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的范围

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专利申请的原则?

答: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31条也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意: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1)同一日申请的,协商,协商不成的,都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平等保护。(2)共同发明人,有的要申请专利,有的反对的,不申请。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3)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发明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

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1)外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着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 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概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着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向公司的图案以及公司的名称外观设计等等都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未经申请人的允许不可以私自运用申请人的专利,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技术减值测试项目的资产评估

专利技术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 评估方法 对发明专利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本次评估,由于相同或类似发明专利的市场交易案例难以获得,不适合采用市场法;同时由于委估资产属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与成本的对应性关系也不十分明显,故成本法的适用性也受到限制;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资料等资料,对未来拟应用该发明专利的途径和方法,对其收益可以估测,再考虑到本次特定评估目的,因此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对委估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 收益现值法是从收益的角度,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现值,并用特定的现系数评估出发明专利价值的一种方法。本次评估中收益现值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i =1、2、3…N,i 为整数。 V:委估发明专利评估价值 Ai:未来第i 期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相关参数取数及评估计算过程简要说明如下: 1)i 为未来收益期限: 通过对本次评估对象具体资料进行分析,确定以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为收益期。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法定保护期限为二十年,本次评估中选取的未来收益期限为发明专利剩余法定保护年期,至2025 年5 月结束。 2)A=预测期各年收益×分成率 本次评估中,采用了销售收入分成法来确定委估无形资产的收益。计算公式为: 各年度收益额(税后)= 未来年度运用专利的产品销售收入×分成率×(1-所得税税率)①未来年度运用专利的产品销售收入 对未来年度运用专利的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主要根据XX公司2011 年4 月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评估是在假设建设工程延期一年后,企业能于2015 年达到生产负荷的70%、2016 年达到生产负荷的90%、2017 年及以后生产满负荷运行。根据该可行性报告预计的产量、产品现行市场销售价格,基准日起未来年度运用专利的产品可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2024每年2025年1-5月 0.00 85821.09 110341.41 122601.56 51803.98 ②专利技术分成率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对世界各国技术贸易合同的销售提成率的调查统计分析结果,该分成率一般在产品销售价格的0.5%—10%之间,其中石油化工业专利技术分成率在0.5%—2.0%。一般情况下,技术越先进、产销量或销售额越大,分成率越高,反之就越低。近年来,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到金融衍生产品和估值定价模型中。在测算专利技术分成率时,我们也同样可以借鉴BS 期权定价模型。根据期权定价模型的原理,无形资产-技术类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现值应等于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在股

专利被授予的条件及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被授予的条件及专利申请流程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专利权的保护,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现在各大影视平台网站都纷纷采取了收费观看影片的方式,为的就是保护影视著作的专利。那么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被授予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的核心,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流程 (1)初审 专利申请的各项文件符合格式要求且按照规定缴纳了申请费,则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程序主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专利权评估的要点及方法

专利权评估要求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释义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现代人越来越重视专利权,只要有发明创新或是其他的原创性的设计等等,都会去申请专利权。但申请专利权并不是那么容易,它也不是人们想要申请就能申请。那么,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哪些?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哪些?除了下面几项,都能进行受理。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

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355427370.html,/ 哦!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下面来详细看看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即专利性,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违反专利的实质要件的,即便已授予专利的,也可能会被申请无效。 (一)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所称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

术或设计。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等; 在国内外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公开使用,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包括通过电视和广播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二)创造性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即能够在工农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55427370.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012专利代理人考试复习资料 专利法律知识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超高频考点 1.现有技术的定义和判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增加】 2.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章)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增加】 R10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R26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增加】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可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增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引言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权评估所需资料(精版)

专利权评估资料清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委托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如技术为自然人所有,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方企业简介; 3.委托方公司章程; 4.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有关该项技术的媒体报道资料、政策扶持文件。 7.近期的资产评估资料; 8.其它。 二、专利技术资料 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2.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其他相关的专利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3.与同行业比较,委估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的比较资料。 4.技术实质性内容的详细资料(包括文字、图纸、图片、实物模型等),其中文字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的适用领域、功能、结构、运行原理、技术和技术产品特点、工艺流程等内容; A.如属于自创技术,提供该项技术的研发过程简介、主要研发人员简介;

B.如属于外购技术,提供该技术历史交易值及交易情况;如属于自创技术,提供自创技术的有关成本、工时等历史资料; 5.专利技术获奖证书、技术产品获奖证书等相关荣誉证书; 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素资料、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项技术的评价及技术鉴定资料、用户使用报告; 7.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或技术改造方案; 8.最近年度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三、财务资料 1.委托方企业近五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委托方未来发展规划; 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五年的收益预测。 四、其它资料 1.技术产品市场潜力分析、市场竞争分析; 2.关于实施该项技术的最新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估技术目前的实施状况、未来实施面临的积极积极因素和不利因素分析; 4.专利技术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函; 5.委托方承诺函; 6.部分资料还需现场考察后再行补充。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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