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DOC 59页)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DOC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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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

(使用日期:年月——年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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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

(中药材、中药饮片)

(使用日期:年月——年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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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使用日期:年月——年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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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单轨制处方药调配记录表

(使用日期:年月——年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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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登记表(使用日期:年月——年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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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

中药饮片调配记录表(使用日期:年月——年月)

单位:

供货单位目录

首营企业审批表

首营品种审批表

申报企业: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表式由采购员填写后按顺序流转。

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样品、价格批文、GMP证件、法人委托书、销售人员合法资格资料及厂方基本资料情况。

合格供货方调查档案表

编号:建档时间:

进口药品目录

药品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表

江西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2007-01-31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以上人员应经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与其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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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1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 标准》( 试行) 的通知 陕食药监市发[ ]72号 市场处( -05-10) 各市(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试行) 已于 4月28日经局务会议研究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从 5月1日起, 申办( 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原《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 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 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 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类别的不同设立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 高中) 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并有1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 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 其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由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兼任。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GSP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GSP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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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条款号检查内容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 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4 **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当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 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 6 12402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7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8 *126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9 126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 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10 126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 督文件的执行。 11 126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 审核。 12 126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13 126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 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14 126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15 126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 理及报告。 16 126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7 126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8 126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当的报告。 19 126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20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 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21 126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22 126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3 126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检查,也适用于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时,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第一章零售连锁企业 第一节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

术职称。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驻店药师。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企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并建立企业培训档案和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或者其它冷藏设备。仓库总建筑面积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药品验收记录表

药品购进检验验收记录(201)采购日期通用名称制造商规范批号有效期购买数量购买单位验收结论检验结论接受方药品购进检验验收记录(2014)购买日期通用名称制造商规范批号有效期购买单价供应商外观检验测试结论接受方1月2日清开灵注射液河北神威药业有限公司10mi * 5件131108a2 2016-10 1208.75元,云南铜丰普成县1月2日5%葡萄糖注射液昆明南强250i /瓶a131111a2 2015 -10 240 1.641元云南同峰无异常可接收普增县1月20日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集团4G * 6瓶zca1307 2017-02 1 63.132元,云南同峰无异常,可接收普增县2015年1月20日1.508元,云南铜丰无异常可收集普增县1月20日,吉兹喜糖浆太极集团,200mi /瓶,2016-07-516.173元,云南铜凤无异常可采集普增县1月20日,阿莫西林片,昆明远瑞药业,0.25g * 24粒,2015-09-20 3.55元云南铜凤无异常可以接受普增县1月20日四环素片昆明振华药业0.25g * 100粒2015-08-104.29元云南通丰无异常可采集普增县1月20日醋酸泼尼松片重庆科瑞药业5mg * 1000片693004 2016-08-1 22.86元云南通峰没有异常可以接受普赞庚1月20日荣盛地塞米松钠注射液1mi:2mg2015-1020 1.05元,云南同丰没有异常可以收集普赞庚1

月20日葡萄糖酸钙钙昆明玉石药10mi:1g * 5丸2015-11-101.49元云南普丰没有普赞gyen 1月20日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剂哈尔滨医药集团400万* 50片装a131**** ****-10100.68元nnan桐丰无异常可收集普赞庚恩1月20日小柴胡颗粒四川丰春药业云南神凤科仙注射液于2015年5月10日收到硫酸庆大霉素西南药业1mi * 40000 130606 2016-06-10 1.19元云南桐丰无异常可收集普增仙1月20日甲硝唑氯化钠昆明南强250mi / 1瓶a131111a2 2015-10 240 1.641元云南通丰普abnormal县1月20日5%葡萄糖注射液昆明南强250mi /瓶a131211c2 2016-11 2001.641普P县1月20日0.9%氯化钠昆明南强250mi / 1瓶a131210a1 2016-11 200 1.55元,云南铜丰无异常收费普增县药品采购检验验收记录(2014年)采购日期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说明书批号有效期采购数量采购单价供应商外观检验结论验收人3月5日清飞化痰丸昆明传统的中药厂6G * 10袋131244 2018-11 10 10.80云南桐峰无异常采集,普增县3月5日,安林巴比妥注射液西南药业公司2mi * 10片131002 2015-09-30 1.03云南桐峰无异常可采集普赞霉素3月5头孢他啶哈尔滨医药集团注射剂1g * 10片b131030 2015-09 300 2.80云南同丰无异常可接收普赞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及零售企业现场验收标准 (1)

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项 目 序号验收内容评定结果备注 第一部 分 机 构 与 人 员1 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 机构,机构应下设质量管理和质量验 收等部门和岗位。 是□ 否□2 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质量负责人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 权。 是□ 否□3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法律 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是□ 否□4 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 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是□ 否□5 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工作经历的执业药师,且必须是注 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 是□ 否□6 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应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 是□ 否□7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 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 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 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 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 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 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 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 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 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 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是□ 否□8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 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 是□ 否□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 (一)人员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 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 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 3.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 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5.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 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6.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 (含)以上文化。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7.以上人员应经省辖市药品监督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 格证书。 (二)房屋 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 低于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不低于4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 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 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0.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1.服务质量和管理规定 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五)台帐 1.药品验收记录 2.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3.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 4.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5.温湿度记录 6.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7.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9.进口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 10、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记录 11.药品缺货记录 12、顾客意见表 13、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六)质量管理档案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4、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5、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 (一)立项程序 1.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地址、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 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 件和复印件; 4)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离 职材料原件、复印件(如为外地人提供暂住证);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臵,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 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印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 准》的通知(2005-07-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局流通管理处。 二○○五年七月一日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由总部、仓库和门店组成的零售企业。门店数量不受限制,其形式可以是直营店,也可以是特许加盟店。 第三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开办地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发证,受理审批程序和申报资料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开办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七条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技术人员。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八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第七 条的相应条件,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是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或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 第十条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一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最低应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四条仓库设置及硬件设施、验收养护室设置应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门店设置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药监市函〔2004〕139号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还应符合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的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广东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2017年修订)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认)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类别与设置条件 — 1 —

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其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再按风险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详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设置表》)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五、六级店可为药师、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具备执业药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工作; 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 —

最新整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检查标准.doc

xxx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试行)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结合x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现场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能力,不得兼职。 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熟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质量管理

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验收、养护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业务(采购、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四条企业仓库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2009年修订) ⒈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批发下设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开办和许可事项变更,适用本标准。 ⒊零售企业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乡镇村设置的农村药店除外。 ⒋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零售企业分为非处方药店和处方药店。 非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 禁止类药品: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⒌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⒍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包括项目有缺陷、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序号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1 零售企业按经营需要设置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并设置由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 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 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⑴非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⑵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药学相关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人员与培训 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为: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为: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 (一)人员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 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 (一)筹建审批程序 1、申请者到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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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管理; ()药品验收管理; ()药品陈列管理; ()药品销售管理;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 ()处方药销售管理; ()药品拆零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记录和凭证管理;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计算机系统管理; ()药品追溯的规定;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4 / 7

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药品拆零销售;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包括: ()药品采购记录; ()药品验收记录; ()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药品养护记录; ()药品销售记录;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温湿度监测记录; ()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 / 7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有109条,其中关键项目有34条,一般项目有75条。要一次性通过GSP认证检查,关键项目必须100%符合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允许有10%存在缺陷。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定。*5801、5802 ●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查药店现场经营的品种是否超越核定范围 ●三查药品的购进记录、零售卡是否有超核定范围的药品购销记录 ●四查经营方式是否超越核定范围 ●五查店堂是否悬挂合法的证照及证照内容是否相符 ●六查店堂是否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相符的执业证明(驻店药师). ●注意执业药师的注册是否到该企业。 ●检查连锁门店前是否有本零售连锁企业统一的商号和标志。连锁就是复印机,只有大小的区别。 5901 (在所有检查完毕后才有结果) ●一查是否有文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查企业负责人对药事法规的熟知程度 ●三查在决策药品质量问题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执行行为 ●三查制度上是否有规定,制度和文件的签发上有体现 6001*、6002-6012 ●一查企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文件 ●二查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文件中是否体现其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是否体现了以下11个方面的职能,是否在企业实际中体现 6101* 质量管理制度的结构 ●一是制订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二是制订制度的依据 ●三是管理要求和职责权限 ●四是与管理相关的记录表式

●五是必要的操作程序 检查制度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可操作性 ●三是否内容完整 ●四是否有具体考核项目(细则)和考核时间周期 ●在检查制度的内容时注意:一是制度的完整性;二是制度内容表述的准确性;三是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相互矛盾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都与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6102制度的检查 ●一检查制度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制度的了解情况,认识情况 ●二检查企业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制定了考核办法及是否与奖惩挂钩 ●三查检查方式及检查结果是否有记录 ●四查制度考核的结果 *6201 ●一查岗位设置证明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二查该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三查该人员的实际管理能力 *6301 ●一查岗位设置证明文件对照实际工作情况找出处方审核人员 ●二查该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三查该人员是否在岗并履行处方审核工作四查该人员是否具备审核处方的能力 *6401、6402 ●一要检查文件设置对照实际工作情况找出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岗位人员,检查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岗位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二要从企业的名册中找出被检查门店的营业人员名单,再核查他们的学历是否达到要求,对于初中文化程度的营业员,须查企业人事档案,看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6501-*6506 ●一要从企业的文件(或名册)中找出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及营业人员,查:是否经专业或岗位培训,是否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是否取得上岗证,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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