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下文中我们一起探讨了解吧。

一、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

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综上可知,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法律中明确要求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对自然人还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之后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这样做出的处罚才是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与犯罪认定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行为与犯罪认定 摘要 一、定义 二、必须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三、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四、必须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

一、定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所骗领的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对此有两点不同认识即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五?》中,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无疑是完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有效惩治这类信用卡诈骗犯罪自然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二、必须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包括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甚至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则不属于这里所指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是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这是因为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并将其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诈骗行为除了侵犯财产所有权之外,同时还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从而对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侵害或威胁。而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之类的不是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情形,则不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不能构成此罪。 三、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在现实生活中,骗领信用卡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到银行去骗领信用卡;有的是用真实的身份证,但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或虚假的担保,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取得银行发放的信用卡。那么,是否只要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而又加以使用,就属于上述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呢?有论者持肯定态度,认为这里所说的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弄虚作假,使用伪造的或虚构的身份或资信等证明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的行为”。 但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骗领”仅限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这一种情形,如果是以真实的身份证明,但采取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并用来恶意透支,这虽然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却是另一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即“恶意透支”,而不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之内。 这里所谓的“骗领”,是指在办理申领信用卡的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的信任,从而取得了银行发放的信用卡。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还违规向其发放信用卡,甚至内外勾结编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情形。 表面上看,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不存在受骗的问题,似乎不属于“骗领”信用卡。但是,发放信用卡者是银行,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辨析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辨析 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摘要:集资诈骗作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诈骗对象”和“犯罪数额”几个犯罪构成要件上与其他类似罪予以区分。同时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涉众性,我们应当根据《刑法》中的共犯原理对涉及集资诈骗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共同犯罪 前言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集资诈骗罪往往因涉案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众而引发法律之外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从紧的前提下,集资诈骗罪的处理也伴随其他连锁效应,如金华吴英集资诈骗案,其中牵涉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包括受害人资金的补偿与涉案财产的处理等问题[1]。因此准确判断与认定集资诈骗罪既为我们处理涉众集资案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确立了方向。 一、集资诈骗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部分。实务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属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常常因为局限于调查手段只能以行为人证词为基础,

而行为人的证词又往往会百般辩解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遵循从“主观到主观”的调查思路往往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这里的推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主要有: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实务人员归纳了几种典型的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1)在取得集资款后,通过虚假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义务的;(2)明知没有经营条件或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为继续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或将集资款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在上述认定中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避免仅仅根据客观上行为人难以返还借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正常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涉及到行为人集资而后经营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借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下文中我们一起探讨了解吧。 一、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

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家对话法条竞合司法实践难题

专家对话法条竞合司法实践难题 【原文出处】《检察日报》(京)2006年1214期第③页 问: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法条竞合现象的多发地,而法条竞合的案件是定罪难点,如何才能做到定罪准确、罚当其罪?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从理论上讲,法条竞合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的行为。2.刑事立法对同一个本质上相同的行为设立了数个规制的法条。3.发生了竞合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形式上的数罪。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处理法条竞合应当采取以下几个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它本身又包含了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第二种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竟合。2.新法优于旧法。这里说新法优于旧法是指新法和旧法同时都还有效。3.重刑法优于轻刑法。 在处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条竞合的时候,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要适用重刑法优于轻刑法的原则。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于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比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要轻。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虽然能够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但是可能出现在同等条件下的行为人处罚不公正的问题。这就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有必要考虑适用处刑较重的刑法规定。比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就反映了在适用法条竞合的有关原则处理犯罪问题的时候,有必要选择重刑法优于轻刑法的原则这样一种立法意图。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如果把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内涵想象成一个圆圈,那么这两个法律规范或者说这两个圆圈之间的逻辑关系,就竞合而言基本是两种关系。第一种就是大圆圈里边包含着一个小圆圈;第二种是两个圆圈之间有交叉,我认为,第一个情形就是包容的竞合,第二种情形属于交叉的竞合,因为两者在内容上互有重叠,但并不完全重合。 我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属于包容竞合,就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先适用小圆圈的法律;如果属于交叉竞合,我认为应该重法优于轻法,看哪个圆圈的法律或者说哪个法律规范的法定刑重就定哪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八个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从罪名上来看的确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为所有这八种特定伪劣产品都是包含在伪劣产品的总称里。但是要给它定罪的时候,从构成要件的定罪标准、起刑的标准上来看,他们之间实际上是两个圆圈交叉的竞合。 举一个例子,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以销售金额来认定的,它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在其他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农药、兽药这八种特定商品的种类里头,它的定罪标准就不是以销售金额,而主要是以结果犯、危险犯来认定。我们可以把危险犯区分为抽象的危险和具体的危险,比如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一个抽象的危险犯,其他生产假药就是具体的危险犯。这个定罪的标准跟销售金额就完全是两回事。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特定的八种伪劣产品就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它的销售金额达到了,但它没有任何危险或者没有造成任何的结果,所以它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情况是销售金额没达到,但它出现结果了或者出现了某种危险,所以它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但它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有一种情况,它的销售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数额,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危险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结果,那么这种情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 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 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 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 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 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 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 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 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2020年(金融保险)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保证保险 纠纷案案情介绍: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为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

论诈骗罪

论诈骗罪 【内容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论述诈骗罪首先须了解本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本罪的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最后是本罪的处罚,就此发表以下观点。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构成要件处罚立法。 ?引言;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现状。 ?1、诈骗犯罪的成因。 ?2、我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二)诈骗罪的立法。

?1、外国关于诈骗罪的立法。 ?2、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的主体。 ?2、诈骗罪的客体。 (1)我国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客体的观点。?(3)诈骗罪对象的范围。 ?3、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4、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欺骗行为。 ?(2)对方的认识错误。 ?(3)交付(处分)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四)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五)诈骗罪与相关诈骗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六)诈骗罪与其他具有欺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七)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四、诈骗罪的三个法定刑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总结】: 【参考文献】:

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立文夏汉清发布时间:2003-06-11 16:17:41 转自https://www.360docs.net/doc/255734387.html,/public/detail.php?id=4530谢谢!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对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违法获得贷款,其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上的心理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起支配作用。一般而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既要审查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

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又要审查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提出明确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依据上述规定,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 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相当普遍,

金融诈骗罪浅析(一)

金融诈骗罪浅析(一) 提要: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笔者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司法界线、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主题词:论金融诈骗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行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银行机构已由原来的“钱库”职能,逐步转化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各种金融、信贷、证券机构应运而生。过去主要的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整的职能,已逐步由金融机构来承担。然而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本文就金融诈骗罪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切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界定为犯罪,首先是因为严重的危害了社会。金融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坏,对我国市场经济来说,无疑等于釜底抽薪。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会从根本上被动摇,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付之东流。(2)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备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在严重的上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具体到金融诈骗罪,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3)应受刑事处罚性。犯罪与刑罚具有必然的联系,刑法法规对于犯罪的调整手段即刑事处罚。同对待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将依法适用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3)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金融诈骗也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金融诈骗罪的主体。金容诈骗罪的主体较一般犯罪的主体要复杂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金融诈骗罪都是有一般主体构成,例如贷款、集资诈骗罪等。任何自然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这类犯罪。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集资诈骗罪争议

集资诈骗罪 郝云龙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 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 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 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 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 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 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一)学界的争议 目前,理论罪一致认为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但在其具体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的问题上,则存在争议,学界观点如下: 观点一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而且又侵犯了他 人的合法财产权”。观点二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融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观点三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是国家正常的金 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观点四认为:“金融诈骗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关系, 更主要的是骗取了银行信用,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观点五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观点评析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大小可分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按 刑法理论,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法益;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 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再进行划分,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凡是某一犯罪只侵害一 个法益的,属于简单客体,侵害两个上以上法益的,属于复杂客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 罪共同侵害的法益,即某一类犯罪共同归属性,犯罪同类客体概括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在编排体上列,便是根据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典分则的体系;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和。掌握了我国刑法学通说关于犯罪客体分类的理论,可以较为容易地对 上述观点进行评析。 观点二、三、四、五的共同点。除观点一外,四种观点共同之处在于均准确地指出了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并进一步揭示了集资诈骗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我国刑法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上述观点的区别。上述五观点,观点二、三、五均将我国刑法保护的集资诈骗罪侵害 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置于同等位次,未能进一步对直接客体再进行划分,也不符合立法原意;而观点四,则进一步对复杂客体进行了区分,将其分为主要客体和次 要客体,并明确提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才是财产所有 权关系。 笔者比较认同观点四,理由如下: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第2011年第6期 【摘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9)年、948件(2010年),分别上升32.02%、61.29%、71.76%、45.62%。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犯罪数额的增长及金融部门金融管理及金融活动的创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加以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往往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即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具体来说,持卡人透支的原始钱款即为本金,在透支期间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归还,还需要支付滞纳金。恶意透支的数额究竟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在持卡人归还了部分钱款的情况下,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如何确定,均存在疑问。实务中,有些银行允许持卡人归还透支款的一部分作为最低还款额,且只对最低还款额进行催收,那么恶意透支数额究竟应当以最低还款额计算还是以透支总额计算?有些银行还允许持卡人对透支数额分期付款,对于已经透支但分期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数额部分是否计入恶意透支数额?这些问题亦均存在争议,需要我们仔细研究。 (一)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本金和其他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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