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

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

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

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

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签署

标志着一个“更为有效而又可信”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更有力、更明了”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已经达成。

GATT机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建立的基础,亦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乌拉圭回合谈的《建立WTO的协定》附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凉解》(以下通常简称为“DSU”)所建立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可靠的和有效的。

根据DSU的规定,DSU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基于WTO协定所产生的争端,此外,DSU也适用于成员之间根据《建立WTO协定》以及DSU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争端解决事项。但在WTO的一些协议中,各自也有适用于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被DSU称为“特别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这些协议以DSU附件2的形式出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附件2中协议的程序具有优先效力。根据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呈现出诸多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特点。比如,它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4)强化了司法管理。正因为如此,可以预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如:(1)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

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2)在代表问题上,WTO 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实际上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二、WT0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机遇和挑战

1、中国所面临的机遇

中国于2001年11月15日被批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意味着中国可

以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变我国过去所遭受的不合理待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曾一度遭受大国的单边制裁而不能采取合理的抵制与报复行为。在入世前,美欧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威胁采取贸易制裁,迫使中国接受其要求。例如,美国曾以其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单边贸易报复措施或威胁,企图

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知织产权方面作出重大让步。而我国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寻求解决办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中国人世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其公正性与时效性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

一个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设制了一些优惠条件。例如.《谅解》第12条第l款规定:“在审核一项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

投诉时,专家小组应给予该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供论据。”这种差别与优惠待遇,使争端体解决中的不利裁决大大减少。这样,当中国遇到纠纷后,便敢于应诉、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加入WTO后利用 WTO争端解

决机制帮助中国改变了被动防守局面,未来无论是被诉还是申诉,我们都应遵循和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既要尊重规则、妥善处理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义务的关系,也要善于运用规则,维护中国企业的权益、为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更开放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2、机遇背后的挑战

中国加入WT0后,我国不仅可以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本国利益,享受

优惠条件;另一方面,我国也面临着实施WTO争端解决规则所带来的挑战。

(1)交叉报复问题。中国人世后,必须签订WT0的一揽子协议,履行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因此我国的酌处权往往会受到限制使国内的某些经济领域因得不到保护而受到冲击。当与别国出现贸易争端时,我国极有可能成为被诉方,最终成为被

报复的对象。所以这种交叉报复的条款对我国可能十分不利。另一方面,采取交叉报复往往只有在发达国家才能实现,对发展国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往往不可能适用于实力大国身上。所以,这种交叉报复措施对我国是不利的。(2)、我国的国内外条件不够完备,使我国面临巨大挑战。第一,中国还没有完备的国内立法和惯例规则,以适应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并且我国国内的贸易自由度较低.行业竞争力较差,与各国容易发生贸易争端。而这种与WTO机制相悖的体制往往会使中国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面临败诉的危险。第二,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在WT0理事会,各委员会、DSB、专家小组等机构内都很难在短期内有中国的专家加入。因此,由于一些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偏见,有可能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三、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应采取的对策

1、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开放和让渡国家主权之间均衡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政府的自主选择。我国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为自身的发展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在国际关系上,将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与国家利益的积极获得联系在一起,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内改革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我国必须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能力。

2、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要获得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3、加强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 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

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 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荐我国人士出任专家小组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积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违反WTO 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修改及废止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步伐,加强贸易立法,进一步完善或建立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制度,使得我国企业尽可能地不因为国内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且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积极研究有关对策,也可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专门法,明确WTO 规则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将广泛的咨询程序和评估机制通过该法确定下来,规定企业、行业,作为受害方在WTO 下的救济措施或者受到投诉时的应对程序。这样,可以减少政府和有关组织处理WTO 事务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4、借鉴国外的经验,尽量化解其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为保护国家主权,经过政府和国会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美国设计出了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和争端解决评审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对策措施。这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实践上看已经收到了满意的政策效果。我们应当重视美国人在制度设计上表现的远见,以及运作的透明度、广泛的参与性和程序的严谨性。美国、欧盟、日本等政府对关税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我国应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制定合适的关税政策。我国还可以以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和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为参考,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的损害向我国政府部门申诉的机制,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真正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争端解决机制

WTO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簡介 ─以「美國對墨西哥油管案」談WTO 爭端解決機制 指導老師:李成 撰寫學生:陳航代 目錄 壹、前言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參、爭端解決機制之基本原則 肆、爭端解決機制之主要內容 一、處理標的 二、法律文件 三、爭端解決主體 四、爭端解決程序 五、釐清與促進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新回合談 判 伍、案例分析:世界貿易組織「美國對墨西哥石油管反傾銷措施案」爭端解決案之研究摘要(WT/DS282/R WT/DS282/AB/R) 一、案例事實 二、爭端當事國請求 三、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 四、上訴機構之裁決 五、小結 陸、結論

壹、前言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所謂之「爭端」意指特定國家基於若干理由,採取或意圖採取對貿易發生影響之措施,因而與受影響之貿易交往國所生之糾紛。1即言之,當有一個會員國所採行的貿易政策或是所進行的手段被另一個會員國認為是違反WTO的相關協定或是違反作為一個WTO會員國應遵守的義務時,爭端就會產生。2為解決此些貿易障礙、達成WTO所追求之貿易自由化宗旨,經過WTO會員國多回合之協商、談判後,遂形成現行「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中心支柱,同時也是WTO對於穩定全球經濟之獨特貢獻;若無解決爭端之方法,「WTO」這個以法制為本的體制,勢將因欠缺執行力而無法有效運作。 WTO爭端解決機制依據爭端解決瞭解書(DSU)而運作,3強調以規則為本(rules-based system),使得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有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是以,爭端解決機制訂有明確的規則(the rule of law),並對於案件之審議制定了完整的時間表;然而,WTO的爭端解決制度雖然是一個規則化的司法制度,與我們一般所瞭解的國內司法制度有所相似之處,但其仍有本質上的不同:WTO爭端解決制度鼓勵會員在發生爭端時,首先要尋求者,並非裁決之勝負結果,而是尋求「雙方互相滿意之解決」,不管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經由斡旋、調解、調停或諮商等靈活之訴外方式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解決方是爭端解決制度最大的目標。4 因此,本文以下,將以案例為佐,介紹並分析此一攸關WTO貿易秩序穩定與否的特殊貿易機制: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早在GATT 1947之年代,即有爭端解決機制之存在,但當時之爭端解決制度缺乏明確之時間表,導致規則時常無法運作,造成許多的案件經過長時間仍然被延滯而無法裁決。另外,GATT 1947時代之爭端解決制度對於小組裁決的採 1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第239頁。黃立、 2 https://www.360docs.net/doc/328075815.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訪日期:2007年4月1日。3這些協定是由WTO各會員國本身所簽訂,其多是由會員間談判所得之結果。 4至2005年6月為止,由WTO會員國所提出的332案件中,僅有130件歷經完整的小組審查程序;其他的案件不是被宣告非小組審查範圍,就是仍在進行漫無止盡的雙邊協商—自一九九五年WTO成立以來!資料來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28075815.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

2021年世界贸易 ___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2)

世界贸易 ___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2) 世界贸易 ___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2.4 磋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 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司法管辖权或推动法学的发展进步,而是切实解决纠纷。每个成员国保证对另一成员国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 DSU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当事双方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2.5迅速解决纠纷 2.5.1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在签订DSU时,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迅速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对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的必要性。司

法公正不仅是指裁决结果的正确性,而且也指迅速在时限内解决纷争,这已经是成员国的共识。因此,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2.5.2规定严格的时限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具体。严格的时限原则使争端的解决更为快速……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应在一年内结案,上诉案件不超过16个月 . 有人可能认为,这么长的审理时间,对于利益正在受到侵害的国家而言太长了。然而,应当认识到,每一个世界贸易 ___审理的案件,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非常复杂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详细的文件,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针对对方的观点,还要提出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审阅当事国提交的全部资料,要 ___专家意见,制作专家组报告,陈述详尽的判决理由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保证的。与其他国际纠纷的处理程序相比,WTO的纠纷解决程序已经是相对较短的了。 2.5.3规定详细的程序,保证效率

FOB贸易术语解释(中英文)

FOB贸易术语解释(中英文)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 The FOB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FCA term should he used. A THE SELLER''S OBLIGATIONS B THE BUYER''S OBLIGATIONS A1 Provision of good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goods and the commercial invoice, or its 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any other evidence of conformity winch may be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B1 Payment of the price The buyer must pay the price as provided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A2 Licences, authorisations and formalities The seller must obtain at his own risk and expense any ex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sation and carry out, where applicable1 , all customs formalities necessary for the export of the goods. B2 Licences, authorisations and formalities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案例一:FOB合同买方未给予充分装船通知案 【案情介绍】 1974年1月,买方与卖方订立合同向卖方购买美国大豆粉15000吨,增减5%,分三次于1975年的5月、6月、7月通过海运运输,每次运输5000吨,价格条件为119.50美元吨,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选择美国港口。合同是由卖方代理Peter Marcy 公司和Bunge Antwerp公司(买方代理)签署。依惯常的习惯,卖方就5月的运输单独订立了一个合同,要求买方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船通知。5月装运的货物,买方转卖给了WarineoA.G.,WarincoA.G,该公司又转卖给了FribescoS.A.,而Fribesco S.A.又转卖给了Sosimage S.P.A.。 由Bunge Antwerp代表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谷物及饲料协会的GAFTA119条款,其中的重要款项包括:第7条交货期间,第20条通知和第2l条非工作目的规定。而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直到6月17日,卖方收才收到了通知。6月20日,卖方电告买方称:依你方17日来电,你方确认了Sankograin轮,但你方应注意,合同中规定,你方有义务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运通知……并称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发出装运通知,属于违约行为,依GATFA119合同范本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买方先履行义务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买方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卖方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FOB条件下及依合同有关条款,买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有关买方连续15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先决条件”,而本案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在英国法律中,先决条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不执行条件,另一方是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判卖方胜诉。 【问题】 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 2.FOB下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义务与卖方的装运义务有什么关系? 3.什么是英国法中的条件条款? 4.本案中的FOB Stowed and Trimmed是什么意思? 案例四:FOB合同买方指定船舶不符案 【案情介绍】 本案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一批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租船并且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nomination of vessel)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了“New Prosper”轮并请求卖方的同意,卖方以船舶在吃水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了“New Prosper”轮。 案件的争议是卖方对“New Prosper'’号的拒绝有无合同依据。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和澳大利亚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上诉委员会均裁定卖方对“New Prosper”轮的拒绝没有合理依据,并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不服裁决,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是“条件”条款,既然合同规定了卖方有拒绝买方所指定船舶的权利,双方就应当遵从约定。因为New Prosper轮,满载时的吃水不符合合同第39条中有关装载限制规定,所以卖方有权拒绝。最后,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判定卖方胜诉。 【问题】 1.在FOB术语下,买方应指定什么样的船舶? 2.运输合同应该如何与买卖合同相衔接? 案例二:FOB合同风险转移案 【案情介绍】 原告Pyrene公司(卖方)与印度政府(买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消防设备的合同,FOB(伦敦),买方与被告Seindia Steam Navigation 公司(下称“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提单合并了1924《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卖方修理消防船的全部费用。被告(船方)承认其责任,但主张依据《海上货运法》享有赔偿责任限额。原告(卖方)则不同意船方享有赔偿责任限额,理由是:其一,权利及免责不能扩展适用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其二,FOB下,运输合同是买方与船方订立的,卖方并没有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去,提单合并的规则是规范船方和提单持有人(买方)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海上货运法》第l条(b)项、(e)项①(①英国《海上货运法》第1条(b)项规定:“运输合同”适用于提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诉程序的缺陷 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

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

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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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辅导物流货运费英文术语大全 海运费ocean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Drayage 订舱费bookingcharge 报关费customsclearancefee 操作劳务费labourfeeorhandlingcharge 商检换单费exchangefeeforCIP 换单费D/Ofee 拆箱费De-vanningcharge 港杂费portsur-charge 电放费B/Lsurrenderfee 冲关费emergentdeclearationchange 海关查验费customsinspectionfee 待时费waitingcharge 仓储费storagefee 改单费amendmentcharge 拼箱服务费LCLservicecharge 动、植检疫费animal&plantquarantinefee 移动式其重机费mobilecranecharge 进出库费warehousein/outcharge 提箱费containerstuffingcharge 滞期费demurragecharge 滞箱费containerdetentioncharge 卡车运费cartagefee 商检费commodityinspectionfee 转运费transportationcharge 污箱费containerdirtynesschange 坏箱费用containerdamagecharge 清洁箱费containerclearancecharge 分拨费dispatchcharge 车上交货FOT(freeontrack) 电汇手续费T/Tfee 转境费/过境费I/Ebondedcharge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3、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全套外贸术语 贸易术语 中英文对照

1. Trade-related Terms 贸易相关术语 A.贸易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 Entrepot Trade F。)转口贸易 Home (Domestic)Trade 内贸 Coastal Trade 沿海贸易 Cross-border Trade 边境贸易 Barter Trade 易货贸易 Compensation Trade 补偿(互补)贸易 Bilateral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中美)双边贸易Multilateral Trade ( Multilaterism ) 多边贸易 Trading House/Corporation/Firm/Company 贸易公司 Liner Trade 集装箱班轮运输 B.合同 Contract 合同 Active service contracts on file 在备有效服务合同

Sales Contract 销售合同 Sales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 Agreement 协议 Vessel sharing Agreement 共用舱位协议 Slot-sharing Agreement 共用箱位协议 Slot Exchange Agreement 箱位互换协议 Amendment 修正合同 Appendix 附录 Quota 配额 C.服务合同 Service Contract as provided in the Shipping Act of 1984, a contract between a shipper (or a shippers association)and an ocean carrier (or conference)in which the shipper makes a commitment to provide a certain minimum quantity of cargo or freight revenue over a fixed time period,and the ocean common carrier or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 1.FCA(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能够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任。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 的地点交货,则卖方能够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 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 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 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 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即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 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即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 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上少了保险费,所以,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相同。 4.CPT和CIP.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在法律特征上CPT与CFR对应,不同的是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与CPT的区别在于价格的构成上,卖方在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所以该术语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在法律特征上CIP对应CIF,不同的是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 它们的共同点是: 1.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 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

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对照)

分析证书certificate of analysis 一致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质量证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 测试报告test report 产品性能报告product performance report 产品规格型号报告product specification report 工艺数据报告process data report 首样测试报告first sample test report 价格/销售目录price /sales catalogue 参与方信息party information 农产品加工厂证书mill certificate 家产品加工厂证书post receipt 邮政收据post receipt 重量证书weight certificate 重量单weight list 证书ceitificate 价值与原产地综合证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移动声明A.TR.1movement certificate A.TR.1 数量证书certificate of quantity 质量数据报文quality data message 查询query 查询回复response to query 订购单purchase order 制造说明manufacturing instructions 领料单stores requisition 产品售价单invoicing data sheet 包装说明packing instruction 内部运输单internal transport order 统计及其他管理用内部单证statistical and oter administrative internal docu-ments 直接支付估价申请direct payment valuation request 直接支付估价单direct payment valuation 临时支付估价单rpovisional payment valuation 支付估价单payment valuation 数量估价单quantity valuation request 数量估价申请quantity valuation request 合同数量单contract bill of quantities-BOQ 不祭价投标数量单unpriced tender BOQ 标价投标数量单priced tender BOQ 询价单enquiry 临时支付申请interim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支付协议agreement to pay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订单order 总订单blanket order

国际经济法整理汇总(含所有题库)只是分享

国际经济法形考作业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 最惠国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D. 强制许可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B. 一)年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B.钩至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货物的原产地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是C. 华盛顿公约 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 (C. 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B. 卖方) GA 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 GA 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A.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 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C. 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C. 仓至仓期间)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D.流动保险单)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是货物发生(D. 推定全损)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 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 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 觅利 淡水雨淋险属于(C.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B. 投资者违约险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意向标准 风险转移指的是:(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C. CIF 与CFR相同)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2000》的规定,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B. FOB(天津)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D. 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期应:A. 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的交货期内选定

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来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B),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 “美国根据《清洁空气法案》限制汽油进口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的案件。1995年1月委内瑞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规则在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审理,WTO专家小组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上诉。WTO上诉机构经过认真调查,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接受裁决,并最终修改自己的国内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受住考验,并越发成熟起来。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二)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三)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四)允许交叉报复 DSB虽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了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和原则 (一)争端解决的范围 DSB第一条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1.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各项协定、协议(包括DSB)所提起的争端,这是解决所有争端的一般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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