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前言

很长时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它们大多年代久远,找不到明确具体的作者,被人们认为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而无需取得许可,无需支付使用费。一些发达国家把他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当作公共领域的东西开发利用、牟取暴利,歪曲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极大地伤害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感情。

近年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加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他们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很多国家都有许多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但大多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内寻求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各种文化之间交流融合,竞争、碰撞越来越激烈,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有被滥用的趋势。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

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目录

摘要 (1)

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 (1)

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1)

1.1.1国家立法 (2)

1.1.2地方性法规 (3)

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 (3)

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4)

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4)

2.1.1发展中国家 (4)

2.1.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5)

2.1.3发达国家 (6)

2.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6)

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 (7)

3.1.概念 (7)

3.2.权利主体 (8)

3.3.权利客体 (9)

3.4.权利内容 (10)

3.4.1精神权利 (10)

3.4.2经济权利 (10)

3.5.保护期限 (11)

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11)

4.1.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提供保护 (11)

4.2.利用现有的公法进行保护 (12)

4.3.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 (12)

结语 (13)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尽管发展中国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是这种努力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尚未形成。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和缺陷入手,结合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进而提出我国应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体系。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

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最早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进行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挖掘、整理和汇编工作,改革开放后,进一部加快了步伐。[1] 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2]文化部于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已正式启动。这次抢救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还将大批搜集和收藏中国民俗代表性实物,这次对民间文化进行国家级抢救、普查和整理的巨大工程,填补了历史空白。在保存和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目前,许多省市已经开启了这项工程,例如陕西、山西、河南、宁波等。[3]

但是,在法治国家里要想使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与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创群体与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国家的政策和措施获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真正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并逐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1.1国家立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1990年9月7日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立法是采取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94年至1995年,国家版权局、文化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组成课题组、研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于1995年11月15日草拟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讨论》(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1998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文化部也将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01年10月27修改的《著作权法》保留了原来的第6条,作为与新的《著作权法》配套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重新启动。2001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国际研讨会”。2002年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全国人大又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4]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较早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5年7月4日至8日,我国在苏州举行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 2007年,国务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为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008年1月文化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5]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这部法律在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将发挥重大作用。

1.1.2地方性法规

相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而言,我国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走在前面的。云南省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条例共七章四十条,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容、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6]此后,贵州省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7]

此外,2001年3月10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制定的《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6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制定的《安徽省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制定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形成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8]

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

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法律保护模式的不合理:一直以来,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都是靠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提供保护。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无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充分的保护。即便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进行保护,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法等。甚至我们还可以引进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政府这一公共资源。但都是权宜之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归根结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合理。

第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尽管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有公力和私力方面的保护,可是目前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很多看似可以套用众多法律法规的保护,却因为边缘效应,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处于保护的边缘、保护的真空状态。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又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可是由于二者保护体系不完善使得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第三,立法保护内容单一: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

对诸如社会风俗、宗教仪式等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进行保护。有些地方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个开放的体系,采用列举保护名录的办法进行保护,但这些法律对列举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只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冰山之一角,存在立法保护内容单一的缺陷。

第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虽然《著作权法》已经实施10多年,但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例仍然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侵权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由于法律保护不利,侵权现象仍大量存在。滥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群体或民族感情的事件频频发生。如美国卡通片《花木兰》就取材于我国古代民间文学《木兰辞》,我国《三国演义》的故事被日本滥用等。上述事实表明,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第五,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提供保护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毕竟不能代替全国性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例或者法律,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进一步讲,即便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这一层面,且保护的对象有限,只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某一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将大打折扣。

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早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主张,要求建立一种特殊制度,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正当利用,尤其是针对外国利用本国民间文学艺术获利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这些举措逐渐引起国际方面的关注,在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亦有所反映。然而,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尚未形成。

2.1.1发展中国家

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通过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1966年2月,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继突尼斯之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

学艺术,这些国家包括: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68年)、智利(1970年)、摩洛哥(1970年)、阿尔及利亚(1973年)、塞内加尔(1973年)、肯尼亚(1975年)、马里(1977年)、布隆迪(1978年)、海牙海岸(即今布基纳法索)(1978年)、几内亚(1980年)等。[9]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这一规定至今仍未出台,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指明了方向。

2.1.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努力下,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

《伯尔尼公约》于1971年修订文本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其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均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自7 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列为议题,并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1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关注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196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一些非洲国家的提议,主办了第一次国际会议,讨论了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关的法律问题,会议形成的协定被后来的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所吸收。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列为研究议题,并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一个统一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标准。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随后,WIPO 于2001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在2004年11月召开的第7次会议上,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表达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原则草案”和“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原则草案”,为尽快达成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条约奠定了基础。[11]

2.1.3发达国家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初具雏形,我们也应看到,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除英国和澳大利亚外,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其进行保护。[12]例如,美国联邦制定法为美国印第安人的有形财产提供了一些保护,然而,却不保护无形的文化财产。并且,美国似乎也不大可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2.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l)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突尼斯为代表,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版权保护,指定专门部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进行许可收费;有的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采取了“公有领域作品使用付费制度”。除此之外,邻接权保护也曾被视为可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一种选择。

(2)国家指定资助保护模式。以韩国、日本为代表,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并指定保持者进行传承;一些欧美国家通过基金方式资助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弘扬。(3)国家设立专门场馆保护模式,如北欧、加拿大等国家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家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术。(4)制定保护专项艺术的法规,如阿根廷专门制定保护探戈的法规。[13]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到底应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其中的一种,也可以综合利用。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模式当中,第一种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最为普遍。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保护模式中较为成熟的一种,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很多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建立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主客体之间存在深刻的联系。正因为有这层内在联系,才使得在没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时,适用知识产权法,为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特殊的客体。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款。由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一些国家之所以在版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实这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且这些选择只能是在没有找到根本解决办法之前的一种变通措施。[14]

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多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但是保护现

状不尽如人意。民间文学艺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要求突破传统知识产权原则,去寻找一种新的保护模式。我国有学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必然走一条道路,那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反不正当竞争”综合保护模式。他还认为“特别权利”机制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15]也有学者认为无论“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特设法定权利”还是“知识产权法十特别法”的保护模式都不可取。一方面不放弃用知识产权法(甚至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无法提供保护的时候,用特别法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看起来考虑得很全面,实际上容易引起人们的困惑和混淆。最好的保护模式就是用类似于知识产权法的特别法来(可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此特别法不应成为《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下位法,而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16]

笔者以为,上述各种法律保护模式都各有其道理。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其独有的特殊性,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可能效果会较差,而应该综合应用各种法律保护模式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目前,在我国究竟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同时,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进行全面的保护。

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

3.1.概念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就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来看,在概念及其外延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7]1982年两组织又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示范条款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或者反映该群体的传统艺术发展方向的个体

所创作、保持和发展的,并构成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要素的作品。[18] 在我国,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某个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该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其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的传统思想和信息。

3.2.权利主体

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国际共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是各持己见,众说纷纭。目前国内外立法和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或多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第一,国家:在各国立法中,大多将国家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如安哥拉1990年3月《作者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不明的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属于国家,国家通过文化大臣行使该权利;[19]多哥的1991年6月的《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20]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由国家代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地人们来行使权利;[21]特别是采纳1976年《突尼斯示范法》和1982年《示范条款》的国家都将有关权利交给国家或者由国家依法设立的有关机关所有,或者至少由国家或者这些机关来管理和实施。在这种方式中,通过授权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得到的收益也都用于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社会福利和与文化有关的项目中。[22]从以上诸多立法者和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是国家,多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他们往往受制于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从而不得以的向国家“求救”。

第二,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这种观点是指在法律中规定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由创造这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群体所有,例如1997年菲律宾的有关法律,2000年巴拿马的有关法律,1982年的《示范条款》等都是这样的规定,尤其是1990年的《美国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将印第安部落、印第安艺术和工艺组织以及印第安的个人确定为权利的主体。2002年的《太平洋区域框架》也将传统文化权利赋予给“传统的所有者”。[23]审理我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认为,“民歌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财富,其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著作权。一个民族世代的民间曲调是民间文学的组成部分,也是该民族每个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财富。它不归属于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个人的权益有关。一个民族中的每个群体和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

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在这里也没有参与创作活动,因此主体只能是居民团体或民族。”[24]持此类观点的立法者和学者可能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第三,国家民族双层或多层主体:这种观点主要体现在我国,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应归国家或相关民族的有关机构”;[25]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26]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是多层次的,可为个人、群体、地方政府,也可为无权利主体”。[27]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作为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固有群体,这一方面可以通过申报登记程序来完成,固有群体通过申报过程加以明确并且公示给公众;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明确,例如在赫哲族乡诉郭颂有关《乌苏里船歌》注明来源一案中,原告就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来确认赫哲族乡是该作品的固有群体或者有权代表。[28]

其次,作为例外,国家对其他难以确定固有群体或者这些固有群体无法行使权利的作品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一方面是有些作品的群体无法准确确定,但是又属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应该由国家来所有或者管理,例如我国的“端午节”文化,就无法确定是中华民族中的哪一个具体群体所特有,这样的作品应该属于这一种类;另一方面是能够确定固有群体,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这些固有群体难以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他们的传统文化,例如湖南的“江永女书”,[29] “刀朗”音乐,以及只有5800人口的独龙族的“独龙毯”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保护和开发的义务。

另外,不管何种保护机制,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固有群体应该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这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30]

3.3.权利客体

要清楚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就是要明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持下的专家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保护条约草案》规定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讲述、民间诗歌未编撰成书、民间谜语未记录下来的、民歌、民间舞蹈未以乐谱、舞谱记录下来的、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当然还包括有形的民间绘画、刺绣、雕刻、建筑艺术等。”[31] 1982

年的《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谜语;第二类音乐表现形式,如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2]

总结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再结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应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②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③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④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⑤其他表现形式。

3.4.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哪些权利内容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权利内容的多少,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流传,过低的保护水平同样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因此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毋庸置疑的。笔者以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应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

3.4.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

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

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3.4.2经济权利

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做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33]由此可见,群

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甚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5.保护期限

我国法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期限没有什么分歧。一般都认为应该提供无期限的保护。也正因为如此,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第29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鉴于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采取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注重公益和私权利的协调,借用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制度等并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以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目的。

4.1.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提供保护

第一,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对象作品相比,确有其特殊之处。《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确有力不从心之处,但其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可否定的。尤其是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规定,我们更有理由需要利用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力所能及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智力成果,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许多类似之处。《著作权法》中的许可制度都可以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和相关人。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各项经济权利(如演绎权、复制权、表演权或传播权)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同时,著作权法当中的邻接权制度也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利人。

第二,利用商标法进行保护:主张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学者很多。有的学者主张,商标法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主要借鉴其中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34]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即来源群落对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运用。[35]上述观点其实是从不同方面说明同一个问题。商标是

用来在经营活动中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线条、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的可视性标记。对某些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商标注册,用来表明该民间文学艺术来源该特定群体、地域,是区别于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尊重其本身及来源群体的有效手段。无疑对商品与服务系真正来自某来源社会群体且具有特定品质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更强的保障力。

第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正当竞争又称不正当的商业惯例,是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从事商业竞争的统称。[3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实守信法律原则所实施的竞争行为。诚实信用是法律调整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经营者的商品竞争关系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它是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试金石。而在商业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时,就必须充分贯彻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假冒抄袭现象、虚假标注作品来源或未以适当方式注明该民间文学艺术所出自社会群体、来源群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尽量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有力的打击和法律制裁。

4.2.利用现有的公法进行保护

《保护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属于公法的范畴。通过国家支配公共资源、维护、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发展和繁荣。在我国统一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我们积极鼓励地方出台相应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这些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但其所起到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当前,我们需要是用好现有的公法资源。

4.3.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

现有的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捉襟见肘,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显得尤为必要且迫切。笔者认为此部法律应首先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制度,划清受保护的客体范围和种类,然后再规定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组织的成立事项和利益分配问题,从而形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综合保护体系。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 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内容上的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

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 危浪平 编者按

与其他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主体复杂性、时间延续性等特点,很难对其进行统一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世界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对这一特殊艺术形式的保护尚缺乏明确规定,相关作品权属纠纷不断涌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世界视野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制定当中。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机制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又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应在具备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现实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步伐加快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doc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TCES/EoFs)是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赖以彰显其个性的最重要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遗憾的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都存在着关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争议,遑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了。其中,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

国家的立法,而且关涉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入手,提出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分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几个十分相似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几个概念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文件或场合出现,各有所指。“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出现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中。《突尼斯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①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指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包含着“民间文学”这一特定要素的一种作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突尼斯示范法》将其归入版权范畴内进行保护。1977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以下简称班吉协定)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界定。其附件7第4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技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这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最为宽泛的规范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结合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包括:非洲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做法,得出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建议:确定权利主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

民间文学的艺术特征

浅谈《巧女故事》的艺术魅力 【摘要】:德国作家马克斯?韦伯说:“科学的研究领域不以“事物 ..”的“实际”联 系为依据,而是以“问题 ..”的“思想 ..”联系为依据。凡在以新方法探索新问题并且揭示意义重大的新观点的真理借此而被发现的地方,一门新的“科学”就形成了。” [1](p19)而我则认为民间文学就是这样一门新的“科学”,民间故事是广大民众创作并传承的反映人类社会生活以及民众理想愿望的口头文学作品。在我国民间,各地民众对讲述民间故事有各种称呼,如“讲瞎话”、“讲古”、“讲经”、“说白话”、“摆龙门阵”等等,那么现在我就浅谈一下《巧女故事》艺术魅力的理解。 【关键词】:故事情节;丰富想象;情节程式化;艺术魅力;叙事艺术 在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宝库中,巧女的故事是封建社会劳动人民的创作。早在晋人裴启所撰的《语林》中,已经记录了两则巧妇能言善辩而压倒文人的故事(原书已佚,见《北堂书钞》卷一三七、《艺文类聚》卷二十五引)。从巧女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间故事的无穷的艺术魅力。 《巧女故事》体现我国民间故事非凡艺术魅力有哪些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传奇的故事情节 (一)、从故事情节来看,《巧女故事》讲的是一个名叫张古老的老头儿为自己第四个儿子找媳妇的故事,故事一开头指明了张古老其他三个儿子跟儿媳都不大灵活,随后就说张古老想要找一个聪明的姑娘做四媳妇来帮自己管理家事。于是他就想了个巧妙的法子让三个儿媳回娘家探亲,告诉她们说:“大媳妇住三五天,二媳妇住七八天,三媳妇住十五天。三个人要一同去一同回来。”[2](p476)要三个媳妇带东西孝敬他,他说:“大媳妇替我带一只红心萝卜回来;二媳妇替我带一只纸包火回来;三媳妇替我带一只没有脚的团鱼回来。”[2](p476)三个媳妇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可是后来才发现她们没法做到公公要求的事就大哭起来,正好遇到巧女就把张老古要的东西告诉了他那三个媳妇,结果到他的三个媳妇返家时,真的带回了他想要的东西,并且是一块回来的。张老古就纳闷他的媳妇们没那么聪明怎么会知道她想要的呢,于是就问他的三个媳妇知道真相后,就这样把巧女说给了四儿子。 就上述的故事情节而言则充满着很大的偶然性、传奇性和戏剧性,新巧奇妙。俗话说“无巧不成书”,而这句话里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民间故事的奇巧就在巧女故事中得以体现,就在张老古三个儿媳妇遇到困难而无计可施时,碰巧就遇到巧女从此经过,便是故事得到进步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瑰宝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丰富性、时代性、特色性根植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生活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伴随着文化产业的崛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特有的优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然而,21世纪以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全球强势文化的压制和摧残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全球化、公占化、商品化,严重的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迫在眉睫。从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当从其立法尝试和实施现状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和意义入手,综合研究和对比了国内外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方式,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尝试和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与完善策略,从现行法律完善和特别法构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和原则、范围和内容、归属和继承、设计与维护,希望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从而更好的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昌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完善

Abstract Chinese culture, has a long history, profound,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treasures, with its richness, times, characteristic roots with Chinese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life, has a strong vitality.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by its unique advantage has created a huge economic and social value. Since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the legal disputes about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under the suppression and destruction of strong global cultur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by globalization, and accounted f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iversity and richnes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the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s immin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in China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ur country's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restrict, when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to try and implemen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still has certain problem,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comprehensive study and contras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at home and abroad experience and mod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alyzed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to try and protect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us put forward the our country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from the current law and special law to build two aspects,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and inheritance, scope and content, design and maintenance, to the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intenance vb.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ultural industry and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前言 很长时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它们大多年代久远,找不到明确具体的作者,被人们认为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而无需取得许可,无需支付使用费。一些发达国家把他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当作公共领域的东西开发利用、牟取暴利,歪曲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极大地伤害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感情。 近年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加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他们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很多国家都有许多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但大多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内寻求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各种文化之间交流融合,竞争、碰撞越来越激烈,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有被滥用的趋势。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

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目录 摘要 (1) 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 (1) 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1) 1.1.1国家立法 (2) 1.1.2地方性法规 (3) 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 (3) 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4) 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4) 2.1.1发展中国家 (4) 2.1.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5) 2.1.3发达国家 (6) 2.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6) 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 (7) 3.1.概念 (7) 3.2.权利主体 (8) 3.3.权利客体 (9) 3.4.权利内容 (10) 3.4.1精神权利 (10) 3.4.2经济权利 (10) 3.5.保护期限 (11) 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11) 4.1.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提供保护 (11) 4.2.利用现有的公法进行保护 (12) 4.3.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 (12) 结语 (13)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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