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新收入准则重大变革与实务应对

【新收入准则问世——久旱之甘霖】

主要内容

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

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五步法”模型解析

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

五、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核心重点)

六、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

七、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后续影响

专题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断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1】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购货方现场验收合格后,80%合同金额的收款时间可以确定,主要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该合同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交付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2】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每月6号根据上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应由购货方承担,但本业务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3】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

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货款付清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款付清时。商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取得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收款权,市场风险已转移,但是合同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销货方承担,因此实体风险在购货方验收合格时未转移,收入应当在货款付清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

结论:上述三个案例分析说明“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实务中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力,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

(2)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案例分析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的销售,根据其招股书,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

在2004-2007年上半年报告期内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但是在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行为,绿大地2010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追溯调减2008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亿元,这直接导致该公司当年巨亏亿元。

分析:这种行为明显地就存在着通过故意安排合约形成假的销售收入达到粉饰报表,上市闯关的目的。

——案例来源:徐亦姗新浪财经评论《业绩是可以调出来的:会计调节锦囊详解》

(3)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营销模式多样,抓住准则漏洞。

【案例分析5】刷单成为潜规则!警惕新兴行业中收入确认难题

刷单就是公司打钱给帮助刷单的人进入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购买其公司的产品,然后给予非常高的评价,吸引更多的人来买它的产品,但刷单产生的订单并非真实销售,此举不但虚增了公司的收入,还欺骗了消费者。

但从准则角度来讲并不能说出这样的做法哪里不合规,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与天然滞后的会计规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大多数电商公司依赖于天猫、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刷单行为提高一些商家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排名,因为排名对产品的知名度有着很大的影响。可以预见到,只要电商业务的重心依赖于淘宝、京东第三方平台,刷单行为就不会停止。整个电商行业,以及直播、手游等存在类似竞争格局的新兴行业,将不可避免的陷入相关问题的泥潭。

(4)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

解读:现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有三种测定方法:按时间确定;专业人员测定;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这三种方法都有自己的自身缺陷。

比如按总成本计量,可能大量的原材料购买会急速推高完工百分比的比例,但实际上从价值贡献的角度,可能最后的系统组装、软件嵌入才是价值链的核心,而这部分对应的成本可能很低,这种状态下采用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百分比不一定能恰当反映出价值贡献过程。

新准则考虑了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无论哪种方法,实际上都是一种综合判断,不再过分强调成本总量和劳务总量的刚化标准,而更强调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实质判断。

(5)“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如: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销售原材料的同时负责运输、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等业务。

现行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然而,随着交易事项的复杂,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区分。

现行收入准则中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

(6)收入计量上的缺陷

【案例分析6】甲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一家购物网店,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合同约定: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时,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佣金,商品价格由供应商定价,消费者通过该网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货款由网站暂时锁定,

消费者收到商品并确认验收后再向供应商支付。

甲公司在安排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之后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如果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供应商与消费者协商退还。

思考: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是以货款还是以手续费

分析:

(1)A公司不是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人,供应商是首要责任人;

(2)A公司不承担运输或退回的存货风险,供应商承担了存货风险;

(3)A公司不具有商品定价权,供应商具有商品定价权;

(4)客户需预付货款,不存在信用风险;

(5)A公司以交易额的固定比例收取佣金。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A公司并未承担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属于代理人,仅应以所收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7】B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专用设备的采购合同。B公司和客户商定设备的具体规格,并由B公司与供应商C公司沟通来制造该专用设备。B公司同时安排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付设备。在向客户交付设备时,合同条款规定,B 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商定设备的卖价和买价。B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向客户开具发票,付款期为30天。B公司的利润是售价和买价的差额。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保,就设备的缺陷要求供应商进行调整,但是,B公司需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

问题:B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分析:

(1)B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要责任。尽管B公司将制造分包了出去,但其对确保设备符合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指定的规格承担最终责任。

(2)B公司承担了设备的存货风险,因为即使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及发货前承担存货风险,B公司也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

(3)B公司具有设备的自主定价权,并且所赚取利润的金额相当于与售价和买价的差额。

(4)B公司承担了向客户收取货款的信用风险。

(5)B公司并未以固定佣金形式收取对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B公司在该设备销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应以应收客户款项总额确认销售收入,以向供应商支付的设备价款确认销售成本。

结论:正是在实务中会计从业者遇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会计准则制订者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有的收入准则确认计量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这从客观上

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趋同的要求。

专题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

(一)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新收入准则对所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改变了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并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规定。

新收入确认模型将收入确认时点与履行履约义务挂钩,企业能否确认收入取决于其有无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而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以履行时,强调“控制权转移”而非现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表明企业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我的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游戏规则核心思想是说:收入的实现应以合同为基础确认(“合同模型”),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卖方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有底气确认收入。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

例如:电信企业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移动业务、宽带业务、终端销售、信息与通信技术业务(简称ICT)、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简称IDC)等,通常以各类套餐或营销案安排(如终端捆绑计划、保底合约、存费赠费活动等)呈现给客户,大多涉及多重交易安排。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识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对电信行业的收入确认金额以及数据支持系统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案例分析8】某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捆绑计划,客户花4500元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并约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352元(98×24)。

【分析】

(1)合同总价

=4500元终端+98元保底×24 个月-1200元赠费

=5652元

(2)手机对价

=5652×4000/(4000+2352)=3559元

(3)通信服务对价

=5652×2352/(4000+2352)=2093元

结论:当电信企业将手机交付给客户,客户取得该手机的控制权时,企业可以一次性确认3559元销售商品收入;

而通信服务的合约期限为24个月,2093元对价需要为客户提供24个月的通信服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通常按24个月平均分摊,每月确认元通信服务收入。

思考:风险控制转移与控制权转移的区别在哪里

解读:(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

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

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导致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案例分析9】某些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其产品通常是特定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汽车制造商的独特零配件。该零配件除了销售给该汽车制造商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据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

分析: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该供应商应当随着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实务操作则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给汽车制造商的时点确认收入。

与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比如船舶、飞机及其他大型设备的制造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约定客户在支付相当数量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结论:新收入准则体系下,引入了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再确认收入类型,而是提供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以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的行业是什么,收入取得的模式是什么,除其他会计准则有特殊规定外,统一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因此生产和销售存货也有可能在某一段时段内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什么时候客户才算取得控制权呢,商品的控制权其实就是控制经济利益。这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主张对业务实质的识别,会计信息可比性更高。另外风险报酬转移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核心指标。

(二)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1.规范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只对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案例分析10】A公司从事日用消费品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等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但是A公司的直接客户不是超市,而是各个区域的经销商。A 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在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约中约定“A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等各类商超费用由A公司承担;经销商只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的单据和合约即可向A公司申请支付,产品的售价为150元/听(不含税)”。

假定A公司2016年共销售了10000听,经销商发生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产品的成本为80元/听。则收入确认多少销售费用确认多少

分析:

(1)按现有收入确认准则的财务处理,收入确认为人民币150万元(150元/听×10000听=1500000元),销售费用确认为人民币20万元,利润表项目分析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800000元

毛利:700000元

销售费用:200000元

税前利润:500000元

产品毛利率:%元

(2)如果按照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收入准则,又会怎么判断或者认定这类业务呢显然新的准则该合约实际包括了两项交付义务,销售产品给经销商和替经销商承担市场费用,其中存在一个利益交换。

或者说这笔业务实际是由两项交易构成;如果将两项交易拆分,假定A公司不替经销商承担市场费用,则A公司的产品售价要比150元/听低,否则难以销售,经销商不会同意,如此则A公司产品的市场公允价要比150元/听低(如本案例按照利益对等测算的售价应该为130元/听);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正是通过替经销商承担市场费用这种变相的利益输送或者交换行为调节了A公司的产品售价和毛利率水平,人为的抬高了A公司的产品盈利能力和市场议价能力,误导了投资者。

按照新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则确认的收入为人民币130万元(150元 /听×10000听-200000元=1300000元,需要抵减代为承担的的市场费用),销售费用为0元,利润表项目分析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1300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800000元

毛利:500000元

销售费用:0

税前利润:500000元

毛利率:%

结论:两相比较,可以发现新准则对于该业务的理解和判断更为准确,力求反映业务的实质,对于关注收入和毛利率指标的投资者也具有更好的使用价值。该案例影响的仅仅是企业的毛利率,还没有涉及企业的净利润,现实中,青岛啤酒与百威啤酒的毛利率差异主要就是由于以上准则的应用差异导致的。

几点启发:电信运营商领域(宽带、有线电视及手机套餐)、民用燃气领域(原来存在燃气初装费)、模具开发及零部件制造领域、软件开发及后续运维服务等等,很多存在多项交付义务的合约,其单项交付义务的确认及其交易价格的分摊,对于财报的影响将更为广泛和深远。以前原本确认为收入的项目,很可能会被确认为负债,由此,将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利润表大幅度缩水。

几点启发: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将把会计人员直接从后台推向前端,从事后记账,走向前端规划,从开票记账走向合同条款记账,带来的挑战,将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将是综合的,财务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不从核算职能逐渐走向管理职能,需要对商业交易的行为和方式进行专业判断,进行决策。

由于产品是定制的(不可替代的用途),且相关付款条例都表明企业生产活动发生的成本和合理的毛利都能够得到保障,因此饮料瓶生产企业应当“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1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电梯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分析:

电梯安装调试工作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乙公司才能正常使用,取得电梯的控制权。因此,本例中,该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况,甲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客户取得电梯控制权的时点才可确认收入。

结论:

个人理解,新收入准则改变的只是收入确认的理念,并没有改变原收入准则(包括建造合同准则)的账务处理流程和科目体系。新准则规定合同中的所有履约均应首先判断是否满足收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确认的条件,仅有在不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在某一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

延伸链接:新收入准则严重影响新房地产企业

目前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房屋交付购房人这一时点上一次性确认收入。但从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市场环境以及法律环境来看,可以商榷是否符合新准则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两个条款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确认收入的标准。如收入确认模式发生改变,势必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解读:

新收入准则核心原则是基于公司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转移来决定,而公司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由该等转移而预计获得的报酬。

在旧准则下,公司将完成的商品交往客户手上,才算是完成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将相关收入收账;

在新准则下,公司可根据不同履约义务对客户合同作出细分,并按照履约义务进度分阶段入账。也就是公司每履行一项义务,便可提早将相关收入入账。

在运营期间至实际结算日之前,A公司需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考虑奖金估计金额的限制因素,对奖金进行持续估计、调整。

接上例,可变对价的估计——最可能发生金额法

【分析】由于奖励是几个固定金额中的一种,因此,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法估计该奖励的金额。根据上述历史经验的估计,最有可能的金额是出现概率最高的金额,即概率为35%的30万元。

结论: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应当以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为限。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因为可变对价概念的引入,收入的金额不固定,采用会计估计确定,预计不会退回的现金,才可作为收入,且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重新估计。

4.对于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标准。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企业相关实务操作,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此部分内容是新收入准则变动最大的地方,也是亮点最多的地方,它不仅影响会计处理,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业务流程再造,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学习,理解掌握。

【案例分析14】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1)资料:A公司系湖北一家拟IPO企业,该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现有设备对受托材料进行加工,但是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系材料购买合同与销售合同,即A公司先向委托方购买原材料,经过加工后,按照购买价格的倍再销售给委托方,双方货款除10%的部分有现金流外,其他货款均采用抵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该公司出于销售规模的考虑,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采购、销售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确认采购和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析】本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A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资料:A公司系一家百货公司,主要负责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根据协议约定,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A公司不承担该

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供应商按售价扣除与百货店约定的分成比例后开具发票给A公司,A公司在商品售出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核算结转毛利。

【分析】本例中,从A公司承担的风险看,商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不属于公司,A公司只是提供了场地、收款、开票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货权并没有转移至A公司,故A公司只能按净额确认收入。但对于该项目,A公司认为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是以卖方角色出现的,不是居间角色,故符合销售商品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

【结论】

判断收入确认是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要结合交易的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公司在交易背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出于主观的考虑而随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方法。

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并给予了具体的判断指引。而现行准则中对此没有明确指引,这一变化可能对部分企业的收入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5.提出合同成本的概念,允许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资本化。

将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合同成本的概念,引入到新收入准则体系,界定了合同成本的概念,明确了合同成本资本化或费用化、摊销、减值、转回等处理原则。新收入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资本化。

【案例分析15】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资料:A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咨询服务的公司,中了一个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标,为取得该合同发生成本如下:尽职调查的外部律师费15000元,提交标书的差旅费25000元,销售人员佣金10000元。总成本50000元。

问:上述成本支出呢些应该资本化

【分析】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本例中,A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销售人员佣金10000元即为增量成本,它将通过未来的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收回这些成本,发生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而律师费15000元,差旅费25000元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将产生,因此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

专题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

——“五步法”模型解析

【案例分析16】2017年1月1日,客户老王去移动公司参加了一个元旦缴费送手机的活动,合同规定:老王在2017年1月1日获得一部免费的手机,同时此后的12个月每月缴纳200元,包括无限通话时间,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相应金额。如果没有参加这个活动,手机价值500元,这个合同的成本(提供通信服务)为每月175元。

【分析】按照“五步法”模型确认移动公司的收入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移动公司和老王有一个12个月的合同。

2.区分履约义务

在合同中有两个单独的义务:一是赠送老王一个手机;二是提供12个月的通信服务。

3.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价格为2400元(12×200)

4.分配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要按照独立售卖价格的比例分配到每一个单独的义务中去。手机价值500(500÷2600=%),服务价值2100元(2100÷2600=%).所以销售手机带来的收入为元

(2400×%),提供服务带来的收入为元(2400×%)。

5.确认收入

当手机给老王的时候确认收入元,其后每一个月履行相应义务再确认收入,每一个月确认收入元(÷12)

【现场练习】某信息科技公司2016年12月18日与客户订立软件许可合同,总价款400万元。其中要求该科技公司提供以下商品和服务:

(1)为期2年的软件许可权;如单独销售该软件,售价为390万。

(2)安装调试服务。该安装服务不涉及对软件的重大修订,其他软件公司也可进行安装;同时本公司也单独从事软件安装服务,通常公司单独进行相同安装服务收费6万。

(3)为期1年半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公司技术支持服务收费8万元。

专题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

一、识别客户合同

新准则提出了客户这个新概念,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同时新准则也明确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收入主体、客户、合同这三种

构成交易的基础,客户是交易的相对方和收入的来源,合同是交易的客体和履约义务的载体。

新收入准则以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为主线,在适用收入准则之前,首先需要识别出符合条件的合同,并考虑是否适用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特别关注一个合同涉及的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每个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1.合同识别的基本原则

仅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处理:

①合同各方已(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依照商业惯例采用的形式)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预计将因合同而发生改变);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解读1: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确认环节通篇援引“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即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则不能够应用五步骤收入确认模型,则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2:合同应具有商业实质

强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与客户之间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同意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其位于不同指定地点的客户需求的合同。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政部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3:很可能收回有权取得的对价

收回价款的可能性只是应用收入确认模型前的先决问题。企业只有在合同开始日即“很可能”收到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时才能应用该收入确认模型。该条件旨在防止企业对收回价款有问题的合同应用收入模型,在虚增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大额减值损失。

【案例分析17】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以100万元交易价出售一栋建筑物。客户计划在该建筑物内开设一家餐馆。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地区,新餐馆面临激烈竞争且该客户缺乏餐饮行业的经营经验。客户在合同开始时支付了不可返还的保证金5万元,并就剩余95%的已承诺对价与开发商签订长期融资协议。

融资安排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提供,这意味着如果客户违约,则开发商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但不能向客户索取进一步赔偿,即使抵押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值。该建筑物发生的成本为60万元。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获得对该建筑物的控制。

【分析】本例中,收入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中第五条的标准未得到满足,因为开发商并非很可能取得因转让建筑物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在得出这一结论时,鉴于下列因素,开发商认为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图可能令人疑虑:(1)客户计划主要以其餐饮业务(该业务因行业内竞争激烈和客户的经验有限而面临重大风险)产生的收益来偿还贷款(贷款余额重大)。

(2)客户缺乏可用以偿还贷款的其他收益或资产。

(3)由于贷款不附追索权,因此客户对该贷款承担的负债有限。

因此,开发商将不可返还的付款额5万元作为保证金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开发商得出结论认为第5条标准得到满足(即主体能够断定其将很可能收回对价),开发商继续将初始保证金以及任何进一步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保证金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开发商将持续评估该合同以确定其是否在后续期间符合第5条标准事件再决定收入确认时点。

解读4:不符合五条标准的合同怎么处理

在合同开始日,如果合同不符合前述五项条件,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只有在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18】某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了2年的供电合同。合同约定:供电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向客户供电,并在月末收取电费。在合同签订日向客户一次收取入网费10万元,并预期能够取得2年的全部电费收入。

客户从2017年7月起未支付电费。根据当地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公司不能立即停止供电,需要先履行催交程序。经催告后,仍不缴费,则可自首次欠费后的第5个月(即该年12月)起停止供电。

问:该供电公司如何根据合同确认收入

【分析】对于每月供电收入:

7月份,客户停止缴费,但是企业经过评估认为仍很有可能取得对价,所以此时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仍应继续确认供电收入,但同时需要考虑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

9月份,客户已持续2个月未缴费,企业经评估认为不是很可能收回对价,此时已不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再继续确认供电收入。

对于一次性入网费收入:

9月份,合同已经不再满足成立的条件,企业收取的一次入网费(在24个月内摊销)无需退还,但是企业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需要持续供电到12月份),所以此时不应将入网费确认为收入,而应作为负债;

12月份,此时企业收取的一次入网费无需退还,并且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已经持续供电到12月份),所以此时可将尚未摊销的入网费确认为收入。

(4)合同的重新评估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如果客户支付对价的能力显著恶化,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其是否很可能取得因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在这过程中,企业需要判断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是否导致需要对可收回性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变化已经足够重大到表明该项合同不再满足前述五项条件。

【案例分析19】某软件企业向客户授予专利许可证并向其收取基于使用的特许使用费。

①在合同开始时,合同满足五条所有标准,对该客户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第1年内,客户每季度提供使用情况报告并在商定的期间内支付使用费。

②在第2年内,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客户当前获得信贷的能力和可使用的现金受到限制。该软件企业继续基于客户的使用情况确认收入。客户在第1季度支付了特许使用费,但第2-4季度仅支付了名义金额。对现有应收款项的任何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③在第3年内,客户继续使用专利。但是,软件企业获悉该客户已丧失获得信贷的能力及主要客户,因此客户的支付能力显著恶化。因此,该企业得出结论认为客户将不大可能进一步支付任何特许使用费,因而不在确认收入!

2.合同什么情况下需要合并处理(合并的目的是方便收入确认)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者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时,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①基于共同商业目的合并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

②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

③这些合同中做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案例分析20】可区分的单独履约义务的合并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打包价格为100万,合约内容包括:

(1)约定区域保洁;

(2)约定区域保安服务;

(3)约定范围内的设备日常维护。

问:单独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

3.合同变更如何处理

A.原有合同范围或价格变更导致:

(1)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增加,

(2)合同价款增加,并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

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同一用户号码在参加捆绑营销案后,在合约期内又参加存100返30

元的赠费营销案,使得该用户在某时间段内享受到多重折扣,这种情况可能使原有合同的服务范围或价格发生变更,应按合同变更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21】

①某公司承诺以120万元(每件产品10万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12件产品。这些产品在6个月期间内转让给客户,在某一时点转移对每件产品的控制。

②该公司将其对6件产品的控制转移给客户后,合同进行了修订,要求公司向客户交付额外3件产品(共计15件相同的产品)。

B.合同变更不属于第一种情形,而且: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者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案例分析22】

续前例

①合同各方最初议定的3件新增加的产品每件8万元。

②但是,客户发现最初转让到手的6件产品存在瑕疵。公司承诺提供每件产品万元的补偿。并协商同意将累计9万元的抵免额(每件抵免额×6件产品)抵免公司额外3件产品收取的价格中。

③修订后的合同规定:额外3件产品的价格为累计15万元(即:3×8-9=15万元,即每件产品实际售价5万元不是8万了)。

C.合同变更不属于第一种情形,而且: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者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对收入做出累计追加调整】

【案例分析23】某建造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并且如果2年内按时完工可获得20万奖金。

①由于客户在建造过程中控制该楼宇,因此建造公司将已承诺的一揽子商品和服务作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②在合同开始时,建筑企业预计成本70万元。

③合同开始时,建造公司将20万奖金排除在交易价格之外,因为其很大程度上受到超出建造公司影响范围之外的因素影响。

④第1年末,实际发生成本为42万元(相当于60%履约进度)

⑤第2年第1季度,协商修改合同:固定对价和预计成本分别增加15万元和12万。此外,在修订日,根据建造公司的经验以及拟实施的剩余工作主要在楼宇内部实施,不受外部影响,建造公司将奖金纳入交易价格。【但是,按修订后合同提供的剩余商品和服务与已经转让的商品和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合同修订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问:该建筑公司如何对合同修改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合同变更日

①第一年应确认收入=(100+15+20)×42÷(70+12)=69(万元)。

②应调整第一年收入=69-100×60%=9(万元)。

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的基础

1.基本理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后就有收取交易对价的权利;而客户有权利获得商品或服务,当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后,就有义务支付交易对价。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而言,一份合同可能识别出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而多份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合并成一份合同,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单元是合同约定的单项履约义务,在企业履行了该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稿

新收入会计准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一、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适用收入准则的是()。 A、租赁合同取得租金收入 B、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 C、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 D、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2、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的会计 科目是()。 A、其他业务收入 B、主营业务收入 C、主营业务成本 D、其他业务成本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 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 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3、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的会 计科目是()。 A、其他业务收入 B、主营业务收入 C、主营业务成本 D、其他业务成本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 成本。 4、下列选项中用来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会计科目是 ()。 A、合同取得成本 B、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C、合同履约成本 D、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5、()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 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6、()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 方法。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定价,市场上无同类产品售价。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定价,市场上无同类产品售价。 7、()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 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A、成本加成法 B、余值法 C、市场调整法 D、净值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 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8、下列选项中不是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的是()。 A、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 B、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 C、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 条件付款的义务 D、企业不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 商品的控制权。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致同观点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CAS 14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王世定赵治纲编著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及有关内容的理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注释】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10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适用范围 (2)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 (一)“主营业务收入” (3) (二)“其他业务收入” (4) (三)“主营业务成本” (4) (四)“其他业务成本” (4) (五)“合同履约成本” (5)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 (七)“合同取得成本” (5)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 (九)“应收退货成本” (6) (十)“合同资产” (6)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 (十二)“合同负债” (7)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 (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 (一)确定交易价格 (41) (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 六、关于合同成本 (59) (一)合同履约成本 (59) (二)合同取得成本 (60) (三)摊销和减值 (62) 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 (六)售后回购 (84)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 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 (一)列报 (89) (二)披露 (94) 附录二 (100)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 (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 (二)起草阶段 (101)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 (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 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 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 (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 (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 (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 (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 (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 (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试题及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对于订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一般是(B )。 A收款时 B发出商品时 C对方提货时 D退货期满时 2、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点是(A )。 A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B委托方发出商品时 C委托方交付商品 D受托方销售商品时 3、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下列符合收入定义,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是(D)。 A出售在用机器设备获取的价款 B出售专利权获取的价款 C出售金融资产获取的价款 D出售原材料收取的价款 4、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 )。 A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应在收到特许权费时确认收入 B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应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C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D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应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5、下列项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收入是(B)。 A因其他企业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 B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取得的租金收入 C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入 D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判断题 1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正确 2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应该在销

售时即确认收入。() 错误 3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正确 4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扣除回收商品价款的差额确认收入。() 错误 5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正确 6、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正确 7、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正确 1、下列项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收入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取得的租金收入)。 2、下列项目不属于收入的是(无形资产出售收入)。 3、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下列符合收入定义,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是(出售原材料收取的价款)。 4、企业发生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在退回当期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 5、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应在收到特许权费时确认收入)。 6、下列不属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是(企业没有保留管理权和控制权)。 7、某企业在2004年5月15日销售商品1 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另外该企业垫付运杂费2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和运杂费。如买方在2004年5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11 700)。 8、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则该商品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 9、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标准是(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 10、下列项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收入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取得的租金收入)。 1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判断题 1.1、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 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题号:Qhx008913] 正确答案:B 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 定方法。[题号:Qhx008909] 正确答案:A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题号: Qhx008928] 正确答案:B 4.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 息,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委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题号:Qhx008914] 正确答案:B 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对被购买方拥有的 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均可确认。[题号:Qhx008908] 正确答案:B 6.当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题号: Qhx008912] 正确答案:B 7.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卖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 用保护买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买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卖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题号:Qhx008910] 正确答案:B 8.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题号:Qhx008911] 正确答案:B 9. 10. 11. 单选题 1.截止至2012年12月,财政部共颁布了( C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题号:Qhx008926] A、3 B、4 C、5 D、6 2.A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了B公司,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B公司有一项专利权,系自行开发, 公允价值50万,账面价值为10万。另B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10年期长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还有4年,租金为固定每月10万元。B公司现在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租金为15万元,而且逐年上涨。该租赁权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账面价值为0。B公司没有其他无形资产,合并时应确认的无形资产为(D)万元。[题号:Qhx008915] A、10 B、50 C、200 D、250 3.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 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D)。[题号:Qhx008919] A、其他应付款 B、递延收益 C、当期损益 D、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4. A 公司与B 商业银行签订一笔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公司将该应收款90%的受益权转让给B银行,该应收款公 允价值为90万元,账面价值均为100万元。转移后该部分应收款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由B 银行继承,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时,也不能向A 银行追索。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D)。[题号:Qhx008918] A、终止确认,确认损失10万元 B、不终止确认,确认负债90万元 C、不终止确认,确认负债100万元 D、终止确认,确认损失9万元 解析:应做如下分录:借:现金810,000 损失90,000 贷:应收账款90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新收入准则重大变革与实务应对 【新收入准则问世——久旱之甘霖】 主要内容 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 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五步法”模型解析 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 五、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核心重点) 六、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 七、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后续影响 专题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断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1】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购货方现场验收合格后,80%合同金额的收款时间可以确定,主要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该合同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交付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2】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每月6号根据上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应由购货方承担,但本业务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3】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发表时间:2018-03-24T11:31:28.6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32期作者:李彤 [导读] 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计划财务部北京 100028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程度进一步加强。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为指导,与先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很大变化。作者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进行简要分析,并以相关举例加以说明。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原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带来很大影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2018年1月1日,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的企业施行该准则;2020年1月1日,将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该准则;2021年1月1日,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一、新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现行准则。新收入准则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新的收入确认判断标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控制”概念得到进一步运用。 3.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指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4.某些特定交易的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应用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确明确,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应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应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基于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和在履约时点或履约期间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1.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应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义务。 2.合同修订 合同修订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改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与已转让的商品不可明确区分,则合同的修订视为现有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需要更新交易价格和履约进度计量结果,采用累计追加调整法对修订进行核算。 如果增加的对价不能反映新增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但剩余服务与已提供服务“可明确区分”,则视为终止现有合同,产生新合同,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修订进行调整。 3.基于合同分析履约义务是否可明确区分。 例如,飞机制造商接受设计并制造10架新型飞机的订单,新型号飞机中部分功能尚未在其他飞机中应用,预期在生产原型机的过程中会对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交付给用户的产品知识飞机,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设计和生产是可区分的两项工作,但是基于合同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一方面,向客户最终交付的只有产品本身;另一方面,没有飞机的交付,客户不能够单独从设计工作中受益。因此,通常会将设计和生产看成一项履约义务。 (二)识别履约义务 基于合同,商品服务本身是否可分不应着重在功能上关联度,更应关注商品和服务在履约义务中相互改变的影响。如果商品服务本身可分,但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则应将两项或多项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合并。 以“质保”为例,如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保,则应该将质保作为履约义务核算,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质保服务;如果为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服务类质保),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类质保)。 (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需要考虑固定对价、可变对价、应付给客户的对价、非现金对价等,并且要考虑如何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如果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则须对交易价格作出调整。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 企业分摊至每一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均应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五)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分为在某一时点确认和在某一段确认。 如果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某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否则将按照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提示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 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 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 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4917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新收入会计准则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1.1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1.2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1.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的填列方法 本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总站科目的余额填列。 有些项目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根据明细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 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 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未分配利润”项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需根据“长 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 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 金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月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 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关的累计折旧(或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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