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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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中介机构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国家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加入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有偿购买,不得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全国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部分社会组织)信用网站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部分社会组织)信用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可获得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核实反映被举报的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提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中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做到信用信息的报送全面、客观、及时。

第二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有权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其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

正,并限制或者禁止对其实施财政投融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加强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部分社会组织)信用网站建设,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集和管理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应当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计算机信用档案互联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动态和执业情况,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表现突出的机构及人员可以给予评优表彰。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举报部门、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的;

(二)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三)执业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将办理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未记入,或者依法不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予以记入的;

(三)依法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而未记入的;

(四)按规定应当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以及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结果向社会公开,而不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的;

(五)按规定应当报送、采集的信用信息,不报送、不采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采集的;

(六)依法应当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七)依法应当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的;

(八)依法应当对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托中介业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而未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要求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十)违法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的;

(十一)未按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或者擅自在中介机构兼职的;

(十二)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其他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对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信用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重点在建项目名单

厦门市2016年重点在建项目名单 一、工业项目(47个) 1.厦门建筑产业化示范园一期(责任单位:海沧区政府,下同) 2.海沧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海沧区政府) 3.亿联研发大楼(湖里区政府) 4.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主园区首期(翔安区政府) 5.科技创新园创新研发中心(火炬管委会) 6.725所厦门材料研究院和厦门双瑞新材料产业园(火炬管委会) 7.电气硝子8.5代液晶面板项目(火炬管委会) 8.联芯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火炬管委会) 9.紫光科技园(火炬管委会) 10.三安LED项目(火炬管委会) 11.三安集成电路(火炬管委会)

12.天马二期第6代低温多晶硅(LTPS)TFT-LCD及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火炬管委会) 13.润晶蓝宝石项目(火炬管委会) 14.乾照LED蓝绿光外延片、芯片和照明产业(火炬管委会) 15.厦门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市科技局) 16.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市科技局) 17.宏发汽车电子车用电磁控制继电器产业化及技术改造(市经信局) 18.法拉新型能源用电容器(市经信局) 19.开发晶超高亮度LED蓝光外延片(市经信局) 20.厦门ABB工业中心(火炬管委会) 21.火炬(翔安)产业区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火炬管委会) 22.国际银行科技研发中心(同安区政府) 23.欣贺研发设计中心(湖里区政府)

24.IOI棕榈油深加工(海沧区政府) 25.百路达环保科技合金及整体厨卫设备(同安区政府) 26.美达复材(同安区政府) 27.日清食品(同安区政府) 28.巷北五期(翔安区政府) 29.高时实业(同安区政府) 30.宏发海沧工业园一期(市经信局) 31.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思明区政府) 32.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搬迁安置一期工程(海沧区政府) 33.华电厦门集美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集美区政府) 34.西气东输三线厦门天然气利用工程(市国资委) 35.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思明园)(思明区政府) 36.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湖里区政府)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南市质监管撤字〔2018〕20号 被许可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娟 注册号:440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CL9X 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1402房C01(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电源制造;计算机电源修理;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设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2018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关于姚丽娟的申诉举报线索,其举报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档,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姚丽娟,登记的股东是姚丽娟、刘兵,之后没有新的登记。 经我局核实,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股东姚丽娟的全部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毫不知情。另查知,该公司现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7月25日对姚丽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不知情公司登记情况。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厦门市商务局文件

附件: 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 根据《厦门市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纲要(2015-2019)》(厦商务〔2015〕59号)、《厦门市地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2015〕19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厦财综〔2015〕6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下简称“海外联络点”),推动海外联络点为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发挥积极作用,综合考虑现有海外联络点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一)运作方式。海外联络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在境外不单独注册设立机构,不派遣人员,由承办单位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二)服务方向。海外联络点立足于服务开拓市场、服务招商引资、服务“走出去”,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为双向投资牵线搭桥。 (三)部门职责。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海外联络点的布局、设立、撤销,负责筛选承办单位及指导联络点开展工作,对联络点进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核定海外联络点资金年度预算及支持额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二、海外联络点布点

(一)设点规划。在现有二个海外联络点的基础上,充分总结推广经验,结合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发展的需求,今后3-5年内持续布点,全球范围内不超过10个。 (二)设点范围。拟设立海外联络点的国家或地区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9个)、金砖国家(4个)、重点投资贸易伙伴(12)以及市政府要求设点的国家或地区。 (三)选点依据。主要包括是否纳入我市设点范围、我市在当地是否已有类似机构、当地与我市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及双向投资情况、年度运营成本、申请承办单位资质及资源优势等(附件2)。 (四)服务期限。海外联络点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设立第一服务年度考核合格后,经承办单位自愿申请可续约两年,三年期满后是否续约按新设点提交重新评估。 (五)服务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海外联络点服务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丧失服务能力,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联络点年度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三、海外联络点设立 (一)承办单位资格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海外联络点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 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 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 -1 -

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 2 -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 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 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 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 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 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 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3 -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模板】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88名,其中公务员79名,行政工勤9名,事业编制93名,人员实有情况:行政79名,其中公务员71名,行政工勤8名,事业76名。 二、单位结构 本单位人员机构设置情况:1.办公室、2.人事财务股、3.纪检监察室、4.法律法规股、5.应急办公室、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8.食品药品监管协调指导股、9.市场管理协调指导股、10.行政审批股、11.行政执法股、12.后勤中心。 下设机构:1.古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2.侯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3.虒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4.下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5.**县食品药品稽查队、6.**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7.古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等 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8.**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9.**县消费者协会、 10.**县个体劳动者协会、11.**县民营企业协会。 三、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级;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单位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有关的地方性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推进诚信体系、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3、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初审工作;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4、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承担消保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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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以“五大X”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为主线,立足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情况 X.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X件。 完成情况:上半年接待知识产权咨询人员达X余人(次);申请注册商标X件,注册X件;发明专利申请X件,授权X 件。至X月底,注册商标拥有量累计X件,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X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X.X件。 X.新增省市级品牌不少于X个。 完成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X〕X号)文件中的工作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及X年全省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省、市级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已停止,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该项任务已取消。 (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X.突出服务职能,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助企融资工作。积极引导X谷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X澳森水刺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起,融资X万元。 二是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第一批X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先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X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截止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新增X户(其中内资X户,外资X 户,私营X户,个体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 三是继续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组织辖区X家企业参加第七届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动员帮助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第二届X市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提升X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共计X家企业的X件作品参赛,X家企业的X 件作品喜获佳绩,其中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选送的微电影《最后一公里》、演讲作品《倾心为民蓝焰暖心》和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演讲作品《你的名字》荣获一等奖;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征文作品《熠熠青春化热血默默奉献护宜城》荣获二等奖。 四是开展“四送一服”工作。依据《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贯彻省、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序推进工作,每月调研走访并对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主动协调、积极推动,确保每个问题有问必答、有答必接、有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规范的通知 (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市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厦门论文

对新形势下工商系统 规范权力运行的认识与探索 厦门市工商局 规范权力运行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研究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针对当前反腐倡廉方面的突出问题,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两个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央精神和形势任务,我们围绕如何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作了一些探索。 一、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势在必行 认识是行为的先导,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我们认为,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有以下四大意义。 第一,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服务科学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执政兴国、实现小康,最根本、最核心的是要发展经济,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服务和执法的综合部门,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神圣使命,能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好这些职能,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市场监管和服务之中,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规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安全,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也最终关系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因此,规范工商权力运行,确保工商职能有效发挥,不仅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步骤,更是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工商系统贯彻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二,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依法行政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是履行职能、体现效力和作为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法治工商的客观要求。但从当前工商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看,一些单位或部门执法不规范、越权错位等问题仍没有杜绝。存在这些问题,除队伍因素外,内部职能交叉、岗位责任不清、执法标准不一、执行程序不严是重要原因。因此,确保依法行政,促使工商队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首先要理清职权边界,明确责任主体,量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前提,也是保证。 第三,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源头防腐的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履行职责,国家赋予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并掌握着一

户口迁入厦门政策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x市场监管消〔2017〕x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315”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xx 副组长:张xx、苑xx 成员部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市场合同监督管 理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 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处、标准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证 认可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 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费维权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按照“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原则,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企业和投诉站,采取进社区、企业、商场、超市、学校、投诉站(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分别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开展妇女儿童消 费安全宣传活动;与xx时报社深度合作,开办《xx消费》每月专栏和“315”特刊;通过电子显示屏、布标、广告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传递消费维权新理念,倡导 网络诚信新主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法 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安全无忧,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二)召开“315”活动座谈会。围绕“315”活动重点,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消费者代表、消费 维权服务站、投诉重点企业等召开“315”活动座谈会。针对新常态下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新主张,围绕投诉 难点和突出问题共同探讨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广泛征 询建议,谋划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举措,将消费维权关 口前移。(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普及业务知识为核心,与市检验检疫局、食品 检测等专业机构、社区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厦质监﹝2013﹞27号) 各有关检验检测中介机构: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6日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中介机构。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布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侵害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从业人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2013年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情况

2013年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情况 2013年,厦门市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科学编制和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加快推进跨岛发展,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促和谐,经济社会呈现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态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18.16亿元,增长9.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99亿元,增长0.2%;第二产业增加值1434.79亿元,增长11.1%;第三产业增加值1557.38亿元,增长7.7%。三次产业结构为0.9:47.5:51.6。第二、三产业对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0.5%和39.5%。 一、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主动提升,转型升级不断加快 先进制造业实力增强。全市405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完成产值2098.84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为29.9%,拉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长3.9个百分点。技术改造成为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重要抓手,全年完成技改投资201.80亿元,增长15.0%,比工业投资增幅高12.7个百分点,占工业投资的74.2%。工业是支撑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全市实现工业增加值1212.1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0.2%,直接拉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2个百分点,对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5.9%。全市166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4678.45亿元,增长13.1%。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较快增长,全年完成工业产值3577.73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76.5%,增长15.5%,比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幅高2.4个百分点,其中台资企业表现突出,完成工业产值1456.37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31.1%,增长18.3%,比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幅高5.2个百分点。企业集群化效应不断显现。全年产值上亿元企业共507家,完成工业产值4214.49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90.1%,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129.7%,拉动全市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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