节大额交易规定 (62) 第二章入账汇款业务 (64) 第一节基本规定 (64) 第二节预约汇款 (66) 第三节入账汇款特殊业务 (68) 第三章卡业务 (68) 第一节基本规定 (69) 第二节绿卡通业务 (74) 第三节金融IC卡业务 (79) 第四节联名(认同)卡 (83) 第五节吞没卡管理 (84) 第四章跨行业务 (87) 第一节跨行取款 (87) 第二节银联跨行汇款 (88) 第三节人行跨行汇款 (88) 第四节跨行圈存 (92)

第一节各渠道业务 (92) 第二节代收付业务 (94) 第六章特殊业务 (95) 第一节查询 (95) 第二节挂失 (99) 第三节止付 (104) 第四节取消 (106) 第五节冲正 (107) 第六节冻结、扣划 (109) 第七节急付款 (116) 第八节其他特殊业务 (117) 第四编业务数据管理 (120) 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120) 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121) 附则 (122)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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