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本文试从多期效应叠加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面临的困境出发,结合新形势下的政策、法规浅析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可行模式,助力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一、城市更新及一二级联动开发的相关概念

城市更新是指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地改建活动。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是指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开发权益为目的,市场主体通过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权,实施地上附着物拆迁、村居民安置、土地收储等一级开发行为,与政府联络沟通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土地规划条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最终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取得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房屋建设、销售或出租的过程。

一二级联动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级控二级,实现项目整体获益。

其中,土地是关键,能否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并获得资金支持是确保城市更新行动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困境及堵点

当前而言,城市更新领域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资金匮乏。

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根本性的堵点在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占比高,前期投入大、收益少,项目收益难以覆盖投资,即算不过账来。

自房地产行情持续下行以来,城市更新项目整体上面临着“企业没钱推进项目”或“有钱却不怎么愿意推进项目”的尴尬处境,除了买售预期下降、土拍市场地价走低这两个影响项目利润的核心因素外,政策悬而未落、项目拆迁难、开发周期长、防止“大拆大建”及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背景下,金融支持城市更新动能受限,原“三道红线”融资政策导致涉房企融资渠道收窄、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融资授信门槛高、项目

实施过程中维稳压力增大、项目及资产变现存在障碍等,深刻影响着市场参与主体对项目推进的积极性。

能否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以解决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一级开发土地熟化后面临的收益不平衡问题,是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关键,能否打通资金保障渠道成为城市更新项目能否快速推进的决定性因素。

三、-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必要性及常见模式

并非所有的城市更新项目都有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必要性,但对于已完成土地熟化收储后难以实现资金自平衡的城市更新项目而言,市场参与主体能够享有的利润回报极低,且有的项目因资金成本高、回收周期长、开发难度大等原因甚至会出现巨额亏损。

一级开发商如果最终不能获取熟化后的土地并通过二级市场开发及运营来平衡损失,将会极大程度降低社会资本参与到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延缓城市更新行动进度,城市建设进程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因此,为顺利实现城市更新目标,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部分项目中适当运用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为保障该部分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实现自平衡,并顺利完成项目整体开发工作,各地也尝试了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图:部分地方土地一二级联动示意图

目前看来,各地将城市更新项目一二级捆绑开发从而达到收益自平衡的路径一般有下面几种:

比如“捆绑拆迁”“控规调整”“代建公建配套”“项目方案整体规划”“做大一级开发成本”“围棋策略”“一级开发企业回购权”“协议出让土地”“化整为零”“插花地”等。

其中,天津、北京、成都、广州等地实行原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模式;广州、成都、上海、北京等地允许原土地权利人的合作企业协议出让获得土地;深圳、广州、重庆、徐州带条件招拍挂;

福州、成都、深圳、佛山协议搬迁形成“净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实施业主;

在重庆、徐州、北京等地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模式及存量用地房屋转型升级模式等。

四、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常见法律风险

在此之前,除深圳等少部分先行先试地区允许一二级联动开发之外,我国多数城市并没有出台政策法规明文允许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多数城市更新项目一二级联动开发并未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联动模式并非放之四海皆准,多数项目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因地制宜。

常见的一二级联动模式存在变相限制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情形,拿地方式与法律所规定的土地“招、拍、挂”等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主要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

1. 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实现一、二级联动项目因程序违法,存在土地出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的规定,未通过招拍挂程序而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较大的可能会被认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他人利益,进而认定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2. 以控地为目的约定出让金返还、减免及收溢分成协议,因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被认定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相关款项支付构成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多数实务判例已秉持了这一观点。

3. 投入成本无法审定及投资无法回收的风险。参与一级开发阶段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成本最终须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认,若市场参与主体的某项支出经政府审核后不被认可,也未能在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中列明,参与主体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该笔费用。

多数合作协议约定经审定的一级开发成本及收益,在土地完成收储并取得土地出让金后返还,但往往存在开发收益无法明确,土地长期无法对外出让,成本及收益无法按期返还导致参与主体财务成本不断累加的风险。

4. 政府换届及政策变化导致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法律风险。由于一二级联动项目依赖于参与主体与政府的合作、信赖关系,良好的政企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稳步推进。

但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政府换届、分管领导人变更,原政策和合作关系有可能不被政府继续认可,已经签署的协议及形成的既定合作模式发生履约风险在既往的最高法院诉讼案例中也屡见不鲜。

5. 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贷款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而触发合规性风险。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从程序上并非已经跨越土地收储环节,而土地储备信贷资金受《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限制,借款主体若为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一二级联动贷款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而触发金融机构合规风险。

同时,一二级联动开发项目在贷款审批前,二级土地开发规划尚不确定,二级开发阶段涉及土地使用权利转移,难以确保招拍挂流程后土地使

用权一定归借款人,不确定性风险较大,部分已经发放的贷款可能因此触发金融机构内部合规性风险。

五、城市更新融资模式及新形势下资金支持政策浅析

1. 城市更新贷款的融资模式

“十四五规划”出台后,从中央到地方在城市更新领域齐发力。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首个城市更新项目——九龙坡区民主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发放贷款17.5亿元,标志着以城市更新贷款为目的融资模式建立。

各地也陆续落地首笔城市更新贷款,例如:青岛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成功获批工商银行城市更新贷款批复20亿元,该笔贷款是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一二级联动城市更新贷款。

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成功发放行内首笔城市更新贷款 1.4亿元,用于支持昆明市五华区WHC-01号片区(昭宗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后,在2022年3月份又为昆明市西山区某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10亿元专项贷款,用于片区土地自主腾退及后续更新改造工作,其中融资结构如下:

该笔贷款的总金额为10亿元,利率为7.5%,综合贷款期限为12年,专项用于西山区某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建设的相关支出,贷款周期基本覆盖了该城市更新项目一二级联动开发全周期。

贷款采用全额受托方式支付,全部授信由实施主体母公司西山区某发展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级开发阶段采用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首发创新的自主腾退模式顺利推进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并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公开竞拍方式,由实施主体公司以2.3亿元价格竞得更新项目中已经完成收储用于回迁安置用途的120亩建设用地,分阶段实现该项目一二级联动开发。

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难点在于项目借款人是否能够在完成一级开发后成功拿地并顺利进入二级开发阶段,因为多数城市更新项目在一级开发阶段难以实现收益自平衡,只有在获得土地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后,才能以土地为抵押增信措施进而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常见的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融资模式中,有的金融机构明确限定一级阶段信贷支持额度,二级开发阶段贷款支持金额。且明确要求二级开发阶段放款的同时须将具备抵押条件的项目用地/在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进行抵押登记。

进入二级开发销售阶段按照销售回款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比例通常为:贷款金额/(项目销售收入×70%),销售回款进度过半时结清银行贷款。

若借款人未能取得土地并出现无法继续进行二级开发的情形,应立即无条件一次性偿还全部融资本息。

不需要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的城市更新融资模式中,通常由具备国资背景的母公司为实施主体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 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政策浅析

党的二十大会议成功召开之后,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连发“三支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金融16条”措施出台,预示着金融支持房地产及城市更新政策全面加码,引导房地产行业尽快实现软着陆为目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明确将继续加大对民营房企发债的支持力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

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

重磅的中央政策对于全国范围内处于观望、停滞状态,尤其是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项目而言,俨然凝聚了新形势下的发展势能。

城市更新基金作为私募基金能满足不同项目实际资金使用诉求,募集资金便利;能解决拆迁安置和前期基建资金不足问题,不增加资产负债率,且可以作为出表工具。

金融“16条”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企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自上海市于2021年6月份成功设立800亿元规模的城市更新基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改造及加速旧改资金平衡后,天津、无锡等地也陆续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

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职能,将能够促进各地方政府引导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有效利用城市更新基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及建设。

涉房企股权融资政策的放开,对于华夏幸福等涉城市更新地产公司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自2010年房企股权融资政策暂停实施以来,监管层在其后12年内虽历经几次救市均未放开,本次的新政策对于涉房上市企业而言可谓“压箱底”的好政策也不为过。

既能优化房企资产负债结构(股权融资不增加房企负债),为出险房企引入资金提供通道,将融入资金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促进项目资金平衡,保障竣工交付,保交楼、保民生。

这也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坚持规划的方向,是“财政作保障、金融为支撑、其他政策相协调,着力构建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具体呈现。

六、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政策及法规着力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2022年11月25日正式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地方性立法的实际行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立法宗旨,创新性地提出了“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及要求,坚持“留改拆”并举的原则,其中第四十九条土地出让方式明确“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一二级联动开发搭建了有序通道。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规定: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供应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再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

长沙市《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城市更新重大项目一二三级联动机制,强调投资主体、改造方式、运营管理等涉及土地全要素及全生命周期权利义务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南宁市《加快推进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土地熟化投资人,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规定只有熟化人才能参加后续土地招拍挂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份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

社会资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报可作为土地开发补偿费计入出让底价,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等土地供应文件中明示,由受让人承担”。

该办法出台之前一段时间内,云南省部分重点城市与社会资本合作一级开发项目中以约定投资回报率存在增加“政府隐性负债”为由,在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未能明确社会投资人本应当享有的投资收益率。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各方主体,在成本返还及回报收益上有了明确可以依据的制度保障,也为符合条件的一二级联动项目采用带条件招拍挂作了铺垫。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6月相继出台的《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管理,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政办〔2021〕62号)规定:具备土地供应条件后,按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全国主要城市在实施城市更新法规及政策的着力点既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行动的投资收益,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合法实施一二级整体联动开发。

其缩短了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周期进展,提高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成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项目断层搁置的风险,增强了人民群众及社会资本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后记

城市更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选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中央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重要战略。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到改革开放后新时代中国,城市建设进程可谓波澜壮阔。

在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呼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新需求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历史必然。

在前进的路上,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同样也不会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城市更新模式及标准。

各地在探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省情、市情出实策实招、合法合规地推进符合条件的一二级联动开发项目,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配套政策及实施方案,积极借智借力吸引专业的地产、法律、金融服务力量投入城市更新行动,真正为城市更新行动注入科学、专业、高效、务实的澎湃动力。

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新形势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模式探索 本文试从多期效应叠加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面临的困境出发,结合新形势下的政策、法规浅析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及融资可行模式,助力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一、城市更新及一二级联动开发的相关概念 城市更新是指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地改建活动。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开发是指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开发权益为目的,市场主体通过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权,实施地上附着物拆迁、村居民安置、土地收储等一级开发行为,与政府联络沟通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土地规划条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最终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取得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房屋建设、销售或出租的过程。 一二级联动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级控二级,实现项目整体获益。 其中,土地是关键,能否实现一二级联动开发并获得资金支持是确保城市更新行动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困境及堵点 当前而言,城市更新领域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资金匮乏。 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根本性的堵点在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占比高,前期投入大、收益少,项目收益难以覆盖投资,即算不过账来。 自房地产行情持续下行以来,城市更新项目整体上面临着“企业没钱推进项目”或“有钱却不怎么愿意推进项目”的尴尬处境,除了买售预期下降、土拍市场地价走低这两个影响项目利润的核心因素外,政策悬而未落、项目拆迁难、开发周期长、防止“大拆大建”及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负债背景下,金融支持城市更新动能受限,原“三道红线”融资政策导致涉房企融资渠道收窄、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融资授信门槛高、项目

城市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及渠道分析

一、引言 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是针对城市功能定位及城市规划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一系列土地行为。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定义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城市土地一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土地一级开发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必然要获取足够的资金支持。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从各项融资来源占比来看,政府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所占比例较小,债务融资占比较高,这也决定了信贷政策对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获取资金难易及成本有非常大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强有力的宏观调整政策,紧缩银根时,土地一级开发就会受到来自资金方面的很大限制,面临较大的融资困难。因此,有必要就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展开讨论,根据不同地区土地一级开发面临的不同条件,有效地选择不同的融资模式,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便于一级开发融资主体根据现有情况创新出新的融资方式,这样有利于拓宽土地一级开发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保障项目得以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国城镇

化建设。 二、城市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的四种模式 (-)模式一:一二级联动开发的传统模式,由企业主导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主要由企业主导,一家企业先后承担土地开发及其上物业开发两道工序,面对土地出让及物业租售双重市场的一种开发模式。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这种开发模式,不仅在一级开发阶段获得了收益,而且会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土地在未来升值时,给企业带来二级开发的丰厚收益。然而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不利于政府对市场地价进行控制等。当前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开发模式属于这种类型。 (二)模式二: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政府通过严格的计划及规划管理,完全控制熟地开发及供应市场,形成了“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格局。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仅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如广州市,成功的前提在于城市规模不太大,土地开发实施得早,操作难度小、成本低,因此政府有能力承担全部的土地开发资金需求。 (三)模式三:政府和法定机构协作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就像“一条通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以使政府和法定机构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配置土地资源,使国家享有土地增值所获得收益。如上海市和苏州市。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策略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策略 提要对于开发企业而言,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所带来的赢利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但为了抵御土地一级开发所面临的资金、政策、违约等风险,又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风险;策略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对于开发企业,介入土地一级开发可以分享二级开发无法企及的利益,同时也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主体采取有效策略,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的绝对稀缺性,导致了必须科学规划和布局,以合理、高效、经济地开发利用土地。目前,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模式一: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由于房地产行业明显受制于政策因素,因此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和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取整体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由企业主导,所以在开发初期就确定进行土地一级与二级联动开发。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既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可获取土地在未来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场地价,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降低等。该模式在早期比较普遍,近期可能存在机会,但长远看,其空间越来越窄。 模式二:完全政府控制模式。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严格的计划和规划管理,完全控制熟地开发及供应市场,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格局。该模式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仅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开发资金压力较大,融资渠道窄。 模式三:政府和法定机构协作模式。政府和法定机构协作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如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从而达到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增值归国家所有的目的。 模式四: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是指

城市更新一二三级联动模式研究

城市更新一二三级联动模式研究 摘要:城市更新成为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蓝海,成为房地产行业转型的主 战场,受到地方政府和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关注,有必要对其投资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系统梳理城市更新三大特点和现有三种模式基础上,提出一二三级联 动的城市更新创新模式,并结合实际项目操作经验,从四个维度给出具体操作性 建议,希望能够为城市更新业务贡献新的思路。 关键词:城市更新、一二三级联动、资源整合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发展由增量扩张时代迈入存量更新时代,中央连续多年将城市更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政府纷纷将城市更新作为城建 发力重点,企业积极投身城市更新蓝海。 一、城市更新特点及现有模式 城市更新是指特定主体(多为地方政府发起)对于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的城市建成区进行拆除重建或综合改造活动,城市更新的目的是为了价值提升和 功能再造。 1.城市更新特点 城市更新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政策主导性强、开发周期长和需要跨领域资源 整合三大特点。 (1)政策主导性强 国家宏观政策对城市更新项目影响重大,如2021年住建部出台的《关于在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直接明确了项目征拆比、拆建比 和就地安置率等核心指标上下限。城市更新过程中还不可避免的涉及土地、房屋 征收、规划、融资、安置补偿等多方面专项政策,土地政策直接关系项目运作模 式和更新成本,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政策对项目推进进度影响重大,规划用地性

质和指标将引导项目定位方向和功能业态,融资政策则直接关系到项目成本高低 和启动可行性。 (2)开发周期长 城市更新项目普遍开发周期较长,前期计划申报阶段往往就需要3年时间, 征拆、建设、产业导入和后期运营等各环节同样需要较长周期才能完成。因此, 与传统房地产开发短平快相比,城市更新项目属于长周期、重投资项目。相应的 投资回收周期也长,不再是投资、建设、销售,再复制高周转的房地产商业逻辑,必须用长线思维获取改造、运营长期收益。 (3)需要跨领域资源整合 城市更新涉及领域较多,既包括前期的项目申报、征拆安置,中间的基础设 施建设、公建配套建设,还包括后期产业升级和城市运营。项目成功与否,取决 于能否整合横跨多个专业领域的资源共同合作,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焕发新的活力。 2.城市更新现有模式 目前城市更新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为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政府与企 业合作型。 (1)政府主导型城市更新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早期较为常见的城市更新操作模式,由地方政府直接组织 对相应区域进行改造更新,在明确范围、征拆政策后启动规划设计工作,则成所 属征拆、城建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相关市政公建配套。该模式目前 主要适用于一些综合改造项目和历史文保区改造项目。 (2)企业主导型城市更新模式 企业主导型模式是广东深圳、广州等地城市更新主流模式,政府不再强势介 入项目,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将项目整体打包交给企业完成,企业按照规划要求 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形成净地后进行二级地产开发获利。该模 式主要适用于广东“三旧改造”项目和其他地区单一产权明晰改造项目。

关于我国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的探讨

关于我国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的探 讨 摘要:我国已步入城镇化发展的中后期,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 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的 重大工程项目。当下,城市更新需求旺盛,通过财政预算投资解决的资金需求有限,在新时代、新背景、新政策、新要求下,亟须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投融资 解决方案。本文在梳理国内国际城市更新主要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探索适应我 国城市更新的投融资模式,提出几点关于我国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投融资; 1引言 城市更新最初来自发达经济体应对城市发展问题的实践探索,是指城市扭转 经济、社会和物质衰退的过程。从国内城市发展实践看,城市更新被视为对城市 建成区的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发达经济体在二战后开始 城市更新浪潮,我国城市更新则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目前我国城镇化已从增量时 代进入存量时代,这一时期往往面临着市政基础设施老化、交通拥堵、城中村人 居环境差的“城市病”,城市更新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日益成为解决城市发展问 题的有效途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程序复杂、项目周期长、资金体量大、涉及利 益主体多、项目回报不确定性高,因此对实施主体的规划管理能力、投融资能力 有着较高要求,科学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开发时序、选择匹配投融资模式,是城市 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2城市更新概述 2.1城市更新定义

城市更新一词最早出现在1954年美国的住宅法法案中,针对的是都市废旧 区和颓废区进行住宅改造。2000年英国《城市更新手册》中提出:“城市更新定 义是引导城市问题的解决,持续改善亟待发展地区的经济、物质、社会和环境条 件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兼顾的目标和行动。”目前国内对于城市更新并无统一定义,但总体来看,各地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 市更新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从城市更新的目的来看,城市更新的目的在于对城 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提升和改善,不再局限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 改善,还包括对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产业结构等的优化和提升;从城市更新的 范围来看,主要包括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楼宇、城中村等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区;从城市更新的方式来看,城市 更新主要是对于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区通过整治、改善、优化或拆除重建等方式 进行一系列的建设活动。 2.2城市更新发展背景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国家层面明确提 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2020年以来,许多城市因地制宜构建 了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其中,上海、深圳两地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分别颁布《上 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广州、珠海两地以政府 规章形式分别颁布《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北京、青岛、无锡、重庆等地则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形式颁布各自适用的 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北京、成都、厦门、西安、苏州等21个城市(区)已成为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 当前,我国已步入城镇化发展的中后期,从国际经验和城市发展规律看,这 一时期城市往往面临着市政基础设施老化、交通拥堵、城中村人居环境较差、历 史建筑数量多、改造难度大的“城市病”。在以往的城市更新过程中,某些地方 城市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出现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 地方城市随意拆除老建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居民生活成本,导致 新的城市问题产生。

区城中村改造助推城市更新提质调研报告

区城中村改造助推城市更新提质调研报告 近期,XX区政协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XX 区分局、智都公司、新华街、花城街,围绕我区城中村改造进行了视察调研和专题协商。调研组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了解等方式,实地察看了三东村(含罗仙村八经济合作社)旧村改造项目、三华村综合改造项目,并座谈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围绕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和交流,为推动XX区城市更新提质,打造XX北部增长极积极建言献策。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区城中村改造基本情况 2020年9月XX区第XX届委员会第XX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XX 区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围绕XX 北站、XX湖、空铁融合(平步大道沿线)和机场周边4个重点片区,稳步推进三年实施计划13条旧村庄改造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3条旧村改造(含上述13条)。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了≪XX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社会公众意见征询。 2021年,按照《XX区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要求,大力推进18条城中村改造工作。其中,完成实施方案批复2个(横潭村河西社、田美村东南社),完成招商1个(三东村),完成数据调查并基本具备招商条件7个(杨一村、杨二村、广塘村、

东镜村、东莞村、石塘村、新街村),启动基础数据调查4个(天和村、九湖村、大陵村、三华村),完成改造意愿表决3个(乐同村、军田村、大华村),开展改造意愿表决1个(联合村)。由于2021年底国家、省、市出台了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有关政策,按照XX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区目前正在全力推进横潭村河西社、田美村东南社2个已批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以及列入《XX市2022年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三东村(含罗仙村八经济社)旧村全面改造、三华村综合改造项目,其他城中村列入前期研究工作项目。截至目前,横潭村河西社、田美村东南社正在加快推进施工建设,三东村(含罗仙村八经济社)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正推进片区策划方案报批,三华村正探索可持续的综合改造模式,编制片区策划方案,与有关企业洽谈项目合作事宜。 二、XX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经过深入实地调研和广泛座谈了解,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变化快,改造工作受政策更新制约。一是政策明确坚决防止大拆大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XX科(XX)6XX号)文件精神,《XX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XX力、[XX)XX号)文件明确:“老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

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模式的实践研究

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模式的实践研究 摘要: 城市更新是十四五期间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方向,也是建筑央企参与 基建投资的重要领域。本文在梳理市场上城市更新常见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以城 市一二级联动模式为研究视角,从参与主体、土地财政等角度分析一二级联动模 式的难点及适用性、实施路径,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实施路径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城市更新的概念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入新阶段,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逐渐成为国家层面的 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肩负着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和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要使命。2022年4月,城市更新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 城市更新的具体概念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尚无统一、明确、标准化的 范畴界定。 在国家层面,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城市更新”一词,指出要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租 赁住房;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 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2021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2021年11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科学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2022年3月,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指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

关于学习存量时代的城市更新规划路径探索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存量时代的城市更新规划路径探索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只有坚持率先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和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同时使新型城镇化建设常态化,秉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民生工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可以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下面将近一年的学习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聆听到了国家知名学者的授课,理论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本期学习办请到了浙江大学知名的教授授课,机会难得,在理论上接收到了很多很多宝贵的新知识,新思想,教授们从我国的具体情况,从理论上授课了很多新知识,还列举了很多内地城镇化的经验,从我们相聚的实际出发,如何搞好兵团的城镇化建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思考的探讨问题,对我们以后的实际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指导和借鉴。 二、在城镇建设和规划上的思想受益匪浅。 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前提下,如何结合我师团场现搞好团场小城镇规划和建设,专家们丰富的知识使我们大开眼界,我师的模式恰与专家闷得思路有共同实处,如何利用西部广阔的土地资源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我认为我师的模式恰恰符合当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师抓住了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机遇,结合团场小城镇建设的规划,

将团场小城镇建设置于大阿拉尔规划之内,导入秀水、绿心、花香、田园、安居、乐业六大元素,构筑可观可感、灵动的城镇景观,着力构建中心镇、特色镇、一般镇,形成功能互补、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将沙漠戈壁打造了江南水景和园艺,将中心连队居住区,突出花园式别墅楼房布局,绿化、亮化、路面硬化配套完善,一团一色,一连一景,相得益彰。利用军垦文化为内涵,打造小而精,秀而美的生态、宜居现代园林城镇。或作为园林式小城镇示范区,按照江南风格进行规划、设计、配套、小区环境优美,立面造型新颖,水泊、石魂、花韵尽收眼底,让人赏心悦目。 三、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城镇化必须与农业现代化统一考虑。 我们要发挥兵团现有的优势,着力培育招商引资的亮点。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开发、构筑优势、形成特色思路,推出优势项目,形成招商引资整体优势。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精心组织项目编制,建立全区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库,着力对项目进行广泛推介,团场小城镇、团场区域经济发展是依托,团场小城镇是构成师市乃至兵团城镇化的基础,也是推进兵团城镇化进程的主题。 四、三化相互依托,三化联动,引凤如巢是关键。 以团场小城镇建设规划打造团场科技示范园区,打造团场新型工业化,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完善和提升基地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提高农

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研究

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研究 摘要:城市更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购置、建筑物拆除、新建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传统的城市更新模式中,政府是主要的投资方,但政府 的资金有限,且往往需要面对各种政策、法规、规划等问题,导致城市更新进程 缓慢。因此,引入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可以有效增 加资金投入,提高更新速度和质量。本文主要介绍了常见的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希望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发展趋势 引言 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中老旧、滞后、落后、不适应社会需求的区域进行综合 改造、更新和升级,以提高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品质。城市更新对于 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社会文化的发展、保护城 市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投资模式 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和规划者, 有责任和义务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具体 来说,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投资和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财政资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城市 更新提供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 等各个环节。 2.制定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城市更新提供政策支持 和保障。例如,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为城市更 新提供政策保障和优惠政策。

3.提供土地资源:政府可以提供土地资源,为城市更新提供土地保障。政府 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土地征收等方式,为城市更新提供土地资源和土地保障。 4.加强监管和管理:政府可以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城市 更新的顺利进行。政府可以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 营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保证城市更新的质量和效果。 二、民间投资模式 民间投资在城市更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城市发展。民间投资的形式多样,包括私人投资、企业投资、社会组织 投资等。这些投资通常是基于市场需求和投资回报考虑而进行的。在城市更新中,民间投资可以用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造老旧社区、建设 新型城镇等方面。这些投资可以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和吸 引力。民间投资还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生活质 量和幸福感。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为城市更新注入更多的 活力和动力。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投资保障、提供项目配套服务等 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投资进入城市更新领域。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投资 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只有政府和民间 投资者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私合作模式 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城市更新合作模式,其核心是政府和民间资本共 同投资,共享风险和收益,共同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民 间资本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推动城市更新的进程。公私合作模式的优势在 于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效提高城市更新的效率和质量。 公私合作模式的实施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之间的紧密合作和沟通。政府需要积极 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促进民间资本的积极 参与。民间资本则需要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经验,承担风险,共同推进城市更新 的进程。公私合作模式还能够促进城市更新的社会参与性,提高城市更新的可持 续性。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合作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增强城市更新的

金融支持城市更新现状、问题及建议

金融支持城市更新现状、问题及建议 调查显示:2021年以来,以老旧小区及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城市更新推进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参与意愿积极,信贷投放较快增长。但总体看,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模式尚缺制度安排,项目融资渠道窄、还款来源不确定等问题值得关注。 一、金融支持城市更新业务开展情况 (一)金融机构参与意愿较高 城市更新作为Y省“十四五”时期的重点投资方向,调研中各金融机构均反映出较强的参与意愿,目前已有12家机构总行或分支行就城市更新出台了信贷指导意见、业务实施细则、贷款操作规程等政策文件,并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如,中国银行总行2021年发布《城市更新信贷政策(2021版)》,并于2021年2月为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授信5亿元,截至4月末已投放2.7亿元。又如,交通银行Y省分行制定《城市更新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版)》,目前已储备项目2个,储备金额为60亿元。 (二)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老旧小区及棚户区改造贷款占比54%。统计显示:截至4月末,样本机构城市更新贷款余额为126.57亿元,为上年同期的2.3倍,加权平均利率为5.89%,2022年累计投放30.54亿元。其中,老旧小区及棚户区改造贷款余额68.36亿元,占比54%,同比增长60.3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余额58.21亿

元,占比46%,为上年同期的4.52倍。 二是承贷企业以房地产企业及平台企业为主。统计显示:截至4月末,投向房地产企业的城市更新贷款余额69.77亿元,占比55%,同比增长62.68%,主要集中于城中村更新改造类项目;投向平台企业的贷款余额54.42亿元,占比43%,为上年同期的4.5倍,其他承贷企业还包括国有建筑企业(1.92亿元)、国有水利企业(0.46亿元)。 二、存在问题 (一)“一二级联动”合规性认定问题制约信贷资源有效对接 由于城市更新业务多涉及土地一二级联动,但当前并未出台政府文件对一二级联动开发中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部分贷款项目审批受阻。如,中国银行Y省分行反映,所上报的凉亭片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一阶段拆除改造开发及二阶段用地再开发项目27.5亿元授信,由于省内城市更新政策未明确土地流转程序,完成一级土地开发后不能保障开发企业能够合规取得土地的二级开发权,导致该笔授信未获得总行审批。又如,招商银行反映,由于无法实现一二级联动招标,目前城市更新信贷政策只能套用“商业性棚户区改造贷款”和“住房开发贷款”两个业务品种,分别用于土地一级整理和二级开发项目,拆分为2笔信贷业务上报。 (二)项目融资渠道窄、还款来源存不确定性风险 一方面,从Y省实际看,项目融资渠道窄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融资体系尚未成形。2021年以来,

我国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研究

我国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研究 摘要:城市更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高资本要求、多个利益相关者、复杂的规划程序、不确定的发展和收入周期等。它要求执行机构有高水平的投资和财政能力。促进城市更新项目的科学分类,建立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选择适当的投资和融资模式,对于成功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至关重要。本文识别和分析了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和融资模式,总结了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了改进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和融资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财政金融 引言:城市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的唯一途径。新时代的城市更新必须与产业变革、消费现代化、文化遗产、新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创新紧密相连,以创造高质量的城市更新途径。 1、城市更新概述 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与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深化相伴而行。过去,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以高增长为主,但随着经济转型的深入,中国的经济增长开始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已经从过去的大规模扩张转变为城市更新和城市公园的振兴,成为提高城市化质量的主要方法。 在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时,开发商或合作社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挑战,如拆迁补偿、土地价格、拆迁安置、开发建设成本等。上述问题和框架与资本支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资本是促进城市复兴的主要动力,如果最初的项目还没有达到临界质量,资金是确保项目快速推进的重要外部因素。 2、城市更新的各方参与主体 2.1政府部门

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政策和法规,确保城市更新项目以证据为基础,并制定中长期城市发展计划,确保城市更新定期进行。 2.2地产开发与施工企业 房地产市场正在从增长时代转向积累时代,而城市更新将成为房地产市场的 另一个利润来源。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如工改商、工改住、住改商等更新方式;建筑公司可以通过深入的战略合作,争取稳 定而长期的项目。 2.3区域内国有企业 城市更新项目是跨领域的,影响大,涉及面广,没有政治或法律基础,需要 多次审批和监督。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在这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他们熟悉该地区的 情况和城市更新项目,有很强的沟通和整合能力来批准和监督项目和其他资源, 有强大的政府支持,愿意承担风险。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可以在各种类型的城市复 兴项目的筹备阶段发挥主导作用,一旦这些项目完成,它们可以通过招标和其他 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并帮助建立专门实施城市复兴项目的公司。 2.4轻资产运营公司 对于集镇复兴项目,最初的规划和研究阶段应考虑项目的位置和效益,选择 一个适当的商业计划,并从一系列潜在的参与者那里寻求专家意见,以证明项目 的可行性。 2.5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如城市更 新贷款、城市更新基金和涉及KB、股份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的特别债券。 3、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研究 3.1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

国内外城市更新经验及启示

国内外城市更新经验及启示 作者:贾硕 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21年第03期 在城市减量发展的大背景下,首都北京的城市开发建设模式面临巨大的转型,以往“大拆大建”的外延式扩张道路已经难以為继,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转向内涵式增长的必然选择。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探索,城市更新从大规模的推倒重建转为小规模、分阶段的谨慎修复和改造,从单一的物质环境改造过渡到基于经济、社会等多层面的整体更新。在国内,深圳、上海、广州等城市也积极通过城市更新推动空间重构和功能改善。北京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以“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存量土地二次开发为突破口,尽快建立符合市情的城市更新机制。 一、国内外城市更新发展历程 随着城市发展阶段的演变,国内外城市更新从以物质改造为主的大规模重建过渡为渐进式、修补式的有机更新,对存量空间的利用也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尤其是更加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以及通过微更新来提升存量空间的品质。 (一)在旧居住区上重建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发展初期,发达国家城市更新的方式以“拆旧建新”为主,即对某些破败老旧的建筑予以拆除,并结合土地利用情况和城市发展需求对城市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其中很多公共服务设施是在旧居住区上重建而成的。美国纽约市的林肯中心是这一更新实践的典型案例。1955年纽约市政府出面选定地址,由贫民窟清理委员会征用部分既有空地并推倒大片贫民窟,为项目腾出共计15亩的地块,建成后的林肯艺术中心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表演艺术综合体。 (二)为旧建筑增加新的功能 “大拆大建”虽然使交通、居住等物质环境得到迅速改善,但也摧毁了城市中诸多有价值的东西。经过一段时间后,发达国家开始转变城市更新方式,旧建筑不再统一推倒重建,而是有选择性地进行修缮和改造,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要。美国波士顿昆西市场是旧建筑改造的知名案例。随着地区拥挤、建筑陈旧等问题日益凸显,昆西市场作为食品集散中心的功能逐渐消失。1961年,波士顿市政府将其列入改造计划,昆西市场在保留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被再度开发成为现代化商业综合中心,吸引大量游客前往观光和购物。 (三)对城市历史风貌进行整体保护

破解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瓶颈的若干建议

破解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瓶颈的若干建议 一、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融资特点 城市更新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具有资金需求大、涉及利益主体多、规划程序复杂、开发周期和收益回报不确定等特点,对实施主体的投融资能力要求较高。 一是城市更新项目环节多且资金量需求较高。城市更新包括拆迁、安置、改造、重建等多个环节,加上改造区域居民人口数量众多、建筑群密集,因此各项工序的开展均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另外,为对当前人口、产业进行疏解,需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这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二是城市更新项目本身收益较低。城市更新涉及生活类设施、生产类设施、生态文化类设施、区域联通设施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等五大类设施建设投资。除了商品房、商业楼宇等一些私人设施,这些领域中的大多数都不是纯私人物品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城市更新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城市更新的经济效益差甚至成本收益倒置,其经济效益一般都低于2%。 三是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期限较长。一般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周期较长,从前期的启动、中期的建设再到后期的销售、运营,短则十年,长则数十年,因此要求融资期限较长。就拆建类城市更新

项目而言,分为计划立项、专项规划报批、实施主体确认、土地获取四大步骤,耗时可达5-8年。 四是城市更新项目因多种因素带来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项目回报不确定,融资成本高。一个城市更新项目从谈判、拆迁到开发建设的运营周期历经几年,中间的金融政策、市场资金情况持续变化,合作方政府换届变动,改造项目因不能满足补偿需求可能搁置等,由此项目审批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融资成本提升。 鉴于城市更新项目资金需求量高、融资期限长、项目收益低的融资特点,可见单一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投资建设需求,需要多元化融资主体及融资模式,并且根据项目类型及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模式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二、城市更新不同类型项目融资的合规性分析 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更新程度的不同,其收益水平不同,合规投融资模式和资金来源也不同。 1.综合整治类项目——公益类项目 综合整治类项目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外立面、环境整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公益性较强,主要由政府主导进行实施。合规投融资模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专项债投资、政府授权国有企业等,资金主要来源财政拨款、政府专项债。

城中村改造土地开发模式及资金来源

内容目录 土地开发模式主要有一二级联动和“做地”两类 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补贴、政策性银行、专项债、市场化资金及其他五类 土地开发模式主要有一二级联动和“做地”两类 现行的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开发模式主要有一二级联动和“做地”两类。一二级联动是指土地前期整理(一级)和后期出让(二级)联动进行,即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房企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甚至主导二级开发,或有较大可能获得土地进行开发。做地是指在政府指定范围内,由政府认定的国有企业筹集资金,配合属地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后将土地统一交由政府收储,之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进行二级土地开发。 中央及住建部多次提及“净地出让”, 即不能在没有形成净地时,尤其在还没有完成征地拆迁就实行土地出让。预计未来“做地”模式将成为更多城市的选择,如广州在此前多数城市更新项目为一二级联动,而在 2023 年 3 月发布《广州市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推动更多项目以“做地”模式开展。 3.3.1一二级联动 一二级联动主要应用于市场化主导或政企合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除了公开招拍挂之外,还有协议出让和补缴价款等多种形式,为一级参与主体提供二级拿地机会。即便是未来坚持净地出让,也可以通过设定土地招拍挂条件等“保牌”措施,促进土地一二级开发联动,还能有广泛应用。主要手段有: •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与招拍挂是土地出让的两种形式,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7 年 39 号文:经营性土地只能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只有省级/直辖市级完成城市更新立法的地区才可能通过协议出让取得经营性土地。 •定向招拍挂:在招拍挂中设置特定条件,如仅限一级整理主体或某特定二级主体。对于省级层面尚未完成城市更新立法的区域,定向招拍挂是最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 •补缴价款:①城市更新导致土地性质、用途、指标、容积率发生调整的,相关受益主体应按市场价格或特定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②在协议出让和定向招拍挂模式中,一级整理主体通常也是二级拿地主体,一级开发成本通常可以折抵土地出让金,相关主体在招拍挂时仅需补缴剩余出让金。 •其他方式:直接由原始权益人与实施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模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作价入股等。 3.3.2“做地”模式 做地模式主要应用于政府主导和部分政企合作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相对城市的城市主要为杭州,1998 年起杭州便启动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做地+收储”的城中村改造模式。而广州也从 2023 年起探索自己的“做地”模式。 (一)杭州做地模式 做地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市土地储备中心;二是市级做地主体,包括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实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运河集团、市地铁集团、钱江新城投资集团等 7 家单位;三是区级做地主体,包括上城区政府,下城区政府,江干区政府,拱墅区政府,西湖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地主体可下设若干做地机构,做地机构应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一二级联动实施方案 目前城市更新存在的一个根本性的堵点:城市更新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占比高,投入大、收益少,项目收益难以覆盖投资。 城市更新项目一般需通过银行提供的城市更新贷款筹集更新资金,但除了做的较早的广东上海外,其他城市的城市更新贷款表面上可以实现自求平衡,实际上还是要靠地方政府背书或国有企业担保。项目自身的收益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怎么办呢? 城市更新项目能否成功实施,核心在于资金能否解决,资金能否解决的关键是项目能不能自平衡,能否自平衡的关键则是项目的用地和规划政策。 目前看来,各地将一二级开发捆绑从而达到自平衡的路径一般有下面几种: 1. 原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天津、北京、成都、广州) 2. 原土地权利人的合作企业协议出让获得土地;(广州、成都、上海、北京) 3. 带条件招拍挂;(深圳、广州、重庆、徐州) 4. 协议搬迁形成“净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实施业主;(福州、成都、深圳、佛山) 5. “地随房走”模式;(成都、北京) 6. 存量用地房屋转型升级;(重庆、徐州、北京) 7. 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重庆、徐州、北京、南京)

下面将各地的用地和规划支持政策摘录如下,有需要的读者不妨仔细体会。 一、天津市 ·《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2021年6月18日) 1. 可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由具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更新改造。 2. 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能源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由实施主体负责运营。 3. 确保本区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平衡,可按照单个更新改造项目平衡、多个更新改造项目组合平衡、全部更新改造项目总体平衡方式,统筹实现资金平衡。 4. 各类更新改造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 5. 支持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更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维持原供地方式;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新增建筑面积用于销售产权的,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收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 各类更新改造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可以一并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二、重庆市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2021年6月18日)

城市更新项目一二级联动的路径探究

城市更新项目一二级联动的路径探究城市更新的由来及政策回顾2021年3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首次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11月,住建部公布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共涉及21个城市(区)。目前。绝大部分试点城市(区)已发布“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方案”。国家层面城市更新领域的政策沿革如下: 2020-11-0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推 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 2021-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积极扩建新

建停车场、充电桩。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 2021-03-05《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2021-08-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统筹解决新市民、低

城市更新合规开发的步骤、模式、案例和建议

城市更新合规开发的步骤、模式、案例和建议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分为四大步骤, (1)计划立项 (2)专项规划报批 (3)实施主体确认 (4)土地获取 完成四个步骤耗时可达5-8年,流程越靠前项目不确定性越高。 图1:拆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与周期 (一)计划立项 指项目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可以为权利主体(如村委会等)、由权利主体委托的市场主体(如房企)、或市/区政府,项目申报需满足一定前提,如达到最小改造规模、补公用地达到一定比重、改造意愿满足条件等。其中,改造意愿征集是立项前的关键步骤,不同城市要求有所不同,如深圳为单地块“双2/3”,

珠海为旧住宅“双95%”,非旧住宅“双3/4”。在完成意愿征集后,申报主体可向区更新办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审批后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标志立项成功。 (二)专项规划报批 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需在立项公告后一定时限内完成方案报送,如深圳要求1年。在这一流程中,申报主体一般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再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并与规划国土部门深入沟通、报审,以获得对公司有利的批复指标。专项规划报批是房企就容积率、配建要求等与政府进行博弈的过程,通常需要耗时1-2年。 (三)确定实施主体 指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实施主体的过程。这一阶段房企首先与原权力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再向区旧改部门申请认证实施主体资格,认证通过后与区旧改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这一步骤通常耗时1-3年,部分城市为缩短项目周期,不绝对要求100%的签约比例。如珠海规定,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2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实施主体的,如果已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动产产权比例不低于95%,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 (四)土地获取 指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原房地产证注销等工作后,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志旧改项目正式孵化完成。旧改项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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