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收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收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如果出口单位出口登记的信息变更或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①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②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

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③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

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④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⑤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

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⑥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

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

出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外汇核销流程细节

首先,我们与外商洽谈好一笔交易,到了发货前,我们要出具一份外销合同,并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表,然后带上工厂的出口专用章及有关印鉴去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工作。核销单领回之后,我们要缮制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表、报关单、出口报关委托书和商检委托书等有关资料,连同核销单一并交给货代公司办理报关、商检和订舱等手续。

货物出关后,我们就会从货代那儿拿到货代或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然后通过L/C或T/T等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货款到帐后,银行一般会出具两份出口收汇通知书,一份用于单位的财务记账,一份就用于出口核销。一般在货物出关四个星期后,海关会重新就该项货物出具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一份用于外汇核销,黄色的一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还有一份没有加注的报关单一般用于企业备份。货代一般在四个星期后会去海关办理退单手续,这时货代会从海关那儿拿到上述三份报关单以及加有海关印鉴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确定工厂与货代没有欠费后,货代会主动将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并送交工厂。我们在收到货代送来的单据后,会填写出口收汇情况表,并缮制一份商业发票,连同用于核销的报关单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起去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管局在确认各项单据无误的情况下,会收下所有的单据,然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第三联加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金额,并在其上盖上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章。我们再缮制一份商业发票,连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退税联以及黄色的报关联去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至此,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就算结束了

出口代理运作流程

出口委托方(甲方):

出口代理方(乙方):深圳市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出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出

口代理行为。双方签订框架性《委托出口代理销售合同》,允许分批出口,分批结算。

2、乙方为甲方选派专职客户服务主任,具体负责上述合同的跟单物流配送,报关报检,

信息沟通,资金往来结算,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贴身优质服务。

3、甲方在每批具体产品出口前按合同、订单规定向乙方提供本批《委托出口确认单》,

列明每批出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商品牌、数量、质量标准、出口价

格条款、收汇方式、原产地、包装装箱情况、预计交货期装运口岸、等内容。甲方

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出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

知识产权等有关信息与货物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出口发货期前3个工作日将外商合同订单、发票、装箱单、质检合格证、外包装证

明、原产地证明等文件单证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出口报关的准备工作。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外签约、租车订船、收汇核销,以双抬头方式出口报关、口岸

报检。在执行出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乙方将货物从海关报关放行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外商接货,大宗出口项目客

户可通过电脑网络在乙方网站上凭双方合同编号及乙方提供的密码,准确、直观、

实时地查询了解其委托出口的物流及资金动态情况。

6、出口代理费率按出口货物海关确认总价或出口收汇总值(二者取高值)每一美元:

元人民币的比例计算,出口代理费由甲方在货物到达深圳海关前将乙方出口代理综

合费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也可根据具体情

况选用按月向乙方支付或在收汇款中扣除),单次出口代理费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至于代理出口过程发生的货物装卸、仓储、运输、单证、保险、检验检疫、海关查

验、银行费用等有关规费则凭实际发生的单据由甲方报销或从结汇货款中扣除。7、代理出口货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甲方不用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

票和出口专用缴款书。

8、出口商检由生产厂家所在地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到场检验,合格后交乙方在出口口

岸办理出口商检放行,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报检的相关手续。

9、甲方负责在货物出口后连带保证外商按约足额支付外汇货款至乙方收汇核销(一般

在30天内,远期收汇项目须经外管局同意),逾期收汇须按每天0.5%向甲方计收利息,乙方应在货物报关完毕,单证齐全,收汇核销后,按结汇当日银行实际结汇水单金额扣除代理手续费及合同规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帐号,甲方向乙方开据收款收据。

10、乙方在出口货物正常收汇核销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开具双抬头

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甲方可凭此正本原件按国家对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100%全额直接由财务自行办理出口免、抵、退。这样一来,甲方既可正常表现其自身的出口业绩,又可快捷享受国家对出口退税的全部优惠,且不必占压出口退税款和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税金,一举多得!

11、乙方出口收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

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拒收或双方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外商收货验收时发现异常的,甲方应直接与境外供应商交涉并承担一切后果,乙方愿提供协助。

12、甲方收到货物出口结汇款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本,至此一单货物的出口代理

过程完结,乙方定期与甲方对帐,由乙方客服部编制业务结算单,做到服务公平公开。

附:甲方企业要求是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外汇核销详细流程及单证注意事项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销售明细帐;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2016年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指引

2016年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操作指引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生产企业在4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核销,在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相关报表、电子数据; 二、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销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退税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核销电子数据计算并生成反馈表; 三、企业对反馈表的进出口数据以及分配率进行核对,分为核对相符与核对不符的情况: (一)核对相符的,出口企业进行确认操作,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确认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二)核对不符的,出口企业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差异填报调整数据,填报后再次报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对调整后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企业。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细分为以下七步: 第一步出口企业申请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企业) 生产企业应在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经核销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一、录入核销申请

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核销数据,如下图: 注意:电子账册需填写“报核起始时间”,一般手册只需填写“海关核销时间”。 二、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选择“免抵退核销申报”,点击“确认”后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打印《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点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含流程)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前言 1目的 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 2范围 适用于TU事业群客户。 3内容 3.1期内应收账款管理 3.2质保金管理 3.3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3.4诉讼收款管理 3.5坏账管理 4定义 4.1期内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内的应收账款。 4.2质保金: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 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4.3质保金金额:一般情况下,质保金金额按实际出货量的5%进行计算;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 实际操作。 4.4质保金期限: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到期;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实际操作。 4.5逾期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到期之后,仍然没有到账的应收帐款。 4.6催款函: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 的通知书。 4.7客户通话记录簿:为了有效催收逾期应收账款,法务部门拟定的记录电话催收过程中相关信息(电 话催收日期,通话内容等)的记录簿。 二、期内应收账管理 1过程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销售部门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1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客户付款所需的所有材料送达客户。 1.1.2销售部门应对客户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付款提示。 1.1.3客户如表示无法按时还款的,销售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部门,并做进一步处理。 1.2法务部门职责 1.2.1法务部门应提醒销售部门对客户进行付款提示。 1.2.2法务部门应对还款习惯较差的重点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 1.2.3法务部门应对销售部门反馈的无法按时还款的客户进行跟踪,并协助处理。 2工作流程和内容

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后,今年的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操作有所变化,现将年度核销操作流程下发如下: 企业可以选择在每年完成12月、1月、2月和3月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束后进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年度核销申报一经开始,必须完成上年所有年度核销申报、审核事项,才可以进行下一个月的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必须在所属期201604月免抵退税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核销申报审核工作。 (一)第一步分局操作: 分局操作人员在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反馈——进料加工核销反馈”模块,录入企业代码和核销年度(2015),反馈本年需要核销的手册以及相关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这是第一个反馈信息)。 (二)第二步企业操作: 企业先读入第一步的反馈数据后,再进行手册核销申报 1、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2015年核销手册的数据。 2、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

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第三步分局操作: 1、取得企业的正式申报盘电子数据文件。 2、在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核销”模块,录入“企业代码”后回车,再点击“下一步”。 3、点击“选择文件”,选择企业上报的上述加密zip文件。提示“数据保存成功!”,就表示数据已读入审核系统。 4、点击“提交意见”后,再点击“反馈”键,生成反馈信息给企业(这是第二个反馈信息)。 5、点击“结束流程”,完成本年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反馈操作。 (四)第四步企业操作: 1、企业在进料加工向导第四步,读入上述第三步的反馈信息后,取得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表的数据,再在“进料向导”第四步撤消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数据。 2、按照2014年4月14日邮件“进便函[2014]6号”及2014年5月14日邮件“进便函[2014]10号”的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填写表1、表2、表3(详见附件)。 其中表1按企业手册实际进出口金额填报。表2按上述第三步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三部委联合公告 ?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改革的主要内容 ?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 ?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 ?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

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 ?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 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从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辅导期企业需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辅导期内贸易收付汇及对应进出口业务情况向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系统登录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核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流程与一般的报关流程没太大的区别,只是申报的进出口商品需要要事先在加工贸易手册中有备案,如果是纸质手册的话报关时须提供该手册,且进出口总数在备案数量范围内。加工贸易货物一般指成品,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般指保税原材料。 作者: fjz9602 时间: 2009-05-02 21:23:28 一、加工生产企业 1、加工企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备案并按时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前。 2、加工企业在每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需提供经当地经贸部门年审,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加工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仓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及其它有关单证。(具体标准和规定参阅当地海关文件) 4、加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无权外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二、申请办理进(来)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下列单据 5、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购货合同(正本)贰份,销售合同(正本)贰份,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证明表壹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申请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 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进口许可证(正本)、工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6.办理来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销售合同(正本)贰 份,我司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正本)壹份,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壹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证明表壹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进口许可证(正本)、工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三、手册延期 7、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后需要变更内容,经营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变更。手册延期的办理只允许2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第二次延期需要交纳货物总值30%的保证金。 四、进(来)料加工手册的使用 。 五、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9.公司办理的每本手册保税期均为一年 10.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交盖有生产单位公章的、有成品小图的成本单及排料图,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单耗等资料。11.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 料可采取退运出境、料件放弃、征税内销、余料结转等方法处理。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 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 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 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 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

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 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进出口业务,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进口业务、货物出口业务、外汇业务、出口退税业务和信息安全等业务。 第二章进出口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进出口业务由采购部、销售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计划调度部、人力资源部及安保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采购部负责公司的进口采购业务,负责进口单证的保管,主管采购部的业务副总负责进口事项。 (二)销售部负责公司的货物出口业务,负责出口单证的保管以及退税申请,主管销售部的副总负责公司的出口业务。 (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进出口业务合同法律审查,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及用印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出业务的内审工作。 (五)计划调度部负责生产计划安排及协调,同时负责库房的管理及产品的运输。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培训工作。 (七)安保部负责公司财产安全工作。 第三章进口业务管理 第五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工作。公司信息有变动时,要及时到海关进行相关的变更工作,保证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采购部按照《供应商评估程序》来确定合格供应商,并在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国外进口商。在筛选供应商时要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其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的评估。进口货物前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进口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的,采购部需事先办妥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货物进口。 第八条公司委托报关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在委托申报前由负责进口的采购员对进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单证到达报关公司后,由报关公司对进口单证的一致性、规范性等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外出口商和运输商,及时更正。 第九条报关的货物出税后,尽快网支税款,并打印税单、记录登记交税日期、交税金额等。采购员和税务核销人员向报关公司跟催海关的正本关税、增值税发票。待正本发票到达后连同报关单复印件一起送财务部对税款进行抵扣。同时登记税单返回日期。 第十条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联系运输公司确定货物送达的时间,安排库房人员接货并核对货物名称、数量。按采购部入库流程对进口货物检验、登记、入库。发现进口货物与实际来货实物或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库房人员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通知采购员,采购员第一时间联系国外出口商,确认发货情况,商量解决方案,必要时启动索赔程序。 第十一条每票货的报关单证需要在采购部存留一份。采购员在整理报关单据时将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按要求存放于采购部报关资料文件夹中。每月底集中打印当月报关单,并将报关单存放在报关资料文件夹中的相应的其他报关单证后。进口单证文件存档3年。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法途径采购进口货物,不得非法采购走私进口货物。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对外付汇工作。 第四章出口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部将客户提供的产品规范发送给规范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反馈给客户。销售部和客户确认产品规范后,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付款方式必须为电汇,不接受信用证和支票付款的方式;如需客户预付款,则销售部在收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才能下发实施单; 第十六条业务员必须根据合同下达实施单给计划调度部,并在实施单上明确货物的入库期限、对应的产品规范、包装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计划调度部根据实施单要求,评审无误后根据交货期和生产能力合理向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 一、进口付汇 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 图1 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 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

核销操作流程

核销操作流程 一、正常核销申报审核 (一)企业申报核销 企业录入核销申报,打印核销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一起报税务机关核销。 如果数据量较大,可以先行到税务机关取得核销反馈信息,读入后再进行核销申报。 手册: 注意填写海关核销时间,不填写报核起始时间 账册: 和手册相反,不填写海关核销时间,填写报核起始时间

(二)税务端受理企业第一次核销申报 读入 审核 查询 反馈(先看下方说明) 此处打印,系统存在缺陷,会将往年数据一起打印,各单位可暂不打印,系统升级后修复。 反馈,需要进行筛选,“申报年月”条件,筛选出本次申报年月的数据进行反馈,防止将往年数据反馈给企业。

打印(暂时有问题) 筛选图 如果需要,可以在系统内导出核销手册、报关单信息给企业,如下 外部信息查询

不同模块反馈分开文件夹保存(因文件名相同,可能有覆盖情况),文件夹存放在磁盘根目录,目录名不含空格。此反馈也可以在企业申报核销前为企业导出。 注意:反馈给企业的数据,如果数据为零,一般是没有收到海关传递的核销信息,可在传输系统中查询。传输系统有信息,但审核系统无信息,可运维提交上级税务机关。 (三)企业读入反馈 分两次读入不同文件夹内税务反馈的数据。 分不同手册调整进口、出口数据

实际核销数据和税务反馈信息不符,可在向海关查询确认后,在进出口调整两个模块分别调整,使用正数,在贸易方式中正确选择,例如进口调整,选“进料退运”,就是将录入的该笔进口数据(录入正数)从税务反馈的进口总数中减掉。如果核销数据和税务反馈数据相符,这两个调整模块不必录入数据和打印表格。 调整完成后进行手册核销确认 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 逐条手册确认意见(相符、不符),相符表示以税务数据为准,不符表示以税务反馈数据+录入调整的数据为准

企业内部应该如何组织核销,核销应收款项

企业内部应该如何组织核销,核销应收款项 2015-11-10 06:54:46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企业需要核销一笔金额为200万元的应收款项,据你所知,企业内部应该如何组织核销,核销应收款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考核点:资产管理相关知识)既然是一家比较大的公司面试财务主管,该题的重点就不在会计分录,重点在于考核面试人员对于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知识(该题提示的也是资产管理相关知识)。 对于应收账款,大部分企业及会计人员都会遇到,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会体现一个企业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准的。那么应收账款财务管理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制定规范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想全部现销而不发生赊销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的企业是垄断行业或垄断产品,仅此一家别无分店。既然必须有应收账款的发生,企业就应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源头控制就是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 坏账风险与市场份额下降风险是一对负相关的风险,企业高层首先应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战略目标权衡二者的关系,然后结合市场竞争对手情况、企业资金预算等为确定一个可以承受的信用额度。企业内部确定信用额度可以是一个绝对值也可以相对数。 公司营销部门负责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建立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制定和评审工作,拟定公司信用政策。 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金额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坏账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在公司营销部门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每半年营销部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业绩及信用的判断,会同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公司总经理等审批后,递至应收账款财务部会计人员备案。a 公司常务副总、总经理等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经营销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等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用限额。

收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如果出口单位出口登记的信息变更或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流程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料加工是指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另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 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方 式。 第二条进料加工是公司进出口贸易中的一项特殊业务,加强进口料件的管理是防范监管风险,降低出口成本,衡量公司管理水 平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为规范本公司进料加工业务,依据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的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流程规范。 第二章手册申办 第四条需通过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普通料件,由分厂或海外营销公司提出采购计划;对于大宗进口材料的办理由运营管理 部会同海外营销公司、分厂、财务部共同制定进口采购计 划;所有采购计划应填写《进口物资审批表》并进行相应 审批后进行。审批后的表格应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海外营销公司应根据审批后的《进口物资审批表》负责与

客商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并制订相应的出口合同,在货到 之前,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 下简称手册)。 第六条手册中所涉及的单耗(单位成品耗用进口料件数量或额度包括边角料等损耗,不包括废品损耗)应由技术开发部、 分厂或海外营销部提供,财务部审核。 第七条进口料件需委外加工的,承揽企业应由分厂、营运管理部负责选定。运营管理部具体负责与承揽企业签订加工合同, 并向海外营销部提供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 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及相关资料。海外营销售部负责向 海关进行《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的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报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税款保证金存款专户联系单》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设与存 款。 第三章料件进口 第九条海外营销公司凭手册及相关单证及时办理进口料件进口通关手续,并负责运输。 第十条海外营销公司应最迟不超过在料件进口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将进口报关单提供给财务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 计划财务处] [ 2012-09-04 09:40:39 ] 问题1、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7)。 问题2、A类企业办理提前购汇是否要提供购汇所需的相关材料?若到时不付汇,已经购汇的是否必须办理结汇?银行凭什么材料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10)。 问题3、改革前,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根据核销单号,查询到每一张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明细,即报关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8月1日改革后,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上信息无从查询,只能等到报关单据寄回来,这就会给企业在对账开票的时间性和准确性上带来一定的不便。另外,按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在30天内报告,预收货款也须在收汇后30天内报告,若出口量大,预收和预收每一单都做,工作量非常大。特别对于外贸代理,很多出口和收汇的情况都掌握在别人手上,容易疏漏报告。 答: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避免物流和资金流偏离度接近系统容忍度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测”,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4、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要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含流程修订版

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含流 程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前言 1目的 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 2范围 适用于TU事业群客户。 3内容 3.1期内应收账款管理 3.2质保金管理 3.3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3.4诉讼收款管理 3.5坏账管理 4定义 4.1期内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内的应收账款。 4.2质保金: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 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4.3质保金金额:一般情况下,质保金金额按实际出货量的5%进行计算;有特殊情 况的,按照销售合同实际操作。 4.4质保金期限: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到期;有特殊情况的,按照 销售合同实际操作。 4.5逾期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到期之后,仍然没有到账的应收帐款。 4.6催款函: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 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 4.7客户通话记录簿:为了有效催收逾期应收账款,法务部门拟定的记录电话催收过 程中相关信息(电话催收日期,通话内容等)的记录簿。 二、期内应收账管理 1过程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销售部门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1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客户付款所需的所有材料送达客户。 1.1.2销售部门应对客户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付款提示。 1.1.3客户如表示无法按时还款的,销售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部门,并做 进一步处理。

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手册核销操作流程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后,今年的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操作有所变化,现将年度核销操作流程下发如下: 企业可以选择在每年完成12月、1月、2月和3月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束后进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年度核销申报一经开始,必须完成上年所有年度核销申报、审核事项,才可以进行下一个月的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必须在所属期201604月免抵退税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核销申报审核工作。 (一)第一步分局操作: 分局操作人员在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反馈——进料加工核销反馈”模块,录入企业代码和核销年度(2015),反馈本年需要核销的手册以及相关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这是第一个反馈信息)。 (二)第二步企业操作: 企业先读入第一步的反馈数据后,再进行手册核销申报 1、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2015年核销手册的数据。 2、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第三步分局操作: 1、取得企业的正式申报盘电子数据文件。 2、在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核销”模块,录入“企业代码”后回车,再点击“下一步”。 3、点击“选择文件”,选择企业上报的上述加密zip文件。提示“数据保存成功!”,就表示数据已读入审核系统。 4、点击“提交意见”后,再点击“反馈”键,生成反馈信息给企业(这是第二个反馈信息)。 5、点击“结束流程”,完成本年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反馈操作。 (四)第四步企业操作: 1、企业在进料加工向导第四步,读入上述第三步的反馈信息后,取得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表的数据,再在“进料向导”第四步撤消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数据。 2、按照2014年4月14日邮件“进便函[2014]6号”及2014年5月14日邮件“进便函[2014]10号”的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填写表1、表2、表3(详见附件)。 其中表1按企业手册实际进出口金额填报。表2按上述第三步反馈的《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表》内容补充填报。表3用表1的数据减去表2的数据计算出“应调整的进出口金额”。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须知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须知 1、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应第一时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https://www.360docs.net/doc/336091210.html,/asone/),进入网站左面“常用下载”栏目,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进行浏览器设置。设置完毕后,用外汇局提供的系统管理员代码(默认为ba)及初始密码登录平台,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设置本企业的业务操作员。再用新设置的操作员登录平台,进入监测系统,并及时查看本企业的有关基本信息,如信息有误应及时通知外汇局。 2、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将被外汇局列入“辅 导期”(企业操作员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查看本企业辅导期状态及截止日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所有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具体办理要求及《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的下载可登陆“广西电子口岸”(https://www.360docs.net/doc/336091210.html,/)——“办事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 3、企业应严格按照“汇发[2012]38号”文件中第三、四章及附件“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向外 汇局进行报告,其中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属义务性报告(必须报告类),企业应在规定时间(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辅导期业务需现场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具体操作可查询网站平台用户手册,或登陆“广西电子口岸”(https://www.360docs.net/doc/336091210.html,/)——“办事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查看) 4、企业应指派专人定期登录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查看外汇局 发送的相关通知并及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应经常查看应用服务平台左面的“问题解答”栏目,第一时间学习、了解外汇局发布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6、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正 常)、B(可疑)、C(违规)三类(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托收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 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企业应认真学习掌握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可登陆广西电子口岸https://www.360docs.net/doc/336091210.html,/——“政策法规”查询下载),严格按政策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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