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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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

要交哪些税?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据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

一、资产类科目

各项准备金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

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

关事先批准。

二、负债类科目

长期未付的应付款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里对需要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该应付未付款应已逾期2年;第二,债权人未要

求偿还。因此,对于逾期2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做纳税调整。

应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上述费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然而,税法要求企业在计提上述费用时,即产生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当期计提了此类费用,而未在当期支付,企业也需要在当期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

以上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讨论虽然不涉及企业本身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关注。

应付福利费

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20**起不再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当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类费用应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样一来,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一部分冲减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从税务角度出发,这部分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呢?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就新会计制度出台新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应该仍然适用。根据该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此,企业当年实际生发的福利费用,只要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即使会计处理上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本年损益,税务上也

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三、权益类科目

资本公积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1、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冲销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计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捐赠

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含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

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也应当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而不就投资费用做相应税务调整。

五、成本与费用

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

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预提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

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社会保障性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上述费用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社保规定为职工计提的社会保险类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对于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做了以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

1、提存三项基金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是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提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工会,则不可计提工会经费。

2、以上五项费用预提后,即可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实际支付。对此,有些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会要求企业将当年计提而实际未支付的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具体操作中,企业最好事先于税务机关沟通,就具体处理达成一致。

3、对于上述五项基金或费用以外的福利类支出,其未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4、由于社会保险规定各地互不相同,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也不尽相同,某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应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上述三项基金包含范围的理解也不同。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提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三项基金处理方法一致。

境外保险费

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必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际应酬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上述规定较明确,然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做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

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处理不同,《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技术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上年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本年度技术开发费为60万元。与上年相比技术开发费用增长了20**技术开发费60万元后,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即30万元,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上述调整,企业当年实际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为90万元。

上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

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行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上述超额抵扣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实行。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

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集团股票权折扣的费用

许多外国公司为其雇员提供股票期权,使员工可以按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本公司股票。这种折扣是公司的一项费用。在中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也参与了总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也需要分摊相应股票期权折扣的费用。对于此类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可以参照前述境外保险费的处理方法,如果企业将其作为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企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六、关联企业交易

除上述各常见纳税调整项目外,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如果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三大技巧教企业合理避税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累;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效果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

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

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z g z f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

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

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

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

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

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210943949.html,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者:王彬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6期 摘要: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作为一项涉税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要面对的一项职责,一个企业若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对税务事项的安排不够合理,财务管理也无从谈起,这样离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也愈加遥远。本文对税收筹划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约税收支付”的税收利益,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掌握较多的理论知识。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了解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税务代理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20世纪末期,税收筹划才开始在我国应用,最初时期各方面都还处于萌芽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也逐步成熟起来,税收筹划对于我国企业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将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收越高,企业利润越少。反之,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将税收控制到最低,对提高企业利润有着直接的作用。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由于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会让纳税人更加谨慎,否则落入税法陷阱,会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 2.有助于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纳税意识薄弱的现象,这给我国的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税收筹划对企业提高纳税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以合法性为前提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最大程度上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提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主要包括减免优惠、再投资优惠、亏损结转优惠、税收抵免优惠四种方式以下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仅供参考。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doc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前提:第一、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 第二、材料齐全: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zhuanrang)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

外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书修订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外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 书修订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外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书修订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书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的股份共__________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_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甲方收到价款后,为乙方出具收据。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公

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河北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体制,对于税收筹划没有很好的有限条件。在中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大趋势下,中小企业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他的税收筹划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本文对中小企业及税收筹划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企业在各生命周期应如何获得最大利润提出方案。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的税收筹划还不够完善,有许多问题,无论是出自企业自身内部问题,还是外部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对税收筹划发展的影响,我限制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本论文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税收筹划中小企业成本效益生命周期 Abstract

Compared with large enterprise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no perfect financial system, no good limited conditions for tax planning. Today, under the tre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re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for he has caught the attention of a wider range of tax planning. In this pape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gives a detailed definition of tax planning,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obtain the biggest profit in each life cycle scheme is put forwar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at this st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s not perfect enough,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from their own internal problems, or external macroeconomic and microeconomic impact on development of tax planning, I limi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ax planning. This paper made a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words:accounting regulation tax planning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ost effective life cycle

某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案例十五: 无形资产、劳务以及委托加工之间的选择 ——某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 某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6年11月开业,经营期50年,公司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主要生产FOOTJOR品牌的各类高尔夫球鞋。公司投资方系英属开曼群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控股母公司---乙公司委派。自甲公司开业以来,一直与乙公司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甲公司主要负责高尔夫球鞋的生产,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以及人工成本的预算控制,并按集团的指令发送产品至目的港交货;乙公司负责接洽国外客户订单,并组织采购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负责与国外客户的货款结算;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使用统一定价,价格由乙公司控制。 生产高尔夫球鞋有三道加工工序,第一道和第二道工序较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第三道工序则较简单。结束后,甲公司出口给乙公司,并获得一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 甲公司获利年度为199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二)问题提出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避税嫌疑。调查的实施步骤首先是界定甲乙公司两者的关系。通过对甲乙公司的调查,并上网了解了其投资方有关信息资料及采用问卷调查表的方式对该公司及关联方的职能进行了解,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关联企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都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对上述三个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被并购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并购方):_________ 鉴于: 1、甲方股东会已经同意乙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持有甲 方__________%的股权 2、甲方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已经获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 准和同意; 3、乙方董事会也已经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甲方 __________%的股权。 所以,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 ___________%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并购方式及内容

1.1本次并购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转让具体为: 1.1.1由甲方股东C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1.1由甲方股东D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_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2下文所称“相关股权转让方”均指C和D。 1.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相关股权转让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权与乙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4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拥有甲方 __________%的股权,甲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履行后,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的权益已经转让给乙方,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权益主张权利。 1.5并购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变为: 1.5.1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__________%;

外商独资企业管理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管理 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设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税务、财务和外汇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九章工会 第十章保险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税制将与国际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 善和丰富,税收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大,这必将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随着对税收筹划认识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将会对税收筹划持肯定态度,将会通过多种形式支持、鼓励税收筹划活动,这也将促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外随着我国加快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势必更加促进更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费用。 然而,现阶段我国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就对主要问题一一阐述,并探讨相关的解决策略。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税收筹划策略理解不明确 由于税收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种观念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策略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表现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因为,很多人明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则在偷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从一定程度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2.税务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代理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代理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正是因为国内税务中介机构在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上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差甚远,其自身的“不专业”不具备真正的税收筹划资质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正是所谓的企业有求,中介机构无供应,税务代理市场供应缺乏。 3.税收环境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处罚力度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较差,查账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钻偷漏税的空子,给纳税人造成了可利用的偷税空间,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应用。 4.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企业的利益或者企业的部分利益,没有从集团整体考虑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性分析。

有关内资与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

内资与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 ●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流程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外国企业、经 济组织、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三、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四、经公证和认证的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五、租房合同;六、备注( 1)应提交的附件: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C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1个工作日)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者批复

云南省商务厅项目审批流程图 12-(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可研报告及发改委批 复;三、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四、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登记证明须公证并经中国驻 当地使领馆认证)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 、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 、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相关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阅、批示( 2个工作日) 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投诉电话:63210131 补充材料主管处室审核并提出主办意见 ( 1个工作日) 主管处室形式审查并书面通知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主管处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助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是自身并无印刷设备,2011年6月,甲企业将一批纸张赊销给一家印刷厂,价款为100万元,该印刷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刷厂将纸张加工成印刷品出售。并且由甲企业向购货方代为开具赊销金额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为印刷品),而购货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甲企业,以抵减印刷厂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甲企业直接向印刷厂收取或以货物补足差额。甲企业总共为印刷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万元,销项税额为20.4万元。 1.请分析该企业的这一做法可行吗。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如何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企业这种做法不可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为印刷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的货物给印刷厂,但是最终开具120万的发票,所以有虚开发票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可由购货方直接向甲企业购买纸张及辅助材料,然后委托印刷厂印刷制作印刷品。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其不仅20.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的小规模增值税。如

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应付增值税是4.2万元。(收取货款:144.2万元,要在税局代扣发票才可4.2可抵扣进项,不允许c公司承担)20.4万元的税金需印刷厂承担。若要税务筹划有一方案可行:甲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是印刷加工合同,甲公司将纸张交给印刷厂,让印刷厂加工成印刷品,如:纸张是120万元,印刷厂销售印刷品给c公司价格是140万,则加工费应定价为:20万,则印刷厂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税额0.6万元(可抵扣)。则甲公司支付印刷厂20.6万元(含税)加工费,加工完后,印刷厂可将货物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140万,销项税23.8万元.(收取货款:163.8元,,23.8可抵扣)。这样可节省20.4万元的增值税,,公司也可有23.8的进项可抵扣。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什么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 特点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是:①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②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③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 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最新修订)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万美元并于年月日经___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双方 1.1 转让方:受让方: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 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 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5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 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企业合理避税的分析论文

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企业合理避税的分析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会计电算化 学号 所在系经济贸易系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2009年 11月16日

企业合理避税的分析 摘要 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逐渐加快,中国企业将面临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更上一层楼?合理避税,成为了中国企业所要考虑的重要措施之一。现代的合理避税,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增强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和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通过合理避税的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本企业的税负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关键词避税税收纳税人税法企业

A REASONABLE ANALYSIS OF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BSTRACT After the accession to WTO, China's economic integration into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cess has gradually accelerated, Chinese enterprises will face the challenge of business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how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a firm foothold, a higher level? Legitimate tax avoidance has become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to be considered important measures. Modern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after a long period of development, has formed its own uniqu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has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hina's enterprises shoul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the tax laws of learning, enhance the enterprise a reasonable understanding of tax avoidance, and to apply it in practice to enable enterprises to achieve greater development. ?Tax for each enterprises is a major expenditure, it involves not only corporate profits and shareholder interests, but also closely linked, in the context of a market economy, enterprises are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of the pursuit of maximum economic benefits The drive, through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methods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to the maximum extent to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for enterprises concerned with one. KEY 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tax ;taxpayers;

外商独资企业法(英文)

PRC,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Law (Revised) (Passed on 12 April 1986 by the 4st Session of the 6th NPC, revised in the Amendment to the Decision on 31 October 2000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9th NPC) Article 1: In order to expand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econom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permit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hereafter "foreign investors") to establish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and shall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uch enterprises. Article 2: The term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s used in this Law shall refer to those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Chinese laws, with capital provided solely by the foreign investor. It does not include branches established in China by foreign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rticle 3: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must benefi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 shall encourage the establishment of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that export commodities or that are technologically advanced.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stipulate industries in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of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i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Article 4: The investments, profits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China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 Foreign investors must obey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hall not harm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of China. Article 5: The State shall not nationalize or expropriate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 where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interest, a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may be expropriated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and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paid. Article 6: An 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State Council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or an organization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Council.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shall, within 90 days of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make a decision whether or not to approve the application. Article 7: After approval of an 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a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the foreign investor shall,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obtain a business licence.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business licence of an enterprise with the sole foreign investment is the date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enterprise. Article 8: A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that meets the conditions for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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