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XX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怎样完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怎样完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就是对企单位金运动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的过程,并处理单位同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在单位的经营与管理中,财务管理制度是控制和管理的核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后,经济全球化及我国“与国际接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重大比例日趋协调,决策环境日益复杂,经营风险日益加大,我国要在世界经济浪潮中上占有一席之地,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控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那么,怎样才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我国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缺乏严肃性 首先,财经法规、纪律、制度的执行力不强,有部分地区存在法制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处理财会问题不讲程序、流程、手续,财经纪律松驰、违规违纪现象突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处理问题仅凭习惯经验。其次,财务工作存在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缺乏严肃性,经常有“主管领导调走,财会人员调整”,造成了清理不完的乱账等现象。最后,有个别部门对发票、支票、收据、工时记录等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管理不善。诸多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往往流于形式。 2、资产管理不规范,存在隐患 (1)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 在现实的管理中,有些部门没有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有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工作不到位,力度不足。大额支出或超预算开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公款私存现象较为突出,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这种现象成因复杂,且有蔓延的势头。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当前,存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脱节,账务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脱节,致使资产存量不实,虚增收入和利润,虚盈实亏,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象,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不全,未按时进行自查、项目手册应办未办,并造成资产管理混乱无章。 3、预算管理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预算编制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这些资金都没有发挥相应的功能。部分人员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作茧自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对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程度不够,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因而采取逃避和退缩的态度,形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遇到的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措施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措施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涵义 企业的管理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形式管理思想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也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组织形式,是以科学管理、政企分开、产权清晰为主要条件的企业制度。 广义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了企业的领导和激励制度、企业的战略思想、组织机构形式、企业文化等。狭义的企业管理制度具体指企业的各项管理条例、规章制度、标准等,是企业领导层为了实现标准化的生产运营而规定的各种办法、规则、标准和程度,主要有生产管理、人事管理、供应管理等部门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员工和企业的各项活动都有着一定的约束性,是在不断的企业发展中形成并完善的制度。企业要得到健康长远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求企业和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在计划、决策、领导、控制、组织和协调相关生产活动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矛盾,难以实现企

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1.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企业的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企业中如果没有管理制度的严格规定,对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做出一定的约束,那么员工在上班时必然会自有散漫,严重的影响到工作效果。企业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在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培养了员工的职业素质。另外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也要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利益,尊重每位职工。这样员工在遵守制度工作的同时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研究调查表明,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例如处理公司文件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而如果没有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来规定流程,审批文件需要经过不同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共9篇) 篇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1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

如何健全和强化规章制度管理

如何健全和强化规章制度管理 自古就有“无有规矩,不成方圆”之说,所谓“规矩”在管理过程中就应该是规章、制度,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前题要素。 多年来,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从国家到地方,有法律法规,也有行zd规、以及铁道部、局、以及段车间班组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但是,我们在实际生产中违章违纪现象屡禁不止和事故频繁发生,为什么哪?下面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执行规章制度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一旦成文实施,就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言必行,行必果,就要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否则一切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就将一事无成。回顾过去,各类规章制度可以说应有尽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也齐全完备,但是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上,由于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脱离生产现场实际,从而使管理者在执行上出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另外还有一些管理者抓的不紧,管的不严,就会使部分不自觉的人员我行我素,违章蛮干,如:有些领导到作业现场盲目指挥和越权指挥,非工作执行人现场参与指挥等;

以及作业人员有章不循,图省事等现象也会在一些管理环节上出现漏洞,以至造成事故,后悔末及。 尤其是在管理工作上,从领导层到管理层以至到基层作业人员,安排的工作必须扎扎实实地按章有度的去完成,否则就要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对待工作就必须一丝不苟,严细认真,抓管理工作就必须落到实处,不徇私情。 二、制定规章制度要切合实际,符合段情段况 所有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是要靠人去履行,去实践,去完成,而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制定一切规章制度时,首先就要考虑到以人为本,统一人的思想,提高人的认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修订起草各项制度要深入基层、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际操作过程和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因为所制定出的一切规章和制度最终要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和基层的管理人员去执行、去实践,针对实际生产过程所制定的每项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如果是切合实际,就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否者该制度就成为一纸空文和摆设。 三、 贯彻规章制度要灵活多样 、开展亲情教育,克服过去在安全管理工作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以训代管、以罚代管的陈旧方法,使职工从心里认识和领会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通过实行人

司法救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4715969.html, 司法救助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规定体系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规 定体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文化体系在理念体系形成后,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支持才能将理念变为系统的行为要求。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精细管理、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配合,在制度层面实现安全工作闭环管理,将安全理念变成一系列可执行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安全文化不只是观念文化还是行为文化;对应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理念体系也不能只停留在理念表述阶段,成为口号和标语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要安全文化在企业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将安全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由此企业管理的制度层必须与安全理念相结合,将安全理念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行为要求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定和固化,以便于将安全理念贯彻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彰显其核心作用。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 安全管理制度是将安全文化从观念文化向行为文化转化的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定义了在安全理念的要求下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要实现良好的效果,不仅制度本身要逻辑严谨、权责清晰、符合企业实际,更是要一系列管理安全活动的制度相互配合、形成闭环,构成制度体系。 安全生产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将安全理念具体化,对安全工作进行总体研究和分析,在整体上把握和认识安全工作的本质和内部规律,从安全目标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分析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 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就必须抛弃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思想,把安全管理以树叉的形式层层分解,纳入生产流程,分解到每一个岗位,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成为一个动态的有机体。 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并以精细的管理,生产技术更新,安全监察和安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促进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是为了实现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依照企业总体工作目标,根据管理体系和工作特点的不同,将安全工作纳入整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4715969.html,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 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 会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其次,国家司法救助是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针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和内容,本文中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本文试就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进一步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是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

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 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篇一: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以便于更好地创建“简单、务实、高效”型企业。经研究,决定在各子公司内开展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与原则根据企业现行发展需求,按照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现有的基本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废止、修订、补充、完善和规范。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已经过时的基本规章制度或条款要及时明确废止执行;对影响企业科学发展,涉及管理者及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尚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要抓紧进行修订。 二、梳理范围 1、行政管理类相关制度 (1)文件管理制度; (2)会议管理制度; (3)车辆管理制度; (4)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4)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5)员工行为规范制度;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2、人力资源管理类相关制度 (1)组织机构图(含详细的人员编制);

(2)考勤管理制度; (3)奖惩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员工岗位说明书; (6)员工薪酬管理制度;(7)绩效考核管理制度;(8)培训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 (1)报销管理制度; (2)预算管理制度; (3)费用管理制度; (4)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类相关制度 (1)保密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5、专项管理类相关制度 (1)物料采购管理制度; (2)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注: 制度梳理主要含(但不限于)以上五方面内容。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全面梳理阶段(201X年1月20日前)。由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梳理范围,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按类逐文进行登记审核,提出是否废止、保留、完善和新建的初步意见,并于1月21日将各类制度及初步意见报总公司总经办**处。 2、修订完善阶段(201X年2月10日前)。各公司根据**总批复意见,结合实际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公司内部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将终稿于2月11日报总公司总经办**处。 3、印发实施阶段(201X年2月20日前)。定稿文件,经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各公司印发实施。 **公司 201X年*月*日 篇二:

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目的

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目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和支持。比如项目基金的申报,在发改委要求的项目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项目基金支持。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竞争的需要,也是道山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公司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全面强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泰和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xx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 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 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 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的意义

健全规章制度的意 义 1

健全规章制度的意义 【篇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意义】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 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够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1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文化体系在理念体系形成后,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支持才能将理念变为系统的行为要求。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精细管理、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配合,在制度层面实现安全工作闭环管理,将安全理念变成一系列可执行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安全文化不只是观念文化还是行为文化;对应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理念体系也不能只停留在理念表述阶段,成为口号和标语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要安全文化在企业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将安全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由此企业管理的制度层必须与安全理念相结合,将安全理念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行为要求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定和固化,以便于将安全理念贯彻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彰显其核心作用。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 安全管理制度是将安全文化从观念文化向行为文化转化的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定义了在安全理念的要求下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办事规程和 行动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要实现良好的效果,不仅制度本身要逻辑严谨、权责清晰、符合企业实际,更是要一系列管理安全活动的制度相互配合、形成闭环,构成制度体系。 安全生产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将安全理念具体化,对安全工作进行总体研究和分析,在整体上把握和认识安全工作的本质和内部规律,从安全目标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不 第 2 页共 7 页

断分析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 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就必须抛弃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思想,把安全管理以树叉的形式层层分解,纳入生产流程,分解到每一个岗位,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成为一个动态的有机体。 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并以精细的管理,生产技术更新,安全监察和安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促进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是为了实现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依照企业总体工作目标,根据管理体系和工作特点的不同,将安全工作纳入整个企业管理体系中,将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融入整个管理体系的流程和步骤中,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有效运行。 (一)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就是根据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联系实际,明确企业中各部门、各岗位、各个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安全职责范围及权利和相互关系;而生产一线的岗位,应该有与自己作业过程的相关程序,作业各阶段要求,应急防范,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等安全责任和相互关系。这是整个安全管理体系的蓝本依据和框架。 1.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是安全管理体系的中心 各岗位和人员要做好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责任明确是落实的前提,落实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确保安全,就必须做到有岗就有责;制度的建立,力求科学、规范并具有可行性。这就要求每一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有严格的既定 第 3 页共 7 页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

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般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工、职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各部门责任人应对下属教工、职工进行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工、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和培训的内容,并保证一定的课时.在学生活动的公共区域,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图画,并通过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向学生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结合全国“119”“”消防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 组织、引导学生、幼儿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 火灾案例等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 特殊工种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 学校、幼儿园讲授消防常识课程的老师; - 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防火巡查、检查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要确定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做好检查记录,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巡查、检查过程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巡查工作应以学生、幼儿宿舍为重点,夜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并以下列内容为主要内容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及是否做到人走后停火、停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对检查到的安全出口门应逐一进行开启检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无过期、损坏及不清洁现象;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关闭不严、闭门器是否损坏;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及工作记录情况; --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学校、幼儿园应每月至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以下列内容为主要检查内容学校、幼儿园应每月至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 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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