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

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办[2008]36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08〕3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 目录 前言 1 差不多职责 2 归档要求 2.1质量要求 2.2组卷方法 2.3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2.4卷内目录的编制要求: 2.5案卷封面的编写要求: 2.6卷内备考表的编写要求: 3工程档案预验收及档案移交方法 4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带*号的为短期保存,单独装订) 4.1房屋建筑工程 4.1.1工程预备时期文件 4.1.2建筑工程场地资料

4.1.3监理文件 4.1.4施工综合治理文件 4.1.5施工文件 4.1. 5.1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5.1.1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 4.1. 5.1.1.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 4.1. 5.1.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1.1.3检验与检测报告 4.1. 5.1.1.4施工记录 4.1. 5.1.1.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1.2地下结构工程 4.1. 5.1.2.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同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见4.1.5.1.1.1) 4.1. 5.1.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1.2.3检验和检测报告 4.1. 5.1.2.4施工记录

4.1. 5.1.2.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2主体结构工程 4.1. 5.2.1钢筋混凝土工程 4.1. 5.2.1.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4.1. 5.2.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见4.1.5.1.2.2) 4.1. 5.2.1.3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见4.1.5.1.2.3) 4.1. 5.2.1.4施工记录 4.1. 5.2.1.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4.1.5.1.2.5混凝土结构工程部分) 4.1. 5.2.2钢结构工程 4.1. 5.2.2.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4.1. 5.2.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2.2.3检验和检测报告 4.1. 5.2.2.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2.3砌体结构工程 4.1. 5.2.3.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 (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 (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 (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 (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昆明市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方法及要求

昆明市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方法及要求 [收编人:修改时间: 2009-11-17] 一、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指在城市基本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载体 材料记录的文件材料、竣工图、表和工程声像档案等。具体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综合管线竣工测量档案、声像档案。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文字部分和竣工图部分。 1、文字部分:包括项目报批文件、设计技术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等。 (1)按昆城档字(2001)第45号文件《关于统一使用昆明市工程竣工档案标准化卷内目录的通知》所列标准目录收集。标准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或文件, 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编目。 (2)组卷以单体幢号为单位。 (3)标准目录中有“△”一栏为每卷案卷题名,案卷题名下所列文件为本卷应 收集归档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4)涉外工程除标准目录中所列内容外,还应收集合作文件、章程;谈判、协议、议定书;谈判记录;谈判过程由外商提交的材料;出国考察收集的材 料;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图纸;技术问题的来往信涵、电报、传真文本; 国外设备贮存及运输文件;设备开箱记录、商检及索赔;国外设备的防腐、 保护措施文件等。 (5)文件按顺序收集排列好后,用铅笔在右下角编上页码,单面有字单面编,双面有字双面编(背面编在左下角),没有字的不编号。每卷编号从1 开始,按流水号编写。 (6)编好号后将文件起、止页码填入标准目录中相应位置,标准目录中所列文件如本工程确未生产的可空出,不影响下一文件的编号。 (7)若干幢号的共同文件可统一组在某一幢号中,在备注栏中注明“含XX”幢, 或单独组成综合卷。 (8)每卷厚度不超过4cm,当按标准目录组卷过厚时,可有机分为若干分册,在案卷题名中注明第几分册,每册编号仍从1开始。 (9)标准目录中“大中型建筑”与“小型建筑”按建筑工程专业的多少、形成资料的多少划分,同一建筑工程可同时套用两种类型的目录(例如:立项报批文件、桩基文件套用“小型建筑”目录,电梯、监理文件套用“大中 型建筑”目录)。 (10)标准目录应灵活运用,尽量套用。特殊文件、工艺不能套用标准目录的, 可考虑单独立卷,另行编制目录。 2、竣工图 竣工图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中按照所完成的实物所绘制的一种归档保存的“定型”图样。包括建筑、结构、水、电、通风、暖气、燃气、消防、装饰、电 梯等专业的竣工图。 (1)编制竣工图有三种方法,第一种:凡按图纸施工,无修改变动的(一般只对某几张图纸而言),在新的施工蓝图上加盖竣工图章,由负责责任的有关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即可作为竣工图。第二种: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能清楚、准确地反映工程现状,图面清晰

竣工资料管理办法.docx

竣工资料管理办法 编号: GDOPS-QAQC-P2-003版本号:0 所属体系:营运管理 编写部门:营运部 生效日期: 20xx 年 xx 月 xx 日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资料编制管理工作,加强竣工资料编制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营运更新改造项目,所有参予营运更新改造项目的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按本管理办法作好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 3编制依据 3.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28-2002。3.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3.3《电子文件光盘储存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 3.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3.5《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Y/4208——2008。 3.6《广东LNG接收站竣工文件的交付规定》。 4职责分工 4.1质量组文控员职责

4.1.1严格执行国家、公司关于竣工资料档案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严格按 照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4.1.2负责施工记录的规范、完整。 4.1.3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组卷,移交公司DCC和档案馆4.1.4协助项目专项验收,如消防、压力管道/ 压力容器、防雷、节能、竣工资料验收,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4.1.5协助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及 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工作。 4.1.6协助营运项目竣工表格的审定和备案。 4.1.7参与营运部维修组组织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4.1.8参与开工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活动。 4.2施工承包商职责 4.2.1施工承包商采购(以下简称自购)的原材料、备件技术文件,由承包 商按照《竣工资料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组卷。 4.2.2每一批自购原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报验,原材料设备的技术 文件必须齐全、实物与设计要求和所附技术文件一致,及时填写“合格证、质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 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交办发(2007)436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登记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采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定期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种,分别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段交通工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 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应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审批、计划工期及进度情况,组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交通部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在交通部档案馆统一规划和组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第九条凡登记项目中属于国家档案局登记范围的,由交通部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转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

档案 编制要求及管理办法

档案资料编制要求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证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后期竣工资料的返工,结合《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移交细则》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声像档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资料编制要求及管理办法。 一、纸质文件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与轨道交通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归档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盖章规范,图章完整清晰,负有责任的各方签署手续完备(签名、盖章)。 1.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签字一栏必须是投标技术负责人及持证质检员签字,若有人员变更,则以变更通知下发之日起的相关文件由变更确认的人员签字。 2.盖章:必须是中标单位公章。 (四)归档文件中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用字规范,采用国家颁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图表的绘制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的规定。 (五)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宜为A4 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六)竣工文件材料使用的纸张、照片、光盘等记录材料和载体材料必须质量优良,耐久性强。

(七)归档的竣工图必须为新蓝图。 (八)对破损的文件、图纸应进行托裱,使用无粮浆糊,不得使用胶纸带粘贴。 (九)工程文件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中性笔,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 二、归档文件字体与页边距要求 (一)归档文件字体、字号要求 (二)表格页边距要求 纵向左边距、横向上边距必须保证2.5cm的装订线,其它三边尽量满足要求。(表格页边距已经调整好) (三)签名 必须由本人签名,签名字迹必须工整、清晰,不可艺术话。 三、工程变更依据性文件质量要求 (一)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所有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竣工资料管理办法

竣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竣工资料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和科研成果的总结,是质量终身制可追溯的文字体现。竣工资料对工程以后的管理运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立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竣工资料完整、准确、系统,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资料是指从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五条本办法与建设单位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按建设单位要求整理,上交公司的竣工文件必须符合《竣工文件归档管理办法》所列内容。 第二章竣工资料编制管理依据{ TC "1.2 竣工资料编制管理依据" \f C \l "2" }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第九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第十条《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 第十一条《中交路桥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收集归档办法》(编号:ZJLQ/XM-办03-2012); 第十二条《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第十四条其他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及规程。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2010年5月执行)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总工程师为主管领导,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各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指导和监督审核,公司档案室负责竣工文件的接收与归档。 第十七条对于自营项目,项目经理及总工为责任领导,项目质检(技术)部门为竣工资料的责任编制部门,项目其它各部门应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于协作项目,公司派驻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竣工资料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本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成立竣工资料编制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并将小组成员名单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料员,负责项目的工程施工文件及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直至形成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上交相关单位,确保竣工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二十条竣工资料编制小组负责人组织人员,按照业主要求及本办法组织编制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与公司档案室联系归档事宜。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一定的培训和学习,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竣工资料编制管理总体要求{ TC "1.4 编制管理总要求" \f C \l "2" }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档案是该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今后工程的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同时参考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最终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到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科研试验、计算、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施工、设计、监理、科研、试验、建设等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并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

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铁路局竣工档案编制细则(DOC 44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竣工档案,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铁道部办档[2002]8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个方面的质量状况,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依据。从广义上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也是工程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控制资料是从庞杂的工程技术资料中筛选出来的,直接关系和说明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技术资料,能够反映施工结果是否满足了设计所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各参建单位均需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为了确保竣工资料与工程同步、规范齐全,实现一次交验合格的目标。 第三条各子系统项目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岗位职责范围,作为施工全过程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参建单位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汇总和移

交工作。 第二章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一、竣工档案(施工单位编制)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工程照片、电子档案。 铁路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分为:一是文本文件;二是CAD图样文件;三是各类表格文件。 二、CAD图样文件的内容: 1、电力全线线路平面、纵断面布置竣工图。 2、四电站场平面竣工图。 3、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和变电所平面布置图。 4、铁路征地、青苗补偿等竣工资料。 三、表格文件 1、全线建交表诸表(建交表一律加盖联合体公章) 2、信号联锁试验记录。 3、接触网冷滑试验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文件的内容: 1、开工报告。 2、施工小结。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最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

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所有材料合格证及小的质保书都要贴在A4纸上,并盖项目章。 8、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用蓝晒图归档的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9、所用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尺寸为:50㎜×80㎜。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蓝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 三、整理原则和方法 1、要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规律,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要反映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具有成套性。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整理归档。 3、确定归档材料的“件”,一般以每份材料为一件,按照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步骤进行。 4、归档文件的“件”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

档案验收实施方案

东古城煤业档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档案工作是企业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提高我矿各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矿档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煤矿建设工作特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管理和利用,加速档案信息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目标任务:按分步进行、逐步完善的原则,扎实开展档案验收工作,为申报档案验收做准备,使我矿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档案验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王长云 常务副组长:周锁元 副组长:闫永兴张雨李俊怀李春茂张文峰成员:刘勇邢海军王浩鹏褚宁刚朱波赵德印马太和王常利 李忠许升冯宗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勇兼任,成员具体负责各相关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的把关及推动。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要求,以达到验收条件为标准搞好档案室建设和管理。 (一)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由

综合办总负责,矿属其他单位配合工作,即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有项目文件的形成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加强硬件建设。按规范设置以档案部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管理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收集管理组织,同时配备完善所需设备设施包括需购置档案密集柜、配备计算机(带DVD刻录机功能)、专业扫描仪、档案管理软件、吸尘器、灭火器、温湿度计等。 (三)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对收集的档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归档文件形成自量和完整、准确情况负责。 (四)做好各类档案归档入库工作。在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后,严格按照分类项目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入库。 (五)建立和完善档案建设的各类制度及簿册。制定、完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92]8号国家档案局颁发)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

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 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 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细则

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细则 1.总则 为了加强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的竣工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移交,使其在工程建设、设备试运行以及试生产运行、维修和技术改造中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有关国家、行业的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竣工材料的编制范围,编制责任单位、编制要求、以及验收和移交等相关问题,以求工程竣工材料最终符合达标有关要求。 2.依据性文件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修订本)》(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总文档[2002]29号 《达标投产实施细则》—2012年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GB/T 50328-2001)主要用于移交城建档案作参考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电力部电建[1996]666号(修订本)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本)》 GB/T11821-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15-1995 《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1997]15号

《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92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企业档案管理规范》档发(2002)5号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 3.编制原则 3.1 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编制、保管和移交工作。原则上谁承包、谁负责,竣工时向项目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准确的、全部更改到位的竣工档案。 3.2 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竣工材料形成和积累的关键阶段。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收集、整理和检查工作。在完成每个单项、单位工程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材料,做到竣工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检查、验收。竣工材料包括竣工图、竣工文字材料以及声像材料,各承包单位负责最终按承包合同的要求向项目公司移交竣工档案,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并要交一套电子光盘,电子(CAD)图纸以及各类目录(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的电子版(文档要用微软Office文档做,图形用AutoCADR14做)。 3.3 对“原件”、“正本”、“副本”的定义 ①所有手写和激光打印的表式、文字、数据材料,经签字、加盖单位图章后,称为“原件”。 ②手写和打印的表式、文字、数据材料,经签字后的复印件,在加 盖单位图章后,称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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