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7确定;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

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 2 —

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 2 —

属于电梯改造行为的有

属于电梯改造行为的有 但是,想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加装IC卡控制设备,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中是属于改造范畴的。而想要进行上述工作的话,电梯施工企业必须要有改造资质才能从事这项工作。 2019年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把某些情况列为了一般维修或重大维修。 这说明只要有维修资质的电梯企业就可以从事这项工作了。这对只有维修资质的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好事。 以下是通知的具体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 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降低企业施工过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本次调整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同时作废。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1. 重大修理包括: (1)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或其主要部件、控制柜或其控制主板或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2)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3)改变层门的类型、增加层门。 (4)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制造锅炉范围│ │别││ ├─┼─────────────────────────────────┤ │ A│不限│ ├─┼─────────────────────────────────┤ │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 │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 │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 级及其 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 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 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最新修订版)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施工 类别 施工内容 安装 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 改造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 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 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3.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 4.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 1

2

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3

制造许可证等级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2019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调整前后对比表

别调整前调整后 改造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 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 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 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 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 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 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 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 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 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 及控制方式(注1); 2.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 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 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 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 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 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3.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 增加层门或轿门; 4.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 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 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 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除外)、防爆等级、 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注1); 2. 改变轿门的类型、增加或减少轿门。 3.改变轿架受力结构、更换轿架或更换无轿架式轿厢。

别调整前调整后 修理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 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 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 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 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 修理两类。 1. 重大修理包括: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 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 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 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 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 入口的密封圈。 2. 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 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 的作业: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 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 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 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 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1. 重大修理包括: (1)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或及其主要部件(如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控制柜或其控制主板 或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 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2)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 爆电气部件; (3)改变层门的类型、增加层门; (4)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 回馈节能装置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 (5)采用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 外围接线以外的方式加装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注 3)。 2. 一般修理包括 (1)修理或更换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 的控制主板或调速装置; (2)修理或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 驱动主机或其主要部件、限速器、安全钳、悬挂及端接装 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 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行业资料: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是承载压力的密闭设备,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往往产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与设备损坏。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把锅炉、压力容器列入特种设备监察范围。 1锅炉的基本构成与分类 锅炉是利用燃料释放的热能将工质(水或其他流体)加热到一定参数的机构设备。 锅炉包括“锅”和“炉”两部分。现代工业上使用的锅炉,已不是简单的“锅”和“炉”,而是具备复杂的汽水系统和炉内系统;汽水系统是使水受热变成水蒸气的管道和容器,通常也叫汽水系统;炉内系统是进行燃烧和热交换的系统,通常也叫燃烧系统或风煤烟系统。锅炉就是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统一体。 锅炉的种类很多,分类和命名方法也各式各样,通常可按其容量和压力来分类。 按容器分类有:大型锅炉(≥100t/h)、中型锅炉(20t/h~100t/h)和小型锅炉(≤20t/h); 按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分类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和超临界压力锅炉。 2锅炉事故的原因与种类 造成锅炉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设计制造方面: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造不良方面的原因。 第 2 页共 13 页

(2)运行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设备失修、超过检验周期,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无水质处理设施,或水质处理不好,其他运行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 (3)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灵。 (4)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不好,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 2.2锅炉事故的种类 2.2.1锅炉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总是在受压元件最薄弱的失效部位,然后由汽、水剧烈膨胀引起锅内大量的水发生水锤冲击使裂口扩大。 立式锅炉破裂,多数在下脚圈处,大量蒸汽从裂口喷出,就象火箭腾空飞起,可能飞离几十到几百米远。 卧式锅炉的爆炸,易发生在锅筒下腹高温辐射区或者内燃炉膛上方高温辐射区,由于在炉膛内部,锅炉本体最可能是前后平行飞动。 锅炉爆炸的原因: (1)先天性缺陷设计失误:结构受力、热补偿、水循环、用材、强度计算、安全设施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制造失误:用错材料、不按图施工、焊接质量低劣、热处理、水压试验等工艺规范错误等。 (2)超压破裂锅炉运行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使元件应力超过材料的极限应力。超压工况常因安全泄放装置失灵、压力表失准、超压报警装置失灵、严重缺水事故而处理不当引起。 (3)过热失效钢板过热烧坏,强度降低而致元件破坏。通常因锅炉缺水干烧,结垢太厚,锅水中有油脂或锅筒内掉入石棉橡胶板等异物原因引起。 (4)爆纹和起槽元件受交变应力作用,产生疲劳裂纹,又由腐蚀 第 3 页共 13 页

自动扶梯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及办理条件

自动扶梯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自动扶梯B H>6m 高度向下覆盖 C H≤6m 高度向下覆盖 自动人行道 B L>30m 长度向下覆盖 C L≤30m 长度向下覆盖 自动扶梯制造许可证B级办理条件 B级注册资金(万元) 800 高级工程师2 机械工程师 6 电气工程师 3 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 检验人员 4名,其中2名工程师 厂房建筑面积(m2) 4000 自动扶梯制造许可证C级办理条件 C级注册资金(万元) 500 高级工程师1 机械工程师 4 电气工程师 3 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 检验人员 4名,其中2名工程师 厂房建筑面积(m2) 3000 自行加工件 组装控制柜及整梯 生产设备 剪切设备、折弯设备、冲压设备、钻孔设备、车削设备、焊接设备,以及整形设备、起重设备。

工艺装备 整梯(含导轨、梯路系统)组装工装 检验检测仪器 控制柜功能检测台 控制柜耐压、绝缘检测设备 万用表、钳形电流表、转速表、声级计、游标卡尺、钢直尺、卷尺、塞尺试验井道最低运行高度 能够组装并试验整梯 技术文件 所要求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设计文件:图样目录、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外协件明细表、自制件和外协件设计图纸、部件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及元器件代号表、设计计算书;产品包装图、包装技术条件和产品出厂随机文件。 工装工艺文件:工装图明细表(目录)、工装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目录、工艺过程卡、检验要求、材料定额汇总表。 对申请取证的特殊产品(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电梯、汽车电梯、强制式电梯、无机房电梯等),其与普通电梯区别之处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都要审查。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以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地方的相关法规。 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应根据申请电梯类型确定是否考核:《电梯监督检验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 INMETRO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r Licensing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 2 工厂概况说明; 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 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8 工厂质量手册; 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特种设备分类

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锅炉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 (1)电站锅炉 (2)工业锅炉 (3)生活锅炉 (4)机车锅炉 (5)船舶锅炉 2、按容量分类 (1)大型锅炉(额定蒸发量≥100 t/h) (2)中型锅炉(额定蒸发量为20~100 t/h) (3)小型锅炉(额定蒸发量≤20 t/h) 3、按出口介质压力分类 (1)低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 (2)中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 (3)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 (4)超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 (5)亚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 (6)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 MPa,一般为 MPa) (7)超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 4、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P<; (3)超高压锅炉,≤P<; (4)高压锅炉,≤P<; (5)次高压锅炉,≤P<; (6)中压锅炉,≤P<。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P<; (2)热水锅炉,P<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并且额定蒸发量D≤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 B C级锅炉和A B 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

电梯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电梯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按种类分,有乘客、载货、液压、杂物、特殊、进口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同种类。每种电梯按参数和类别分为A、B、C三级。乘客电梯按额定速度,载货电梯按额定载荷,防爆电梯按防爆等级,自动扶梯按高... 按种类分,有乘客、载货、液压、杂物、特殊、进口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同种类。每种电梯按参数和类别分为A、B、C三级。乘客电梯按额定速度,载货电梯按额定载荷,防爆电梯按防爆等级,自动扶梯按高度,自动人行道按长度向下覆盖。 电梯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如下: 设 备 种 类 曳引式客 梯 强制式客 梯 A 电 梯乘客 电梯 观光电梯

防爆客梯 曳引式客 B梯 消防电梯 无机房客 梯 消防电梯v>2.5m/s 设备 类型等级设备型式参数许可受理覆盖范围原则方式机构 额定速度向 下覆盖制造 许可 v>2.5m/s v>1.75m/s 2.5m/s≥ v>1.75m/s v≤2.5m/s国家 防爆等级向 下覆盖额定速度向 下覆盖观光电梯

C曳引式客 梯 曳引式货 梯 强制式货 梯 载货 电梯B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防爆货梯 曳引式货 梯 液压客梯 B 液压 电梯 C防爆液压 客梯 液压货梯

货梯 杂物 电梯 自动 扶梯 自动C B C B杂物电梯v≤1.75m/ s v≤1.75m/ s Q>3000kg 额定载荷向 下覆盖Q≤3000k g制造 许可省级 防爆等级向 下覆盖额定载荷向 下覆盖额定速度向制造

国家下覆盖防爆等级向 下覆盖额定载荷向 下覆盖C 许可 制造 许可省级防爆等级向 下覆盖额定载荷向 下覆盖H>6m H≤6m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制造 许可高度向下覆省级盖长度向下覆L>30m 人行 道C道 L≤30m盖限速器 安全钳 安全 保护 装置缓冲器 门锁 控制柜

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第一节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单位 工程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 檐口高度M ≥18≥12≥9<9 跨度M ≥24≥18≥12<12 多层 檐口高度M ≥27≥18≥12<12 建筑面积M2≥6000≥4000≥1500<1500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M ≥39≥27≥18<18 跨度M ≥27≥18≥15<15 建筑面积M2≥9000≥6000≥3000<3000 其他建筑 檐口高度M ≥39≥27≥18<18 层数层≥13≥9≥6<6 建筑面积M2≥10000≥7000≥3000<3000 构筑物烟囱 (高度) 钢筋砼M ≥100≥50<50 - 砖M ≥50≥30<30 - 水塔 高度M ≥40≥30<30 - 容量M3≥80≥60<60 - 贮水 (油)池 容量M3≥ 1200≥800<800 - 贮仓高度M ≥30≥20<20 - 桩 基 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第11条执行 炉窑砌筑工程专业炉窑其他炉窑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 类别 名称内容 一类设 备 安 装 1、台重50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非标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精 密、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35t及其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 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通信交换设备和仪表安装工程。 5、工业炉窑设备。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台以上的锅炉),单台容量3000KW及其以上发电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7、800KV A及其以上的变电装置。 8、各种压力容器、油罐、球形罐、气柜的制作和安装。 9、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0万大卡/小时及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 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储罐、冷却塔等。 10、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 (含循环水)管网工程。 11、附属于本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通风、工艺金属结构及刷油、 绝热、防腐蚀工程。 建筑 安装 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通风、采暖、给排水、煤气、消防、安全 防范、电话电视及共用天线等工程。 二类设 备 安 装 1、台重50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非标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35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其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台及以下的锅炉安装。 4、800KV A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 循环水)管网工程。 7、电缆敷设、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工程。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 20万大卡/小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通风、工艺金属结构及刷油、 绝热、防腐蚀工程。 建筑 安装 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通风、采暖、给排水、煤气、消防、安全 防范、电话电视及共用天线等工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修订稿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94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国质检锅[2003]19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 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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