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中国银联

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发卡业务规则 (7)

1 概述 (7)

2 基本规则 (7)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7)

2.2 卡片规范 (7)

2.3 卡号编码规则 (7)

2.4卡片有效期限 (8)

2.5 磁道使用规则 (8)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8)

2.7 账户管理要求 (8)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8)

2.9 服务代码要求 (9)

2.10 风险控制 (9)

3 发卡要求 (9)

3.1 产品类型 (9)

3.2 发卡申请 (9)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10)

3.4 基本服务要求 (10)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10)

3.6 紧急援助服务 (11)

4 交易要求 (11)

4.1 基本要求 (11)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11)

4.3 系统成功率 (11)

4.4 吞没卡要求 (12)

4.5 交易风险控制 (12)

4.6 交易支持 (12)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13)

4.8 交易限制 (13)

4.9 交易处理要求 (13)

5 交易凭证 (14)

6 清算要求 (15)

第二章收单业务规则 (16)

1 概述 (16)

2 基本要求 (16)

3 交易终端 (16)

3.1 终端要求 (16)

3.2 受理标识 (17)

3.3 ATM终端显示 (17)

3.4 ATM终端打印 (17)

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17)

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17)

6 交易要求 (17)

6.1 系统运行要求 (17)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18)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18)

6.4 差错指标要求 (18)

6.5 交易支持 (18)

6.6 交易币种 (18)

6.7 交易限制 (19)

6.8 交易日期 (19)

6.9 签名审核 (19)

6.10 交易确认 (19)

7 交易凭证 (20)

7.1 电子数据 (20)

7.2 交易凭证内容 (20)

7.3 手工交易凭证提交 (20)

7.4 交易凭证保留 (20)

7.5 流水清单 (21)

8 清算要求 (21)

9 退货服务 (21)

10 客户服务 (22)

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 (23)

1 概述 (23)

2 基本要求 (23)

3 商户发展 (23)

3.1 基本要求 (23)

3.2 发展范围 (23)

3.3 商户资质 (24)

3.4 受理协议 (24)

3.5 商户编码 (24)

4 商户服务 (25)

4.1 基本要求 (25)

4.2 商户培训 (25)

4.3 凭证保管和凭证调阅 (26)

4.4 清算服务 (26)

5 商户风险控制 (26)

5.1 基本要求 (26)

5.2 管理措施 (26)

6 商户退出 (27)

6.1 主动退出 (27)

6.2 强制退出 (27)

6.3 其他原因退出 (28)

7 商户档案管理 (28)

7.1 收单机构要求 (28)

7.2 中国银联职责 (28)

第四章业务处理 (30)

1 概述 (30)

2 交易种类 (30)

3 交易处理 (31)

3.1 查询及取现业务 (31)

3.2 消费 (32)

3.3 预授权类业务 (33)

3.5 转账业务 (42)

3.6 收/付费交易 (44)

4 境外预授权类交易 (44)

4.1概述 (44)

4.2交易类型 (45)

4.3 宾馆酒店的预订 (48)

4.4 宾馆酒店的入住 (51)

4.5 离店 (52)

5 吞没卡处理 (54)

5.1 ATM吞卡 (54)

5.2 商户没收卡 (55)

5.3 卡片保存与销毁 (55)

第五章代授权及转授权业务 (57)

1 概述 (57)

2 代授权业务 (57)

2.1 基本定义 (57)

2.2 基本要求 (57)

2.3 业务处理 (57)

2.4 业务处理要求 (59)

3 转授权业务 (60)

3.1 基本定义 (60)

3.2 服务范围 (61)

3.3 基本要求 (61)

3.4 转授权应答信息及授权号码的获得 (61)

3.5 转授权业务流程 (62)

第六章资金清算 (65)

1 概述 (65)

1.1 要求 (65)

1.2 方式 (65)

1.3 原则 (65)

2 基本要求 (65)

2.1 清算账户 (65)

2.2 清算协议 (66)

2.3 清算风险备付金 (66)

2.4 清算币种 (66)

2.5 清算汇率 (67)

2.6 清算金额 (67)

2.7 清算时间 (67)

2.8 重复数据处理 (67)

2.9 延迟付款 (67)

2.10 清算责任 (68)

3 清算流程 (68)

3.1 参与清算的交易类型 (68)

3.2 清分 (69)

3.3 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计算 (69)

3.4 生成清算数据 (69)

3.5 对账 (70)

3.6 清算凭证和清算报表 (70)

4 资金划拨 (71)

4.1 中国境内机构处理 (71)

4.2 中国境外机构处理 (71)

4.3 入网机构二级清算处理 (71)

5 节假日处理 (72)

第七章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 (73)

1 概述 (73)

2 取现 (73)

3 查询 (73)

4 转账 (73)

5 POS跨行交易 (74)

5.1 收费交易类型 (74)

5.2 手续费分配 (74)

6 差错交易和争议处理 (74)

7 收取方式 (74)

第八章附则 (75)

附录A (76)

附录B (77)

附录C (79)

附录D (85)

附录E (90)

本卷在《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简称《业务规范》,下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银行卡跨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银联新系统上线后对交易路由、业务处理和资金清算的具体要求,重点围绕解决银行卡跨行通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跨行交易的业务处理进行规定。

本卷阐明了银联跨行业务信息交换网络由二级架构变成一级架构后,银联卡跨行业务通过银联新系统进行统一交换,依托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资金的集中清算;规定了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联卡特约商户在交易受理和处理时的要求,以及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系统成功率、交易处理响应时间等服务标准;明确了预授权类业务具体要求,并通过增加预授权完成和预授权撤销的手工处理方式,以及预授权完成离线结算和手输卡号等要求,解决银联卡在宾馆酒店类商户前台受理时成功率低以及客户跑单处理等问题;提出在发卡、收单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时,银联可根据协议约定,提供代授权和转授权服务,以提高银联卡跨行交易成功率,向银联卡持卡人提供标准、高效、便捷的银联卡服务。

本卷按发卡业务规则、收单业务规则、特约商户管理、业务处理、代授权及转授权业务、资金清算、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以及附则划分,共七章。

为适应银联卡在除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卡和收单业务的开展,2005年12月对《业务规则》中涉及中国境内业务的内容描述进行了调整;对需要涉及跨区域性限制的条款和一致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对跨境和境外业务开展规则进行了补充。

2007年7月对《业务规则》的修订,主要涉及消费撤销交易单据保存规定、预授权金额解冻要求、预授权撤销交易及离线交易的处理,退货类交易发卡机构入账时间、支持范围和返还手续费计算规则,补充了收单机构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的义务。同时,为提升银联品牌形象,推动银联卡境外宾馆类商户拓展,进一步完善了境外宾馆类商户银联卡交易功能。

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在发行或受理银联卡时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一章发卡业务规则

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银联卡发卡业务基本规则、银联卡产品要求和服务标准。

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

2 基本规则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发卡机构应遵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以下简称《业务运作规章》)有关规定开展银联卡业务,并有义务告知持卡人相关权利和银联卡领用要求。

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料,除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关资料。

发卡机构应在银联卡领用合约上向持卡人明示,除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外,持卡人银联卡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应承担银联卡账户转借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

发卡机构应就预授权交易的基本流程、要点明确告知持卡人。

2.2 卡片规范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卡,应遵循《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

规则》的相关规定。

2.3 卡号编码规则

A.卡号组成

银联卡卡号由三部分组成: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发卡机构自定义位、校验码。

卡号左起前六位是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 6 位数字组成。BIN 号由中国银联负责分配、确认和管理;

卡号第七位起是发卡机构自定义位,由6至12位数字组成,发卡机构自行

赋值;

卡号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含 BIN)取值按 Luhn 方程计算得出(具体见《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卡号长度

银联借记卡卡号为13至19位数字编码。

银联信用卡卡号原则为16位数字编码。

C.使用要求

银联卡正面印制的卡号应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2.4卡片有效期限

发卡机构应对银联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卡面印制,普通卡有效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5年;银联借记卡可由发卡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在卡面印制有效期。卡

面和卡背面磁条内的有效期信息应保持一致,并符合《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规则》的有关规定。

2.5 磁道使用规则

银联磁条卡应使用第二磁道作为信息交换磁道,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应答

交换信息时以第二磁道信息为准。

第三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第一磁道保留,暂不使用。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银联卡的卡片设计须经中国银联审定,严格遵守《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规则》。

银联卡卡片应由取得中国银联资格认证的生产厂商进行生产。卡片生产、运

输的全部过程应严格遵守《业务运作规章》第五卷《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和《“银联”标识卡产品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7 账户管理要求

银联卡账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不包括储蓄账户。

银联卡账户开立应遵守当地业务监管机构的要求。

银联卡账户可包含以下币种: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或中国银联认可的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A.预留签名

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在银联卡背面的签名条上,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

签字笔、圆珠笔等)预留签名。预留签名应与申请材料签名一致。

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使用本人姓名(以申领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作为签名,持卡人可选择任意字体。在卡片有效期内,持卡人对交易进行确认所使用的签名应与卡片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同。

B.设置个人密码

对凭个人密码确认交易的卡片,个人密码应设置为6位阿拉伯数字。

2.9 服务代码要求

发卡机构应依据《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使用有效的服务代码,确保银联卡的正常受理。

2.10 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按《业务运作规章》第五卷《风险控制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发卡业务的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遵守当地业务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监控等相关要求,已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应报中国银联备案。

3 发卡要求

3.1 产品类型

银联卡按卡片账户性质不同,分银联借记卡和银联信用卡;按账户结算币种不同,分为银联人民币卡、银联外币(即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下同)卡和除人民币外又同时包含发卡机构所在当地法定货币和或另外一种外币的银联多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银联个人卡和银联商务卡;按服务价值不同,分为银联普通卡和银联金卡、白金卡等。各类卡种遵照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规则》的规定。

目前,中国境内成员机构所发行的外币卡暂不执行本规则;银联多币种卡发卡机构暂限于境外成员机构,且账户所包含的外币仅限港币、美元、欧元和中国银联认可的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3.2 发卡申请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卡,应经业务监管机构审批获得发卡业务资格,并加入中国银联成为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发卡机构向中国银联申请并获取银联BIN号,按标准设计并向中国银联提交样卡进行审查和检测;样卡经审查、检测合格,同时

按要求完成发卡系统与中国银联信息交换系统的接口测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卡片入网许可。具体规定见第一卷《机构管理》和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规则》。

发卡机构发行新的银联卡产品,应于入网开通前30天书面通知中国银联。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发卡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联名卡/认同卡时,卡片设计、生产与发行应遵守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规则》。

发卡机构作为联名卡/认同卡的发卡主体应负责联名卡/认同卡的账户管理,并制定业务规则和持卡人的用卡指引。

中国银联可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联名卡/认同卡合作机构的相关信息。

3.4 基本服务要求

A.持卡人账户查询、维护服务

对需采用个人密码确认交易的,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账户的处理应以密码验证后的交易结果为准。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在有效时间内的投诉受理服务,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发卡机构应根据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或调账要求,及时完成交易核实并给予答复。

发卡机构应在交易完成和差错调整后及时对持卡人账户资金进行处理。

发卡机构应在收到退货交易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持卡人的账户处理。

发卡机构对核实的单边扣账长款,应及时、主动地划回持卡人账户。

B.银联信用卡产品服务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可根据卡片功能、服务标准和信用额度的差异,向持卡人提供不同系列的产品。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 7 天×24 小时服务电话,以便持卡人获得紧急服务。发卡机构服务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持卡人。

银联金卡的服务价值应高于普通卡,银联白金卡服务价值应高于银联金卡。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7天×24小时的电话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3.6 紧急援助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银联信用卡金卡和白金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援助服务,紧急援助服务包括紧急现金服务和/或紧急补卡服务。

A.紧急现金服务

持卡人卡片丢失后,如提出要求,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现金援助服务。

紧急现金援助服务可通过成员机构的分支机构完成,也可委托中国银联或中国银联其他成员机构完成。

紧急现金援助额度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账户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

B.紧急补卡服务

持卡人卡片丢失后,如提出要求,发卡机构可在持卡人挂失卡片后,通过当地分支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紧急补卡服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持卡人发放卡片。

4 交易要求

4.1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发生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完成。

发卡机构应提供7天×24小时的联机交易服务。

如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可委托中国银联对银联信用卡交易进行代授权。

银联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应提供人工授权服务,并可委托中国银联进行转授权。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 小时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国银联。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发卡机构应在收到联机交易请求的20秒内向中国银联返回响应码。

4.3 系统成功率

发卡机构交易月异常拒绝率不得超过所收到交易总笔数的2%。

月系统成功率确保达到98%以上。发卡机构对于ATM交易请求不能发送“联

络发卡机构(01)”的响应;对于POS交易请求发送“联络发卡机构(01)”响应的发生率每月应低于0.5%。

4.4 吞没卡要求

发卡机构仅可以对 ATM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

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发

出吞卡指令。

发卡机构仅可以对 POS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

作弊嫌疑的卡(34)” 、“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5)”、“与收单方安全保

密部门联系(37)”、“挂失卡(41)”、“被窃卡(43)”发出没收卡指令。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本行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

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4.5 交易风险控制

A.密码错交易监控

对个人密码输入错误超过业务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发卡机构应对该卡暂停

交易(签订代理收付业务协议的交易除外)。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提出申请,并

确定持卡人身份的情况下恢复该卡正常使用。

B.疑似分单交易监控

对同一终端提交同一卡号下的连续多笔交易,发卡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

要求对其做出分单操作嫌疑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C.疑似伪卡交易监控

发卡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对可能存在的伪卡交易情况做出判断,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D.交易损失承担

除确认收单机构或商户有欺诈行为外,对按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见本卷第四

章《业务处理》)处理,由收单机构提交并经中国银联转接,取得发卡机构授权

同意的交易,因交易完成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

4.6 交易支持

4.6.1 应支持的交易

4.6.1.1 ATM类交易

查询、取现。

4.6.1.2 POS类交易

消费、消费撤销;

退货;

预授权类交易(借记卡可选择支持),包括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

4.6.1.3 其他

付费交易。

4.6.2 可选交易

转账。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预授权有效期为自交易日(对追加预授权金额的,以追加交易日为准)起30 天。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如果发卡机构收到预授权撤销交易,应立即解除原预授权交易冻结金额;如收到预授权完成交易,应立即解除对预授权完成后剩余金额的冻结;如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应自预授权交易日起第31日内完成预授权金额的解冻。

发卡机构开放预授权类交易,应确保全部开放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四种交易类型。

无论卡面是否有“必须联机交易”或“凭密码使用”等相关限定字样,预授权交易成功后,发卡机构均应支持收单机构采取离线或手工方式提交的预授权完成交易。

发卡机构应确保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对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的付款承兑。

发行银联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应支持境外预授权类交易。

4.8 交易限制

发卡机构应按照业务监管机构要求,对持卡人账户每天ATM取现累计金额设定取现限额;发卡机构系统应拒绝超过累计限额的交易,并返回“61 超出取款金额限制”应答信息。

除因对信用卡进行风险控制,设置持卡人取现限额外,在持卡人账户取现额度和业务监管机构设定的限额以内,发卡机构不应再设置单笔取现最高或最低限额。

4.9 交易处理要求

4.9.1 币种转换

银联人民币卡无论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受理,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间交易信息中的币种为人民币,中国银联统一负责人民币与受理当地交易货币的币种转换。

银联外币卡无论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受理,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间交易信息中的交易币种为业务受理当地交易货币,中国银联统一按与发卡机构约定的币种计算该交易清算金额,并可根据发卡机构要求协助计算该交易卡片账户扣账金额。

银联多币种卡在中国境内受理时,遵守银联人民币卡的币种转换要求;在中国境外受理时遵守银联外币卡的币种转换要求。

4.9.2 货币转换汇率

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之间以中国银联提供的汇率作为货币转换汇率。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中国银联于每工作日(北京时间,中国大陆公布的节假日除外)进行汇率更新,并以汇率文件的形式向发卡机构提供货币转换汇率信息;外币之间的汇率,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中国银联每日进行汇率更新并以上述相同形式向发卡机构提供。两个更新日期间沿用上一汇率。

各币种间转换采用的汇率标准和计算方式另行制定。转换汇率的具体形成方式及调整情况,由中国银联及时告知发卡机构。

4.9.3 取现

银联卡跨境取现业务目前仅开通ATM取现交易,持卡人提取货币为交易地区当地币种或交易所在当地业务监管机构许可且获得中国银联同意的其他币种。

因货币转换,发卡机构应支持交易信息中出现的非整数交易金额(即交易金额中小数点后含有两位非零数字),不应对此拒绝。

4.9.4 消费

持卡人使用银联卡进行支付结算应符合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业务监管机构的要求。

持卡人使用中国境内成员机构发行的银联卡,在中国境外仅限经常项目下消费支出,不得用于以投资、经营为支付目的的非经常项目下支出。

5 交易凭证

跨行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需由发起方以附件方式提供与纸质凭证上隐去卡号相匹配的完整卡号)可以作为清算、资金划转、差错调整及争议处理的依据。

记录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应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年。

发卡机构给出的交易应答信息是交易确认的主要依据,包括对中国银联转发的收单机构交易请求的应答和代授权的应答以及对转授权的应答。

6 清算要求

发卡机构应与中国银联签订清算协议,指定清算账户,依据清算责任和权利完成银联卡跨行交易清算,并确保账户清算资金充足。

对账户头寸不足或无法及时划拨到位由中国银联垫付完成清算的,发卡机构应对垫付的清算资金向中国银联支付违约金。

对连续2个清算日账户头寸不足,无法完成应付差额清算的,中国银联有权暂停该机构银联卡跨行(跨境)交易的转接。

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上送清算数据如有疑义需调阅原始交易凭证,应通过中国银联向收单机构索取,并承担凭证调阅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收单业务规则

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参与银联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在终端机具、BIN表和路由表更新、交易要求、交易凭证、清算要求、退货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

2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机构发生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转接和完

成。

3 交易终端

3.1 终端要求

受理银联卡的ATM、POS和固定电话支付终端机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中国境内收单机构的终端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电话支付终端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经中国银联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获取中国银联认证;中国境外收单机构的终端

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中国银联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B.能够接受13至19位的卡号及6位的个人密码;

C.中国境内收单机构的终端能够完整上送受理卡片的第二、第三磁道信息;

中国境外收单机构的终端能够完整上送受理卡片的第二磁道信息(境外手输卡号

预授权交易除外);

D.终端不应对银联卡进行判卡;

E.终端上的交易操作画面应保持连续性,操作画面切换的间歇时间不应超过

45秒。

F. 固定电话支付终端是指在传统固定电话终端上按金融支付技术标准加装

专用设备,具备银行卡磁道信息读取、加密和传输等功能,满足刷卡支付条件的

新型支付设备。电话支付终端仅限在特定商户布放使用,必须采用《电话支付终

端规范》规定的 II 型终端。特定商户暂仅限为无集中收银的批发市场场内批发

商户。

3.2 受理标识

受理银联卡的自助终端、特约商户及营业网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联”受理标识。

3.3 ATM终端显示

ATM终端应按《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要求,正确显示操作提示信息,同时支持当地通用文字和英文。

3.4 ATM终端打印

对受理的每笔交易,无论是否成功,ATM终端应保留交易日志。

持卡人取现时,ATM终端应提供打印交易凭证的选择。如ATM终端无法提供

打印选择及ATM终端吞卡时,应设置为默认打印。交易凭证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

ATM终端对吞卡应提供打印交易凭证功能。吞卡后打印的交易凭证应注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等相关字样(凭证具体要求见本章第7节内容)。

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收单机构应及时接收中国银联定期下发的银联卡BIN表和路由表,并自下发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主机系统中卡表信息和路由表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新入网银联卡的正常受理。

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主要内容详见本卷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

6 交易要求

6.1 系统运行要求

收单机构应保证主机系统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

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 小时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国银联,并告知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

因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机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应立即通知中国银联,并与中国银联协商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在受理网点和终端旁张贴告示或通过公众媒体刊登公告。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由于PIN格式错和MAC校验失败,导致POS交易不成功的笔数占本机构受理POS交易总笔数的月平均比例应低于0.05%。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机具布放机构应定期对ATM终端进行维护,保证ATM终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ATM终端因缺钞等原因导致无法受理交易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4小时。

6.4 差错指标要求

收单机构受理的ATM交易,差错调账笔数占ATM交易总笔数的月平均比例应低于0.11%。

收单机构受理的POS交易差错调账笔数占POS交易总笔数的月平均比例应低于0.04%。

6.5 交易支持

6.5.1 应支持的交易

6.5.1.1 ATM类交易

查询、取现。

6.5.1.2 POS类交易

消费、消费撤销;

退货交易;

预授权类交易,包括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

6.5.1.3 固定电话支付终端支持交易

消费、消费撤销;

退货交易。

6.5.1.4其他

付费交易。

6.5.2 可选交易

转账。

6.6 交易币种

银联卡在中国境内受理时,中国银联与收单机构间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在

中国境外受理时中国银联与收单机构间的交易币种为业务受理国家(地区)法定货币或与中国银联约定的其他货币。

6.7 交易限制

收单机构不应区别特定银联卡设置交易限制,中国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境内收单机构设立的ATM终端单笔吐钞上限金额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

币(现存机具吐钞功能确无法满足的除外)。中国境外收单机构不得设立 ATM 终端单笔最高取现限额,所在国家(地区)业务监管机构要求和机具吐钞能力限制的除外。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受理银联卡业务时,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完成消费和预授权交易的卡片进行审验,对审核后认定不符合审卡要求的卡片,应拒绝受理。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受理银联卡时,对于一笔交易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总额应列示在同一张凭证上,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分单处理。当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而发生的一笔交易多卡支付(由成员机构提供余额不足的证明)或者能够证明一张银行卡每次获得的授权均是支付单独购买的一个商品时,均不视为“分单”操作。

6.8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是指跨行交易的发生日期。退货、预授权完成、差错以及争议处理等对原始交易日期的认定皆以交易日期为准。

联机交易日期应以中国银联记录为准;非联机交易或商定货到付款的非面对面交易,交易日期应以签购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单据)所记录的日期为准。6.9 签名审核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受理银联卡时,审核持卡人签名;如发现内容不符、使用文字不符或书写字体差异明显,需进一步核实持卡人身份的,应通过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系。

6.10 交易确认

收单机构应将发卡机构给出的应答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对ATM交易和需输入个人密码的POS交易,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送发卡

机构完成交易验证和应答。

持卡人签名是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对商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确认。

7 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是指银联卡跨行交易时用于记录有效交易的电子数据或纸质凭证。

7.1 电子数据

用于记录每笔交易的电子数据,其内容和格式应遵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0》(2007年4月修订版)。

7.2 交易凭证内容

标准格式凭证的要素栏应采用当地通用文字和英文对照的形式。

A.ATM交易凭证

凭证要素应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检索参考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机构编号、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应答码等。

交易凭证打印的卡号,除被吞卡和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外,应根据当地业务监管机构要求隐去但不限于卡号校验位前4位数字。

B.POS交易凭证

凭证要素应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机构编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等。

交易凭证打印的卡号,除当地业务监管机构有其它要求外,应隐去除银行卡卡号前6位和后4位以外的全部数字(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和预授权交易打印的银行卡卡号除外),隐去的数字以相同位数的同一特殊字符(*或#)代替。

C.手工交易凭证

包括退货手工单、预授权撤销申请单、预授权完成手工单等。

凭证要素见附录A。

7.3 手工交易凭证提交

商户应自交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退货、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等手工交易凭证提交收单机构。

7.4 交易凭证保留

跨行交易纸质凭证和系统交易数据(含成功和不成功交易)应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年,相关数据备份系统或磁盘至少保存最近两年的交易数据。当地法律有更长时限要求的,可相应延长保留时限。

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1.总则 目的 为加强收单及专业化服务特约商户的发展,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在特约商户发展的基本要求、商户业务培训、商户回访、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冻结/解冻、商户撤销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2.特约商户发展 商户发展流程图详见附录6流程图1-1 基本要求 商户发展条件 商户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经营资格; 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证”是指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对于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谨慎发展的商户 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 (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 (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 (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 (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 (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谨慎发展的商户。 4、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禁止发展的商户 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 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附件: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目录 1引言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名词定义 (1) 1.4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 2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 2.1基本要求 (2) 2.2持卡人服务 (2) 2.3交易要求 (3) 2.4风险控制 (3) 3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 3.1基本要求 (3) 3.2业务加入与退出 (4) 3.3终端管理 (5) 3.4服务点管理 (6) 3.5交易要求 (10) 3.6风险控制 (11) 4交易处理 (12) 4.1助农取款交易 (12) 4.2余额查询交易 (13) 5资金清算 (14) 5.1清算原则 (14) 5.2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 5.3清算数据 (14) 5.4资金划拨 (15) 6收益分配标准 (15) 6.1助农取款交易 (15) 6.2余额查询交易 (15) 7差错及争议处理 (15) 7.1差错处理流程 (16) 7.2交易凭证 (16) 7.3差错处理费用 (16) 8附则 (16)

1引言 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明 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 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不得向信用卡(包括贷记 、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 卡和准贷记卡) 1.3 名词定义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 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 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 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助农 取款业务中,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相关资金 清算和差错处理,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布放银联卡受理终端,开展助 农取款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助农取款业务中,收单机构负责服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概述(pdf 21页)

附件2: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 1 概述 1.1 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在非面对面场景下,无卡无密交易相关各方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订购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银联卡订购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信用卡,以及具备CVN2、有效期等要素验证能力的借记卡。 1.3 定义 非面对面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持卡人及商户未在同一地点出现,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沟通实现信息确认,并由其中一方发起完成的交易。 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未亲临商户,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在支付货款时,持卡人仅提供支付卡片信息及身份信息,无需出示卡片、提供交易密码,由商户根据约定金额,按照持卡人提供

的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授权并完成交易支付的业务。 订购消费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向发卡机构确认并获得款项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完成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在已取得的订购预授权交易的有效期内,依据订购预授权交易及持卡人验货签收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完成持卡人交易款项支付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类交易是指订购预授权、订购预授权完成及其关联的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等交易的统称。 订购交易是指订购消费交易以及订购预授权类交易的统称。 收货人是指订购交易中,在交易发起时由持卡人指定的商品收取人或服务受益人。 1.4 业务参与方及相关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并开展订购业务的成员机构。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开展订购支付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交易终端及相关业务处理平台,处理相关交易,并作为商户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订购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职

XX银行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差错业务处理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制定的《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及《XX银行借记卡章程》、《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借记卡业务核算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系指在办理借记卡跨行交易过程中,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终端操作及其他原因,形成各种借记卡差错处理交易,且需要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实行统一归口实施,分层级管理。总行运营管理部的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总行业务处理中心”)作为全行借记卡差错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行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的调账、对账、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的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所辖支行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的审核、资料归集、跟踪落实和监督等工作。支行负责借记卡差错处理业务的受理、账务核实、资料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差错处理遵循“据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借记卡差错处理的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总、分行营业部的借记卡差错处理流程参照支行办理。 第二章交易种类 第七条借记卡跨行交易种类。根据《中国银联业务运作规章》,借记卡主要跨行交易种类包括: (一)余额查询。持卡人通过ATM机等终端渠道进行相关账户余额查询的过程。 (二)取现。持卡人通过ATM机等终端渠道提取现金的过程。 (三)转账。持卡人通过ATM机等终端渠道进行银联卡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过程。 (四)消费。特约商户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POS 终端渠道完成消费者用卡付款的过程。 (五)消费撤销。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通过POS 联机完成的成功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取消的过程。 (六)退货。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七)预授权。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渠道,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八)预授权撤销。特约商户在取得预授权后的有效期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第二卷 《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 业务规则(节选) 第一章——第四章 中国银联 二○○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发卡业务规则 (7) 1概述 (7) 2基本规则 (7)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7) 2.2 卡片规范 (7) 2.3 卡号编码规则 (7) 2.4卡片有效期限 (8) 2.5 磁道使用规则 (8)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8) 2.7 账户管理要求 (8)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8) 2.9 服务代码要求 (9) 2.10 风险控制 (9) 3发卡要求 (9) 3.1 产品类型 (9) 3.2 发卡申请 (9)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10) 3.4 基本服务要求 (10)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10) 3.6 紧急援助服务 (11) 4交易要求 (11) 4.1 基本要求 (11)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11) 4.3 系统成功率 (11) 4.4 吞没卡要求 (12) 4.5 交易风险控制 (12) 4.6 交易支持 (12)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13) 4.8 交易限制 (13) 4.9 交易处理要求 (13) 5交易凭证 (14) 6清算要求 (15) 第二章 收单业务规则 (16) 1概述 (16) 2基本要求 (16) 3交易终端 (16) 3.1 终端要求 (16) 3.2 受理标识 (17) 3.3 ATM终端显示 (17) 3.4 ATM终端打印 (17) 4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17) 5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17) 6交易要求 (17) 6.1 系统运行要求 (17)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18)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18) 6.4 差错指标要求 (18) 6.5 交易支持 (18) 6.6 交易币种 (18) 6.7 交易限制 (19) 6.8 交易日期 (19) 6.9 签名审核 (19) 6.10 交易确认 (19) 7交易凭证 (20) 7.1 电子数据 (20) 7.2 交易凭证内容 (20) 7.3 手工交易凭证提交 (20) 7.4 交易凭证保留 (20) 7.5 流水清单 (21) 8清算要求 (21) 9退货服务 (21) 10客户服务 (22)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23) 1概述 (23) 2基本要求 (23) 3商户发展 (23) 3.1 基本要求 (23) 3.2 发展范围 (23) 3.3 商户资质 (24) 3.4 受理协议 (24) 3.5 商户编码 (24) 4商户服务 (25) 4.1 基本要求 (25) 4.2 商户培训 (25) 4.3 凭证保管和凭证调阅 (26) 4.4 清算服务 (26) 5商户风险控制 (26) 5.1 基本要求 (26) 5.2 管理措施 (26) 6商户退出 (27) 6.1 主动退出 (27) 6.2 强制退出 (27) 6.3 其他原因退出 (28) 7商户档案管理 (28) 7.1 收单机构要求 (28) 7.2 中国银联职责 (28) 第四章 业务处理 (30) 1概述 (30) 2交易种类 (30) 3交易处理 (31) 3.1 查询及取现业务 (31) 3.2 消费 (32)

银联卡订购业务规则(2015年12月版)

(2015年12月) 1 概述 1.1 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在非面对面场景下,无卡无密交易相关各方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订购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银联卡订购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信用卡,以及具备CVN2、有效期等要素验证能力的借记卡(中国境外地区发行的密码借记卡和密码预付卡除外)。 1.3 定义 非面对面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持卡人及商户未在同一地点出现,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沟通实现信息确认,并由其中一方发起完成的交易。 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未亲临商户,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在支付货款时,持卡人仅提供支付卡片信息及身份信息,无需出示卡片、提供交易密码,由商户根据约定金额,按照持卡人提供的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授权并完成交易支付的业务。 订购消费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向发卡机构确认并获得款项

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完成交易是指订购类商户在已取得的订购预授权交易的有效期内,依据订购预授权交易及持卡人验货签收信息,向发卡机构申请完成持卡人交易款项支付的交易。 订购预授权类交易是指订购预授权、订购预授权完成及其关联的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等交易的统称。 订购交易是指订购消费交易以及订购预授权类交易的统称。 收货人是指订购交易中,在交易发起时由持卡人指定的商品收取人或服务受益人。 1.4 业务参与方及相关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并开展订购业务的成员机构。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开展订购支付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交易终端及相关业务处理平台,处理相关交易,并作为商户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订购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职责,并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执行的跨行业务规则,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跨行业务秩序。 2 发卡业务处理 2.1 基本要求 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成员机构必须支持银联信用卡订购交易,具备相应风险控制能力的,可选择支持含CVN2与有效期等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2号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 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 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 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 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 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 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 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 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银行卡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附件4: ⅩⅩ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ⅩⅩ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可通过扣减维护费要求乙方进行补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

目录 总则 (2) 第一编基础管理 (3)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3) 第二章机构职责 (4) 第三章人员管理 (12) 第一节岗位管理 (13) 第二节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16) 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19) 第一章客户管理 (19)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 (20) 第二节账户群管理 (21) 第二章账户管理 (24) 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24) 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 (28) 第三节账户密码管理 (36) 第四节账户信息修改 (38) 第五节账户管理费 (41) 第六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43) 第七节存款的继承 (44) 第三编业务规定 (46)

第一节基本规定 (46) 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 (48) 第三节存取款 (52) 第四节一本通 (56) 第五节个人存款证明 (57) 第六节批量业务管理 (60) 第七节大额交易规定 (62) 第二章入账汇款业务 (64) 第一节基本规定 (64) 第二节预约汇款 (66) 第三节入账汇款特殊业务 (68) 第三章卡业务 (68) 第一节基本规定 (69) 第二节绿卡通业务 (74) 第三节金融IC卡业务 (79) 第四节联名(认同)卡 (83) 第五节吞没卡管理 (84) 第四章跨行业务 (87) 第一节跨行取款 (87) 第二节银联跨行汇款 (88) 第三节人行跨行汇款 (88) 第四节跨行圈存 (92)

第一节各渠道业务 (92) 第二节代收付业务 (94) 第六章特殊业务 (95) 第一节查询 (95) 第二节挂失 (99) 第三节止付 (104) 第四节取消 (106) 第五节冲正 (107) 第六节冻结、扣划 (109) 第七节急付款 (116) 第八节其他特殊业务 (117) 第四编业务数据管理 (120) 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120) 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121) 附则 (122)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银行卡支付业务服务条款

银行卡支付业务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或其他卡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分配及确认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4.“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5.“调单”是指因甲方、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6.“调账”是指乙方对确认长款/短款主动向发卡机构提出的退款/请款请求。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0.“违约金”是指当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以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11.“D+0”是指甲方作为乙方的业务服务方,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交易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处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收单业务。 2.对乙方在使用受理终端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3.负责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受理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甲方为乙方实际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中登记的信息为准。 4.负责将当日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在约定时间内,按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 5.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乙方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终端操作手册、空白签购单和银行卡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 6.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发生日起一年内的对账及电子对账数据服务。乙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可通过甲方设置的账务查询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甲方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办法》、《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接收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调账服务。乙方应填写甲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客户调账表》,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向甲方发出调账申请。乙方应保证其发出的

中国银联跨行分期付款业务发卡机构接入指引

中国银联跨行分期付款业务发卡机构接入指引 目录 1概述 (1) 1.1编写目的 (1) 1.2定义 (1) 1.3适用范围 (1) 2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1) 2.1交易流程 (1) 2.2业务要求 (2) 2.2.1业务开通 (2) 2.2.2分期信息提供 (2) 2.2.3业务定价 (3) 2.2.4资金清算 (3) 2.2.5差错处理与退货 (4) 2.2.6失败交易应答码的填写要求 (5) 3技术方案 (6) 3.1联机报文 (6) 3.2清算文件 (6) 3.3发卡机构系统改造 (10) 4发卡机构接入流程 (10) 4.1角色和职责 (10) 4.2流程图 (11) 4.3流程步骤描述 (11) 4.3.1协议签订阶段 (11) 4.3.2改造与测试阶段 (12) 4.3.3投产与上线阶段 (12) 4.4附件清单 (13) 5处理时限 (13) 6附录 (14) 6.1附录A 《中国银联跨行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 (14) 6.2附录B 《分期付款业务联网联合规范V2.0&V2.1系统改造指南》 (14) 6.3附录C 《银联清算报表RD1002表样》 (14)

1 概述 1.1 编写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跨行分期产品(以下简称“分期产品”)的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发卡机构接入该产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1.2 定义 银联卡跨行分期产品是指持卡人通过POS、互联网、移动支付等受理渠道向发卡机构系统联机获取分期消费交易授权,清算时由发卡机构向商户全额垫付交易资金,持卡人分期向发卡机构偿还消费款项的创新银联卡业务。 1.3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已签署协议,拟接入开展分期业务的中国境内成员机构应履行的事宜。 2 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2.1 交易流程 图1. 分期交易流程 分期交易流程如上图所示,具体如下: ①持卡人申请分期交易。 ②通过POS、MIS或电商平台发起分期交易,上送分期交易请求报文至前置系统。 ③ CUPA(处理直联POS分期交易)、UPOP(处理直联无卡分期交易)或间联收单平台(处理间联分期交易)等前置系统作商户编码检查后,转发请求报文至CUPS。 商户系统或前置系统在分期交易请求报文中添加分期期数、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和商户贴息手续费率等信息。 ●分期期数为必选上送要素。 ●分期付款手续费率仅在商户与发卡机构存在个性化分期全手续费协定的 情况下进行填写,对于适用发卡机构提供的标准分期全手续费率的交易, 该域为空。

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会计核算制度

商业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称银行卡)业务核算工作,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卡是商业银行(下称本行)面向社会发行的符合银联标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第三条本行各营业机构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营业机构和结算部门。 第二章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五条银行卡业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收付单式记账法。 第六条银行卡业务通过存款类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七条银行卡可办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等业

务。 第八条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现金及出纳业务管理办法》。 (二)银行卡卡片的管理,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银行卡每日取现次数和金额必须遵守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的规定。 第七条个人卡存款和单位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 第八条借记卡各类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计息。 第三章会计科目和账簿 第九条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下列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一)表科目 1、资产类 101现金 增设“ATM”尾箱,用于核算ATM的库存现金。 139其他应收款 下设子科目,用于核算银行卡跨行取现本代他应收本金及手续费。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中国银联 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发卡业务规则 (7) 1 概述 (7) 2 基本规则 (7)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7) 2.2 卡片规范 (7) 2.3 卡号编码规则 (7) 2.4卡片有效期限 (8) 2.5 磁道使用规则 (8)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8) 2.7 账户管理要求 (8)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8) 2.9 服务代码要求 (9) 2.10 风险控制 (9) 3 发卡要求 (9) 3.1 产品类型 (9) 3.2 发卡申请 (9)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10) 3.4 基本服务要求 (10)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10) 3.6 紧急援助服务 (11) 4 交易要求 (11) 4.1 基本要求 (11)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11) 4.3 系统成功率 (11) 4.4 吞没卡要求 (12) 4.5 交易风险控制 (12) 4.6 交易支持 (12)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13) 4.8 交易限制 (13) 4.9 交易处理要求 (13) 5 交易凭证 (14) 6 清算要求 (15) 第二章收单业务规则 (16) 1 概述 (16) 2 基本要求 (16) 3 交易终端 (16) 3.1 终端要求 (16) 3.2 受理标识 (17) 3.3 ATM终端显示 (17) 3.4 ATM终端打印 (17) 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17) 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17) 6 交易要求 (17) 6.1 系统运行要求 (17)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18)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18)

《中国联通自助终端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最新)

一、功能描述 自助终端目前提供以下功能: 1、业务宣传和推广 2、业务查询 账单查询、详单查询、积分查询、余额查询等; 3、交费充值 (1)银行卡支付类 银行卡支持本地及异地用户服务,具体功能包括: 用银行卡为手机交费; 用银行卡为固话、宽带、小灵通交费; 用银行卡为手机充值(直充); (2)现金支付类 现金类支付仅支持本地用户相关服务,具体功能包括: 用现金为本地手机交费; 用现金为本地固话、宽带、小灵通交费; (3)用充值卡充值 用充值卡为手机充值; 用充值卡为本地固话、宽带、小灵通充值; 4、购买充值卡 用银行卡购买充值卡; 暂不提供现金购卡服务。 注: (1)、“业务查询”只支持手机业务的查询;固网业务交费时可查询余额,固网业务的详单、账单等暂不支持查询。 (2)、“小灵通交费”目前支持后付费小灵通、省级预付费小灵通的交费,暂不支持本地预付费小灵通的交费,与网上营业厅一致。 (3)“宽带交费、充值”目前只支持与固定电话合帐交费的宽带,交费时输入合帐的固定电话号码。 (4)、以上服务内容以自助终端设备实际提供的为主,系统将根据业务发展不断

增加服务内容。 二、相关规定 1、自助终端交费的业务范围:中国联通的移动业务(包括后付费,部分省的智能预付费)、固定电话业务(包括普通固定电话、ISDN、小灵通、ADSL、宽带业务)。 2、自助终端交费的适用用户:联通在网用户,包括正常或停机等在网状态。 3、用户进行交费无须进行注册和登录。 4、银行卡交费金额由用户自行输入,支持到分。 5、自助终端手机业务交费单笔最低1元、最高交费金额2000元;自助终端固网业务交费单笔最低0.01元,最高交费金额暂无限制。 6、现金交费支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面值人民币纸币。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布放在中国联通自有营业厅,并且直接接入全国集中自助终端业务平台的自助终端设备的运营管理(不包含原有接入本地业务平台及第三方合作业务平台的自助终端设备)。对于部署在自有营业厅内的大堂式自助终端的服务时间与所在营业厅营业时间相同,其中现金业务为8:00~18:00;对于穿墙式自助终端的服务时间为0:00~24:00(银行卡业务服务时间为0:00~23:00,现金业务为8:00~18:00)。 部门职责 营业厅 1、负责营业厅自助终端现金营收款的清点核对、保管及送缴工作; 2、负责对自助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更换打印纸、清洁设备外壳等工作; 3、负责用户对自助终端设备使用的推荐引导工作; 4、负责处理用户在使用自助终端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5、负责收集自助终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并上报地市电子渠道中心。 稽核对账 一、银行卡业务 自助终端上采用银行卡支付的一卡充类业务的稽核对账相关流程参见《中国

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协议(含过渡期及新版费用表)

合同编号: 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协议 甲方(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乙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16楼 双方主体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行卡业务提供收单服务事宜签订本合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声明 第1条本合约双方均具有/或经授权等方式合法取得签约主体资格,以确保签约有效。 第2条本合约双方当事人均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合约内容,同意按照本合约的有关条款办理受理终端安装和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3条本合约双方承诺遵守银行卡受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第1条遵守国家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接受乙方的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业务受理人员须经乙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2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银行卡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3条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4条当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若甲方变更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若甲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变更受理终端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相

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第1部分:销售点终端(POS)安全规范(QCUP 007.1-2011)

Q/CUP 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 第1部分 销售点终端(POS)安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rminal Accepting CUP Cards Part1 Point of Sale terminal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POS终端硬件要求 (3) 5 POS终端软件要求 (5) 6 POS终端安全要求 (5)

前言 本标准对受理银联卡(包括磁条卡和IC卡)终端的硬件和安全做具体规定。本标准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销售点终端安全规范 ——第2部分:银联卡受理信息系统安全规范 ——第3部分:自助终端安全规范 ——第4部分:ATM终端安全规范 ——第5部分:电话支付终端安全规范 ——第6部分:PIN输入设备安全规范 本部分为《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的第1部分。 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主要如下: ——增加非接触IC卡读写模块的硬件要求。 ——增加IC卡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流水存储要求。 ——修改打印字符的要求。 ——修改工作密钥的描述。 本部分由中国银联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银联技术管理部组织制定和修订。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银联技术管理部。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李伟、周皓。

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 第1部分销售点终端(POS)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磁条卡及IC卡销售点终端标准,其中规定了:磁条卡及IC卡特约商户销售点终端的硬件要求、软件要求和安全要求。不涉及终端应用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受理银联标准卡(磁条卡或IC卡)的各种销售点终端设备。 银行卡销售点终端以下简称为POS终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GB/T 4943-1995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T 6833.2~6833.6-1987 电子测量仪器的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 GB/T 9254-198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极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4916-1994 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 15120.1-.5-1994 识别卡记录技术 GB/T 15150-1994 银行卡交换报文规范 GB/T 15150-94 产生报文的银行卡交换报文规范金融交易内容(ISO8583-1987) GB/T 15694.1-1995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编号体系 GB/T 17552-1998 识别卡金融交易卡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2001-01-01实施) JR/T 0001-2009 银行卡POS终端规范 JR/T 0025-2010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Q/CUP 006-2010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1(2010版) Q/CUP 019-2010非接触式读写器接口规范 ANSI X9.8 银行业——个人标识码的管理和安全 ISO 7812-2:1993 识别卡发卡方的标识 ISO 8859 8位单字节编码图形字符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银行卡 bank card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