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义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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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思考题2)P59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

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

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思考题3)P62

它包括六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质。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质。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P66页《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转自:育路教师资格考试网

案例分析(P70-71页)

案例1: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 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

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转自:育路教师资格考试网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序号:117 报名序号:102 姓名:李冬梅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显然,在教师专业化背景下探讨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教育 学意义;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要素,是法学研究的基石。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以其作为自然人所有的应有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其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并且具有指向性。针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其法定权利与义务内容是:教育教学自主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培养进修权;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等等。现实生活中对高校教师争议较多的某些权利与义务内容有:学术自由权;民主管理的参与权;物质待遇的保障权;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权;诚信地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事业,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本着公德良心,保持学术纯洁的义务等。

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分析为切入点,我们不难疏理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属性及其基本内涵。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处理上应该坚持两者并重,走向平衡。从正义理念、经济理论、教育管理等视角,教师权利与义务都应该走向平衡。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际是怎样 建国以来,高校教师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际拥有的权利状况得到较大程度改善的前提下,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总体上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的态势,而这种失衡归根结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对流失。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的法律路径 就目前而言,纠教师权利义务失衡之偏,其实质还是怎样保障教师权利的问题。 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该走向平衡。要纠义务先定之偏,教师正当的物质需求应当得到肯定、主体地位应当予以确立;同时,要加强教师道德建设,防止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权利本位思潮的盛行带来的教师权利义务的另一种失衡。 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带来的权益。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身为一名新进高校教师,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签署了相关的合同,给我的感受是教师与高校具有一定成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相辅相成:学校要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必须对各专业的高校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学校需要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因此存在着考核、表彰和奖惩等等措施;而作为教师需要依法服从学校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管理监督。另外,由于学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教师务必要积累经验,主动学习,搞好科研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 通过学习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学组编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了解到,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举足轻重的。这本书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内容,并详细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系统阐述了维权的路径。这部分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教师的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此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纪守法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更是对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培养下一代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以身作则,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义务,为学生起到表率的作用。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3011306879.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的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首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这一首要的指导思想。 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 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在这里包括六项基本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但此项权利需注意,虽取得教师资 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下面是教师的义务。同样在法律上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六项基本义务, 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闵浩(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参加进修是教师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文通过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了高校教师对学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落实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教学 当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分不开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展程度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个人的价值,更好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四)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条文厦门华图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条文厦门华图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3.社会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节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与惩罚 一、人格尊严权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013年案例分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教职员工的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上渡办事处中心学校肖本寿 内容摘要: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组织协调活动,对人的管理始终是管理的基本内容。因为在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是人,通过管理形成的产品也是人。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问题,而对人员权责的划分又是管理的一部分,它能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论证了学校的教育人员管理中的“权”与“责”,较全面地阐述了教师的“权”与“责”。通过查阅书籍获得相关信息,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材料。学校要有秩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探索学校管理学的科学理论,掌握学校管理的 客观规律,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教师,管理,责任,权利 对教育人员的管理,应该形成三个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的层次,即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集体中成员之间的相互管理;教师的自我管理。我在此仅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中的“权”与“责”进行论述。教师在学校这个集体中都担任了一定的职位,我在这里论述的也仅是其职权和职责。 (一)、教师的职责 教师育人所担负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对它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因为教师的具体职责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不同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对育人的规格提出的要求不同,教师的具体职责也就

不同。二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水平不同,对育人任务理解不同,对教师职责的看法也就不一样。 例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脱节,封建统治阶级办学,是为了培养和选拔封建统治人才,为其专制统治服务。育人的规格以劳心和劳力相分离为特征。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劳心和劳力分离的人,把地主阶级的子弟教育成为有文化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农民的子弟则被排除于学校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当时对于儿童的认识,处在蒙昧状态,人们看不到也不承认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儿童至多被看作成人的雏型,他不过是“比较小”、“比较弱”、“比较笨”的成人而已,甚至直接把儿童看作“小大人”。这样,既不了解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天性,也不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活动天地。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职责不可能提出发展儿童个性的任务。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小学教师成为“塾师”或“蒙师”,师塾先生的职责,就是通过口耳相传,教学生呆读死记儒家经典,背诵封建伦理的教条。教师所用的机械灌输和强迫纪律的方法,像锁链束缚着儿童,使儿童的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与我们如今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 在我国古代,也有不乏有识见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唐朝文学家、教育家韩愈(768-824)在他的《师说》中说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他的这一见解,深刻揭示出教师育人所包含的几个主要方面,即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品德,还要启发智慧。它给予我们认识教师职责以宝贵的启示。只不过韩愈心目中的教师是指“成人之师”,非“童子之师”,[2]这是他的认识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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