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管理标准

噪声污染控制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消除集团公司的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噪声污染控制管理。

3 职责

3.1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3.2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噪声污染监测工作。

3.2 技术改造管理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本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噪声排污申报、噪声排放、噪声污染预防、作业场所噪声控制、设备噪声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控制和噪声监测与监督检查。

4.2 噪声排污申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噪声排污申报。

4.3 噪声排放

4.3.1 作业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的噪声标准,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其测点分别见《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点清单》和《厂界噪声监测分布图》;

4.3.2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识别工作场所主要工业噪声源,并编制《主要噪声源(设备)清单》。

4.4 噪声污染预防

4.4.1 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预防

a) 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采取噪声污染预防措施,具体按《建设项目管理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b)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分别包含对厂界噪声和作业场所噪声的评价,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须经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4.2 绿化部门在厂区绿化植树时,应考虑种植一部分能起到吸音、隔音和降低噪声作用绿色植物,消减环境噪声污染;

4.4.3 各单位应对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制定和执行设备点检制度,以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减轻噪声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4.5 作业场所噪声控制

4.5.1 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污染控制

a) 本标准中的噪声作业场所主要指:球磨、破碎、过筛、压制、喷砂、真空烧结、合金加工、超声波清洗、真空过滤、风机房等;

b) 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控制按表1中的标准执行;

c) 噪声作业场所噪声超过90分贝的,应优先考虑采取:设置隔声监控室、安装强噪声机组隔声罩、对作业场所采取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进行隔振处理等措施;

d)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各单位要定期检查隔音设施(如隔音板、隔音操作室、消音器)的使用及完好情况,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e) 噪声作业场所的员工应采取佩戴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措施。

4.5.2 非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控制按表2中的标准执行。

表2 非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4.6 设备噪声控制

4.6.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而产生噪声;

4.6.2 设备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修、润滑,使机器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4.6.3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定时巡检,发现机器运转噪声增大时,要查明原因,若系机器带病运转,要立即报告,进行检修;

4.6.4 各单位应保证噪声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改造、拆除或闲置噪声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7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控制

4.7.1 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4.7.2 在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气喇叭,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减少噪声污染。

4. 8 相关方的噪声污染控制

4.8.1 各单位应将集团公司对噪声控制的要求通知对口相关方(承包方),要求在集团公司内施工的相关方严格按《相关方管理程序》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中的要求执行;

4.8.2 每天22: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在集团公司的厂区、生活区内进行打桩、装修等活动。

4.9 噪声监测与监督检查

4.9.1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分别编制《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计划》,由环境监测部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部门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和主要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监测;

4.9.2 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标准为按表1执行,厂界噪声标准按夜间55 dB(A)、昼间65 dB(A)执行;

4.9.3 当监测结果超过标准值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督促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5 相关文件

a)《文件控制程序》;

b)《相关方管理程序》;

c)《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d)《记录管理程序》;

e)《建设项目管理标准》;

f)《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g)《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h)《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6 记录

a) 主要噪声源(设备)清单;

b) 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点清单;

c) 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记录;

d) 厂界噪声监测分布图;

e) 厂界噪声监测记录;

f)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h)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本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刘国文

本标准修改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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