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质量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Ⅴ.其他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2)中断——主观原因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 1?收入的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①”规定与第六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 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 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 为正确。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 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 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⑦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 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业折扣(折扣在前,销售在后)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④现金折扣(销售在前,折扣在后)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 除。 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StandardiZation OfSany group #QS8QHH-HHGX8Q&GNHHJ8-HHMHGN#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

一、3% (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 (3)—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LJ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 ③仓储服务; ④装卸搬运服务; ⑤收派服务等。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单釆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表决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表决权表决权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 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 为17%、13%、11%、和6%。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技术合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技术合同【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2010年多选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2.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相关链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多选题】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乙之间事先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乙共有,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不能自行申请。 4.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复习整理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 国有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 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3 2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集和 主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三)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

A.公司合并的决议 B.公司分立的决议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答案】ABC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下列属于该特定事项的有( )。 A.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B.公司合并、分立的 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答案】ABD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 (1)股东(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 ⑴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目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 ③仓储服务; ④装卸搬运服务; ⑤收派服务等。

⑷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⑸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介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登记事项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登记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章程不能瞎规定。 【例题·多选题】赵、钱、孙、侯四人拟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钱某担任监事,孙某担任经理,侯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则章程可以约定由( )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侯某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二)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链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商誉作价出资 B.以劳务作价出资 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考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3)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表决权恢复 ①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②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3)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特殊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优先股的发行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与公司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与 公司法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例】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当甲公司股东会审议此请求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C.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D.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判断题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 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 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法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法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链接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链接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链接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举例】老侯向老赵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签发一张票据给老赵用来支付货款。 老侯与老赵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为票据基础关系,是老侯向老赵签发票据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提。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在提示承兑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后因货物质量问题甲乙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丙持此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能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此时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货物对价或重新签发票据。 【总结】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出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

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必记

中级经济法二、教材的基本结构 四、课程安排 第一章总论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考点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

体。(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

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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