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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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计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准予扣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不得扣除的项目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内容结构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地方所得税的计算

(基数相同都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税收优惠

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年末汇算清缴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比较有以下特殊性:纳税人中既有居民纳税人又有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纳税人征税范围不同,所得税的税率也不同。

内资企业总机构都设在中国境内,都是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要缴企业所得税,适用基本税率33%,没有再区分地方所得税的问题,也没有预提税的问题。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

两税纳税调整原理一致,只是具体项目有差别,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比较,从大的方面看,有差别的扣除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交际应酬费

区分了销货行业和服务行业,不同行业计算的比例不同

外资:5‰、3‰、10‰、5‰

内资:5‰、3‰

2.坏账准备金

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不区分行业,计提的准备金不能超过5‰

外商只规定了从事信贷、租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超过3%。

3.工资薪金

内资只有软件开发企业可据实列支,多数企业适用计税工资制度或工效挂勾工资制度,外商没有规定列支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据实列支。

4.福利费的处理。

内资允许列支的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

外商投资企业的福利支出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三金两费性质的(住房公基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支出用三金两费解决,其他福利支出按当年发生数据实列支,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而不是计提问题。

5.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内资企业有的规定了比例,有的可全额扣除,外商则无比例限制。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税率减免

减免税优惠

两大类税额减免

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减免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的优惠:

两免三减半,这是最基本的,影响制约其他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生产性的,非生产性外商不适用。

②经营期10年以上。10年内无故撤资的,已享受的减免税应缴回。

③两免三减半的起始时间是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如果开办初期亏损,指补亏后

第一个获利年度。

④五年的优惠连续计算,中间年度如有亏损不能剔除。

例1:某生产性外商获利情况如下:

企业获利情况是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补亏后第一个获利年度为1996年。

生产性外商适用企业所得率:30%、24%、15%在此基础上两免三减半。

(2)鼓励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的优惠。

一是向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

二是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

三是对向农村、牧业投资或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投资的优惠。

包括税率减免和有期限的减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从事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律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在15%的基础上减半,实际税负为7.5%)获利年度的确定和生产性企业的规定一致。

②举办的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做为生产性外商先享受两免三减半,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值70%以上的也可再延长减半征收,这些企业放在不同地区,适用所得税率不一样,两免三减半按原执行税率减半,延长减半期,税率不能低于10%。

适用30%、24%税率的减半适用的税率分别为:15%、12%;延长减半期也是15%、12%;适用15%的外商,两免三减半是7.5%,延长期的减半是10%。

(3)鼓励外商向特殊地区投资给予的优惠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的适用15%的优惠税率,有的适用24%优惠税率,在税率优惠的基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还有期限的优惠,期限的优惠要和税率优惠结合掌握。如:生产性外商适用15%或24%税率基础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在特区的服务性外商,适用15%的税率,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一免两减半。外资银行适用15%的税率,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一免两减半。

(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是有比例的税额抵免优惠,和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考虑到目前生产性外商两免三减的优惠,所以抵免期限延长为七年。

2.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这是鼓励外商把资金留在我国境内的一项重要措施。

(1)具体规定

用于本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退40%

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退100%

基础设施建设

从海南取得仍留在海南

农业开发项目注意的问题

①投资后三年内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没达标的,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②再投资额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已退的全部税款,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

(2)退税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①投资额是税后利润,要找出这部分利润究竟缴了多少企业所得税。所以应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已缴所得税。还原时要注意真实性,所以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率之和,应是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实际执行税率。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再投资额的税前所得。

例2:再投资额200万用于本企业增资,当年按15%的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免地方所得税。

计算:200÷(1-7.5%)×7.5%×40%=6.49(万元)

如果不免地方税则:200÷(1-10.5%)×7.5%×40%=6.71(万元)

②再投资退税退的是企业所得税,所以还原后的税前所得,只能乘以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出当年实际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后,再乘以40%或100%的退税率。还原时要考虑是否缴纳了地方所得税,退税时,不考虑地方所得税,因为地方所得税是否退税,如何退,由地方政府规定,税法中规定的优惠都是指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境外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汇算清缴

外商投资企业是居民纳税人,境外分回的税后利润也要汇总纳税,为避免重复课税,所以和内资企业一样采用限额扣除法,可以扣除在境外已纳税款。

限额计算公式和扣除办法和内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完全一致,在境外的实纳税款超出扣出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扣,可结转到下一年用扣除限额余额补扣。由于外商适用的优惠政策较复杂,所以汇总缴纳时,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应分别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扣除限额。

限额计算公式和扣除办法和内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完全一致,在境外的实纳税款超出扣出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扣,可结转到下一年用扣除限额余额补扣。由于外商适用的优惠政策较复杂,所以汇总缴纳时,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应分别计算。

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扣除限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时,是指根据我国税法按33%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计算。

2.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出不同国家扣除限额后,年终汇总纳税时,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3:某生产性外商适用15%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免地方所得税,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当年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回的税后利润40万元,对方国家所得税率为20%。

计算: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税前利润=40÷(1-20%)=50(万元)计算在境外所缴的所得税:境外所缴的所得税=50×20%=10(万元)

用法定税率计算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限额=(100+50)×33%×(50÷150)

=16.5(万元)

10万元﹤16.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小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

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100×15%×50%+50×33%-10=14(万元)

同例,如果在境外缴了26.5万元的税款,则只能抵扣16.5万元,剩余的10万元可以转到下年补扣。

假设下一年计算出的抵免限额为30万元,当年已缴境外所得税10万元,余额20万元,上年未抵扣完的10万元可以从中补扣。

(五)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税办法的统称。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种税,而只是为适应上述跨国所得的特点,按税收管辖权对其所

得税所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方法。

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

预提所得税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do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具体地,参加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投资者,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外国企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是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属于外国的居民法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

3105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17973

3105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B类) 纳税人识别码: 征收管理码: 纳税季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企业名称港、澳、台邮政编码 电话号 码地址 开始生产、经 营 日期 经济类型及 代码名称 经济类型 及 代码名称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名称 及帐号 项目帐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备注 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的计算 1、收入总额 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应纳税所得额3=2*1 经费支出 换算 应纳税所 得额 4、经费支出总额 5、换算的收入额 6、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7、应纳税所得额7=5*6 应纳企业 所得税额 的计算 8、适用税率(%) 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3*8或7*8 10、实际征收率(%) 11、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3*10或 7*10 1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2=9-11 应纳地方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3、适用税率(%) 14、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4=3*13或7*13 15、实际征收率(%) 16、实际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6=3*15或 7*15 17、减(免)地方所得税额17=14-16 应补(退)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8、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9、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 20、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0=11-18

21、应补(退)地方所得税额2=16-19 22、应补(退)所得税额22=20+21 声明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企业盖章: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 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 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4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06年12月20日] 一、税率优惠的区域和产业 (一)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4、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基本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一些特定行业、项目,还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期最长是“五免五减半”,最短是“一免二减半”。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2003]3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精)

公司融资法律简报 2007年8月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 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 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 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尽管这将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 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也具有一定积极的影响。 背景 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将取代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于1991年4月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于1993年12月13日(“现行税法”。 在新税法下, 除部分例外规定外,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同时增加并统一了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所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并取消了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很明显,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将会受到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不利影响: 竞争力的降低: 在现行税法下, 内资公司通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而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则可享受15%至24%的优惠税率, 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和投资回报。而在新税法下, 除过渡期外, 内资企业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应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竞争力也将不复存在。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 作者: 俞卫锋 / 刘赟春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 税收负担增加: 在现行税法下,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 但是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虽然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调整至25%, 由于在新税法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有限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为他们在中国的业务而交付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避税难度的增加: 在新税法下, 居民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概念被引入, 其包含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将就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所得支付企业所得税。此外, 新税法还设定了转让定价监督机制, 这种机制将进一步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 尽管存在上述消极的因素, 新税法同样对外商投资存在一些积极的影响。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6.30 【实施日期】199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 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税法 第二条 第二款 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4-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按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分设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1)法律效力不同,一个是暂行条例,一个是法律;(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3)总体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和范围大于内资企业;(4)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方法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等的列支规定不同;(5)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另外外资企业还可自行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导致实际税负不公平,从而产生负面效应。与内资条例相比,外资税法赋予了外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政策,在税前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均优惠于内资企业,从而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差距。根据全国企业抽样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实际负担水平高出外资企业一倍,这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客观上也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必要性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问题,实际上直接关系着加入WTO后我国如何引进外资的问题。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怎样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能否将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这是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而且从发挥我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来说,也是一大战略。回顾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到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因此有理由相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应该不会对外资的进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靠减免税、低税率去吸引外资的概念存在误区。理论研究和实证都

中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详细规定了国税与地税的征收范围,修正了之前办法的模糊定义。 合并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不再给予“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总体上比原来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更为简化、宽松基本税率调低至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更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策导向能力。 1、纳税人 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幷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背景资料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同时,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即将完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1994年一步到位。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

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中国所得税起源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从同年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开征。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很好地实施。1937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1874万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2%和0.9%。1946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5386亿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1%和0.8%。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的30年间,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

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和特征 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税务筹划及税收策划。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减少纳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般是在涉税事项发生之前进行规划;要求遵守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的特征:不违法性;事前筹划性;目的性;全局性;风险性。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和基本原则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①在研究纳税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的基础上,明确纳税筹划的重点。需要了解以下问题:纳税人的经营环境、纳税人经营管理的特点、纳税人发展战略、纳税人财务状况、领导对待纳税筹划及纳税风险的态度等等;②熟悉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是进行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项前期工作; 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a. 可行性分析:制定纳税筹划的整体思路并进行可行性分析。b. 草拟方案:依据税法的要求,根据自身状况,草拟筹划方案。税务计算:按照设计的方案对企业应纳税额进行计算。c. 变量分析:对影响纳税筹划的各项因素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变量分析。d. 综合评估:评估各方案对纳税人整体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 e. 设计可行方案:考虑可能的路径,设计出相应的方案;④筹划方案的抉择与优化。方案的抉择往往有以下几个标准:减少税收、执行成本

更低、执行更便利;⑤筹划方案的实施与控制。方案实施之后,需进行筹划的控制,反馈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状况变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控制筹划风险,以期达到预期目的。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①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它是税筹划的首要原则和基本前提;②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道德延伸。纳税筹划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在一定阶段、一定环节是否能够构建一个合法、合理的节税空间;③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上交的税款与企业的留存收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上交的税款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付出的成本;④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进行风险与收益的评估。纳税筹划的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以及企业自身状况密切相关。现实中, 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认定、实施往往是一项长期的决策。因此,企业必须对风险和收益进行适当的均衡分析,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争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二、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现状分析 (一)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2012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FDI) 总额达到1117 亿美元,比2011 年减少3.7%,出现了自2009 年全球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以来首次下降;2013 年首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92.7 亿美元,同比下降7.3%,这是自去年5 月份以来我国利用外资连续第8 个月同比负增长。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稳中缓降的趋势,反映了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

最新整理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 要交哪些税?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据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 一、资产类科目 各项准备金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

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

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9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 (1)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但以上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公告同时还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减免税政策17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

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 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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