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组织制订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钢铁行业炼钢工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 1 —

1 总1.1 1.

2 1.2.1.2.2 生2.1 则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炼钢工艺的钢铁生产企业。

术语和定义

1 最佳可行技术

是针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整体上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用的与某一时期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得到应用、适用于不同应用条件的一项或多项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2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为减少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潜在污染和危害,确保实现最佳污染防治效果,从整体上达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用的管理活动。

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炼钢工艺是指以铁水或废钢为原料,经高温熔炼、提纯、脱碳、成分调整后得到合格钢水,并浇铸成钢坯的过程。

炼钢生产工艺序主要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或电炉冶炼、炉外精炼及连铸等工序。根据工序组合的不同,可生产碳钢、不锈钢和特钢,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基本类似。

炼钢生产方法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其工艺流程及产污

环节分别见图1和图2。

— 2 —

2.2 2.2.污染物排放

炼钢工艺产生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其中大气污染(颗粒物)是主要环境问题。

1 大气污染

炼钢工艺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还包括少量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主要成分为氟化钙)、二噁英、铅、锌等。

炼钢工艺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来源见表1。

图1 转炉炼钢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图2 电炉炼钢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表1 炼钢工艺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来源 工 序 产 污 节 点

主 要 污 染 物 铁水预处理 铁水倒罐、前扒渣、后扒渣、清罐、预处理过程等 颗粒物

吹氧冶炼(一次烟气)

CO、颗粒物、氟化物(主要成分为CaF 2)转炉炼钢

兑铁水、加废钢、加辅料、出渣、出钢等(二次烟气)颗粒物

吹氧冶炼(一次烟气)

电炉炼钢 加废钢、加辅料、兑铁水、出渣、出钢等(二次烟气)颗粒物、CO、NO x 、氟化物(主要成

分为CaF 2)、二噁英、铅、锌等 精 炼 钢包精炼炉(LF)、真空循环脱气装置(RH)、真空脱气处理装置(VD)、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等设施的精炼过程

颗粒物、CO、氟化物(主要成分为CaF 2) 连 铸 中间罐倾翻和修砌、连铸结晶器浇铸及添加保护渣、火焰清理机作业、连铸切割机作业、二冷段铸坯冷却等

颗粒物 原辅料输送、地下料仓、上料系统、钢渣处理等

颗粒物 其 他

中间罐和钢包烘烤

SO 2、NO x — 3 —

2.2.

2.2.

2.2.

3 炼3.1 3.1.

3.1.2 水污染

炼钢工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转炉煤气洗涤废水和连铸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和石油类污染物,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3 固体废物污染

炼钢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钢渣和除尘灰(泥),还包括少量的氧化铁皮、废油、废钢、废耐火材料、脱硫渣等,其中废油属危险废物。

4 噪声污染

炼钢工艺产生的噪声分为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主要噪声源包括转炉、电炉、蒸汽放散阀、火焰清理机、火焰切割机、煤气加压机、吹氧阀站、空压机、真空泵、各类风机、水泵等。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前,各主要噪声源强通常在85~130dB(A)之间。

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1 烟气余热回收技术

烟气余热回收技术是转炉一次高温烟气或电炉烟气进入除尘系统前,通过汽化冷却烟道或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并产生蒸汽。

该技术可回收余热,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和电炉烟气的余热回收。

2 蓄热式钢包烘烤技术

蓄热式钢包烘烤技术是利用高温烟气在蓄热体内预热助燃空气和煤气,并进行封闭式钢包烘烤。

—4—

— 5 —

3.1.3.1.3.2 3.2.3.2.该技术可提高煤气利用率,提高钢包温度,缩短烘烤时间,降低能耗,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钢水保温烘烤和用耐火材料修补后的钢包烘烤。

3 连铸坯热送热装技术

连铸坯热送热装技术是直接把热铸坯送至轧机轧制或送加热炉加热后轧制。

该技术可节约能源,缩短生产周期,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 该技术适用于连铸工序与轧钢工艺布局衔接紧密的钢铁生产企业。

4 废钢分拣预处理技术

通过对废钢进行分选,最大限度地减少含油脂、油漆、涂料、塑料等含氯有机物和放射性物质废钢的入炉量,并对分选出的含有机物的废钢进行除油、焚烧或热解等加工处理,从源头减少电炉工序二噁英的生成量。

该技术适用于电炉炼钢工艺废钢预处理工序。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1 烟气捕集技术

根据不同废气来源,采用排烟罩、第四孔排烟、密闭罩、屋顶罩、导流罩、炉盖侧吸罩、半密闭罩、移动式顶吸罩、移动式切割操作室等进行烟气捕集。

2 除尘技术

3.2.

3.2.

3.2.

3.2.2.1 袋式除尘技术

袋式除尘技术是利用纤维织物的过滤作用对含尘气体进行净化。

该技术除尘效率高,适用范围广,可同时去除烟气中的氟化物、二噁英和重金属。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中除转炉一次烟气外其他含尘废气的治理。

2.2 LT干法除尘技术

LT干法除尘技术是将转炉一次高温烟气经蒸发冷却器降温、调质及粗除尘后,通过圆筒型静电除尘器进行精除尘,同时回收煤气。

该技术除尘效率高,不产生废水,可回收大量蒸汽,收集的除尘灰可热压块后利用;系统阻损小(约8~8.5kPa),占地面积少,运行费用低,但一次性投资费用高。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煤气净化回收。

2.3 第四代OG系统除尘技术

第四代OG系统除尘技术是将转炉一次高温烟气经蒸发冷却塔降温、调质及粗除尘后,采用RSW型环隙式可调喉口的二级文氏管进行精除尘,同时回收煤气。

该技术除尘效率较高,设备国产化程度高,工艺流程简洁,单元设备少,一次性投资费用低;但系统阻损较大(约15kPa),运行费用较高,用水量较大,有废水产生。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煤气净化回收。

2.4 第三代OG系统除尘技术

—6—

— 7 —

3.2.3.3 3.3.第三代OG 系统除尘技术是将转炉一次高温烟气经蒸发冷却塔降温、调质及粗除尘后,采用R-D 可调喉口的二级文氏管进行精除尘,同时回收煤气。

该技术除尘效率低,外排废气含尘浓度约100mg/m 3。

该技术的设备国产化程度高,一次性投资费用较低;但单元设备多,系统易结垢、阻损大(约20kPa),运行费用高,用水量大,有废水产生。

3 二噁英治理技术

在确保废钢清洁入炉的前提下,通常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电炉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

最大限度地捕集电炉烟气,减少二噁英的无组织排放。

烟气急冷技术:通过在汽化冷却烟道上设计一段急冷烟道,使用具有双相喷嘴的喷淋冷却装置对电炉烟气进行急冷,使其在不超过1秒的停留时间内从约650℃快速降到200℃以下,避开二噁英生成的温度区间(200~550℃),避免二噁英的再次合成。

高效过滤技术:利用袋式除尘器的高效过滤作用,在除尘的同时将大部分二噁英截留在粉尘中。

水污染治理技术

1 混凝沉淀法废水处理技术

混凝沉淀法是在废水中投加一定量的高分子絮凝剂,使废水中的胶体颗粒与絮凝剂发生吸附架桥作用形成絮凝体,通过重力沉淀与水分离。

— 8 —

3.3.3.3.3.4 3.

4.3.4.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转炉煤气洗涤废水的处理。

2 三段式废水处理技术

三段式废水处理技术是废水先后流经一次沉淀池(旋流井)和二次沉淀池(平流沉淀池或斜板沉淀池),去除其中的大颗粒悬浮杂质和油质,出水进入高速过滤器,进一步对废水中的悬浮物和石油类污染物进行过滤,最后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对回用水质要求较高的连铸废水处理。

3 化学除油法废水处理技术

化学除油法是通过投加化学药剂,使废水中的石油类、氧化铁皮等污染物通过凝聚、絮凝作用与水分离;主要设备是集除油、沉淀为一体的化学除油器。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对回用水质无特殊要求的连铸废水处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1 碳钢钢渣预处理技术

1.1 热闷法钢渣预处理技术

热闷法是将热熔钢渣从渣罐直接倾翻入热闷装置内,喷淋冷却后加盖热闷,产生的饱和蒸汽使钢渣中的游离态氧化钙和游离态氧化镁充分消解,使钢渣自解粉化,渣铁分离。

该技术利用钢渣自身余热产生蒸汽,节约能源;处理后的钢渣粒度小,降低后续破碎的能耗;金属回收率高,尾渣稳定性好,便于综合利用。

— 9 —

3.4.3.4.3.4.3.4.该技术适用于各种碳钢钢渣的处理。

1.2 滚筒法钢渣预处理技术

滚筒法是将热熔钢渣置于特制的且出旋转状态的滚筒内通水急冷,液态钢渣在滚筒内同时完成冷却、固化、破碎及渣铁分离。

该技术工艺流程短,占地面积小,设备简单,运行费用较低,尾渣稳定性好,但金属回收率较低。

该技术适用于流动性好的碳钢钢渣的处理。

2 碳钢钢渣综合利用技术

2.1 钢渣再选技术

钢渣再选技术是将预处理后的碳钢钢渣,经筛分、破碎、磁选、提纯等过程将渣和金属铁分离,回收的金属铁返回炼钢或烧结工艺作为原料利用。

2.2钢渣作为钢铁冶炼熔剂利用技术

将钢渣加工到粒度小于10mm 时,可代替部分石灰石作为烧结熔剂利用。钢渣用作烧结熔剂可节省熔剂消耗,改善烧结矿强度;但过量添加钢渣会降低烧结矿品位和碱度。

对于需配加石灰石的炼铁高炉,10~40mm 的钢渣可代替石灰石直接返高炉做熔剂。钢渣用作高炉炼铁熔剂可改善高炉的流动性,增加铁的还原产量。

溅渣护炉时,配加一定量粒度为5~40mm 的钢渣替代溅渣剂。溅渣护炉时钢渣和白云石配合使用,可使炼钢成渣早,减少初期对炉衬的侵蚀,提高炉龄,降低耐火材料消耗。

— 10 —

3.4.3.4.3.4.3.4.2.3 钢渣生产水泥和建材制品技术

钢渣生产钢铁渣复合粉技术是将预处理后的钢渣尾渣与高炉渣、添加剂进行配制、粉磨和复合,生成的钢铁渣复合粉用作混凝土掺合料。

钢渣生产水泥技术是将预处理后的钢渣尾渣与高炉渣、石灰、水泥熟料、少量激发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合,生产钢渣矿渣水泥。

钢渣生产建材制品技术是将稳定化处理后的钢渣与粉煤灰或炉渣按一定比例配合,制成地面砖、免烧砖、混凝土预制件等建材制品。

2.4 钢渣用作筑路和回填工程材料技术

钢渣经稳定化处理后,可用作道路垫层和基层,其强度、抗弯沉性和抗渗性均优于天然石材;可替代细骨料用作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材料,其防滑性、耐磨性和使用寿命均有所提高;也可用作筑路和回填料,要求钢渣粉化率不高于5%、级配合适。

3 不锈钢钢渣预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

不锈钢钢渣经自然冷却到一定温度后,经机械破碎和分选,选出废钢铁并返回不锈钢转炉利用,其余尾渣磨细至一定粒径后用于生产土壤改良剂和制砖等。

4 热压块法含铁除尘灰综合利用技术

热压块法含铁除尘灰综合利用技术是将炼钢工艺各类除尘灰送回转窑加热,利用除尘灰在高温下的塑性,经压球机成型,在氮气密封状态下冷却后输送到烧结机或转炉利用。

3.4.

3.5

3.6 3.6.

3.6.5 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连铸工序产生的氧化铁皮经焚烧脱油脱脂预处理后可用作生产还原铁粉原料,经造球后用作炼钢冷却剂或焙烧用作烧结配料;

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处理后焙烧用作烧结配料。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噪声污染主要从声源、传播途径和受体三方面进行防治,包括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设备消声、隔振、减振等措施从声源上控制噪声;采用隔声、吸声、绿化等措施在传播途径上降噪。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 电炉粉尘综合利用新技术

电炉粉尘综合利用新技术包括湿法工艺和火-湿联合工艺。

湿法工艺是将电炉粉尘在非高温条件下通过酸、碱、盐等溶液的浸出及电解,回收电炉粉尘中有用物质。该方法通常用于锌含量大于15%的电炉粉尘处理;锌含量小于15%的电炉粉尘需经离心或磁选富集后,再采用湿法工艺处理。

火-湿联合工艺是用转底炉对电炉粉尘等物料进行直接还原焙烧(火法工艺),使铁与锌、铅、镉分离,得到的直接还原铁产品返回电炉中回收利用;含铅等金属的粗级氧化锌经热氯化铵浸出净化沉淀(湿法工艺),干燥后得到高纯氧化锌产品。

2 转底炉法含铁尘泥综合利用技术

转底炉法是将含铁尘泥直接送转底炉焙烧,制取金属化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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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6.3 新型电弧炉炼钢技术

3.6.4 二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返烧结工艺进行利用。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含铁尘泥和钢铁生产企业其他含铁杂料的集中处理。

新型电弧炉本体由废钢熔化室和与熔化室直接连接的预热竖炉组成(可一起倾动),后段设有热分解燃烧室、直接喷雾冷却室和除尘装置。热分解燃烧室可将包括二噁英在内的有机废气全部分解,并能够满足高温区烟气的滞留时间,喷雾冷却室可将高温烟气快速降温,从源头上避免二噁英的再次合成。

噁英污染治理新技术

物理吸附技术是利用二噁英可被褐煤等多孔介质吸附的特性对其进行物理吸附。物理吸附技术与高效过滤技术相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净化效率。

按整体性原则,从设计时段的源头污染预防到生产时段的污染防治,依据生产工序的产污节点和技术经济适宜性,确定最佳可行技术组合。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见图3。

图3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

—13—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炼钢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见表2。

表2 炼钢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最佳可行技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技术适用性

烟气余热回收技术 蒸汽回收量≥50kg/t钢,蒸汽压力0.8~1.6MPa。 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和电炉烟气余热回收

蓄热式钢包烘烤技术 钢包烘烤温度可提高200~300℃,煤气利用率可提高

30%~40%。

炼钢工艺钢水保温烘烤和耐

火材料修补后的钢包烘烤

连铸坯热送热装技术 热装温度≥400℃,热装比≥50%;可节能约35%,提

高成材率0.5%~1.5%,缩短生产周期30%以上。

连铸工序与轧钢工艺布局

衔接紧密的钢铁生产企业

废钢分拣预处理技术 尽量避免含氯源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废钢入炉,从源

头上预防二噁英的产生。

电炉炼钢工艺废钢分拣预

处理

4.3 4.3.

4.3.

4.3.

4.3.

4.3.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 LT干法除尘技术

1.1 最佳可行工艺参数

汽化冷却烟道出口烟气温度低于1000℃,蒸发冷却器出口烟气温度低于200℃,蒸发冷却器内的喷水比为0.01~0.04L/m3。

1.2 污染物削减和排放

除尘效率大于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低于20mg/m3。

1.3 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

采用该技术收集的粉尘经热压块后可用作烧结配料或炼钢冷却剂。

1.4 技术经济适用性

采用该技术,煤气回收量80~140m3/t钢,粉尘回收量15~21kg/t钢。以180t转炉为例,一次性投资费用约5000万元,年运行费用约1000万元。

—14—

— 15 —

4.3.4.3.4.3.4.3.4.3.4.3.4.3.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80t 及以上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煤气净化回收,尤其适用于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区。

2 第四代OG系统除尘技术

2.1 最佳可行工艺参数

汽化冷却烟道出口烟气温度低于1000℃,蒸发冷却塔内的喷水比

3.0~3.5L/m 3,

RSW 环隙式可调喉口的二级文氏管的喷水比2.0~2.5L/m 3。 2.2 污染物削减和排放

除尘效率大于99.5%,外排废气含尘浓度低于50mg/m 3。

2.3 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

该技术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收集的含铁尘泥制球后返烧结工艺利用。

2.4 技术经济适用性

采用该技术,煤气回收量为60~100m 3/t 钢,粉尘回收量为10~20kg/t 钢。以180t 转炉为例,如全部使用国产设备,一次性投资费用约3500万元,年运行费用约1300万元。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煤气净化回收。转炉煤气在使用前需采用静电除尘器进一步除尘,将煤气含尘浓度降至10mg/m 3以下。

2 烟气捕集+袋式除尘技术

2.1 最佳可行工艺参数

采用长袋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材质以涤纶针刺毡为主。 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为0.8~2m/min,阻力损失小于20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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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4.3.4.3.4.3.4.3.漏风率小于5%,运行温度不高于200℃。

新建炼钢企业电炉烟气采用第四孔排烟+密闭罩+屋顶罩+袋式除尘器工艺;

改扩建炼钢企业电炉烟气采用导流罩+顶吸罩+袋式除尘器工艺; 转炉二次烟气采用转炉挡火门封闭+带式除尘器工艺;

转炉三次烟气采用厂房封闭+屋顶抽风+袋式除尘器工艺。

2.2 污染物削减和排放

烟气捕集率大于95%,除尘效率大于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低于20mg/m 3。

2.3 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

采用该技术收集的粉尘经卸灰后,碳钢除尘灰经热压块后可用作烧结配料或炼钢冷却剂,不锈钢除尘灰经热压块后用作不锈钢炼钢冷却剂。

2.4 技术经济适用性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中除转炉一次烟气外其他含尘废气的治理。

3 烟气急冷+高效过滤技术

3.1 最佳可行工艺参数

采用烟气急冷技术时,使用具有双相喷嘴的喷淋冷却装置对电炉烟气进行急冷,烟道内的烟气温度从650℃左右降到200℃以下所需停留时间不超过1秒。

3.2 污染物削减和排放

烟气捕集率大于95%,除尘效率大于99.9%,外排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低于0.5ng-TEQ/m 3。若袋式除尘器采用覆膜滤料,二噁英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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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4.3.度可进一步降低。

3.3 二次污染及防治措施

采用该技术收集的粉尘经卸灰后可用作烧结配料或炼钢冷却剂。为避免截留在电炉粉尘中的二噁英等造成二次污染,电炉粉尘必须在厂区内全部综合利用。

3.4 技术经济适用性

该技术适用于炼钢工艺电炉烟气中二噁英的治理;采用此技术无法回收利用烟气余热。

4炼钢工艺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炼钢工艺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见表3。

表3 炼钢工艺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污染物种类 最佳可行技术 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适用性

LT 干法除尘技术 除尘效率>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20mg/m 3。转炉煤气回收量为80~140m 3/t 钢。 炼钢工艺80t 及以上规模的转炉一次烟气治理和煤气净化回收,尤其是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区。

第四代OG 系统除尘技术 除尘效率>99.5%,外排废气含尘浓度

≤50mg/m 3。煤气回收量为60~100m 3/t 钢,转炉煤气在使用前采用静电除尘器进一步除尘,将含尘量降至10mg/m 3以下。

炼钢工艺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煤气净化回收

转炉挡火门封闭+袋式除尘器 除尘效率>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20mg/m 3。

炼钢工艺转炉二次烟气治理厂房封闭+屋顶抽风

+袋式除尘器 烟气捕集率>99.5%,除尘效率>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20mg/m 3。

炼钢工艺转炉三次烟气治理第四孔排烟+密闭罩 +屋顶罩+袋式除尘器 烟气捕集率>99.5%,除尘效率>

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20mg/m 3。

炼钢工艺新建电炉烟气治理颗粒物 导流罩+顶吸罩

+袋式除尘器

烟气捕集率>95%,除尘效率>99.9%,外排废气含尘浓度≤20mg/m 3。 炼钢工艺改扩建电炉烟气治理 二噁英

废钢分拣预处理+烟气急冷+高效过滤技术 烟气捕集率>95%,除尘效率>99.9%,外排废气含二噁英浓度≤0.5ng-TEQ/m 3。 炼钢工艺不回收烟气余热的电炉烟气二噁英治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360docs.net/doc/2e17363218.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整合资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整合资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整合资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设想有那么一天,环保监察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手中的终端轻易就能显示出企业的全部信息:何时建厂、环评何时通过、污染点在哪儿......而这些信息,来自于不同部门的数据整合——商业系统、国土资源部门、甚至发改委。 或许这只是环境信息化发展的惊鸿一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的启动,未来这将变成最为普遍的应用场景。 听不见,摸不着。说是工程,可是连实体都没有,有的只是一个逻辑工程;说是生态环境保护,可涉及到的却是十几个国家部委。自2013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启动后,它有些低调,有些神秘。 2014年1月17日,在南宁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建设培训班”上,它渐渐揭开了面纱。 要点提示 ◎信息共享不仅仅是搭建一个平台,各部门都把信息放上去。信息共享一定要跟业务协同、跟信息的互联互通连在一起。 ◎在信息化的运动场上,各地信息中心要起到示范作用,要能和所有部门、所有业务对接,要把信息化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引领作用体现出来。

价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等级评价的管理办法,只要是恶意偷排的企业就一票否决,将他归入不诚信企业,这就是互联互通。 “打破部门之间的界线,让业务协同起来,互通起来,这才叫互联互通,而不是简单地放在一起。”魏斌说。 据了解,“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和要求非常高,环境保护信息化基础薄弱,要实现这些目标,达到这些要求难度很大。生态环境概念大,涉及内容多,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工程项目的重点和切入点难以把握,工程建设的内容、范围和边界都难以确定。 “方向对了就不怕路远,尽管道路还是很曲折、漫长的。”魏斌语气坚定。 三、问题 信息共享迫在眉睫 “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难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实则是管理的问题,更是体制机制深层次的问题” 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然而,在中国信息化研究中心针对各地市信息化政府行政能力综合水平的第三方调查中发现,各级政府信息化应用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信息发布、办公系统、便民中心等层面,如何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府部门能力任重道远。 程春明坦言,真正要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难度极大。部委之间需要协同统筹,就是自己内部,也存在数据信息难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信息化与环境保护

信息化与环境保护 浦通信1204 党的十六大提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如今信息化技术作为高技术应用于各项领域,在环境保护领域得以大展拳脚。 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实践已经证明,环境信息化作为环保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保各领域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2010年1月5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信息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会上表示,到2015年,将建立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制,基本构建“数字环保”体系。目前,环境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仅凭原有的人工模式难以为继。只有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趋势、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为此,必须要强化环保信息化管理,完善环境监测系统。加强

环保信息化管理,推动重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工作,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实现环境污染应急预警预报,为环保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为污染减排服务。可以依托计算机技术,以GIS为核心,以数据库为支持,实现空间数据的输入、查询、分析、输出和管理的可视化,便于维护和扩展。在为环保管理提供排污源点监测与污染源举报实时监测、环境应急预警预报功能的同时,采用符合环境监测工作特点的数据组织方式,以实现强大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自动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功能。 另外,通过对环保治理设施的过程监控,能够有效促使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正常投运,杜绝了企业偷排超排行为。自动监控系统的投用能够促进环保治理设施基本转入正常运行状态:由于企业排污行为被全天候纳入实时监管状态,能够有效地遏制白天运行环保治理设施、晚上关停的“黑白厂”现象。自动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了“紧箍咒”的作用,对巩固污染减排中工程减排成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意义重大。通过定期公布监控数据,有效杜绝企业在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费申报时的谎报、虚报、瞒报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全天候实时监控企业排污状况,可及时捕捉企业超标超量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取证并予以处罚。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极大地扼制了企业偷排超排行为,迫使企业自觉调度调控生产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增强了守法意识,提升了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不仅如此,通过环境保护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整合现有的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

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三)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环保部公告发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2· 2018年第38卷 化工环保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 参 考 文 献 [1] JEFFER A L ,ROBERT F S ,CHRISTOPHER T D. Environmental toxicants [M ]. New York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93:20 - 50. [2] 许根福. 处理高砷浓度工业废水的化学沉淀法[J ]. 湿 法冶金,2009,28(1):12 - 17. [3] 门玉,李洪枚,OTGON N ,等. 多级沉淀法处理含砷 废水[J ]. 过程工程学报,2017,17(2):259 - 262. [4] 苑宝玲,李坤林,邓临莉,等. 多功能高铁酸盐去除 饮用水中砷的研究[J ]. 环境科学,2006,27(2):281 - 284. [5] 朱秋华. 沉淀-絮凝法处理低砷矿坑水的研究[J ]. 化 学工程与装备,2009(6):155 - 157. [6] 蒋国民,王云燕,柴立元,等. 高铁酸钾处理含砷废 水[J ]. 过程工程学报,2009,9(6):1109 - 1114. [7] 范荣桂,郜秋平,高海娟. 吸附法处理废水中砷的研 究现状及进展[J ]. 工业水处理,2013,33(4):10 - 12. [8] 王晓伟,刘文君,李德生,等. 单段式和两段式纳滤 与反渗透膜除砷对比研究[J ]. 给水排水,2010,36(7):125 - 132. [9] 蒋敏敏,张学洪,张欢,等. 砷污染水体的微生物 处理机理及应用研究进展[J ]. 工业安全与环保, 2016,42(12):55 - 58. [10] 高小娟,王璠,汪启年. 含砷废水处理研究进展[J ]. 工业水处理,2012,32(2):10 - 15. [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 3838—2002[S ].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12] CYR J E ,BIELSKI B H J. The reduction of ferrate (Ⅵ)to ferrate (Ⅴ) by ascorbate [J ]. Free Radical Biol Med ,1991,11(2):157 - 160. [13] LEE Y ,UM I H ,YOON J. Arsenic (Ⅲ)oxidation by iron (Ⅵ)(ferrate )and rsenic (Ⅴ)by Irn (Ⅲ)coaulation [J ]. Environ Sci Technol ,2003,37(24):5750 - 5756. [14] 练佳佳,唐庆杰,吴文荣,等. 高铁酸盐处理有机废 水的研究进展[J ]. 化工环保,2017,37(1):19 - 24. [15] 刘浩,湛含辉,常笑丽. PAM -絮体强化低浊细泥 悬浮液絮凝试验研究[J ]. 工业水处理,2015,35(4):28 - 31. (编辑?魏京华) 扫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信息动态· 环保部公告发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 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相关工业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已批准《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 二、《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三、《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 日起,《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 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 2001—2010)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 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e17363218.html, )查询。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

关于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分析

关于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分析 发表时间:2018-04-20T11:16:10.4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2期作者:耿伟[导读]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衡水 053000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在不断促进全民经济水平的同时,对被严重污染的城市环境补救也有所重视,环境问题也被列入了国家重点关注的项目之一。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当环境问题被提上首位之后,环境改善的具体措施便是当前需要着重考虑的,而在这项措施中信息化技术的融入将是非常必要的。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净化我国城市环境污染。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一、引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而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在现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状况下,以往的环境管理方法和模式也凸显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环境保护的需求。若将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技术运用到环境保护管理项目中,将有效地提高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二、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遇到的瓶颈 1.信息化技术被束缚虽说信息化时代在经济效益上对我国的技术发展影响深远,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并不能发挥其巨大的潜力,使得大量新型的多媒体设备不能被很好利用,搁置之后再被浪费,这是其一。其二,不论设备质量如何,机器上装载得信息技术软件大多时候差强人意,做不到公众对其抱有的原先期望。最关键的是对于这些问题的形成,很大部分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如果政府抱有侥幸心理,压低投资,其他部门也无能为力。由此看来,这些情况都会直接间接的影响信息化技术在环保措施上的落实。 2.环保制度存在漏洞针对于每项政策都会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环保措施的实行过程中也需要制度对其完善,由于新措施起初落实,具体面临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都是始料未及的,无可避免,会出现一系列民众不愿意看到的负面影响。例如:当开始落实环保措施时,虽说全体齐心协力,共同为达到预期目标奋斗。可难免有佼佼者的存在阻碍了整个计划的步伐,当所有人都在努力恪守环保守则,却总有一两个意识不到这样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对自身行为不加以控制,这样大大降低了环保的最终效果。而制度对这种情况的出现虽在形式上有相应的改善措施,而管理人员的消极怠工不足以引起他们的重视,使该陋习得不到改善。信息化技术更是一项需要人力监管的项目,监管力度不善只会事倍功半,信息技术扩展力度不够是不能使环境问题起到根本性的改善,因此,要想在环境建设中结合信息技术,这对制度和监管的要求是不可忽视的。 三、我国城市环境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 1.加强环境管理机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想促进我国城市环境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就必须要加强环境管理机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国家环保部门对地方环境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逐步实现管理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信息化管理部门的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化管理部门的业务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进而防止各种不合理的建设,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2.加强环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首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数据库。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作为环境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对环境信息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环境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环境背景数据库、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数据库、污染源数据库、环境质量信息数据库以及环境信息代码库这五个重要部分。其次,完善网络平台建设。在城市换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实现“环保内网”、“环保外网”以及“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在环保内部网络建设的过程中,要把总局卫星通信网络作为重要依托,在国家和省市之间建立保密网络传输系统,确保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环保外部网络建设方面,要努力建成以VPN(宽带虚拟专网)为重要基础的高速环保外部网络系统,使各级环保系统实现相互间的高效运行。再次,完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相关技术部门要根据我国环境信息资源的实际情况分享给各级环保机构,进而实现全国各级城市的统一管理和相关信息查询;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城市的环境信息资源化工作,科学合理地改造和整合各种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城市环境信息化建设奠定重要的基础。 3.加强环境信息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我国城市环境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需要一支技术能力超强、素质极高的技术人员队伍。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才队伍建设决定了城市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成败。要根据我国城市环境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人才发展规划,通过内部培训或者是外聘专家等方式培养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同时,在环保系统内部加大对信息化技术的宣传力度,提高环保系统内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知识考核和持证上岗的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化的人才队伍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4.建立城市环境保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目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计算技术正在向超高性能、网络化方向发展,信息获取、处理、存储和传输能力持续增强,这就为城市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综合系统的建立提供了有力前提条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综合系统可以对现在各种环境管理数据和审批内容实施全面的整合,引入先进的信息化理念.还可以对城市环境相关企业进行征费管理,违规处罚管理和项目审批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统计,企业申报和应急指挥等内容实施全面具体的整合,这样一来,就会有效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的信息化管理进程。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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