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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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06.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06.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06.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06.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06.2.2.2

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间距(m) 火等级

人防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

甲、乙类厂房、库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06.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06.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中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06.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06.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06.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06.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06.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m2 )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0

1000

1500

第06.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06.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06.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06.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第06.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06.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m2 (公斤/ m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3.2.4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06.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06.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06.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06.3.3.4条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06.3.4.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

丙级应为0.6h。

第06.3.4.2条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06.3.4.3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二、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第06.4.1.2条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06.4.1.3条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1.3的规定。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06.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30

医院

1.30

1.50

1.80

旅馆、餐厅

1.00

1.20

1.50

车间、库房及其他工程

1.00

1.20

1.50

第06.4.1.4条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06.4.1.5条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向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等;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疏散出口的门应向外开。靠近门口1.4m以内,不应设踏步。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

第06.4.2.1条人防工程当使用层超过二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度差超过10m 的下列工程,应设防烟楼梯间:

一、电影院、礼堂;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第06.4.2.2条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06.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06.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医院

1.30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1.10

第06.4.2.5条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06.4.2.6条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五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06.5.1.1条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06.5.1.2条符合本规范第06.5.1.1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06.5.1.3条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06.5.1.4条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 m3/h(米3/小时)计算。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 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120 m3/h计算。

第06.5.1.5条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第06.5.1.6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06.5.1.7条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06.5.1.8条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06.5.1.9条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分钟)。

第06.5.1.10条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06.5.1.11条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第06.5.1.12条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厘米)。

第06.5.1.13条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06.5.1.14条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通风、空气调节

第06.5.2.1条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06.5.2.2条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06.5.2.3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06.5.2.4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06.5.2.5条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06.5.2.6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06.5.2.7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06.5.2.8条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70℃。

第06.5.2.9条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06.6.1.1条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06.6.1.2条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8m时,舞台面积超过200m2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06.6.1.3条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

第二节消防水源

第06.6.2.1条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地表水源供给。

第06.6.2.2条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消防用水量

第06.6.3.1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06.6.3.1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06.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医院

1.30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1.10

第06.6.3.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06.6.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四节消防水池

第06.6.4.1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市政给水水量或天然水源不能确保消防用水时;

二、当市政给水为枝状管道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时。

注:室内消防用水总量不超过10L/s(升/秒)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

第06.6.4.1条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按1h消防用水量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向水池补水的条件下,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1h消防用水量减去1h的补水量计算,但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应小于36m3(米3);

二、消防用水与机械、生活、空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五节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第06.6.5.1条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水泵接合器。距水泵接合器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

第06.6.5.2条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第06.6.5.3条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06.6.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二、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消防给水管宜布置成环状,人防工程的进水管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最多不宜超过5个。

阀门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第06.6.6.2条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80000mmH2O(80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当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同一工程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

四、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2m。

五、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

第七节消防水泵

第06.6.7.1条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但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可以不设备用泵。

第06.6.7.2条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八节消防排水

第06.6.8.1条设有消防给水的工程,应设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第06.6.8.2条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污水排水设施合并设置。

第七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06.7.1.1条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06.7.1.2条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第06.7.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第06.7.1.4条设在人防工程内的电力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室的门、窗、孔、洞应设防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06.7.1.5条人防工程内的消防配电设备及其电缆、电线等宜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第06.7.1.6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信号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外壁上采取防火措施。采用非延燃性绝缘、护套电线时,可直接敷设在电缆沟(槽)内。

电缆、电线管穿过墙、板的孔、洞应用非燃材料堵塞。

第06.7.1.7条消防按钮(包括手动报警按钮、水泵启动按钮等)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第06.7.1.8条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盘及控制箱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节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06.7.2.1条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一、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

二、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火栓外、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通信机房、通风空调及排烟机房等;

三、观众厅、展览厅、餐厅、医院、旅馆、商场营业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

第06.7.2.2条火灾事故照明灯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lx(勒克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排烟机房等房间的火灾事故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第06.7.2.3条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变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第06.7.2.4条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面高度应为1~1.2m。标志灯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 lx。

第06.7.2.5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第06.7.2.6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灯具

第06.7.3.1条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的油库、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第06.7.3.2条灯具的安装方式宜采用吊式(链、线等)安装,不应用粘结方式固定灯具。

第06.7.3.3条卤钨灯、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日光灯镇流器、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第06.7.3.4条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电源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通风散热等防火措施。

第06.7.3.5条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等高温照明器。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06.7.4.1条下列人防工程或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和礼堂的舞台、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四、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及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等。

第06.7.4.2条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

外加保护网。

第06.7.4.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或机械防排烟设备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人防工程内的值班室、通信机房、配电室等房间合用。其控制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收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

二、发出火警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三、启动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设备;控制通风、空调系统;开启防烟、排烟设施,关闭电动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等;

四、显示电源及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附录一名词解释

序号

名词

曾用名

解释

1

坑道工程

利用自然岩土层作防护层的筑城工程。将构筑在山体内的工程,称为坑道工程

2

地道工程

利用自然岩土层作防护层的筑城工程。将构筑在平坦地形上的工程,称为地道工程

3

人民防空地下室

构筑在地面建筑下面,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4

使用面积

系指工程各口最里一道密闭门( 或防密门) 以内的建筑面积中,除去工程结构面积外的净面积

5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通向相邻防火单元和直通地面的门

6

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和房间之间,限于人员疏散的步行走道

7

防烟楼梯间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有专用防烟排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8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烟的防火门及人防工程专用的密闭门、防密门的楼梯间

9

灭火设备

本规范所指的灭火设备,包括固定式、非固定式灭火设备,其中固定式分为有管、无管及独立式系统。不包括小型灭火器

10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说明](略)

3.1.4A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略)

3.1.4B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略)

4.2.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说明](略)

5.1.2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补充说明](略)

5.1.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说明](略)

5.2.2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3.2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补充说明](略)

8.2.1A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8.4.1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人防施工技术要求

人防施工技术要求

工程技术人需知的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03-03 防空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图须按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第一部分:土建施工 一、说明 1.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好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人防工程在土建施工阶段涉及到各专业的预埋件较多,土建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各专业分工明确。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二、钢筋混凝土施工 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

2、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3、大致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摄氏度。 4、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三、底板浇筑 1、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系由下向上承受水压力、人防等效静载等荷载,底板上层钢筋一般从底板梁上层主筋下穿越。底板、侧墙、顶板上、下层钢筋绑扎时须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第4.11.11条要求) 2、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防护单元之间洞口如若采用构件封堵,应在钢筋绑扎阶段注意封堵框的预埋,在底板后浇面层应按设计选用的图集设置封堵凹槽。(做法详见国家标准图集《07FJ02防控地下室建筑构造》) 3、在底板钢筋绑扎阶段应注意在防护门及活门门框每角2根长度1000的16螺纹钢预埋,不得漏埋。(做法详见国家标准图集《07FG04钢筋混凝土门框墙》) 4、防爆地漏、呼唤按钮及下水管预埋:战时给排水管材应为镀锌钢管;战时排水防爆地漏为丝接口;为避免地漏安装后高出地面,施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 ℃ 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间距 (m) 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 筑 甲、乙类 厂房、库 房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 附 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 m2 ) 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500 可燃固体700 丁1000 戊1500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楼梯的净宽 (m) 疏散走道净宽(m) 单面布置房间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 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30 医院 1.30 1.50 1.80 旅馆、餐厅 1.00 1.20 1.50 车间、库房及其他工程 1.00 1.20 1.50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工程名称楼梯最小净宽 (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上部分) 小客人2017-11-16 08:39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2 施工测量 3.3 工程掘进 3.4 临时支护 3.5 工程验收 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4.1 —般规定 4.2 超前锚杆支护… 4.3 小导管注浆支护 4.4 管棚支护 5 逆作法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钻孔

5.3 灌注混凝土 5.4 土模 5.5 土方暗挖 5.6 下接柱 5.7 刹肩 5.8 砂构造层 6 钢筋混凝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模板安装 6.3 钢筋制作 6.4 混凝土浇筑 6.5 工程验收 7 顶管施工 7.1 一般规定 7.2 施工准备 7.3 顶管顶进 7.4 顶进测量与纠偏7.5 工程验收 8 盾构施工……………8.1 一般规定…………8.2 施工准备

8.3 盾构掘进… 8.4 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8.5 压浆施工 8.6 工程验收………… 9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9.1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9.2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9.3 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安装9.4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 9.5 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 9.6 工程验收 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10.1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10.2 通风管道与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10.3 给水捧水管道、供油管道与附件的安装10.4 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10.5 排烟管与附件的安装— 10.6 管道防腐涂漆…… 11 设备安装…………………… 11.1 设备基础… 11.2 通风设备安装

人防规范.

人防规范 4.1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预制装配 整体式. 4.1.2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作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 侵蚀措施. 4.1.3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4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5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 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6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兼顾设计时,应通过临战加固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7 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 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4.2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2.1 在结构计算中,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取在峰值压力处按切线简化的无升 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2.1). 图4.2.1 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简化波形 ΔPm——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N/mm2) t1——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S). 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值(简称地面超压)ΔPm,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地面空气冲击波的其它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4.2.1采用. 表4.2.1 地面空气冲击波主要设计参数 抗力等级 按切线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t1(s) 负压值(KN/m2) 动压值(KN/m2) 6 1.0 0.16ΔPm 0.16ΔPm 5 0.8 0.13ΔPm 0.30ΔPm 4B 0.6 0.10ΔPm 0.55ΔPm 4 0.5 0.07ΔPm

人防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2007-4-17 11:4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常用规范介绍(五)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 (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 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 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 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 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 二、人防主体设计 1.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 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 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 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主体设计 1.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 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 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图3.3.3)。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3.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人防设计规范

常用规范介绍(五)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内容提要: 1. 人防工程分类 2. 人防主体设计 3. 人防口部设计 4. 实例讲解 5. 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 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 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 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 (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 八个等级,其中5 级人防抗力为 0.1Mpa, 6 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 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 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 ,适用于上海市5、6 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 沪防-562 ;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JSJT-241《悬板活门、扩 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 人防工程设计步骤: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主体设计 1. 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 2 配套工程≤2400m. 2. 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 2 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3. 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一等人员掩蔽所1.3m2/ 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二等人员掩蔽所1.0m2/ 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精选

人防强制性规范

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子0.5MPa; 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焊。当采用火花起焊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荫,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施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 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3.3.10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子4m3; 3 风流速度不得小子0.15m/s; 4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子10m; 4 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4 临时支护 3.4.1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 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级,受潮或过期结块的水泥严禁使用, 2) 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应大于2.5,含水率不宜大于7%; 3) 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其粒径不宜大于15mm; 4) 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2 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2%,砂、石应为±3%。 3 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min,自落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4 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 摘要: 由于人防建筑的特殊性,人防电气与普通民用建筑电气的设计有较大的区别。本文就人防电气设计中人防电源的选择、人防配电系统、平战合用及人防电气设计时容易出错和忽视的地 方做个总结和归纳。 关键词: 人防电气;人防电源;人防负荷;人防配电 在人防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中,首先要明确战时负荷的种类及负荷级别,并对人防电源进行选择。作为平战合用的人防工程,还要明确平时负荷种类及负荷级别,再根据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的重要性选择电源。在满足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要求的前提下,战时的设计要尽量利用平时部分,即充分的做到平战合用,以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又要使平时和战时的配电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可靠。由于人防建筑的特殊性,跟普通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相比有许多不同,特别是线路的敷设方式、敷设路径等。下面就分别对这几方面进行阐述。 1确定平时、战时负荷级别、人防电源和人防配电系统:在设计时首先要确定平时和战时有哪些负荷及负荷级别。对于平时负荷级别的确定这里就不赘述。对于战时负荷级别的确定可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表。下面就常见的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下 汽车库的主要负荷及负荷等级列表一如下: 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中心医院、应急医院及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其它人防工程内部均应设置柴油电站。除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外建筑面积之和小于5000m2的人防工程一级负荷为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照明。这些一级负荷容量相对较小,可采用EPS等蓄电池组电源作为内部自备电源,平时设计到位,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战时安装。在通常情况下人防工程都规划有战时区域电源,即战时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基本都能够得到满足。若无法引接区域电源时,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均应设置EPS等蓄电池组电源。对人防电源的选择可参考表二进行选择。2人防设计 的平战合用: 人防地下室工程中平战合用设备可分为动力和照明。对于动力设备首先要确定其平战的负荷级别,再根据负荷级别分别进行配电。对于照明系统则要复杂一些,为了使照明系统能够充分的得到平战合用,照明箱的设置宜按人防单元的划分来设置。因为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大于人防单元的面积,一个较大的防火分区常划分成两至三个人防单元,且每一个人防单元都需要设置一个战时照明箱;所以要做到照明箱的平战合用,照明箱就不能再按防火分区这种平常的划分方式来设置。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车库的照度标准值为75LX。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除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的照度要求比平时车库的照度要求高许多外,其余人防工程的照度要求分别为100LX、75LX、50LX,与平时车库的照度要求非常接近。在平战转换时,只需对平时灯具进行少量增减即可满足战时照度的要求。3 人防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由于人防工程对密闭和防爆要求的特殊性,设计时需要尽量减少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数量。由于人防设备的配电均由各自人防区内的人防配电箱配出,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较少。平时动力配电往往以放射式配电为主,出线回路较多,存在穿越人防单元和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所以平时配电间的设置位置即要考虑电源的进线方便及靠近负荷中心,还要减少或避免线路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对于设置在人防区内的照明箱向非人防区照明配电时,向非人防区配电的照明回路数量不宜过多。如果非人防区照明回路较多,应在非人防区

人防规定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建设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实现人防工程布局合理、防护等级适宜、地上地下协调、功能配套完善、战时效能良好的建设目标,根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和《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二、人防工程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遵循下列要求:(一)综合考虑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 (二)符合各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四)满足居民就近掩蔽需求。 三、战时功能设计要求 (一)以居住为主要用途的民用建筑项目 以居住为主要用途的民用建筑项目应设计人防工程类别占应建 人防工程总量的百分比及城市居住区的规模分级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1.居住组团。人员掩蔽工程82.0~90.0%、配套工程10.0~18.0%。 2.居住小区。医疗救护工程4.7~6.5%、防空专业队工程 5.0~7.5%、人员掩蔽工程74.0~81.8%、配套工程8.5~12.0%。 3.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3.0~4.0%、防空专业队工程3.5~6.5%、人员掩蔽工程75.5~83.0%、配套工程10.5~14.0%(其中:物资库占70~80%、食品站占20~30%)。 医疗救护工程按照以上指标设计的有效面积低于900平方米时,根据情况可不配建。应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工程量与防空专业队工程合并设计。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编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备案手续。

人防工程规范[1]详细讲解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内容汇总 一.钢筋工程(包括混凝土中的各种设备预埋件) (一)底板 1.钢筋的质量监督 (1)底板钢筋 底板钢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成形绑扎。在梁板体系中,当底板上层的钢筋与梁的主筋标高相同时,板的上层钢筋应该从梁的主筋下穿过,设计应考虑到钢筋重叠放置时对保护层的影响。 (2)人防门门框插铁及门槛钢筋 人防门的门框插铁及门槛钢筋应在底板浇混凝土前绑扎到位。 防护密闭门(门的型号中有FM字样)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的最小尺寸不小于300cm,密闭门(门的型号中有M字样)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由设计施工图决定。两个防护单元间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不小于500cm。 防护密闭门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箍筋规格不得小于12 mm,在箍筋转角处应绑扎水平钢筋,水平钢筋应该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铁绑扎牢。 有槛门的门槛钢筋高出底板的高度应该满足各种型号的人防门门槛建筑高度。人防门铰页侧门框最小宽度应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尺寸,闭锁侧门框最小宽度应满足不会影响门扇的开启。

活置式门坎人防门的门框角钢应在底板浇混凝土前安装到位,门框角钢的安装标高应该与建筑标高平。当地坪装修面层大于6cm时,门框角钢下部角钢内应按防护密闭门门槛的要求配筋;当地坪装修面层小于等于6cm时,门框角钢下部角钢的间距为150mm、φ32的孔中穿钢筋锚固到底板中。 若防护密闭门、侧向受冲击波时,防护密闭门应嵌入墙体100mm,或者在门的受冲击波一侧做一根突出墙面100mm、宽度为200mm的柱子,当层高较高时,防护密闭门上部应做一根突出墙面100mm、高为200mm的梁,与柱子组成门套。柱子与梁的箍筋锚固长度为墙板的厚度。 悬板活门、胶管活门应嵌入墙内,嵌入墙体的深度一般不小于300mm。活门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箍筋应拉住底板的下皮钢筋。 人防门门洞下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 mm的螺纹斜向钢筋,其长度应不小于1000mm。 (3)临空墙钢筋 临空墙是指民防工程中一侧受核冲击波直接作用,另一侧临空、且为人防内侧的墙体。 临空墙应该按照施工图配筋。现场应重点检查临空墙的外侧与内侧钢筋的规格,这里的外侧和内侧是相对临空墙而言,外侧是指防护区外,内侧是指防护区内,外侧钢筋应伸到板底后再向防护区内锚固,水平锚固段长度应满足35 d+墙厚。若底板较厚(≥1m),临空墙钢筋可以锚固到板底。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隔墙的垂直钢筋应考虑

人防设计规范

人防设计规范 2007-11-18 11:51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常用规范介绍(五)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 (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 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人防规范

第十二章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12.1.1条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 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第12.1.2条给水管、压力排水管、电缆电线等的密闭穿墙短管,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壁厚大于3mm的钢管。 第12.1.3条通风管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第12.1.4条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第12.1.5条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第12.1.6条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m; 二、给水排水穿墙短管应大于40mm; 三、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100mm。 第12.1.7条密闭穿墙短管作套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二、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口。 三、套管内径应比管道外径大30~40mm。 第12.1.8条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上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第12.1.9条当同一处有多根管线需作穿墙密闭处理时,可在密闭穿墙短管两端各焊上一块密闭翼环。两块密闭翼环均应与所在墙体的钢筋焊牢,且不得露出墙面。 第二节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12.2.1条在第一道密闭阀门至工程口部的管道与配件,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第12.2.2条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通风管道与密闭阀门应采用带有密封槽的法兰连接,其接触面应平整;法兰垫圈应采用整圈无接口橡胶密封圈。 第12.2.3条主体工程内通风管与配件的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板厚度应大于0.75mm。 第12.2.4条工程测压管在防护密闭门外的一端,应设有向下的弯头;另一端宜设在通风机房或控制室,并应安装球阀。通过防毒通道的测压管,其接口应采用焊接。 第12.2.5条通风管的测定孔、洗消取样管应与风管同时制作。测定孔和洗消取样管应封堵。 第12.2.6条通风管内气流方向、阀门启闭方向及开启度,应作标志,并应标示清晰、准确。

人防规范图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防规范图集 篇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xx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xx 施行日期:20xx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8—20xx,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 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同时 废止。 1总则 1.0.1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

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 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防常规武器 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人防 规范图集)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 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 各项防护要求。 1.0.5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防工程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防空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图须按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结合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本文将以土建、安装及安全施工三个方面具体阐述在实际施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土建施工 一、说明 1.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好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人防工程在土建施工阶段涉及到各专业的预埋较为多,土建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各专业分工明确。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二、钢筋混凝土施工 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 2、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3、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摄氏度。 4、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三、底板浇注 1、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系由下向上承受水压力、人防等效静载等荷载,底板上层钢筋一般从底板梁上层主筋下穿越。底板、侧墙、顶板上、下层钢筋绑扎时须设梅花型布置的拉结筋。(见设计规范第4.11.11条要求) 2、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防护单元之间洞口如若采用构件封堵,应在钢筋绑扎阶段注意封堵框的预埋,在底板后浇面层应按设计选用的图集设置封堵凹槽。(作法详见《07FJ02》) 3、在底板钢筋绑扎阶段应注意在防护门及活门门框每角2根长度1000的16螺纹钢预埋,不得漏埋。(作法详见《07FG04》) 4、防爆地漏、呼唤铵钮及下水管预埋:战时给排水管材应为镀锌钢管;战时排水防爆地漏为丝接口;为避免地漏安装后高出地面,施工单位应注意排水管底标高应控制在300mm以上,若无法把握防爆地漏尺寸,建议施工单位对防爆地漏一起与钢管接好预埋到设计标高后再浇筑底板砼。(作法详见《07FS02》) 四、侧墙浇筑 1、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为悬臂板设计时,应注意水平受力筋的直径、间距、锚固方向及锚固长度;水平受力筋应配置在外侧;且门框墙受力筋宜封闭。同时应注意门洞四角斜向钢筋的布置;上门框设水平梁时,其方向应朝向人防区内,且应锚入两边墙内。(作法详见《07FG04》) 2、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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