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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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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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

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

国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

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通知》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 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 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 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 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 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 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 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 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工作程序如何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政策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

2021年-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 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 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下面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政策背景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是在2019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的。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新标准下,征地赔偿的范围更加广泛,赔偿标准也更加合理。 赔偿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基本的赔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安置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新居住地的建设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生活保障费用,搬迁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搬迁费用。 赔偿标准的合理性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新标准下,赔偿标准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同时,新标准下的赔偿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

民的生活和生产。 政策实施的问题 尽管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 好的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 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制征地、低价征地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 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 实施。 结语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需求日益增长。集体土地征收作为支撑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推动城市建设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显得非常重要。 本方案旨在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法规 1.本方案依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实际进行制定。 2.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明确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需求,确定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和标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时,应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依法征收土地

依法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收的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征收目的和方法,并解答农民的疑问和困惑,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示和补偿 在征收前,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农民公示征收意向、土地用途、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利益补偿。 4.安置农民 在征收结束后,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的农民。政府要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农民实现转移就业,提高其生活水平。对于无法转移就业的农民,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5.监督和评估 征收结束后,应当进行相关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对征收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整改和改进。同时,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运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及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与被征收土地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行政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理论,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行使。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3、《土地管理法》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最新征地补偿法律知识和补偿项目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一)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无撤销的,应当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一)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现在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在征地拆迁时统一建房,按人口分配新房面积。实际上这种方法是在拆迁时利用可分红的资金贴补农民拆迁安置。但集体经济不好的地区,不仅不能贴补村民有的还要村民贴钱购新房。甚至侵害村民利益,严重的补偿不足引发纠纷。 集体土地所有的房屋被征收时遭遇农民拒绝拆迁的情形时是否可以强制拆迁?政府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在指定拆迁期限内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或者协商之后没有签订安置协议的,可申请政府进行裁决,政府应该在30日内作出判决。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一、【总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 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 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 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 的通知(法[2023]148号) 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 二、【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 函〔1999〕131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2021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21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工程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充裕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实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21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工程,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根本原那么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根本农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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