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表(2018年)

环境信息公开表(2018年)
环境信息公开表(2018年)

环境信息公开表(年)一、基础信息

二、排污信息

备注:“”表示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其前的数值为方法检出限。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docx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模板

×××××××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2016年月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承诺 **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完成编制了本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现委托贵局在政务网站进行全本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我公司愿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与上述内容公开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2016年月日

1 管理者致辞 最高管理者阐述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必要性,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与发展战略;向社会做出关于实施环保行动及实现期限的承诺;提出未来企业在环境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应对措施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名称、地址、创建时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含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从事的行业及规模,主要产品及服务 含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3 企业总资产、销售额或生产额 2.4 在报告时限内企业在规模、结构、管理、生产、产权、产品、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XX公司(公司全称),由XX投资建立的XX企业,法人代表为XX。位于XX,厂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XX年XX月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主要从事XX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有XX等,生产规模为XX。目前拥有总资产为XX,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XX。 2.5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绘制企业的环境管理委员会框架图,指出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归属部门名称,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人数 2.6 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指出本年度企业在水资源、能源、原材料消耗水平改善,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温室气体、污染物削减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 3 环境管理绩效情况 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履行情况 阐述本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和批准机关。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及其占总投资的比重,环境保护设施在设计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履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时间和验收机关等。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一、基础信息

二、排污信息 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本公司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及生产、安环、保卫、设备部、卫生所、经营部、公司办公室、技改部、生产部、运输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协调公司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及事故处置工作的指挥。 总工程师负责对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和技术支持。 ()指挥部成员职责和任务 安环部长:协助副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和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的指挥和防护用品的调配。 保卫科长:负责灭火、治安、警戒、疏散和联络通信工作的指挥;抢救伤员及指导群众疏散。 生产部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的指挥。查明毒气性质、提出堵漏措施。 设备部长:协助副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指挥。 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处理人员的协调,并保证后勤供应。 技改部长:负责对事故的处置方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卫生所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对外协作医院。 物资部长:负责厂内抢险物资的供给。包括现有各库房的物资调动。 经营部长:负责急需抢险物资的供给。包括临时用到的而厂内各库房没有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救援专业队的组成与分工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的责任。各专业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各类事故的处置。 救援专业队的任务分工如下: ()通信联络队:由保卫、安环、办公室、质检部组成,每部人,共人。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担负各救援专业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 ()治安队:由保卫科负责组成,共人。负责人为保卫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挥群众疏散。并制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报告应急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制定专人核对并区分达到安全区的现场外人员名

环境信息公开——有效的环境管理模式

环境信息公开——有效的环境管理模式 孟庆堂 鞠美庭 李 智 李洪远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071)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之后,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环境信息的公开能够加强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使社会各群体和个人改善其环境行为,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文中通过对环境信息的含义、来源的阐释,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应用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将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管制手段、经济手段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管理 指令性控制手段 经济手段 公众参与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Efficien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attern MENG Qing-tang JU Mei-ting LI Zhi LI Hong-yuan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Abstrac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a new pattern and direction for development after command and control and market-based instruments i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an enhanc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communities and individuals, accomplishing the ai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the meaning and sources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with the practice in domestic and abroa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mmand and control and market-based instruments are compared analyticall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s market-based instruments Public Participation 由于环境管理具有综合性、区域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要求环境管理采取多种形式以及多 种手段,需要大量的、多种多样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工具的加强,公众环境意识 的提高,公众和社区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并逐步得到加强,信息在污染控制和环境 管理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信息已经独立于其他的环境管理方法而成为一种新的环 境管理手段。这是继环境管理的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之后的新的环境管理模式和发展 方向,被称为人类污染控制史上的第三次浪潮[1]。这项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已经在许多国家得 到运用。 1.环境信息的含义和来源 环境信息是指表征环境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各固有要素的数量、质量、分布、联系和规 律等数字、文字和图形等总称;是经过加工的、能够被环境保护部门、公众及污染者利用的 数据,是人类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它是一种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非实体性、无形的资源,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领域之 中。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1 管理者致辞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企业环境理念的体现。对企业保持和改进环境保护绩效具有监督和提高的作用。 我公司环境保护的方针是:“遵守法规、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公司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并把生产天然健康食品和绿色清洁能源作为公司产品的定位。 我公司向社会承诺:节约能源、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将不断改善环境的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努力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和消耗最低化;建立HSE体系,对公司全体员工提出要求,强化污染预防;在各项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企业概况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天科),是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脂及其副产物中天然活性物质有效成分的提取、研发和工业化生产。主要生产天然维生素E、植物甾醇、脂肪酸甲酯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 中粮天科始终依靠研发创新提升产品力,开发了多项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认定,被评为首届天津粮食

行业创新先进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管理体系等多项认证。 中粮天科立足中粮集团全产业链战略,致力于粮油副产物的精深加工,奉献绿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43号,法人代表李北。厂区占地面积63560平方米,2004年12月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人民币。生产规模为年处理15000吨油脂副产物。目前拥有总资产为2亿元,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21417.31万元。 2.1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公司设立有环境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2名,兼职环境管理人员10名。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见下图。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田村化研(东莞)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的企业形象,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根据法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 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二)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企业对外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对外公开环境信息 一、公司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 单位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绿水镇 复兴村二组 地理位置 经度:102.25° 纬度:26.66° 法定代表人李连鑫联系电话 环保负责人王诗亮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铜矿采选业邮政编码615146 生产周期330天/年传真 单位简介 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公司)是一家从事于铜矿采选的现代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1日,位于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主要产品有铜、钴、钼、铁精矿。设计年产铜精矿49000吨,钼精矿560吨,铁精矿110000吨。公司现有建设项目日处理4500T改扩建工程及绿房箐沟尾矿库,分别于2003年10月、2015年9月完成环保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 二、排污信息 采矿场采用湿式打孔和凿岩,采剥工作面、运输道路、废石场采 用洒水车定时喷雾洒水降尘。选矿破碎、筛分等产尘多而集中的部位,设置了密闭收尘抽风湿式除尘机组,产生的粉尘经湿式除尘器处理 后,达标排放。采矿产生的废土废石堆存在排土场,选矿后剩余的的 尾矿砂堆存于尾矿库内,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会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 进行集中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2017年4月25日向有资质的单位 转移了21.24吨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代码HW08)。具体排放信 息如下表: 废水排放信息 废水排放口编号FS-01 废水排放口位置尾矿库坝下回水池

排放方式排入尾矿库对外排放量0 特征污染物名称规定排放限值实际监测浓度总量控制氨氮≤8mg/L 0.232mg/L/ 化学需氧量(COD)≤60mg/L 20.6483.07吨/年PH 6~9 7.88/ 悬浮物≤80mg/L 44/ 废气排放信息 废气排放口编号FQ-01 废气排放口位置粗碎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编号FQ-02 废气排放口位置圆磨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编号FQ-03 废气排放口位置筛分楼除尘器废气排放口排放方式经湿式除尘器除尘后排放对外排放量44.43t/a(物料衡算)特征污染物名称规定排放限值实际监测浓度总量控制粉尘<100mg/m3<62.7mg/m3/ 噪声排放信息 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规定排放限值 昼间≤60dB 夜间≤50dB 排放方式达标排放实际监测数值昼间≤59.6dB,夜间≤47.8dB 固体废弃物排放信息 固体废弃物名称产生量贮存量贮存位置 采矿剥离废石163万m3163万m3排土场尾矿砂153万吨153万吨绿房箐沟尾矿库 三、企业环境保护理念、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环境保护理念:“和谐共进,永葆绿色”。 201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杜绝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100% 达标排放,完成减排任务目标;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及“三同时”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执行率10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工业用 水重复率80%以上。 取得的成效:2017年度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生产污染物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与其她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与监督企业环境 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委托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 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与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企业要公开下列环境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与分布情况、排放浓度与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产品及危险废物名称、代码、产生量、处置(利用)量、处置(利用)去向、贮存量等; (四)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情况;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八)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九)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十)按管理要求其她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通过公司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专题会、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最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章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7年4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

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一、基础信息

二、主要排污信息(一)废水、废气污染物信息表 (二)废气污染物信息表

(四)噪声污染物信息表

. /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废水防治污染设施 / v .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 六、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备案情况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高密双利橡胶厂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孙玮,公司配备了大批资深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程轮胎及农用胎,年产量50万条。 公司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环保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先后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对公司工艺进行改造、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使得公司的VOCs废气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期,公司响应《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推行,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治理问题特作如下承诺: 一、将严格履行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规范原料的储存、调配、使用与回收。 三、所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都设置废气收集装置,产生的废气采用吸风罩进行收集。所有收集的有机废气均进入“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光催化净化+活性炭”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并承诺按规定正常使用废气净化设备。 四、每年定期在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及厂界进行VOCs废气进行检测,并建立完善的各类管理台账。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更换及转移情况建立处置台账。 五、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信息加以收集整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用以提供各种刺激与激励机制,从而改进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社会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政府掌握着众多公共资源和公共组织系统,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拥有众多优势。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各种环境信息。它既是新时期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在环保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状 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程。首先是在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要求,继而颁布专门的条例和办法来规范环境信息的公开。《环境保护法》第11条和第27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制度、以及排污企业申报登记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浸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第29条规定公布节约资源、防治污染效果显著的企业名单;第31条规定了公众监督列入污染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环境法治的客观要求,是环境监管的实际需求,也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必要前提。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要实现建设环境友好性型的理想社会目标,要在一系列的环保行动中取得良好成绩,我们就不得不反思、调整和完善现行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 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不够全面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关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环境信息公并办法(试行)》虽然首次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加以明确,但其所言及的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只有环保部门一家;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另一主体企业则只有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标的,才具有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事实表明,政府机关只有环保部门一家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是难以取到预期环境保护目标的。而放眼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都比我国的规定广泛得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虽然《环境保护法》第11条明确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但对于市、县各级机关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却未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模板

***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模板)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生产周期所属行业联系电话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等等 二、排污信息 1、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排放口编号主要/特征污染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或名称污染物物名称方式时间总量及浓度限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排放口编号主要/特征污染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或污染物名称 3、固体废物废物名称是否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数量处置去向 4、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噪声值,dB, 超标值,dB, 厂界位置情况:昼间夜间昼间夜间厂界东侧厂界南侧厂界西侧厂界北侧 5、其他污染类型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设施类别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运时间处理能力运行情况运维单位等等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单位环评批复时间环评批复文号竣工验收单位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文号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备案时间主要内容:《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写,通过专家评审,于年月日发布实施等等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1、企业概括 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地处号,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万元,占地面积:亩,于年月日设立。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公司经营主要范围和销售范围。公司实行班制,全天小时连续运行。公司主要业务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限值1、废气2、噪声3、固体废弃物,4、废水本公司生产废水排入,最终处理达标后外排 2、监测计划 序号类型点位因子监测方式分析方法监测频次 1 废气 2 噪声厂区东侧噪声自承担手工噪音仪监测法每季度一次厂区南侧噪声自承担手工噪音仪监测法每季度一次厂区西侧噪声自承担手工噪音仪监测法每季度一次厂区北侧噪声自承担手工噪音仪监测法每季度一次3、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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