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

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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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 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 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 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

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 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 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 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 第二章 简答 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名词解释 条款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教学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及渊源,认真分析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分支。 由于对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理解不同,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存在不同看法,形成不同的学说或学派。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存在两派不同的学说:狭义说和广义说。本节在介绍国际经济法各派学说的基础上,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国际公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表现为调整这类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内法规范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国际经济法狭义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罗、德国的艾尔勒、日本的金泽良雄等。 (二)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范围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甚至包括国家对涉外经济交往的管制及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广义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哈姆斯、美国的杰克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从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的实际情况分析,绝大部分具体的国际经济活动都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实施的,如果将这些占绝对多数的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实际需要。因此,第二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即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二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综合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类关系,诸如: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劳务协作、国际税收、国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主要包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内容 (二)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合作发展原则 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一)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 一、定义 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 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 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 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五、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有形动产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买卖的客位为有形动产;合同为现货交易合同;合同为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学习指南: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学者是英国的施瓦增伯格、法国的卡欧等欧洲大陆学者,我国的王铁崖教授也持此观点。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代表学者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等,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的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持这种观点。 然而,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 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国际融资担保、跨国银行的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略)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第一章绪论 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应当批判的。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17世纪期间。主要包括: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等等。汉萨联盟: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以北德意志诸城市为主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间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联盟为了共同的商业利益,有权对外宣战、和及缔结条约。(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17世纪至20世纪40年代以前。主要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等。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包括: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含第一次亚非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内国经济法是指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内国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要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以及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范畴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国际性非政组织制定的用以调整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商务规则。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5、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征。 (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双方合意议定,可全盘采用,也可有所增删。(4)国际商务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往往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6.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

(完整word版)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 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⑶互不侵犯; ⑷互不干涉; ⑸公平互利; ⑹和平共处; 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 ⑻和平解决争端; 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 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 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 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 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⑶货物买卖; 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 〔1〕国际贸易法 〔2〕国际投资法 〔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 〔4〕国际税收法 〔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 ◆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 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国法主体:个人、法人 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 ◆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 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1、可持续开展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 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 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 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 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 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 4、公平互利原则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间、国家与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权利。 1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力。3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力。4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有权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充分的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三)发展权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且切实保证本国人民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分分享发展的权益。” (四)国际合作以谋求共同发展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 2、举例论述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构成的多重性。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缔约国做哪些保留?我国做哪些保留?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跨学科的综合性法学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尚存争议,但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普遍认同。 本章阐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由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渊源、基本原则构成。概述部分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涵义、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学的含义与研究方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部分主要阐述私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部分重点阐述其主要渊源即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部分主要阐述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 本章是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对学习其他各章具有统领作用。 本章的关键问题与学习重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条件;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条件;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掌握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不同学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缓和战后世界性的物资匮乏,防止全球性经济危机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际经济领域中法律规定日渐健全,学者们对该种法律的关注也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有关国际经济法(Internet Economic Law)的论著,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1948年发表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标准》一文中首次提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几十年来,这一概念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学者广泛使用。但学者们对该概念的具体内涵与外延却一直存在不同见解。 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的早期定义是狭义的。按照这一学说,国际经济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属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性质与经济内容的那部分国际法律规范。它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的国际法”。 中外传统国际公法学者虽然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范围表述不同,但总体上持这类观点。他们认为传统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政治、军事和外交方面的相互关系。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分支,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因此,国际经济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方面与国际公法是一致的。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罗、朱亚尔,日本的金泽良雄等。 在主体方面,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属于任何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尽管也从事跨越一个国国境的经济交往,但他们本身并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从而也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他们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一般也并非由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加以调整。 在调整对象方面,狭义说的具体主张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其调整对象为任何包含“显著经济因素的事项”。例如鲁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有关资源的开发、消费和流通的法律问题的国际法分支”。类似的定义有如,国际经济法“有关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直接或间接基于条约)的所有规范”。帕里和格兰特编纂的《国际法百科词典》的定义更为概括,即国际经济法是“关于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直接或间接基于条约)的全部规范”。在另一些定义中,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际法的其他分支事项,如“深海自由”和“大陆架”。 在法律渊源发面,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国际司法和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实质上是各国的国内法,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领域的 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国际贸易、跨国投资、金 融合作等各个方面。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 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求。随着国与国之间的 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都有利益保护和交流合作的需求。国际经济法通 过建立法律规则和机制来保护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权益,维护国际经 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 首先,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来促进贸易自由化。国 际贸易规则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组成,通过降低贸易壁垒、禁止歧视性措施等方式,鼓励各国自由开展贸易活动。这有助于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其次,国际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 市场的平衡和公正有负面影响。国际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打击 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这有利于推动市场经 济的发展,促进全球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规范了跨国投资行为。跨国投资对各国经济 发展和国际产业分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投资 保护机制、规范投资方式和行为,提供了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吸 引和保障跨国投资。这有利于推动资源的跨国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经济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金融合作 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条约,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 发展。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跨国金融监管规则、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等 措施,维护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国际经济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之 间的发展差距、利益分配不均、经济体制不同等问题,使得国际经济 法的制定与实施变得复杂。同时,全球经济体系的不稳定性和金融危 机的频发,也给国际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治理效力带来了一定挑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遵守和改进国际经济法规则;通过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加强信息分享和技术交流,提高各国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能力;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教育与研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 专业人才。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指导意义。 它通过制定规则和机制,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 权益和国际经济秩序稳定。在全球化的大潮下,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 完善和发展是必然趋势,也是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析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出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各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以及正式或事实上给予独占权或特权,并且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非政府组织在既存的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上,经过整理、编纂、解释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名称、供当事人选用的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 简答题 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全球化必然会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 1、经济全球化基本概念-----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力资员等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大流动,从而将世界连接成统一的大市场,实现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2、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原因: ①市场经济日趋高度发展 ②国际分工的扩大和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和密切合作 ③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推进 3、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历史过程,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是全球化总趋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有: ①市场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各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二是较少的贸易壁垒及市场力解放,使市场各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通;三是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深化的经济的全球化。 ②生产和消费的全球化 ③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互促进 ④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游戏规则的出现。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及历史发展 1、国际经济法概念-----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有关商品、技

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踌国境流通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调整对象为: ①有关国际贸易法律 ②有关国际投资法律 ③有关国际货币和金融法律 ④有关国际税收法律 ⑤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 ①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时经济政策及恢复国民经济而采取的国家对经济生活动的干预和全面控制,继而出现一些国家出台外汇管理、进出口许可、配额、高科技出口等国际经济管理法律制度 ②19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出现了民间自治组织“卡特尔”,进而国际化,逐步产生证券管理、反托拉斯和投资贸易法律 ③经济贸易的扩大和相互间国家经济依赖协作及冲突,出现的双边、多边经济协定或条约、公约 ④为协调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相继建立的一些国际经济组织 ⑤二战后,由于一些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强烈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相继产生了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如:联合国经济权利宪章和行劝纲领;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度、对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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