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论单位作为妨害用卡管理罪主体

cj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文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条文出发,主要着眼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问题,旨在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进行一些讨论与适当的探究,并通过类比、归纳,整理出单位能够作为主体时一些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再者,通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实践需要与理论需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体。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主体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正案(五)在刑法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刑法中的基础理论或者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一贯被承认的是,如果一个罪有单位作为主体,那么这一定是被法律已经明确下来的。很明显,前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中并未规定有单位作为主体。鉴于有此法律条文,那么单位并不能成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然而,法律虽已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单位犯罪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单位不能以其意志,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本罪。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持有、运输、骗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行为,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其意志令自然人实施。这样一来,此时若仍然仅仅将罪刑加予自然人,那么是不是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呢?因此,笔者认为,究竟单位能否作为此罪的主体,很值得探究与思考。

二、从立法意旨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加入单位主体的理由

(一)在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类似犯罪的立法中单位均作为犯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他们认为也就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正是由于行为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从而使得该行为成为了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犯罪的核心,根本上来说,也在于它所侵犯的客体。本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理。或者我们能够更上一层次的说,是国家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管理。

由此不难看出,要讨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类似罪名,无非从根本上是要找出同样侵犯国家金融秩序的罪名,这样一来,我们不难得出,与之最为类似的罪名,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的刑法分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而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身也位于第三章。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该类罪名最能说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意义所在。

该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从第一节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单位如有犯该节所有条文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样一来,就充分说明了单位可以成为该节所有罪的主体。该节的众多法律条文规定的所有罪名都有单位作为其主体。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罪类罪名,也全部都有单位作为主体的相关规定。没有一个罪名有所例外。

从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类罪名1来看,除了一些罪名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而单位作为非自然人在实际情况下完全不可能构成时,才并未规定单位也可构成。除了这一种情况外,其他时候必定规定了单位也可作为主体。

在该章第四节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类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单位有实施可能的罪,相应都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主体。该章第五节是金融诈骗的类罪。毋庸置疑的是诈骗罪是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只是基于特殊原因将其置于经济犯罪之中。所以,单位可以作为主体的规定自然少之又少。这也当然在情理之中。最后聚焦到第六节与第七节,不出意料,每个罪名皆有单位作为主体的相关规定。

再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它对于单位有此犯罪行为时的相关规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依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这也就证明了该条文承认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名主体。既然一百七十七条都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那么为何要让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也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主体上有一个缺口?

(二)刑法中上述条款体现的几个参考原则2

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这些规定中,至少在大的方向问题上可以大致总结归纳出立法者在考量单位能否作为犯罪主体时,主要思考的几个参考标准:

首先,立法者考虑的首要因素,即实践可行原则。本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单位作为主体,都是实践可行的,而且为实际操作中所认同。主要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利用单位作为主体或者在单位内部进行集体商议后,再利用单位名义进行如批量、流水性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现象普遍存在。如此一来,单位如果不能作为主体,那么只能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市场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与规制。而从反方向说,例如像第三节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本来就已经限定好了,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本就不可能再加入一个单位进去。

其次,非典型性原则。即一般来说,单位能够作为主体的罪名,一般不具有非常强烈的、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罪名的典型性。这主要是由单位犯罪的起源与发展所形成的。全世界中,只有聪明的英国人最先让单位法人对不履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公害事件负责。一直到了19世纪,他们就开始借用侵权法中代理责任理论追究法人雇员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法人刑事责任。到现在英美法系原则上都承认单位有犯罪能力。除了仅仅自然人能犯的罪行——例如重婚、强奸等罪外,单位几乎能够成为所有犯罪的主体。

单位只能在法律直接说明它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名正言顺的犯罪行为实施者。这些理论主要是基于传统观念下的只能由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不可能构成的思想。例如本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基本都无单位可以构成的罪。主要因为本来诈骗类型的犯罪是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单位不具有典型性。

最后,尽量保留原则。受单位主体处罚原则,即双罚为主,单罚例外的影响,往往要是该罪允许单位作为主体,就意味着处罚方式为单位的罚金加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当然,不排除少数单罚自然人的情况。一旦确定为单位犯罪,那么意味着只要单位交出罚金,自然人仅有“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难以确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即可,很有可能让某些真实的参与者、协助者、实践者逍遥法外。因此,要确定一个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必须谨慎。如伪造货币罪。很明显它的性质本来就非常恶劣。而譬如在一个单位集体意志下实施的伪造货币各种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还只是落在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其次单位缴纳罚金,而很可能在大批生产、制作、加工的实施者身上,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这时就需要对这些罪名增加单位犯罪的观点加以保留。

(三)根据以上原则看本罪能否满足加入单位主体的条件

第一,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信用卡按照被发卡的相对人来区分的话,那么它就有两种卡,即单位卡3、个人卡。单位卡也是由个人进行持有等系列行为的,所以相应的就该系列行为而言,理所应当也可以是由单位意志加以自然人实施的。在实际效果上来说,单位信用卡犯罪案件或许在数量上不能和自然人信用卡犯罪相提并论,但是它的危害性却不可小觑。根据上述的首要原则,即实践可行原则来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完全可能由单位构成,况且在原本的法律规定之中,对于自然人主体并没有任何的限定。

我们应当遵循的是,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这一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特殊。而且许多在行为手段、行为对象方面都比较类似的罪名都有单位作为主体。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之中有运输、出售行为。然而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由单位意旨施加以自然人来实施。可以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来加以讨论。刑法法律条文当中规定的是它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亦有单位。一系列伪造类型的犯罪当中,单位也能够成为它们的主体。例如伪造信用卡犯罪,犯罪主体通过各种行为伪造信用卡之后,再进行那些被伪造信用卡的运输与出售,那么此时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的后续行为。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果不能在整体立法上有一个统一,那么刑事立法将显得涣散混乱。

3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其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具有典型性。因为它并不是仅自然人能犯的罪行,况且,如前所述,在信用卡之中,还有单独为单位所设置的单位卡。有单位卡的设置,就表明单位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去进行单位的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无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实体,它们一旦成立就有谋求生存、追求发展、渴求扩张的使命和内在冲动。”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此有充分的重视。有些典型性的犯罪如强奸、抢劫犯罪很明显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犯罪。那么,如果拿本罪与这类罪名进行一个对比,相信明显可以得出本罪并不具有典型性的结论。不具有典型性,就意味着本罪增加单位主体并不受到历史形成的这个观点的影响,在本罪中增加单位主体是合理的。

第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非保留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非性质十分恶劣,这从它的法定刑即可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对该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金;而在犯罪行为的对象,即信用卡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罚金。类比于伪造货币罪,在一般情形下,伪造货币的行为将被处3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的罚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则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到50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类比于一百七十七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相信已有定论。从它的一般法定刑来看,本来就属于轻罪,那么并无像伪造货币罪的顾虑。

既然在这些原则之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适用单位主体并无不妥之处,为何还要在立法之时留一个遗憾?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在本罪中加入单位作为主体,才不会造成立法上的混乱。

三、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加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实践理由

(一)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加入单位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但它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分则之中,单位可以构成哪些犯罪,都做了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明文规定。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一些犯罪刑法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因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意志研究决定,而由自然人实施这些犯罪的现象。就拿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来说,法律条文已经规定单位不能作为主体,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主体而加以惩罚。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从这个层次上来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境遇同盗窃罪一样,都是处于没有单位作为主体的状态。

而问题在于,对于那些并未规定单位作为主体,但是本身就该罪的现实情况来说又可能产生单位犯罪的罪名,例如盗窃罪来说,对于“单位盗窃罪”的处理而言,有多种意见:一是主张不构成犯罪,

原因很简单,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二是认为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是由其他法律所延伸的想法,认为构成犯罪。就现行法来看,除了第一种观点,无论哪种观点都好,并无实际的法律做后援,也都是一家之言。“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形严格依照罪刑法定主义,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这种对单位未规定盗窃罪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立法疏漏。”

再看关于单位如果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因此相关司法解释缓解了这一困境,即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能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各种构成要件的,就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此举的确是明智之举,但是仍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根本问题在于,对于那些明显能够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而在刑法中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对该单位冠以单位犯罪的名称,只能另辟蹊径,依照其他方法来办理。这样难道是合理的吗?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本源头上解决,即从立法上解决。在不应该有单位主体的罪名中减去单位主体;在应该加入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之中加入单位主体。笔者认为,在本罪中加入单位作为主体,才是符合司法实践的选择。

(二)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加入单位主体符合社会实践的需要79年刑法在第一编总则之中的“犯罪”一章当中,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单位犯罪和刑事责任。随着经济

体制的改革和立法的发展,修改了刑法,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了外国立法例,在总则中明确地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时,单位犯罪在总则中已经被规定了下来,正是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单位犯罪的确立,对于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有很大的惩处教育指导作用。从相反的方向来说,如果没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单位犯罪这一特殊形态将不能对其对症下药,正确处理、解决。若是单位意志施加给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将只有处罚该自然人一种解决方法。对于那些也参与讨论、并授意实施的人员,或者说整个单位,那么都不能进行相应的处罚、规制。

“单位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单位的自身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内在原因;法制不健全是单位犯罪的制度原因;对单位犯罪惩处不力是单位犯罪猖獗、泛滥的司法原因。”单位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而犯罪,那么就有赖于法律对之进行有效规制;相反而言之,没有法律的强行规则,那么单位犯罪就会泛滥。因此,从单位犯罪的发展来看,对单位犯罪加以惩处,意味着必须在立法上对之加以重视,从而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以此来应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这也符合社会

实践的需要。这样看来,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加入单位主体很具有其必要性。

四、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应当加入单位主体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尼亚在其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利”。

这充分阐释了罪刑必须法定,即使在道义上认为违背了伦理,但是实际上并未由刑法规定犯罪,也不能由法官做出扩大解释,而对之定罪。例如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产生过程中,即使学多人都认为在信用卡诈骗罪实施之前的预备行为也应该算作犯罪,但由于法律并未进行明文规定,那么也不可以自己擅自定罪。只有《在刑法修正案五》颁布之后,法官才能对其定罪。而斯里兰卡法官,他声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场,认为“法律体现于制定法的文本当中。除此之外,议会没有颁布、总统也没有签署其他任何东西。因此,法院诉诸并未颁布的立法前的材料就是对立法功能的篡夺……”因此,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我们不能天马行空任凭想象,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对之谨慎处理。

在当今的有关刑法中的单位主体相关理论中有观点这样认为:本来单位犯罪就应当与自然人并列规定,甚至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在总则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先进与激烈,并不适合我国的社会、政治环境。所以,既然不能从根本上变革,至少在个罪上应当保持一个基本的合理性、

一致性。这样一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中增加单位主体就不单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

在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过程中,从它的产生,到它的完善,都可以看出,它存在着一个过程。“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他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如果要使这个新罪更好地发挥其管理社会秩序的作用,必须将它科学化。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必然仍然存在着它的缺陷。无论是从立法上,从实践上来看,还是从法理上来看,都可以得出应当在本罪中加入单位主体的结论。我们正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它更好地规范社会。更加完善立法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将是我们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的长远任务。对于这些日益受到关注的新型犯罪,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必须对之进行规范,保护人民是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同时,惩罚犯罪也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为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双重目的,我们必须更加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科技革命的冲击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类型,对之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教育、引导人民杜绝这些法所不容的行为。所以,我认为,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中,应当加入单位。

Prejudice to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 On the unit as a crime of prejudice card management body

Law School Chen Jiao

Abstract:"Criminal Law Amendment (e)" new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Departure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for the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mainly focused on the main issues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discussions with the appropriate inquiry to the main body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and by analogy, induction, consolidation of units that can be used as main charges must have the condition; Furthermore, through the unit as the main practical need of this crime and the theory needs further explan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he unit should be defined as obstruction of the main crime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Key words: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5);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management; unit crime; criminals

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银行成立于1987年,10年来的利润增长率始终居国内银行业的前列。银行作为国内第一家由法人执股的商业银行,在实现银行柜台业务的电子化同时,将构筑全行内部网络、实现办公自动化及领导决策支持系统放在了银行电子化工作的重点。 系统构想 银行行领导在仔细分析“信息处理”的工作后,总结出主要有两类事情要做: 1.对银行内外的经济、金融数据整理、加工、分析。即“数据”变为“信息”的过程。这里的特点是“量化”,一切用数据说话。这一类的工作构成了“数据仓库系统”的设想。 2.对各类信息发布、传输及其流程控制。主要任务是“文本”处理、“流程”控制。这一类的工作构成“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想。 为了从系统整体的高度来规范“信息处理”,行领导决定选用业界流行成熟的lotus notes作为招行的办公自动化的平台,构建全银行的办公自动化应用,同时构建全行性的数据仓库,在它的上层建立招行的管理信息系统。 经过比较,选用sun enterprise 10000作为银行“信息处理”的中心服务器,操作系统用sun solaris。选择sun e10000作为硬件平台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1.主机事务处理能力要求要高。因为该服务器要承担两件任务:作为全行性的数据仓库服务器和lotus notes的中心服务器,sun e10000

无论在tpc-c还是在tpc-d的指标方面都处于业界领先地位。 2.升级性能:整个系统可以方便地进行软、硬件升级,以适应未来业务增长的需要。技术先进可靠性:主机系统应技术先进,成熟稳定,标准化程度高,互连性能好,具有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sun e10000最多可以配置64 cpu、64gb内存,基本做到了单点无故障、稳定性好。 3.配置灵活。sun e10000可以根据应用的不同,最多划分8个domains,对特定应用维护时不影响其他应用,另一方面可以针对特定应用进行性能调整,它还可以在线调整系统资源。 4.操作系统应具有开放、高效、可靠的特点,并具有很强的联网能力,并能够保证软件的可移植性。 5.开放性强。在sun e10000上,可以运行各种流行软件,如rdbms、lotus notes、sas、各类olap server等。 系统构架 目前招行的sun e10000有12个250m cpu,10g内存,分为两个domains:一个运行lotus notes,用了4个cpu,2g内存;另一个运行数据仓库,用了8个cpu,8g内存。整个系统构架如下图所示。 银行的银行业务系统主要运行在as/400上,少量在其它平台上。我们在建立数据仓库系统时,将数据清理、数据整理放在sybase ase 中进行,将数据仓库存储放在sun e10000上的sybase ase和iq上,其中as/400与sybase ase间的数据传输用sybase中间件产品direct connect for as/400,多维数据库放在sun e10000上,它从sybase ase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数量最多、银行卡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威胁。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亟须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自2008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调研,就实践中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听取地方公安、检察、法院、银监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分别书面征求了全国法院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意见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殷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定罪和量刑有如下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本案不应认定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应该认定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1、罪名综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2005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规定的新罪名,具体规定如下: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新罪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属于后法,应该优于前法,并且修正案(七)是专门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人员提供公民信息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该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 2、主体区别。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以该条下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案被告犯罪时为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是金融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特殊主体身份,不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一般主体,故不应认定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犯罪主体行为上是否利用特殊主体身份进行犯罪。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只是规定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即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履行工作职责的机会,将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本案被告正是利用在银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4、信息卡信息属于公民法人信息。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该处引用自《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

银行储蓄管理系统

燕山大学三级项目设计说明书 题目:银行储蓄管理系统 学院(系):信息学院 年级专业:教育技术学15—1 学号: 学生姓名:付叶禹 郑凯峰 李文悦 王宇晨 李晓晗 指导教师:梁顺攀 教师职称:副教授 燕山大学三级项目设计(论文)任务书 院(系):信息学院教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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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绪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1.1项目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1.1编写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1.1软件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开发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系统需求分析 (2) 2.1信息与功能需求 (2) 2.2业务处理需求 (2) 2.3数据流图 (3) (3) (4) 2.4安全性与完整性要求 (8) 2.5数据字典 (8) 2.5.1储户基本信息表 (8)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信用管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26 精品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目录 内容摘要-----------------------------------------------3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4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5 (二)主观方面-----------------------------------------5 (三)犯罪客体-----------------------------------------5 (四)客观要件-----------------------------------------6 三、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几点建议 (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推定---------------------------10 四、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11 (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11 (三)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1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第一张信用卡,至今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使用的日益普遍,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趋于严重,但是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是各有说法,争议也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的变化,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本文试通过对信用卡在立法中及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几点浅见。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 9月10日到xxx,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判处实刑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可能会是毁灭性的,会使其背负沉重的心里压力,对以后的人生道路、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非常不利的!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祖发尚未成年且已经知道自己的过错,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考虑到被告人的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祖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允许被告人能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x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免费版)

摘要 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流程过程中十分重要且必备的环节之一,在银行业务流程当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目前许多银行在具体的业务流程处理过程中仍然使用手工操作的方式来实施,不仅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采用软件工程的开发原理,依据软件流程过程规范,按照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程序编码、测试、软件应用、软件维护等过程开发了一个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采用VisualFoxPro6.0作为开发工具,数据库设计遵循3范式,主要设计了用户基本信息表、用户卡信息表、ATM取款机基本信息表、用户银行存款信息表、管理系统的用户口令表、银行系统的用户信息表等数据表。解决了银行系统中存在的数据安全性、数据一致性以及系统运行速度等问题。 系统实现的主要有账户管理、取款机管理、用户查询等功能: *账户管理模块:存款、取款、开户、销户、修改信息、办卡、挂失卡; *用户查询模块; *取款机信息管理模块:管理员管理查询和维护、客户查询和取款等功能; 通过该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地运行,使办公人员可以轻松快捷的完成对账户管理的任务,提高账目管理效率,使银行的账目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自动化。 该银行账目管理信息系统,优点是设计过程思路清晰、模块划分简洁,设计各阶段分工明确。经过实践证明,该划分是合理的,极大得提高了本系统的实现。 【关键词】银行账目数据安全性数据一致性ATM面向对象

Abstract It is one of the very important and indispensable links in the banking procedure course that the account is managed, play a role in forming a connecting link in the banking procedure, its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 However, a lot of banks still use the hand-operated way to implement in the concrete course of handling of business procedure at present, not only time-consuming , strenuous, efficiency is low, but also unable to reach the ideal result. This text directs against above problem, adopt the development principle of the soft project ,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 course norm of the software, according to demand analysis, outline design, detailed design , procedure code, test, course , application of software and person who maintain of software develop a bank accou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Adopt VisualFoxPro6.0 as the developing instrument, data design of storehouse follow 3 normal form , have mainly designed user's basic information table, user's card information table, ATM cash dispenser basic information table , use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table , user password form , user information table ,etc. data list of banking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Have solved problems such as the data security , the consistency of the data and running speed of system existing in the banking system ,etc.. Whom system realize is for account management , function , management of cash dispenser and person who inquire of user: *Manage the module in account: Deposit , withdraw the money , open an account , sell the family , revise information , apply for card , report the loss of the card ; *Users inquire about the module ;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module of cash dispenser: Administrator management inquire and maintain , customer inquire and function of withdrawing etc.; Run through this bank accou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 can make clerical work force light swift completion to account task of management,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management of accounts, systematize account management of the bank , be standardized , automize. Th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the account of this bank, the advantage is that clarity of thinking of the design process , module are divided succinctly , design every stages and divide the work clearly. Prove practice should it divides to be rational , so great that improve realization of system this. 【Keyword 】The account data security data consistency ATM of the bank faces the target

交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案例

中国计算机报/2006年/8月/7日/第B14版 专栏 交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案例 中创软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曾经饱受信贷失控痛苦的银行业,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尤为严格。靠什么控制风险呢?是靠对责任人的严格要求,还是靠科学的方法?日渐成熟的银行,尝试过各种方法。在加强对信贷责任人管理的同时,银行高层日益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因此,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成为不少银行信息化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我们特地选择了交通银行建设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例,希望能给正在建设或即将建设相关系统的银行提供借鉴。 中创软件推出的“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是基于中创软件自主创新的中间件技术,依托15年的金融应用开发背景,针对金融信贷管理领域的信息化应用现状及发展需求推出的。依据该方案,中创软件在交通银行成功实施了“交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简称CMIS)”。它是一个适合前台、中台、后台操作的信贷业务处理平台,是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增强快速响应信贷流程变化的能力,提升了业务服务质量;实现了系统中大量信贷报表展现功能,可对复杂信贷业务数据报表进行灵活定制和展现;通过采用构件化开发方式,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了系统投资。 信贷管理涉及的业务流程,绝大多数都需要经过多级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流程复杂且跨度比较大。由于银行的金融信贷策略会受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信息的变化,以及银行内部机制调整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信贷审批过程的变化,这就要求交行信贷业务流程具有随需而变的能力,以及对交通银行的台账、风险管理、放款中心等业务系统产生的大量报表,具有快速、灵活展示的能力。 总体技术框架 交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主要分为:表示层、中间逻辑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层。通过对体系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交行信贷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架构的主要支撑在于中间逻辑层,即业务流程服务引擎和中式报表服务引擎。 业务流程服务引擎 交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首先向业务流程提供从定义、部署、运行到交互、分析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其次将人员和信息系统通过自动化的流程结合在一起,同时还能快速应对业务流程无论是资源配置还是控制结构上的变化,实现这些目标的核心是将流程逻辑从运行它们的应用中分离出来,管理流程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集成内部和外部的流程资源,并实时监控流程性能和运行状况。 中式报表服务引擎 报表服务引擎提供B/S环境下快速实现中西式复杂报表设计、部署、生成、展现、打印和管理的服务,真正作到了“中西合璧”,支持各种类型的复杂报表,支持“所见即所得”的图形化设计,支持报表开发的全过程零编程,支持证件和票据套打,适应多种平台及数据库环境,并可以跟应用无缝集成,快速构建图文并茂的报表应用。 功能模型 交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功能主要包括:客户信息系统、客户授信额度系统、放款中心系统、风险资产管理系统、信贷台账系统、上报人民银行系统、公共控制系统等功能。 集中管理交行客户资料的子系统,任务是集中处理客户财务、非财务数据和集团客户关系信息,满足信贷业务对客户资料的需求,建立满足多种营销、管理、监督、分析需求的统一的公共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论单位作为妨害用卡管理罪主体 cj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文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条文出发,主要着眼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问题,旨在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进行一些讨论与适当的探究,并通过类比、归纳,整理出单位能够作为主体时一些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再者,通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实践需要与理论需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体。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主体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正案(五)在刑法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刑法中的基础理论或者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一贯被承认的是,如果一个罪有单位作为主体,那么这一定是被法律已经明确下来的。很明显,前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中并未规定有单位作为主体。鉴于有此法律条文,那么单位并不能成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然而,法律虽已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单位犯罪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单位不能以其意志,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本罪。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持有、运输、骗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行为,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其意志令自然人实施。这样一来,此时若仍然仅仅将罪刑加予自然人,那么是不是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呢?因此,笔者认为,究竟单位能否作为此罪的主体,很值得探究与思考。 二、从立法意旨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加入单位主体的理由 (一)在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类似犯罪的立法中单位均作为犯罪主体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33021344.html, 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银行管理信息系统

II.Bank Risk Management Systems The banking industry has long viewed the problem of risk management as the need to control four of the above risks which make up most, if not all, of their risk exposure, viz., credit, interest rate, foreign exchange and liquidity risk. While they recognize counterparty and legal risks, they view them as less central to their concerns. Where counterparty risk is significant, it is evaluated using standard credit risk procedures, and often within the credit department itself. Likewise, most bankers would view legal risks as arising from their credit decisions or, more likely, proper process not employed in financial contracting. Accordingly, the study of bank risk management processes is essentially an investigation of how they manage these four risks. In each case, the procedure outlined above is adapted to the risk considered so as to standardize, measure, constrain and manage each of these risks. To illustrate how this is achieved, this review of firm-level risk management begins with a discussion of risk management controls in each area. The more difficult issue of summing over these risks and adding still other, more amorphous, ones such as legal, regulatory or reputational risk, will be left to the end. 银行风险管理系统 银行业长期以来都面临着风险管理的难题。对于风险曝光等问题,即使不是构成此难题的所 有原因,但以下最为关键重要的四个问题却必须在监管掌控之下得到妥善处理,即信贷业务, 利息率,对外结算以及流动资产偿还能力的风险性。当银行确定合约双方以及其法律风险的 之后,他们就会减少对合约方的限制。当交易对方风险重大的情况下,银行会启用包括信用 部门本身在内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程序。同样的,大多数银行由于自身的信贷决策,或者更 多的是在金融合同中未被采用的适当条款,都会以严格的,高标准的目光去审视其法律风险。 因此,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研究的本质是对如何处理这四个风险的研究。在所有情况下,所有 上述程序都会在深思熟虑的之后决定是否适合规范、估量、约束和管理每一个这样的风险。 举例说明如何实现这个问题——对于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来说,这些问题的源头就是能否控 制每一个区域的风险。即使算上这些问题,并且加上一些其他的原因,但更困难的却在于一 些无形的问题上,诸如法律,规章制度,信用风险,这些都将决定其能否走到最后。

信用卡-律师函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宏律函字第号;律师函;先生/女士:;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特此函 湖南 XX 律师事务所 宏律函字第号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年月日,已逾期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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