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6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6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程序文件CXCX-16A/0版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受控状态:

编制部门:环保处

审核人:闫建刚

批准人:常元光

2013-7-1批准2013-7-3实施

更改状态表

版本号修改号修改条款修改页码批准人实施日期A版0 发布-常元光2013-7-3

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负责对环境噪声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厂内交通车辆噪声的控制和推广噪声污染控制新技术。

3.2 环保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负责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环境噪声的防治工作。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术语

4.1.1 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1.2 环境噪声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2 主要噪声源

4.2.1 生产设备噪声:烧结机、高炉、轧机、空压机、排气阀等生产设备运转时发出的声音。

4.2.2 施工噪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2.3 气体噪声:电炉煤气富余放散以及氮气、氧气富余放散时发出的声音。

4.2.4 交通运输车辆噪声:发动机、喇叭等发出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ISO45001-2018) 一、编制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区施工噪声污染的有关要求,保证本工程施工工期,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别编制本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13 《绿色施工标准摘录重点》GBT50640-2010 二、噪声污染管理目标 ?施工噪声污染控制达标; ?周边无居民重大投诉; ?无因施工噪声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 ?上及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三、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保证体系 在本工程施工中,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以施工工长、技术负责人为骨干的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小组。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噪音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噪音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本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保证体系如下: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安全环境监察员: 项目施工区工长: 四、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 ?履行承揽合同要求,制定噪声管理目标,健全管理组织,配备必要资源,对工程噪声环境管理全面负责。 ?贯彻执行务项有关环境管理的法令、法规、标准和制度,落实噪声管理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项目经理负责噪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管理项目的噪声预防。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全面执行环境噪声控制措施。 ?检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证明、证书,与分包队伍签定噪声管理协议。 ?组织对职工的噪声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定期检查各项噪声管理记录。 ?直接负责项目噪声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项目的噪声预防。 3、项目工长 ?预防噪声污染,保证噪声达标排放。 ?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降低噪声和改造。 ?噪声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五、施工噪声的控制 1、噪音控制目标、指标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版本/版次A/0 文件页码1/2 制表批准 1目的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增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顾客满意程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产品改进机会的识别和改进过程的实施。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产品的持续改进的策划、实施。 3.2各部门负责实施相应的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 4作业流程 4.1持续改进 4.1.1改进机会的识别: 公司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结合日常对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按计划间隔的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纠正及预防措施等,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 效性、寻求差距,以识别产品实现及其支持过程的改进机会。如: 4.1.1.1产品实现及其支持过程的有效性(如满足要求的输出); 4.1.1.2外部影响(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4.1.1.3潜在的薄弱环节; 4.1.1.4使用更好方法的机会; 4.1.1.5对已策划的和未策划的更改的控制。 4.1.1.6持续改进的具体步骤为: a)分析和评价现状,以识别改进区域; b)确定改进目标; c)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以实现这些目标; d)评价这些解决办法并作出选择; e)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f)测量、验证、分析和评价实施的结果,以确定这些目标已经实现; g)正式采纳更改。 4.1.2持续改进的方式 4.1.2.1纠正措施:对已发现的不合格,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以消除不合格, 并防止其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1.2.2预防措施:对于潜在的不合格,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以预防不合 格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2纠正措施 4.2.1对于已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 纠正措施应与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2.2采取纠正措施的信息来源: 4.2.2.1不合格品处理单; 4.2.2.2质检部检查报告; 4.2.2.3第二方、第三方认定或认证所发现的不合格项。 4.2.3纠正措施的实施步骤 4.2.3.1各有关部门在质量管理体系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实现 过程、产品的规定不相符合的事实(包括顾客投诉)。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 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 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 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以及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在服务加工活动中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开展创建宁静小区活动,并依法协助公安部门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110"联动中心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110"联动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市、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将住宅或者非餐饮、娱乐的商业用房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环境评价书(表)中应当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署名同意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住宅楼内建设按照设计要求配套电梯、水泵、通讯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段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质量管理:不合格控制程序

质量管理:不合格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处置,加强对不合格品的控制,以防止不合格服务的非预期交付。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进货、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职责 a.质量管理部组织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合格品进行分析和评审,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参加评审。 b.各部门负责对测试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和处置,并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 4.工作程序 4.1不合格品标识与隔离。 4.1.1 日常工作考核中发现不合格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4.1.2 进货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应堆放在不合格区域,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4.2不合格品的评审。 4.2.1评审不合格品的状态及对质量影响的程度。 4.2.2提出处置方案,包括提出处置意见(如:退货、返工、向客户道歉等)。 4.2.3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不合格品处置单》的相应栏内记录评审意见。

4.3不合格品的处置。 4.3.1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合格品的情况,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管理者代表作出处置决定,并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4.3.2对于零星、偶然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项目负责人或测试人员评审,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通知相关人员执行。涉及软件修改的应填写《程序修改记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程序修改。 4.4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人员的权限。 4.4.1对不合格品实施处置的人员严格按评审意见执行。 4.4.2对处置方法有建议,应征得评审人员的同意。 4.5对不合格品和服务的复检。 4.5.1评审确定返工的不合格品,采取合理的返工措施,使其满足质量要求。返工后需要重新测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4.5.2不合格品控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 相关文件 5.1《过程和服务的测量和监控程序》 6 相关记录 QR-020-01《不合格品处置单》

施工噪声污染控制专项施工方案.doc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噪声污染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空港新城特勤消防站 颜小波 [日期]

目录 一、编制依据 ------------------------------------------------------------------------------------------ 2 二、工程概况 ------------------------------------------------------------------------------------------ 2 四、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岗位职责 ---------------------------------------------------------------- 3 五、噪声的危害--------------------------------------------------------------------------------------- 4 六、施工噪声的控制措施-------------------------------------------------------------------------- 4 七、人文关怀措施 ----------------------------------------------------------------------------------- 7

一、编制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区施工噪声污染的有关要求,保证本工程施工工期,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依据: 1、本工程施工图纸; 2、国家、省、市的有关建设工程法规与文件; 3、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4、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文明施工的规定; 5、我项目部队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工程管理条例、作业指导书等有关文件; 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施工手册》等参考文献; 编制此施工方案。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重庆市空港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空港特勤消防站项目,该项目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春华大道与顺义路交接处。本工程拟建建筑物包括:一栋消防站执勤楼、一栋训练塔、三栋器材库,总建筑面积约为9293.25平方米。 执勤楼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地上5层,檐口最高标高为20.700m,建筑面积4017.08平方米。 训练塔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地上10层,局部11层,檐口最高标高为38.900m,建筑面积1180.47平方米。 器材库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1号器材库地上2层,檐口最高标高为12.200,2号器材库地上2层,檐口最高标高为13.150m,3号器材库局部吊一层,地上2层。檐口最高8.900m,器材库占地面积为4095.70平方米。 三、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保证体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关于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规定 1 目的 为使不合格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被识别和控制,避免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特订此程序。 2 范围 从进货、生产加工、交付后所产生的不合格均适用。 3 术语与定义 不合格:末满足要求。 4 职责 4.1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进厂原料进行检查和确认; 4.2生产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负责对经处理过的不合格品(项)进行再报 检验。 5 作业内容 5.1来料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 5.1.1检验人员依据对方产品检验报告书对来料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时,立即进行标识和隔离;生产部门人员对不合格进行确认,以防误用;必要时,由本公司质量部派人进行确认,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如拍照片,传真测试记录等;经确认为不合格品时,原则上由供应部门安排退货处理; 5.1.2为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或因其他需要,若需特别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不合格原料进行处理时,则由供应部门申请,由质量部门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单》,交相关部门评审,由分管经理判定;如评审决议方案为特别处理时,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别处理; 5.1.3质量部人员应复印和保留对供方质量部门的不合格检验记录,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5.2 生产过程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 5.2.1生产外包方在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由生产部门对产品进行标识和隔离,由生产部门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如生产部门提出需要,本公司可派人参加对不合格品的处理; 5.2.2本公司质量部门对生产车间的成品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时,由质量部门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处理单》,要求生产车间进行整改;本公司质量部门应每月对发出和收回的《纠正及预防措施处理单》进行汇总和确认。 5.3成品在发出用户使用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理 5.3.1产品在用户使用时发现不合格时,由本公司质量部可与用户联合调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司和生产车间,若确属生产方面原因,应满足用户要求给予退货、换货或其它处理;若不属于本公司责任,应合理给用户一个圆满的答复或采取其它的协商办法; 5.3.2由本公司质量部门对不合格品处理形成的记录进行保留。 5.4不合格品的纠正与预防依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5 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5.5.1返工:对于返工后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合格品,处理后的不合格品由质量部门按检验标准重新检验。 5.5.2 分选:由公司组织负责分选,检验员对分选后的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作为合格产品使用,不合格品则退货处理。 5.5.3 特别处理:当轻微不合格或不影响使用性能时,可以不经返修作特别使用,但由相关部门作成《不合格品评审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并经与用户协商后方可进行指定销售。5.5.4 退货:对于不能接收的材料,由外包方质量部负责人确认、批准,通知供应链作退货处理,并由供应链作记录。 5.5.4 报废:对于以上几种方式不能处理的不合格品,由生产部门或责任单位申请,经质量部门和技术部门确认,报总经理批准,最后由供应部门安排做报废处理。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

5.5.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 0 目的 为了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必须对不合格品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向顾客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特制定本程序。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权限、要求及记录。 本程序适用于采购过程、生产过程及最终产品不合格品的控制。 2 引用标准 GB/T19001-2008idt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手册 3 术语与缩写 本程序采用GB/T19000-2008idtISO9000:2005,IDT《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术语》中的术语。 4 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是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最终产品的不合格品的评审,根据不合格性质向主管领导报告处置意见,由主管领导进行批准,质量管理部组织对其纠正的验证。 4.2 质量管理部负责采购产品的不合格品的处置。 4.3 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过程、最终产品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实施处置决定。 5 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5.1 不合格品的规定

a 采购物资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 b 生产过程、最终产品一般不合格品:不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 c 重大不合格品:不能返工(经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主要功能、性能技术指标等的不合格)。 5.2 采购不合格品的控制 质量管理部对采购产品经验证不合格时,应进行退货,如需让步接收,应由质量管理部按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让步接收,应记录不合格品的性质,生产单位要跟踪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需要时让步接收需顾客批准。 5.3 生产过程不合格品的控制 a 质检员发现生产过程一般不合格品(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品),由质检员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返工消除不合格、报废,由生产车间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和处置,返工后要进行重新监视和测量; b 质检员发现生产过程的重大不合格品(经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主要功能、性能技术指标等的不合格品),要报告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告总经理批准,需要时经顾客批准,评审做出的处置决定:返工、放行、报废。返工后要重新监视和测量。生产车间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实施处置决定; c 最终产品的不合格品的控制:由质量管理部按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总经理批准处置,必要时需得到顾客的认可。 5.4 不合格品的处置 适用时,可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品 a 返工、消除不合格品;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不断地满足顾客的要求,必须切实做到持续改进。本程序对持续改进的各项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所涉及持续改进的各个方面,如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施,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管理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及质量改进攻关等活动的管理,以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持续改进的氛围,对重大改进项目进行决策。 3.2管理者代表和技术部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活动的责任对象及部门。 3.3生产部门是产品质量和制造过程改进活动的责任部门。 3.4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组织改进项目的实施。 4 措施和方法 4.1总则 改进应着眼于改善产品特性以及提高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改进的基础在于过程。为此,可采取的措施有: 1)测量和分析现状,找出薄弱环节和制约产品特性、过程效益发挥的关键。2)确立改进目标,即改进的预期效果。 3)研究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4)评价和选择方案。 5)实施所选定的方案。 6)测量、验证和分析实施的结果。 7)使成功的措施规范化,即纳入文件的永久更改。 必要时对结果进行评审,以确定进一步改进的机会。改进应是持续的活动,以确保产品、过程、体系的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2 持续改进的策划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策划和管理由厂务部实施。 4.2.1 策划的依据 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其他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结果,是策划持续改进的基本依据。 4.2.2 策划的内容 改进策划除遵循质量策划的一般原则外,应侧重主攻目标、活动过程及其职责。现就体系、产品、过程改进分别规定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质量方针、目标及其管理,组织结构,资源配备及其管理,测量及评价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其他过程活动。(2)产品的改进 产品改进策划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各阶段产品质量特性改进目标、针对产品的主要缺陷状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措施,以及相应的资源保障。 (3)过程的改进 产品实现过程的改进,涉及质量管理体系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改进一并考虑、在其技术和业务方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生产过程控制的改进,过程实现手段的改进,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业方法的完善,工作环境的改善等,以及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实现更多的增值。 4.2.3 纠正措施和要求 对发现不合格、缺陷的责任部门必须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经济、有效的纠正措施,明确期限及责任者,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4.2.4 纠正措施信息来源可包括: a.顾客投诉或意见反馈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交付或售后服务中的不 符合问题; b.内审不合格报告; c.管理评审输出,报告中由管理者决策需采取的纠正或改进措施; d.内部审核报告中提出的纠正措施要求; e.数据分析的输出中有关过程和产品的特性趋势反映的不合格问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噪音污染防止措施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典邦科技大厦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一、现场卫生措施 (1)明确施工现场的卫生负责人。 (2)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点,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3)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4)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5)场地出入口做到硬地化,设有洗车槽由专人管理,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经过洗车槽冲洗干净,防止车轮上所带的泥土污染道路。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管理,保证供排水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垃圾。 (6)现场组织3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专门负责场内外的清洁工作,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场外道路的清洁。 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产管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佩带在胸前外衣上)。上有本人相片、姓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卡应分颜色区别。 (3)进入施工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做到衣着整洁。严禁赤裸上身或穿短裤、拖鞋在现场作业。 (4)凡进场的材料应按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保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摆放整齐,机身要保持清洁,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机具要及时清理。 (5)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6)讲文明,有礼貌,禁止吵架骂人、打架、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同事要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务、不说脏话、除允许吸烟区域外的区域不准吸烟、不信手抛杂物。 三、办公、生活设施的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高瓦数电器。 (2)卫生间要用水经常冲洗,便槽要贴面砖,墙壁要刷白,食堂的灶台面要贴瓷砖,各区域要有卫生负责人,不准有异味、臭味。食堂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3)现场施工时,保证茶水供应;为消灭蚊蝇,室内室外要经常喷药;在工地配置急救药箱,箱内药品齐全、有效,特别是常用药如:创伤类、防暑类药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BC-QPZL-BZ830 版本: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xx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版本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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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过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隔离,通报、评审和处置,以便有效地控制不合格品;不收不良品,不做不良品,不出不良品。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不合格品(包括:来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和客退品)的控制活动。 3定义 不合格:未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4职责 4.1品质部: 判断不合格品,跟踪不合格品处理,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出公司。 4.2生产部: 负责相应不合格品的隔离与返修工作。 4.3研发中心: 负责对设计方面不合格的产品分析改善。 4.4工程部: 负责制造过程不合格品的分析改善。 4.5供应链部: 不合格物料与供应商联系改善;负责不合格物料的库存、隔离。5程序 5.1来料不合格品的处理 品质部检验人员按照《来料检验流程》对来料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超过允收水准时,填写《IQC来料检验报告》并将不合格样品交给

工程师进行确认,无法判定时,由部门经理处理。 5.1.2经品质人员直接判退货的物料,QC贴上不合格标签,仓库将其放 在指定区域隔离,并通知采购,由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 IQC根据检验标准检验时,发现物料不合格,但生产部需要紧急使用时,品质部组织供应链部、研发中心、工程部、生产部对不合格物料 进行评审。 5.1.4不合格物料的评审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结果: A:物料缺陷影响严重,整批退货。 B:物料缺陷可以在以后加工中解决,或影响较小而又交期紧急,可以“特采”; 由责任部门提出特采申请,相关部门会签,质量总监批准。 C:生产急需此批物料,可考虑对物料进行“挑选使用”或者“加工使用” 5.1.5若会影响到产品的功能,但不合格率在可接受范围,或材料不合格 可能造成作业困难,但该不合格可由生产线排除,为维持生产,可 征求生产部对该材料100%挑选或重工后上线使用,生产部汇总所 用的人力,工时,提供供应链部处理。 5.1.6物料的评审裁决权为质量总监。 5.1.7不合格物料经过评审完后,由品质部以《品质缺陷库》平台模式 或《纠正预防措施报废》发送给供应商处理, 品质部跟进处理结 果。 5.1.8供应商按照8D报告或《品质缺陷处理流程规范》要求内容回复,品质部根据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方案

1 编制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 深圳市有关法规及强制性标注 1.4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概况2.1建设概况 2.1.1项目概况 表2.1.1 项目概况

3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保证体系 本工程位于南山中英文学校校园内,又属于扩建项目,在原址基础上进行扩建。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地方,理想的声音环境应该是15~40dB。对于正处于长身体、求知识时期的学生来说,他们对于外界有害因素的反应较为敏感。噪声更容易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干扰,导致他们阅读思维能力下降并可能危害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因此施工过程中的噪音防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成立以项目经理候茴香为核心,以执行经理邱顺明、技术负责人黄邦昭、施工工长郑永安为骨干的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小组。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噪音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噪音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本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保证体系如下: 4 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岗位职责 4.1 项目经理 4.1.1 履行承揽合同要求,制定噪声管理目标,健全管理组织,配备必要资源,对工程噪声环境管理全面负责。 4.1.2 贯彻执行务项有关环境管理的法令、法规、标准和制度,落实噪声管理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4.1.3 项目经理负责噪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管理项目的噪声预防。 4.2 项目技术负责人 4.2.1 全面执行环境噪声控制措施。 4.2.2 检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证明、证书,与分包队伍签定噪声管理协议。 4.2.3 组织对职工的噪声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4.2.4 定期检查各项噪声管理记录。

4.2.5 直接负责项目噪声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项目的噪声预防。 4.3 项目工长 4.3.1 预防噪声污染,保证噪声达标排放。 4.3.2 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降低噪声和改造。 4.3.3 噪声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5 施工噪声的控制 5.1 噪音控制目标、指标 根据国家标准GB12523-90《建筑施工场届噪声限值》的要求,对不同施工作业的噪声限值见表所示。在工程施工中,要特别注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限值,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尤其是夜间禁止打桩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筑施工场届噪声限制

不合格输出控制程序

第0 次修订页次:1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代替: 批准/日期:颁布日期:2016/10/01 编制部门:测试部1.目的: 为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 预期的使用和交付对顾客造成不良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从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半成品加工及成品出 厂全过程不合格品以及不合格输出的控制。 3.职责: 3.1品质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作出原因的分析、评审,提出处理意 见,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监督实施。 3.2责任部门按纠正措施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 3.3物控部负责不合格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退货处理工作。 3.4品质部、生产部各岗位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 零部件、成品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记录和隔离(或放入指定 区域)。 3.5销售部负责对已经交付的不合格输出的信息反馈。 4.引用文件: 《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5.程序: 5.1不合格品的识别:

第0次修订页次:2 检验员按检验规程或技术标准等识别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批,并 作隔离标记和记录。 5.2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理: 5.2.1进料检验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理按《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执行。 5.2.2生产流水线可作返工处理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员直接判定处理: a)对不合格品作标记隔离放置或置于红色工位器具中。 b)生产部返工完工后交检验员复检。 C)复检合格后,产品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d)做好检验质量记录。 5.2.3生产流水线上不合格品率出现异常波动或出现批量性不合格项 时,检验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交品质部。品质部工程师根据 《信息反馈单》,组织工程部、生产部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会议审理不合格品的处理和对同批生产的合格产品复核,处理方 案: a)放行。 b)试验后决定是否放行。 c)依复检结果决定是否放行。 d)整批产品返工。 e)停工。

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目的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及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3.定义 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治理,负责本部门使用的隔音、消音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3 设备部应优先采购低噪声的设备。 4.4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 4.5 生产运输部等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对车辆噪声进行控制。 4.6 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负责噪声的监测工作。 5.工作程序 5.1 设备的购置 5.1.1 采购部门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噪声限值来采购设备,应优

先采购低噪声设备。 5.1.2 采购部门严禁采购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 5.2 噪声的控制 5.2.1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2.2 公司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噪声排放标准》。 5.2.3 建筑施工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 各噪声产生部门对不能达标的,危害较大的机械设备,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消音或隔音设施。 5.2.5 噪声防治设施按《环保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5.2.6 公司所有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要求。 5.2.7 车辆在医院、学校等禁鸣笛区域以及禁鸣时间内行驶时,严禁鸣笛。 5.2.8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执行。 5.2.9 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和噪声 产生部门。对于噪声超标的设备或岗位,要求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6.相关文件 《环保设备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程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GB87-8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GB12523-90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7.附录及附表 《昆仑钢铁主要噪声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持续改进管理程序(新)

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1 目的 为公司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性提供依据和准则。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安全和产品以及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全过程的持续改进。 3定义和术语 无 4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质量部负责产品实现过程中特性和参数变差的持续改进项目及目标的设 立和确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和保存记录。 4.2 生产作业部、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持续改进项目及目标的设 立与确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和保存记录。 4.3 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持续改进项目/目标的设立,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实施和保 存记录;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持续改进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验收。 4.4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持续改进项目/目标的设立与确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并保存记录。 4.5 管理者代表或最高管理者负责对持续改进项目/目标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审批。5运作程序 5.1持续改进的对象: 持续改进涉及到质量、服务、交货期、环境/安全体系等方面,包括对产品特性和制造过程参数的变差控制和减少。 5.2持续改进的时机: 5.2.1当产品质量、过程特性符合顾客要求,且过程稳定并达到可接受的制造能力时,仍然有可改进的机会,相关单位可实施持续改进,使过程得到优化和改善。5.2.2 尽管公司的环境/安全体系符合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有改进的机

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会时, 相关单位可实施持续改进, 使公司的环境/安全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5.3持续改进项目确定 5.3.1持续改进项目来源: ①公司级持续改进计划; ②自行申请的持续改进项目。 5.3.2持续改进项目包括: ①消除各种浪费; ②提高安全性; ③降低废品率; ④环境/安全内外部监测改善; ⑤降低人力和材料的浪费; ⑥提高生产效率; ⑦降低成本; ⑧提高产品质量; ⑨顾客满意度提升; ⑩其他有利公司的改进项目。 5.3.3立项及评审 ①公司级持续改进项目:技术质量部根据公司业务计划、管理设想、各部门反 馈、管理评审报告等提出持续改进项目,交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质量部组 织实施。 ②自行申请的持续改进项目由提出单位或个人填写《持续改进报告单》。 ③技术质量部负责整理汇总《持续改进报告单》,并组织评审,评审确认后, 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立项,确定相关责任人及完成期限。 5.4效果评估 5.4.1持续改进项目完成后,由持续改进项目的实施部门或个人编制《持续改进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年9月1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

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地方环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含记录)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ISO13485-2016) 1.0目的 对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2.0范围 适用于采购物资、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出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0职责 3.1质量管理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控制和处置。 3.2生产部实施不合格品的纠正。 4.0程序 4.1不合格品分类 a) 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和试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 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4.2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置 a)采取措施,消除已出现的不合格; b)本公司不做让步接收; c)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4.2.1采购物资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置方式有:退换货、挑选使用。 a)检验员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签,隔离存放,将《进货验证记录》报质量管理部处置; b)对一般不合格品作挑选使用时,由质量管理部提供样品,明确筛选数量或时

间,对最终产品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特殊标识跟踪使用。检验员进行全检和记录,挑出的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不允许让步接收; c)对严重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品报告》,经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办理退货。对于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连续出现不合格的供方,经质量管理部批准由供应部对其下达《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处理单》,下次进货仍出现不合格则取消其合格供方的资格; d)对于超期物资或临期物资,库房管理员及时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依实际情况做出处置。 4.2.2过程中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处置 过程中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处置有:返工、报废。 a)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工序流转卡》内,需要时,研发部负责发出返回加工的草图、工艺卡片,并应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返工作业指导书发放前,应履行《文件控制程序》规定的批准手续;返工应按工艺文件进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流入下道工序,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办理报废手续。 b) 检验员发现严重不合格,隔离存放于不合格区,填写《不合格品报告》,报质量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提出处置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c) 对多发性不合格应发出《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处理单》,交责任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2.3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出现不合格的处置 对于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按重大质量问题对待,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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