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试行稿)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结构层高计算 (3)

4 建筑面积计算 (5)

5 容积率的计算…………………………………………………………………………

(16)

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

7 绿地率的计算 (19)

8 停车位的计算 (21)

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

2.1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

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1

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

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 套内建筑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复式住宅2.12

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

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2.14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3 结构层高计算

3.1 结构层高计算细则

3.1.1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

3

3.1 结构层高计算图示图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3.1.2

)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图3.2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3.1.3

3.2)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图

广州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1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市规发〔2006〕851号 (2006年7月10日)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国民生产总值(GN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本国居民在国内或在国外从事物质生产和劳务活动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价值的总和。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各经济活动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2、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和。它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各经济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3、增加值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总产出扣除原材料、能源、辅助材料及其他物质消耗(包括外购劳务)之后的价值。 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收入法或成本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生产法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4、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各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包括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公共行政和国防等)。 5、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该指标与人口增长率的区别是未包含人口迁移因素,人口自然增长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实际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人口出生率减去人口死亡率,当死亡率大于出生率时,人口自然增长为负增长。 6、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它包括:(1)全部职工;(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乡镇企业从业人员;(5)农村劳动力。 7、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城镇失业率是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城镇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的人数比重,也是分析就业水平的主要指标。 8、下岗职工 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单位未安排任何一种劳动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单位“内退”人员、“轮岗及歇岗”期间的人员,由于单位原因“放长假”人员、“待岗”人员和单位停工、停产下岗、企业裁员下岗的人员。不包括下岗后仍在原单位参加转岗培训的人员。 9、下岗职工生活费 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各种名义发放的基本工资、比例工资、生活费、补助费、救济金、困难职工补贴等现金和实物折款额。 10、下岗再就业职工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城镇劳动力抽样时点前一周内以各种形式为取得收入而劳动1小时以上的人。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国家法律所不禁止的、对社会有益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11、平均工资及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它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l 一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 m ; 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A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 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 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max 式中:一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 max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 d ; T min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 do A2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按公式(2)计算: W )G Q (2) 式中: W 一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 3/t ; (7.9594) W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t ; Q 一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 3; G 一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o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 G 按公式(3)计算: G L H 1 H 2 2R l n 技 R m (3) 式中:L 一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 max T min 100% (1)

H i、H2 一分另U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h i、h2 一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R 一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 m; m一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i 3 —评价单兀煤的皆度,t/m。 H i、H2、h i、h2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附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附表1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A3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 ab P CY 0.1 100 A d M ad 1 P CY 0.1 W CY ■- ■- 1 b(P CY 0.1) 100 1 0.31 M ad P a (4) 式中:W L残余瓦斯含量,”/t ; (7.9594) a,b一吸附常数;a=20.7739,b=1.6280 P CY一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0.101325 MPa) p a 一标准大气压力 A d 一煤的灰分,% (1.04) M ad 一煤的水分,% (11.09) 一煤的孔隙率,m3/ m3; (4.23) 一煤的容重(假密度),t/ m 3。(1.45) A4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按公式(5)计算: W W CY W CC j (5) 式中:W j 一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vt ; 3 一 W CY一抽米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也,m/t; W Cc 一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 (6)计算。 …0.1ab 100 A d M ad 1 兀 W Cc ------------------------ ------------------------------------- ------------------------------- -------- 1 0.1b 100 1 0.31M ad (6)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2011版)

杭规发〔2011〕27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 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试行稿)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结构层高计算 (3) 4 建筑面积计算 (5) 5 容积率的计算…………………………………………………………………………

(16) 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 7 绿地率的计算 (19) 8 停车位的计算 (21) 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 2.1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 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1 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1、人事单位: 薪资计算准确率 = 计算准备人数/公司管理员工总数 人力稼动率 =(实际作业时间÷实际出勤时间)×100% 劳动分配率 = 人事费用(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附加价值(同期增加值总额)×100% = 人工费用/增加值(纯收入) 招聘到岗率 = 实际到岗人数/录用人数 人力消耗指数—年离职率 = 在同一年内离职的人数/在某一年内的平均员工人数×100% 人力损耗指数—月离职率 = (某一期间内离职人数/该期间平均人数)*100% 人力稳定指数—稳定率=(目前服务满一年的人数/一年前总人数)*100% 人力留任率 = 定期间仍在职人员/原在职人员×100% 试用期离职率 = 期间试用期离职总人数/期间平均人数, 人事流动新进率=新进人数/(正式职工期初数+期末数)÷2×100% 勤缺分析=因各类勤缺原因而损失的工作日数/损失工作日数(同上)+工作日数×100% 人力流动率 =(某一期间内离职人数+新进人数)/该期间平均人数*100% 淨人事流动率=补充人数/(正式职工期初数+期末数)÷2×100% 人力替换率=(某一期间内新进人数-离职人数)/该期间平均人数*100%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人工成本总额/总成本)×100% 人工成本效益指标 = 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总成本 * 100% 人事费用率 =人工成本总量 / 销售(营业)收入*100% =(人工费用/员工总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员工总数} =薪酬水平/单位员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人工费用比率=人工费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增加值(纯收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人工费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增加值率×劳动分配率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企业人工成本 = 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人力资源成本 = 取得成本(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 +安置成本 )+ 开发成本 (岗前培训成本+在职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 使用成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调剂成本+ 替代成本(补偿成本+遣散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记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人事诊断常用指标分析表? 指标计算公式意义及公能判定标准 员工比率非生产人员÷员工总数×100%测验员工结构状况定通常非生产人员越小越好,视企业而 员工增加率(本年度员工数-上年度员工数)÷上年度员工数×100%测验每年员工增加比率视发展规模而定 工资增加率(本年平均工资-上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平均工资×100%测验每年工资增加率略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加率 加班工资率加班工资额÷工资总额×100%测定加班工资占工资总额比率视实际状况而定 离职率每年离职人数÷员工总数×100%测定每年离职人员比率不宜超过10% 离职增加率(本年度离职人数-上年度离职人数)÷上年度离职人数×100%测定每年离职人员

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2018

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17日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及规 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 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建筑的的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目录如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 28.1-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图例 CJ 28.2-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机械与设备CJ 28.3-91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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