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1)知识讲解

简介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

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概况

ICH是由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的药品注册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六个参加单位分别为:---欧盟,European Union (EU)

---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s (EFPIA)

---日本厚生省,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Japan (MHW)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ap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JPMA)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联合会,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PRMA)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欧洲自由贸易区(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EFTA)和加拿大卫生保健局(Canadian Health Protection Branch, CHPB)作为观察员;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s, IFPMA)作为制药工业的保护伞组织参加协调会。ICH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FPMA总部。

会议

ICH共召开了6次国际性大会,具体情况见下表:

时间举办地参会人数

1991.11 布鲁塞尔,比利时1200

1993.10佛罗里达,美国1500

1995.11横滨,日本2400

1997.7 布鲁塞尔,比利时1600

2000.11圣地亚哥,美国---

2003.11大阪,日本1800

组织机构

ICH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1)指导委员会(the Steering Committee, SC)

指导委员会共有14名成员,由六个参加单位和IFPMA各派两名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主要领导ICH会议并协调工作进展。每年召开2-3次会议,分别由主办国管理部门的代表主持会议,三个观察员组织可分别排1名代表列席指导委员会会议。指导委员会对2和4两个关键阶段进行讨论,做出决定。

(2)专家工作组(Expert Working Groups, EWG)

专家工作组是指导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六个主办单位对每个起草文件的专题派若干专家参加,其中一名任专题组长,负责该专题的工作。协调的专题共分四个类别:---安全性(safety,包括药理、毒理、药代等试验),以“S”表示,现已制定16个文件;

---质量(Quality,包括稳定性、验证、杂质、规格等),以“Q”表示,现已制定12个文件;

---有效性(Efficacy,包括临床试验中的设计、研究报告、GCP等),以“E”表示,现已制定14个文件;

---综合学科(Multidisciplinary,包括术语、管理通讯等),以“M”表示,现已制定4个文件。

(3)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FPMA总部。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及专家工作组会议的准备工作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并负责与各组的协调员联系,以保证将讨论的文件按时发送到有关人员。

职责

(1)对在欧盟、美国和日本注册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存在的不同点,创造注册部门与制药部门对话的场所,以便更及时将新药推向市场,使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2)监测和更新已协调一致的文件,使在最大程度上相互接受ICH成员国的研究开发数据;

(3)随着新技术进展和新治疗方法应用,选择一些课题及时协调,以避免今后技术文件产生分歧;

(4)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替代现有文件的技术和方法,在不影响安全性的情况下,节省受试病人、动物和其他资源;

(5)鼓励已协调技术文件的分发、交流和应用,以达到共同标准的贯彻。

工作程序

ICH把需讨论专题的进展分为5个阶段:

(1)阶段1:EWG技术讨论

专家工作组对新选题目进行初步讨论,并起草出初稿,初稿可以是建议(Recommendation)、政策说明(Policy Statement)、指导原则(Guide-line)或讨论要点(Points to Consider)等形式。由专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讨论、审查和修改,直到达成共识,提交指导委员会。

(2)阶段2:达成共识

由指导委员会的六个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初稿进行审查讨论后签字,提交欧、美、日三方药品管理部门正式讨论,在六个月内将意见汇总。

(3)阶段3:正式协商

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意见交换看法,提出“补充草案”。“补充草案”中有重要修改,则需将材料再一次分发到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三个月内把意见归纳到“补充草案”中,然后提交给ICH专家工作组,由专家代表签字。

(4)阶段4:最后文件

指导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认证讨论,交三方管理部门签字,并建议三方管理部门采用。

(5)阶段5:付诸实施

三方管理部门根据各国的惯例,将通过的技术文件列入本国药品管理法规中。

特征和目标

(1)病人第一

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是ICH讨论和协商的基础,决定技术文件的准则是:“是否有利于病人?如何才能更快地为病人提供高质量、安全有效的药物?如何才能按国际标准进行高质量的临床试验?”

(2)对话和协作

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的专家在同一原则下进行讨论,从不同角度提出更合理的见解,避免片面性。在ICH会议中,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是对话,不是对抗;是相互合作和相互信任,不是互相扯皮。

(3)透明度

透明度是ICH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为了使达成一致的协议能很快付诸实施,要求所讨论的技术信息不仅在三方17国之间共享,而且应尽量使信息传递到非ICH国家,使更所国家了解ICH的活动,并从中获益。

(4)高科技

ICH虽然只有17个国家参加,但这17个国家的产值占了世界的80%,所使用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占了世界药物研究总投入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有经验的药品审评和研究开发方面的专家智慧,提出一套技术要求的指导原则。

ICH相关文件说明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文件目录 ICH官方主页https://www.360docs.net/doc/2d19353333.html, 以《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要求》一书为参考,花费了点时间,对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的目录进行了整理,这样有需要的话,去ICH网站上查询也就简便得多了。 一、ICH.质量部分 稳定性 1.Q1A(R2)新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试验 2.Q1B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 3.Q1C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分析方法的验证 4.Q1D新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的括号设计法和矩阵设计法 5.Q1E稳定性数据的评价 6.Q1F气候带Ⅲ和Ⅳ注册用稳定性数据 分析方法的验证 7.Q2A分析方法验证的术语 8.Q2B分析方法的论证:方法学 杂质 9.Q3A(R)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10.Q3B(R)新制剂中的杂质 11.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2.Q3C(M)杂质:残留溶剂(修订)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日允许接触剂量(PDE) 13.Q3C(M)杂质:残留溶剂(修订)四氢呋喃的日允许接触剂量(PDE) 药典 14.Q4药典 15.Q4A药典的协调 16.Q4B药典可互换性的法规认同 生物技术产品的质量 17.Q5A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 18.Q5B对用于生产rDNA来源蛋白质产品的细胞的表达构建体分析(遗传稳定性) 19.Q5C生物技术/生物制品质量: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 20.Q5D用于生物技术产品及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基质的来源和鉴定 21.Q5E生产工艺变更后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的可比性 质量标准 22.Q6A规范: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化学物质 23.Q6B规范:生物技术产品及生物制品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 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24.Q7A药物活性成分的GMP指南 药物开发 25.Q8药物开发 风险管理 26.Q9质量风险管理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1)知识讲解

简介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 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地要求国际的协调会ICH简介.doc

实用标准文案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简介 简介 ICH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 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 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 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 ,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 ,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 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 4 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 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 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 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 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 FDA 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 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 60 年代发生反应停( Thalidomide )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 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 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 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 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 ICDRA )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 药工业协会联合会( IFPMA )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 能性。 1990 年 4 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 )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 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 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 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 ICH 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 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 ),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 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 并成立了子课题。 概况 ICH 是由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的药品注册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六个参加单位分别为:--- 欧盟, European Union (EU)

ICH背景介绍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和医药技术协调会议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1.ICH成立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2.概况及组织机构 2.1 概况 ICH是由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的药品注册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六个参加单位分别为:---欧盟,European Union (EU) ---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s (EFPIA) ---日本厚生省,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Japan (MHW)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ap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JPMA)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联合会,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PRMA)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欧洲自由贸易区(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EFTA)和加拿大卫生保健局(Canadian Health Protection Branch, CHPB)作为观察员;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s, IFPMA)作为制药工业的保护伞组织参加协调会。ICH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FPMA总部。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生物技术药物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S6(R1) 1997年7月16日总指导原则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1年6月底整合2011年6月12日的附录 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制定,按照ICH进程,已递交管理部门讨论。在ICH进程第四 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管理机构采纳。

S6(R1)文件历史

生物技术药物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目录 第I部分: (1) 1.前言 (1) 1.1 1.2 1.3背景 (1) 目的 (1) 范围 (1) 2. 3.受试物的质量标准 (2)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 (2) 3.1 3.2 3.3 3.4 3.5 3.6 一般原则 (2) 生物活性/药效学 (3) 动物种属/模型选择 (3) 动物的数量/性别 (4) 给药途径/剂量选择 (4) 免疫原性 (4) 4.特殊考虑 (5) 4.1 4.2 安全药理学 (5) 暴露评价 (5) 4.2.1 4.2.2 4.2.3 药代动力学和毒代动力学 (5) 测定 (6) 代谢 (6) 4.3 4.4 4.5 4.6 4.7 4.8 4.9单次给药毒性研究 (6) 重复给药毒性研究 (6) 免疫毒性研究 (7) 生殖能力和发育毒性研究 (7) 遗传毒性研究 (7) 致癌性研究 (7) 局部耐受性研究 (8) 注释 (8) 第II部分: (9) 1.前言 (9)

1.1 1.2 1.3附录目的 (9) 背景 (9) 指导原则的范围 (9) 2.种属的选择 (10) 2.1 2.2 2.3一般原则 (10) 一或两个种属 (10) 同源蛋白的使用 (11) 3.研究设计 (11) 3.1 3.2 3.3 3.4剂量选择和PK/PD原则的应用 (11) 研究期限 (11) 恢复 (11) 探索性临床研究 (12) 4. 5.免疫原性 (12) 生殖和发育毒性 (12) 5.1 5.2 5.3 5.4 一般评论 (12) 生育能力 (13) 胚胎–胎儿发育(EFD)和出生前/后的发育(PPND) (13) 研究的时间安排 (14) 6.致癌性 (14) 注释 (15) 参考文献 (18)

药物分析知识要点

药物分析知识要点 绪论: 药物(drugs/medicines/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medicinal products):通常是指由药物经一定的处方和工艺制备而成的制剂产品,是可供临床使用的商品。 药物分析(Pharmaceutical analysis):是利用分析测定手段,发展药物的分析方法,研究药物的质量规律,对药物进行全面检查与控制的科学。 药物分析的性质:1、药品具有与人的性命相关性;2、药品具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性;3、药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 药物分析的任务:就是对药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确立药物的质量规律,建立合理有效的药物质量控制方法和标准,保证药品的质量稳定与可控,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范。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GSP)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ICH有有关药品质量的技术要求(以代码Q标识) ICH有有关药品安全性的技术要求(以代码S标识) ICH有有关药品有效性的技术要求(以代码E标识) ICH有有关药品综合技术要求(以代码M标识) 第一章药品质量研究的内容与药典概况 药品标准(药品质量标准):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生产工艺、储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的内涵:真伪鉴别、纯度检查和品质要求,药品在这三方面的综合表现决定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中国药典》2015年版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鉴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ICH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药物化学、药 物学、药理学、毒理学、临床试验和制剂技术等。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方 面的要求。 首先,药物化学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结构、理化性质的研究。在申请注册人用药品时,需要对药物的分子结构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相 关的理化性质数据,如溶解度、熔点、稳定性等。此外,还需要对药物的 纯度和杂质进行分析,确保其品质符合国际标准。 药物学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和稳定性的 认定。申请注册的药物需要提供详细的制剂工艺,包括原料药的选择和处 理以及制剂的配方和制备工艺等。同时,需要对药物的质量控制进行研究,确保每批药物的品质稳定。此外,还需要对药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确保 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 药理学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作用机制、药效学和药物相互作 用等的研究。申请注册的药物需要提供对其作用机制的解释和研究结果, 并进行相关的药效学评价。此外,还需要对药物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进 行评估,确保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不良反应。 毒理学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毒理学安全性和剂量选择的评估。申请注册的药物需要提供对其毒性的评估结果,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等。同时,还需要确定药物的安全剂量,确保在使用过 程中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毒副作用。 临床试验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 申请注册的药物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包括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以评

估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临床试验需要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详细的试验结果和分析报告。 最后,制剂技术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对药物的剂型、贮存和包装等的研究。申请注册的药物需要提供详细的制剂工艺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药物的剂型符合临床使用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对药物的贮存条件和包装要求进行研究,确保药物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失效。 综上所述,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非常严格,需要对药物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价。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获得国际认可并顺利实施注册。

中国正式加入ICH

中国正式加入ICH (新华社/图) 中国曾长期被排除在ICH成员之外,因为我国认可的药物政策法规很大程度上是遵照WHO (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而WHO被认为是全球最低标准,ICH则是发达国家的最低标准。但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就包含了药品质量需要和国际接轨的承诺。 当地时间6月1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会场,国家食药总局(CFDA)刚刚正式成为ICH成员。“正式官方通告将会在两周后发布。”一位现在北美的ICH政策专家向南方周末记者第一时间透露了这一消息,他们几个小时前收到了正式通过的邮件。 ICH,即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是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全球药品监管系统标准化——类似WTO在各国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这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已经真正融入国际社会认可的监管体系中了”。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战略办公室主任特蕾莎·穆林博士介绍说,2015年10月23日ICH经过改革成立了新的协会,改革后的ICH不是以国家为单位,满足一定标准的有资质的组织都可以申请ICH的成员和观察员身份。中国也在这次改革后提交了成员申请。 “创办ICH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多国混乱各自成一体的药物监管系统标准化,让多国都遵守同样的方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让ICH成员国的产品可以尽快相互认证。因为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特蕾莎·穆林博士解释。

ICH指导原则

ICH指导原则 ICH 简介:ICH 原为 Internationd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I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IS for HUman USe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现已更名为The InternatiOnaI COUnCiI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I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IS for HUman USe QUaIity GUidelineS 质量 Ql StaZlity (稳定性) Q2 AnalytiCaI ValidatiOn (分析方法验证) Q3 ImPUritieS (杂质) Q4 PharmaCOPOeiaS (药典) Q5 QUaI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S (生物技术产品的质量) Q6 SPeC辻ications (质:⅛标准) Q7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生产质:⅛管理规范) Qg PharmaCeUtiCaI DeVelOPment (药品研发) Q9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质:⅛风险管理) QlO PharmaCeUtiCaI QUality SyStem (药物质虽:体系) Qll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e Of DrUg SUbStanCeS (原料药而研发和生产) Q12 LifeCyCIe Management (生命周期管理) Safety GUideIineS 安全性 Sl 52GenOtOXiCity StUdieS (遗传毒性研究) 53TOXiCOkinetiCS and PharmaCOkinetiCS (毒代动力学和药代动力学) 54TOXiCity TeSting (毒性试验)

药品标准实务总结

药品标准实务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1、中国药品管理法规 意义: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它是专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GAP 2、国际药品注册管理法规文件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意义:ICH遵循一切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的利益,以科学、有效和经济的方式开发优质、安全和有效新药的原则。ICH的目的是通过协调一致,使三方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上取得共识;为药品研发、审批和上市制定统一的国际性技术指导原则;以便更好地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减少浪费,加快新药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发使用;以使新药及改进的产品尽快用于患者. 二、药品质量标准内容及主要术语含义 1、质量标准内容:药品标准也是对药品的质量(限度)、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内容,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药品质量是否稳定均一. 2、主要术语及含义 正文:药典收载的正文就是药品标准. 药典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药品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制法:制法是对药品生产制备的重要工艺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性状:性状是对药物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的规定,反映了药物特有的物理性质。 鉴别:鉴别是根据药物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试验,以判定药物的真伪。包括区分药物类别的一般鉴别试验和证实具体药物的专属鉴别试验两种类型。 检查:检查是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和纯度四个方面的状态所进行的试验分析。包括反应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方法与限度、反映药物制备工艺的均一性和纯度的要求等内容. 含量测定:含量测定是指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药品(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测定.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贮藏: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直接受其贮存与保管的环境和条件的影响。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 标准物质: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三、药品质量研究的内容 1、研究内容 原料药的质量研究在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基础上进行,更注重于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稳定性、杂质与纯度控制。 制剂的质量研究在原料药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制剂处方工艺,则更注重其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和稳定性。

残留溶剂---(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 ICH三方协调指南 残留溶媒 Q3C(R3) 现行第4阶段版本 原始指南1997年7月17日起执行 (THF和NMP的修订本PDE分别于2002年9月12日和2002年10月28日起执行,并于2005年11月整合) 本指南已被合适的ICH专家工作组进一步补充,并已根据ICH进程征求过药政当局的意见。在进程第4阶段,最终草案应适用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药政管理当局。

Q3C(R3) 文件历史 原始指南:杂质:残留溶媒指南 原始指南中THF的关于PDE的修订本 原始指南中NMP的关于PDE的修订本

现行第4阶段版本

杂质:残留溶媒的指南 ICH三方协调指南 目录 第一部分: 1.介绍 (1) 2.指南范围 (1) 3.通则 (2) 3.1根据危害程度对残留溶剂分类 (2) 3.2建立接触限度的方法 (2) 3.3第二类溶剂限度的选择方法 (3) 3.4 分析方法 (4) 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4) 4.残留溶剂的限度 (5) 4.1应避免的溶剂 (5) 4.2应限制的溶剂 (5) 4.3低毒溶剂 (7) 4.4没有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 (7) 术语 (8) 附表1:指南中所列的溶剂 (9) 附表2:其他背景 (13) A2.1 有机挥发溶剂的环境管理 (13) A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3)

附表3:建立接触限度的方法 (14) 第二部分: 四氢呋喃的PDE (17) 第三部分: NMP的PDE (19)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南

1.介绍 本指南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南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本指南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附录1中列出了指南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南或原料药指南(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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