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买房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公证法》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仅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签字: 乙方(受让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7年 4 月25 日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属情况 (一)甲方所转让土地使用权坐落为:【旗】乌兰布统【乡】红山中街西段,东临派出所,西邻刘永全商服,南临红山中街,北临街道。东西长15.4米,南北长22米。该土地占地面积338 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属 该土地原由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划拨方式获得,故此并没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权年限。且甲方并不是马场划拨该土地的第一人,是由甲方从第一人手中购买,经甲方出具(2005)红场字第022号复印件,并承诺其有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土地归为当地政府所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由当地政府办理土地证,且该土地能以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综上所述甲方承诺将土地证使用证办至乙方名下,并将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房屋权属 房屋坐落于上述土地上,共计两层,东西长15米,南北长11米。房屋单层建筑面积165 平方米。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甲方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申明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2a11102707.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2a11102707.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1: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 (2018 年度)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度项目预算和分解本年度绩效目标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准备。 (二)组织过程。 (三)分析评价。 三、综合评价结论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完成数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实施进度。 (4)项目成本节约情况。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2)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实施的生态效益分析。

(4)项目实施的可持续影响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五、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六、绩效自评结果应用和公开情况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九、附表。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 2018 年度)

注:1.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2.定量指标若为正向指标(即指标值为≥*),则得分计算方法应用全年实际值(B)/年度指标值(A)╳该指标分值;若定量指标为反向指标(即指标值为≤*),则得分计算方法应用年度指标值(A)/全年实际值(B)╳该指标分值。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以下是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 ·

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又称无偿支出,它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是二级分配的一种手段。 transfer payment美[tr?ns?f??pem?nt]转拨款项,转移[让]支付,转让性付款,<美>用于失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开支;转付款项;汇划支付transfer美[tr?ns?f?]vt.使转移;使调动;转让(权利等);让与vi.转让;转学;转乘;转会(尤指职业足球队)n.转移;调动;换乘;(运动员)转会过去式:transferred过去分词:transferred现在分词:transferring第三人称单数:transfers Payment美[?pem?nt]n.付款,支付;报酬,报答;偿还;惩罚,报应体现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 一、主要形式 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1、政府的转移支付 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2、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盈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

用。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转移支付的模式与原则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中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中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

适用范围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成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分支动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表明该分支机构拥有相应的资产、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有承担用人单位用工责任的物质基础。 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时,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级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鼓励和引导市县按照省级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为帮助市县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

住建局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图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 到住建局窗口(财政局综合服务大厅)查档:记双方夫妻本人(继承的为继承方)带齐以下证件(1)房产证(2)双方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房主及共有人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3)结婚证(原件丢失的、单身的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证明、单身证明)(4)房屋的供热无欠费证明(5)物业无欠费证明、无乱拆乱改(含改变用途)、私搭乱建证明。 到产权交易所开具以下证明:“唯一房产证明”,原房主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套房证明”买受人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户口复印件。以上证明以房产记录为准,有登记记录者不予开具。 房屋买卖的,到住建局窗口签订房地 产买卖契约 到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提交材料以地税部门要求内容为准 到住建局窗口申请登记,双方房主及共有人同时(继承的为继承方)到场签字,提交以上完备手续,由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产权处,办回后通知买方领取证件 到住房保障科开具未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证明,如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必须先办理公房及住房保障退出手续,退出后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和继承的,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图 联审未通过的 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 个人书面申请 到社区填写《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提供基本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须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私有住房的,须提供家庭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借住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社区出具的证明4、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机动车辆情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6、申请人须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7、家庭财产证明。 社区初审 街道或镇复审 公示10天 部门联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退回 公示10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多人认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时,房屋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其实,房屋的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动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无特别约定,在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买方已经入住了,例如买方一直是该房产的承租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如何确定呢?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买卖协议生效之时。 房屋的交付时间多种多样,可能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也有可能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指的是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之时。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一人的现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既可以约定房屋的风险在签约时转移,也可以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转移,还可以约定在其他时间转移,而《物权法》的第九条是禁止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另作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只能是办理过户手续之时。

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 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关于预算安排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关于年预算安排转移支付情况说明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政府预算,监督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现将年预算草案中转移支付安排情况说明如下: 一、郓城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万元。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万元,是上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的均衡地方财力的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万元,是上级财政对革命老区财政困难县就民生性、公益性等项目而下达的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万元,是上级财政对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财政困难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和奖补资金;结算补助收入万元,是上级财政就某些领域的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下达的转移支付,其中万元这地税部门下划经费补助、万元为工商部门下划经费补助,其余资金作为财力统筹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万元,主要是我县煤炭生产企业实现的原市级收入部分继续上缴市级,以负数形式反映补助;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用于公检法司部门公用经费及装备、办案经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安排用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免杂费、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是针对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落实低保家庭政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优抚安置等而实施的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是针对实施城乡

合作医疗保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医疗卫生重点事业发展经费补助政策等而实施的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是针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而实施的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万元,是上级针对产粮油大县进行奖励补助的转移支付,统筹用于全县民生项目县级配套;固定数额补助收入万元,主要包括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和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等,用于保障县乡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万元,主要是离休干部“两费”、军转干部、村干部工作报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专项转移支付 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万元,主要是用于补助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的专项支出;公共安全万元,主要是补助用于武警、消防和公检法司部门的专项支出;教育万元,主要是补助用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专项支出;科学技术万元,主要是补助用于科技研究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万元,主要是用于文物保护、三馆免费开放、广播影视、群众文化等方面的专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万元,主要是补助用于老弱病残孤寡、支持就业和抚恤、退役安置方面的专项支出;医疗卫生万元,主要是补助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专项支出;节能环保万元,主要补助用于生态环境建设、节能降耗、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城乡社区万元,主要补助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等方面的专项支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买房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公证法》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仅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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