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13年7月17日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武汉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与次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连续招生的,办理专业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专业学院(系)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八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后两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八年、高起专五年、专升本五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除符合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者之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教学站、点)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或专业学院(系)请假。未经请假和假期超过部分,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及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但可参加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三条考勤由函授站(教学站、点)或专业学院(系)负责、具体落实。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并经过专业学院(系)提前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且告知学生。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期中考试等20%,集中课堂学习考勤10%)占30%,期末考核占70%,两个部分的成绩构成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査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査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不论成绩高低,均以“及格”(或60分)记载。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提交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其缓考申请、证明材料随试卷交专业学院(系)备案。缓考课程随低年级同卷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1.通过大学英语4、6级者,凭合格证可免修专科或本科段英语。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课程考试,凭自考合格证和省级自考办成绩证明可免修对应课程。

3.学校认定的其它途径考试合格的课程。

在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课程中,每个学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4门(不含学位课程、统考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函授站点和专业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与转学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

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3.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

类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

3.医学类专业;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退学条件的;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学习形式、原函授站(教学站、点)学习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学习形式或转站。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双方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系)或转入函授站(教学站、点)集中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 入学满三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转学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非录取专业不开班入学未满三个月或未取得学籍者;

2.二年级及以上者;

3.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学生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

2.学生申请从本校转出,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执《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核手续。

3.学生申请从它校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及招生录取档案。

4.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湖北省内转学者,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一次。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受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的个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十日;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十五日(以上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到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或转学一次。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

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二周(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二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站、点)、专业学院(系)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二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5.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

6. 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含休学)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或由函授站(教学站、点)、专业学院(系)提出申请,函授站(教学站、点)、专业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函授站(教学站、点)、专业学院(系)应对本中心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清理与上报。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发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符合《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办理手续,学校审批后可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满足毕业条件,但已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80%,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学生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可申请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必须在学制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超过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不再补发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将办理了注册手续,具有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籍信息和获得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经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供社会网上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学生和毕(结)业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子图像等个人基本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毕(结)业证书编号等学习、毕(结)业信息。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以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c5048755.html,)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

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四十八条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是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申报毕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第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7月18日印制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试用期内人员)及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中层管理人员(含部门副职)。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 制定依据 2.1 《有限公司章程》; 2.2 《有限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2.3 《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经申请、批准后在职学习的正规高校或机构的相关学业或短期培训班,具体包括: (1)学士、硕士、博士等相关学位或学历的学习。 (2)管理类、技术类与营销类等研修班课程的进修(含MBA、EMBA等)。 (3)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任职资格考试等专项培训及其他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等。 (4)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包括成教系列。

3.2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既包括因工作需求由公司确定的学习,也包括员工自主申请的在职学习。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办法的拟定、修订和组织实施。 4.2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中相关涉及费用事项的审核和报销等财务事宜。 4.3 董事长批准本办法。 5 管理内容 5.1 申请管理 (1)申请流程 个人提交培训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人事部核实培训情况→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员工申请参加在职学习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件一),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行政人事部复审,并报总经理审核,由董事长审批。相关申请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与申请人签订《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员工教育培训协议正文附后),并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一事一议 员工申请参加在职学习实施“一事一议”的管理办法,相关审批事项只针对档次审批所对应特定学习人员、特定学习内容、以及特定学习地点和时间,当次审批当次有效。上述内容如有变更,须再次上报审核、审批。 (3)实施频次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精编版】

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和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 学院成立博士生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考核录取、网络技术、后勤保障等各方面工作。 组长:孙德元、冯果 副组长:谢雅维、祝捷 成员:吴育生、胡伟 成立导师端、考生端、疫情防控、网络技术和后勤保障

等工作专班。其中, 导师端工作专班负责人:祝捷 考生端工作专班负责人:谢雅维 疫情防控、网络系统、后勤保障工作专班负责人:吴育生 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包括:形成候选人遴选及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形成评议结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成绩,提出录取意见。 二、考核候选人的确定 (一)外语水平基本要求 鉴于当前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学院根据考生的第三方外语测试成绩(如四、六级成绩、雅思、托福、GRE等),或能反映自身外语水平的论文、著作、外语课程成绩等客观材

料进行了考察,所有递交材料的考生均达到我院外语水平合格要求。 (二)确定候选人 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上述外语水平基本要求的考生(含外语免试考生)的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按百分制打分,根据总评成绩做出评议结论。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审核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0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6月12日前后网上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调剂 导师生源不足的,可以调剂接收本院考生。调剂后的候选人不超过招生计划的200%。调剂考生参加调入专业综合考核。 三、考核方式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我院2020年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

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继续医学育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认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及部,省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用成都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会,协会。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两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条件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比许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讲座项目报告人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2、项目师资: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比例不少于认可教师总数的50%.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国家级,省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 3、

市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2.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宗可是书的20%. 第五条申报项目材料 项目申报表:根据申报下面项目及别分别需填写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项目申报时间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是每年12月,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是每年1月,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教育部524办公室。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项目,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直接报本院继续教育部524 办公室,由继续教育部统一报送四川省继续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 第八条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两年,必须按年度如期举办,你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需报批准部门备案,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未如期举办的的项目将自动取消。 第十条批准项目管理 (一)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等实施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要注意把握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具有保证教学和生活所需的设备。 (四)项目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收取备案。并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后2天内,凭学员报的登记表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书

关于更正等名在校生学籍信息的报告

关于更正××等××名在校生学籍信息的报告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学位办公室: 经我中心清查学籍及依据学生本人申请,共有××人需变更学籍信息,其中 认真核查,未发现重姓名重身份证号的多条录取记录、未发现重身份证号的多条学籍记录、无其它关键信息的修改情况。我中心认为:上述待变更情况属实,发生信息变更的学生与我校当初录取的是同一人,未发现冒名顶替情况,我中心同意变更。相关资料我中心已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特此报告,请予以审核。 武汉大学×××学习中心法人亲笔签名 武汉大学×××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公章) ×年×月×日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按序号顺序整理) 1、×××证明 2、×××证明 提交变更信息附件材料的有关说明: 1、在校期间,学生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了身份证号,与在校生库进行比对有变更,但姓名未变的,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亲笔书写的变更学籍的申请、户口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原件,户口簿上应当有现身份证登记页和原身份证号码注销页。(户口簿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应当有信息更改记录并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单) 2、在校期间,学生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了姓名,与在校生库进行比对有变更,但身份证号未变的,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亲笔书写的变更学籍的申请、户口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原件,户口簿上应包含曾用名的注销页和注明了曾用名的现用名页。 3、姓名与身份证两项与在校生库比对,均有变更的,不允许修改,不受理。

4、在校期间,学生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了性别,与在校生库进行比对有变更,但姓名、身份证号未变的,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亲笔书写的变更学籍的申请、户口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性别变更证明》原件。 另外,变更专业只须提供学籍异动表,可不以报告形式提交。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中医院文件 ##中医院 关于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院继续教育工作;日常工作由院教育干事负责。 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临床科主任根据本科室业务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医院继续教育计划,学分完成情况列入个人年终考核。 五、本院中级职称及以上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本院医学论文交流会上交流。 六、继续教育管理要突出“四性”(针对性、实用性、全员性、先进性)、“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特点,依法规范的进行组织管理。 七、建立计算机管理,完善电子版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八、继续教育的项目包括: 1、国家、市、区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院内的自管项目; 3、自学和其他形式项目; 4、远程医学继续教育(“好医生”网上医学教育项目)。 九、继续教育内容:

1、基础理论知识; 2、本专业技术知识; 3、相关学科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 十、继续教育形式: 1、以科室为单位,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2、以科室为单位,每季度末进行业务闭卷考试及技能考核。 3、每年10月份,医院组织召开一次医学论文交流会。 十一、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1、Ⅰ类学分:国家、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2、Ⅱ类学分: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项目,发表医学论文或医学著作、远程教育、进修、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区县级科技成果奖,以及卫生局规定的自学学分。 十二、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不低于25学分、72学时,其中:1、医、药、技人员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2、主管护师Ⅰ类学分4分、Ⅱ类学分21分;护师(士)Ⅰ类学分2分、Ⅱ类学分23分。3、院内医学讲座每课时0.5学分。 4、取得各类学分证书后,一周内交院教育干事备案。 十三、医院接到卫生局等上级部门的各类人员培训通知后,经院长批准,教育干事负责通知有关科室,并办理培训费用等事宜。外出学习期间的交通费自理。 十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必须经科主任同意;科主任安排好本科室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十五、学分成绩由医院教育干事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并向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汇报。 ##中医院

曲靖学籍管理操作手册(教育局版)

理德e先锋教育信息管理 系统 教育局版使用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系统简介........................................................ - 3 - 1 系统概述............................................................... - 3 - 2 系统结构............................................................... - 3 - 3 功能结构............................................................... - 3 - 3.1 教育局版本....................................................... - 3 - 3.2 学校版本......................................................... - 4 - 4 系统特点............................................................... - 4 -5教育局版本操作说明..................................................... - 6 - 5.1 用户登陆......................................................... - 6 - 5.2学生学籍管理..................................................... - 8 - 5.2.1学生综合信息查询........................................... - 8 - 5.2.2 学生多条件查询............................................ - 10 - 5.2.3 学生花名册................................................ - 11 - 5.2.4 学籍卡查询................................................ - 12 - 5.2.5 毕结业统计查询............................................ - 13 - 5.2.6学生状态查询.............................................. - 14 - 5.2.6学校人数统计.............................................. - 14 - 5.3 教育局管理...................................................... - 15 - 5.3.1 日常管理.................................................. - 15 - 5.3.2 学生信息统计.............................................. - 18 - 5.4系统管理........................................................ - 26 - 5.4.1 基础信息.................................................. - 26 - 5.4.2 用户管理.................................................. - 28 - 5.4.3 部门管理.................................................. - 32 - 5.4.4 个人用户信息.............................................. - 34 - 5.4.5 新闻管理.................................................. - 34 - 5.4.6 数据维护.................................................. - 36 -

武汉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考研参考书目

武汉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考研参考书目 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综合知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洪浩著:《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三版 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版)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理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版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行政法学: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李希慧主编,康均心、黄明儒副主编:《中国刑法总论》(创新思维法学教材)、《中国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

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doc

佛冈县金博士职业培训学校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 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2) 三、继续教育基地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 四、任课教师备课、上课管理制度 (3) 五、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制度 (3) 六、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 (4)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4) 八、学员考勤管理办法 (5) 九、考试管理制度 (5) 十、后勤保障工作制度 (6) 十一、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6)

为深入贯彻省、市和我县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特制订以下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继续教育基地在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积极开展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2、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不以任何名义擅自收取费用。 3、开展面向全县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财会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法律、法规的培训。 4、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5、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公布的培训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6、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规定保证培训学时,严格考试,及时为合格的学员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7、每年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8、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审核,完善各项工作。

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以任何名义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2、学员的培训学习费用由继续教育基地统一上缴到县财政局并为学员出具收费发票。 3、所收培训费应主要用于课时费、管理费、培训基地设施建设和条件改善的开支,充分体现培训经费来自于专业技术人员,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原则。 三、继续教育基地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1、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精神强,热爱继续教育事业。 2、具有相关教师任职资格、本学科大学本科(含)或以上学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能认真编写教材,对财会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及法律法规兴趣浓厚。 5、勇于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13年7月17日

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武汉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加强我中心职工继续教育管理,促进全体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中心人员素质水平,特制订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二条科教信息科是中心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中心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决策。办公室设在科教信息科。其任务是制定计划,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国家、省级和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组织实用的、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短期培训班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指导完成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 第四条中心鼓励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使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继续教育分类 一、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终生教育。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二、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目的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培养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适应医学模式和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 三、专业技能进修 专业技能进修是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某项技能的专门脱产深造。 四、成人(学历)教育 成人(学历)教育是在编职工采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的方式,通过特定的入学考试,被相应的大专院校录取为(成教)学生,并在接受系统高等教育后,经国家考核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教育。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施方式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实施方式有: 一、在职业余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班、业(夜)大(函授班)等非学历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在中心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报考在职业余攻读硕士学位、博士或研究生课程班;大专毕业在中心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报考业(夜)大(函授班)本科;中专(高中)毕业在中心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报考业(夜)大(函授班)大专。 凡申请报名参加各类业余成人教育学习者,必须学习对口专业,以原服务专业或定岗专业为准,学习外文则以卫生或医学专业外文为限。申请者须持有招生简章(包括:专业、课程安排、学费、学习时间等),前往科教信息科领取“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外出学习申请表”填表,经科站领导同意、科教信息科和办公室人事部门会签意见后报中心领导审批,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 参加各类在职业余成人教育学习者到学校面授的时间自理。如需请事假,按中心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第六项执行,应到办公室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面授期间的住宿、旅差等费用自理。事假期间停发奖金、岗位津贴、工种补贴、职务补贴、交通费;工资方面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需达到的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职改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各类业余成人教育学习者,学习时间和费用自理,并要保证不影响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参加授予学位的教育学习者,取得学位后,凭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申请中心教育奖励。奖励办法见第八条规定。 二、专业技能进修,或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卫生厅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 各科站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选派事业心强、专业对口、热爱本职工作的业务技术人员外出学习。专业技能进修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内。外出进修、培训人员须填写“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外出学习申请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出进修学习。进修学习费用由中心支付。进修、培训期满,必须将进修所在单位对学员学习期间的鉴定意见或培训结业证明带回中心交科教信息科存档。 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科站或中心业务人员汇报业务学习情况。 外出进修、培训或参加研讨班学习期间的工资、其它福利待遇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申请参加预防医学会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会者(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需凭“会议通知”和应征论文到科教信息科领取“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征文)备案表”填写.经所在科站负责人同意,中心领导审批,并到科教信息科备案后方能参加。 每篇论文只限于第一作者参加一次交流会。论文内容相同只将题目改动者,不得重复交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全县中小学: 现将《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校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各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效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健全简捷高效的学籍管理机制,提高学籍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 第一条小学和初中新生免试按学区就近入学,高中新生经考试评价择优录取,具体招生办法按教育局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二条加强电子学籍管理。各学校于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新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录入工作。电子学籍要求记录的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曾用名、联系电话等)、学生入学信息、主要家庭成员(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各种信息要严格按照户口等相关证件进行填写。 第三条各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和永久保存学生学籍档案,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卡并填写学生登记表,记载学生在校各学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体质健康评价等情况。 第四条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必须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教育局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中小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编班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任何学校不准按成绩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或擅

自举办各种实验班。 二、学籍变更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30天内(即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可由学生家长到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以后每月第一周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周二办理小学学籍,周三办理初中学籍,周四办理高中学籍),家长前来办理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严格执行转学四联单制度。转学四联单盖章的顺序依次为转入学校主管局、转入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局。转出学校收到转学四联单后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家长转交转入学校,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于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转入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各学校要执行“周清”制度,基础教育科执行“月检”制度,确保学籍变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县内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的学生,先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联单,转入学校盖章后,再由转出学校盖章,然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第十条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转入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级重点高中的正式学籍,本县两所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学,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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