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农商行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农商行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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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的经济、金融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农商行改革与发展。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金融工委、省联社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农商行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不断改革和稳健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审议决定**农商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党的思想与理论、组织与队伍、作风建设、纪律检查、群团等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基层支行行长和**农商行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讨论需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人事事项。

5、讨论基层支行提出的重大事项、重大工作情况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6、讨论并决定以**农商行名义发布的涉及**农商行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农商行领导同志代表**农商行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计以**农商

行名义上报省联社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上级单位的重要文件。

7、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重要报告、请示。

8、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

1、**农商行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3、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委员。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农商行机关科室负责同志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传达某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视议题需要可扩大到**农商行机关科室的负责同志等相关人员。列席人员在与本部门有关的议题审议完毕后,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退出。

4、党委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或干部任免、提名等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公、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上讨论的问题涉及个别委员需要回避的,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5、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党支部、科室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党委书记或相关委员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和基层支行的意见,党委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为决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6、党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议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领导机关报告,请示裁决。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7、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与相关委员确定。党委委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应经过必要的协调。有关方面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分管党委委员向党委会议汇报。党委会议议题的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党委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各委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及有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送给各委员,以便作好充分准备。

8、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农商行党委办、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9、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委每年召开l至2次民主生活会。

10、每次党委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11、对重大突发事项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四、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l、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进行督办。

2、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委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

五、文件审批制度

1、以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2、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委书记、各委员传阅同意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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