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5、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

1、法规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

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015-4-2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销及负面清单指引》(2015-4-2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2015-5-29)、《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5-29)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革后私募债主要发行、转让场所。主要规则有:《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2015年8月7日)、《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5-8-2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发行及转让规则(试行)》(2015-8-12)、《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8-12)、《机构间报价及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7-23)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发行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说明书;

(2)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5)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受托管理协议;

(7)持有人会议规则;

(8)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9)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

(10)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可以自行销售。

3、投资主体: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及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及转让。

4、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5、发行审核流程:

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行事前备案。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法规上的要求仍依据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办理,不纳入2015年1月新规范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每张面值100元,利率由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期限最短为1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1、法规依据: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20200930082935)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 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 年《公 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

(完整版)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债券市场分类

债券市场分类 (一)市场格局 中国债券市场按照交易场所结构和托管结构分别形成以下状态: 从交易场所看,中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交易量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场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从托管体系看,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直接托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而中证登公司作为分托管人托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托管柜台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 (二)债券分类 中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分类主要有: 按币种 1.人民币债券 人民币债券占据当前中国债券市场托管量和交易结算量的绝大部分份额,达到总托管量和总交易结算量的99%以上。 2. 外币债券 按债券属性 1.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 国债的发行人为中国财政部,主要品种有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其中,储蓄国债分为传统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凭证式国债。通常,人们按照习惯将传统凭证式国债称为“凭证式国债”,而将2006年6月底首发的电子凭证式国债称为“储蓄国

债”。我国发行的大多数凭证式国债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通过电子方式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截至2006年8月底有两只:04凭证05,04凭证03。 2. 中央银行债 中央银行债,即央行票据,其发行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期限从3个月——3年,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 3. 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其中,商业银行债,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商业银行普通债。 4. 企业债券 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 5. 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不属于本类,计入非银行金融债。 6. 资产支持证券 7. 非银行金融债 包括非银行机构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8. 国际机构债 指国际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9. 可转换债券 10.中期票据 按流通状态 1. 可流通债券 2. 不可流通债券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

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精)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 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 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 :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 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 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 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最新整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 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

美国债券市场简介及与中国债券市场之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简介及与中国债券市场之比较 中央国债公司信息部 李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就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漫长历程来说,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介绍全世界最发达的债券市场——美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其一、二级市场的特点,希望能为我国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 美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美国债券市场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债券市场之一。美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792年,当时,为了方便美国政府债券的销售和交易,成立了纽约股票交易所。换言之,作为当今全世界交易额最大的股票市场,纽约股票交易所在当年实际上是债券交易所。随着股票发行量和交易量的增加,债券逐渐离开交易所市场。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债券的销售主要依靠华尔街雇佣的销售员挨家挨户地推销。与此同时,债券的交易转向了场外市场,但交易极其不活跃,因为大多数债券投资者都采取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其目的在于获得稳定的利息回报。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经济和金融体制变化刺激了债券的交易。两次石油危机造成了很高的通货膨胀率,并导致全球固定汇率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利率不仅发生大幅度的上升(相应的是债券价格大幅度下跌),而且,波动极其剧烈(相应

的是债券价格的剧烈变化),这种状况使得购买债券的风险迅速增加。两次石油危机的另一个间接结果是利率市场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这使得大量企业、地方政府开始主要依靠债券市场、而不是银行贷款来获得直接的债务性资金,其结果就是债券发行规模的迅速增长。债券价格风险的上升和发行量的增加从规避风险、提供流动性等两个方面对债券二级市场的发展提出了要求。此外,美联储执行货币政策也要求有一个较为发达的债券二级市场,以便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现在,债券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和企业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美国的债券市场也成为了汇聚全球资金的重要资本市场。截止到2005年年末,美国债券市场余额已达25.331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股票市值21.22万亿美元的1.2倍。 二、美国债券市场的品种与结构 1、美国政府债券 这种由美国政府(财政部)发放的债券被称为国库券。有三种分类: 美国短期国库券(Treasury Bills)─期限从九十天到一年不等; 美国中期国库券(Treasury Notes)─期限二到十年不等; 美国长期国债(Treasury Bonds)─期限十到三十年不等。 人们普遍认为国库券是最为安全之债券投资,因为有美国政府完全的信用担保。除非天灾人祸,否则到期一定会兑付。债券期限1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a14034959.html, 2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a14034959.html,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843-14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XX年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

中国债券市场体系简介

中国债券市场体系简介 1)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财政部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和发展历程。回顾债券市场发展状况,大致可以分为萌芽、起步、规范整顿、加速发展四个阶段。 2)中国债券市场框架 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 体系。 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 银行间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属于场外零售市场。 3)债券市场参与主体 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中国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中国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4)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中国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C16004 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简介

一、单项选择题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 A. 30% B. 40% C. 50% D. 60% 描述:发行条件和要素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 A. 3000万元 B. 5000万元 C. 6000万元 D. 8000万元 描述:发行条件和要素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需先向() 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A. 证监会 B. 证券业协会 C. 证券交易所 D.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以下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说法正确的是()。

A.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 可分期发行 C.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D. 不强制要求对债券进行评级 描述:发行条件和要素 您的答案: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多样,不同的品种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下列属于发改委主管的有()。 A. 公司债 B. 企业债 C. 中期票据 D. 项目收益债 描述:我国债券市场整体架构 您的答案: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即“大公募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标准()。 A.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B.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C.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D.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 描述:债券分类管理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以下突破和创新()。 A. 发行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B. 公开发行简化审核程序,实行大、小公募分类管理 C. 非公开发行由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实行负面清单管

我国债券市场体系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体系简介 摘要: 1)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财政部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和发展历程。回顾债券市场发展状况,大致可以分为萌芽、起步、规范整顿、加速发展四个阶段。 2)中国债券市场框架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 体系。 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 银行间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属于场外零售市场。 3)债券市场参与主体 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我国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国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4)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终审稿)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 汇总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孙海波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 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每天一篇行业深度文章与一群金融人悦读金融世界CYFC金融学院 CYFC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招募手册 一文读懂CYFC金融学院 如何成为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学员:微信朋友圈转发活动帖子并截图,发送截图和工作名片至小助手微信(cyfcer1),获邀加入意向群。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 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国债券市场分布

一、中国债券市场分布 从下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布情况,由债券一级市场、场外债券市场和债券二级市场组成。下文将分别介绍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构成及运行情况。 (一)一级市场概况 1、一级市场参与者 债券发行市场主要由发行者、认购者和委托承销机构组成。 只要具备发行资格,不管是国家、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还是公司、企业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借钱。 认购者就是购买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有社会公众团体、企事业法人、证券经营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外国企事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委托承销机构就是代发行人办理债券发行和销售业务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等。 2、发行方式 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和承购包销三种。 下面详细介绍国债的发行。国债发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出售的标准来看,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之分,其中间接发行又包括代销、承购包销、招标发行和拍卖发行四种方式。 直接发行,一般指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将国债券定向发行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也称定

向私募发行,采取这种推销方式发行的国债数额一般不太大。而作为国家财政部每次国债发行额较大,如美国每星期仅中长期国债就发行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行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仅靠发行主体直接推销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因此使用该种发行方式较为少见。 代销方式,指由国债发行体委托代销者代为向社会出售债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销者的网点,但因代销者只是按预定的发行条件,于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终止,若有未销出余额,全部退给发行主体,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因此,代销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证按当时的供求情况形成合理的发行条件; (2)推销效率难尽人意; (3)发行期较长,因为有预约推销期的限制。 所以,代销发行仅适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秩序不良、机构投资者缺乏承销条件和积极性的情况。 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这种发行方式的特征是:(1)承购包销的初衷是要求承销者向社会再出售,发行条件的确定,由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与承销团达成协议,一切承购手续完成后,国债方能与投资者见面,因而承销者是作为发行主体与投资者间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购包销是用经济手段发行国债的标志,并可用招标方式决定发行条件,是国债发行转向市场化的一种形式。 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指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向大宗机构投资者招标,投资者中标认购后,没有再向社会销售的义务,因而中标者即为国债认购者,当然中标者也可以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相对承购包销发行方式,公开招标发行不仅实现了发行者与投资者的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和其他市场机制通过投资者对发行条件的自主选择投标而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也有利于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发行体的发行成本,是国债发行方式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 拍卖发行方式,指在拍卖市场上,按照例行的经常性的拍卖方式和程序,由发行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全由市场决定国债发行价格与利率。国债的拍卖发行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行基础上更加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市场高度发展的标志。由于该种发行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 (二)二级市场概况 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又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所 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的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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