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客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接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域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直辖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

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国务院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修改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林地变更细则(代码见附件3)(1份)

附件3 贵州省2013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林业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标任务 (1) 第二条技术路线 (1) 第三条变更时点 (2) 第四条变更内容 (3) 第二章技术要求 (6) 第五条参照标准 (6) 第六条地类划分 (6) 第七条地类变化原因 (7) 第八条遥感判读地类 (9) 第九条数据库结构 (9) 第十条其他要求 (9) 第三章变更方法 (11) 第十一条资料收集 (11)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处理 (12) 第十三条遥感影像处理 (12) 第十四条遥感影像判读区划 (12) 第十五条核实调查 (13) 第十六条属性因子记载 (14) 第十七条林地变化数据库结构 (14) 第十八条数据汇总 (15)

第四章质量检查 (16) 第十九条组织方式 (16) 第二十条检查内容 (16) 第二十一条检查数量 (16) 第二十二条质量评定 (17) 第五章统计汇总 (18) 第二十三条统计汇总要求 (18) 第二十四条成果统计 (18) 第六章成果要求 (21) 第二十五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21) 第二十六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表 (21) 第二十七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22) 附件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表 (23) 表1 各类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23) 表2 公益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24) 表3 商品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25) 表4 林地与非林地动态转移统计表 (26) 表5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统计表 (27) 附件二 (28) 表1 林地数据库属性结构表 (28) 表2 林地变化图斑属性因子填写要求 (30) 表3 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属性记录表 (33)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林地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与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有效衔接。 第三条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现状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保持林地调查数据和林地数据库(指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下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与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多方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一查多用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源司”)牵头组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直属院”)和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督查督办林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条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列入本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暂不能列入年度预算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调查经费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的管理办法。重点国有林区所需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协调解决。 第二章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林地调查或上年度林地变更调查结果,利用林地管理档案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林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林地利用现状图件和林地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林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七条林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是否作为独立的调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实时变更。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林地保护管理需要,负责本辖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控制。 第九条林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 (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 (三)林地内部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评估报告》

附件: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实施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目的意义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06版总规》)于2010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总规自基期年至今已近10年,较好地指导了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期间赣州市内外发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06版总规》已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系统、全面地分析城市规划实施的成效,了解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剖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问题并认真务实地查找原因,研判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和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的对策措施,使规划能够更好更完善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特开展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1)城市发展方向评估 根据《06版总规》,中心城区以向南向西发展为主。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来看,向南发展主要发展轴线“中

央发展金脊”逐步构建,新触媒点赣州综合保税区、昌赣客专高铁线及赣州西站等重要产业平台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出现,加速城市向西发展。章贡区、南康、赣县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 (2)空间布局评估 06版总规提出了“一脊两带、三心六片”的空间结构。从《06版总规》实施情况来看,整体空间结构与《06版总规》的要求较为吻合。除了创新区(蓉江新城)城市中心由于发展时序原因,暂时未形成,但随着连接南康的赣南大道通车,未来将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另水西湖边片区接纳产业区就业人口和老城疏散人口的功能尚未实现,旅游服务尚未形成,水西钴钼有色冶金基地逐步弱化了有色金属产业。 2、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 (1)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估 《06版总规》实施以来,赣州城市经济和社会保持了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升级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瑞金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注重山水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山、水、人、城和谐共存的山水园林城市,被联合国环境规划基金会授予“绿色生态城市保护特别贡献奖”。较好地完成了总规制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王开广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修改论证报告

第1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一、对城市建设起到积极指导作用 1、城市发展方向基本一致 近几年来汉川市基本是按05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建设,即向北以充实完善为主,适当向西;新河开发区主要向南,沿霍城大道和老荷沙公路布局大量工业用地;马口主要发展方向西北,与庙头呈现一体化发展态势;城隍主要向东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的扩散。超出05版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主要位于荷沙一级公路以北区域以及马口镇依托汉宜快速铁路站点及白石湖的开发有向南拓展的趋势。 2、主城空间总体结构框架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一定指引 六年来,汉川主城区基本按照上轮总规确定的结构框架进行建设。老城关组团逐步实施旧城改造,承担商业、居住、休闲的主导功能进一步凸显;城北组团已成为市级行政办公用地主要集中布局的空间,同时吸纳老城区的人口转移;北桥和华一工业组团是近几年新增工业用地比较集中的区域,主要沿霍城大道两侧集中分布;新河开发区综合组团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了汉正工业园规划并进行了开发建设,同时汉川电厂三期扩建、达利、银露等食品加工业相继入驻,为汉川与武汉吴家山产业园区的对接提供平台。 3、将马口纳入城区范围适应了城市经济产业及空间发展的需求 上轮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到马口为湖北省著名纺织基地,是汉川襄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96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来,逐渐成为重点开发的地区,新区包括居住、行政办公、商业服务等各种功能,在建筑、景观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为汉川市民提供了现代化居住、工作、交通等设施和场所。 二、05版总规对某些问题的判断存在失误和不足,导致实施中问题突出 1、对城市发展目标的制定考虑不够长远 在经济发展指标的制定方面未能准确预测汉川近年来的发展速度,导致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发展空间需求也突破了上轮总规的预测,城市建设用地

林地变更调查报告

林地变更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有关情况的汇报3.21-周 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结果数据 一、工作概况 1.接收和处理全省1:1万比例尺遥感影像8133幅。2.开展全省遥感对比判读工作,区划明显变化图斑9万多个。 3.开展全省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和统计汇总,现场核查变更图斑9300个,内业检查图斑32 4.4万个,属性检查324.4万条。 4.集成全省林地“一张图”,统计全省林地“一套数”。研究分析全省林地变化相关情况。 二、林地现状情况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要求,以20XX年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一张图”数据为基础,将全省林地现状情况变更新到20XX年12月底。 通过变更调查,全省林地面积963.02万公顷,森林面积808.60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08.62万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99.98万公顷)。疏林地面积10.49万公顷,其他灌木林地面积88.80万公顷,未成林地面积14.35万公顷,苗圃地面积2.68万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10.78万公顷,宜林地面积27.20万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0.15万公

顷。全省森林覆盖率为43.50%。 三、有关数据说明 1、林地面积和森林面积 全省林地面积963.02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比较,净增5.20万公顷。全省森林面积808.60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比较,净增7.1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净增长0.39个百分点。 2、宜林地面积和无立木林地面积 全省宜林地27.20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相比,净增0.58万公顷;全省无立木林地10.78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相比,净增2.97万公顷。其中宜林地面积较大的县市:随县(2.20万公顷)、崇阳县(2.08万公顷)、通山县(1.89万公顷)、利川市(1.81万公顷)、郧西县(1.50万公顷)、监利县(1.28万公顷)、阳新县(1.17万公顷)、宜城市(1.08万公顷)、竹溪县(0.74万公顷)、京山县(0.70万公顷)。 其中无立木林地较大的县市:京山县(1.06万公顷)、通山县(0.73万公顷)、枣阳市(0.53万公顷)、郧县(0.50万公顷)、浠水县(0.44万公顷)、蕲春县(0.43万公顷)、郧西县(0.38万公顷)、宜城市(0.38万公顷)、随县(0.31万公顷)。 3、造林更新 本期落实到“一张图”上的实际造林更新面积为11.03万公顷。 其中造林更新面积较大的县市:钟祥市(0.46万公顷)、赤壁市(0.46万公顷)、通山县(0.43万公顷)、随县(0.36万公顷)、咸安区(0.35万公顷)、京山县(0.35万公顷)、阳新县(0.33万公顷)、东宝区(0.32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刘成哲 【摘要】随着城乡规划划法、实施评估暂行办法等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提出了新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评估工作体系,但是由于受到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外部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规划实施评估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本文从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出发,明确了实施评估的原则,强调了总规评估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动态;指标体系;政策机制;天津 《城乡规划法》第46、47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划评估是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条件之一;2009年4月26日,建设部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明确提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总规实施评估现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1.开展总规实施评估的必要性 1.1保障总体规划科学性连续性的要求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改善规划成果和质量,纠正实施中的偏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1.2促进总规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自身检查,提高总体规划的可实施度和政府的行政效率,保持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作用。 1.3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要求 总体规划是政府调控空间资源、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借鉴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的过程,建立并完善规划评估制度,是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2.国内外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总结 2.1国外规划实施评估主要理论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规划实施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开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上个世纪50年代,规划评估的理论逐步建立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系统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Ningbo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编制目的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 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 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 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 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实施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州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O九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4) 一、总则 (5) (一)评估工作的意义 (5) (二)评估范围 (5) (三)评估对象 (6) (四)评估期限 (6) (五)评估依据 (6) 二、万州区城市建设现状情况综述 (7) 三、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9) (一)03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9) 1、城市性质 (9) 2、城市规模 (9) 3、城市结构 (9) (二)局部调整后(07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10) 1、调整的原因及理由 (10) 2、调整的要点 (11) 四、评估主要内容 (13) (一)规划指标实施情况评估 (13) 1、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分析 (13) 2、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实施评价 (16) 3、小结 (17) (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评估 (17) 1、建设用地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17) 2、建设用地空间实施分布评估 (18) 3、主要建设用地类型实施评估 (19) 4、小结 (26)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评估 (27) 1、重大产业项目 (2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0) 3、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31) 4、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31) 5、环境生态与景观建设项目 (31) 6、小结 (32) (四)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2) 1、“三证一书”核发情况统计与分析 (32) 2、已发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33) 3、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4) 4、小结 (36) (五)新确定的重大项目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影响与分析 (36) 1、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3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8)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9) 4、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39) 5、环境与景观建设项目 (39) 6、小结 (40) (六)其他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分析 (40) 1、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情况 (40) 2、生态环境保护及空间管制执行情况 (41) 3、城市防灾设施建设情况 (42) 五、实施绩效分析 (43) (一)总规实施起到的积极作用 (43) 1、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43)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明显加强 (43) 3、库区综合交通枢纽初具雏形 (43) 4、指导重大项目的建设,有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44) (二)总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44) 1、城市拓展速度较慢 (44)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年) 文本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3.2 项目名称: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委托方(甲方):宜昌市规划局 承担方(乙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3—0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01)

院长:(李晓江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总规划师:(张兵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

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2013 年 2 月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建所 主管所长:尹强,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主任工:鹿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编制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罗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李家志,城市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李海涛,高级城市规划师 龚道孝,高级城市规划师 涂欣,城市规划师 袁少军,高级工程师 孙亮,城市规划师 李婧,工程师

付新春,助理城市规划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策略 (3)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战略 (5) 第二节市域资源与环境保护 (8) 第三节市域城镇结构与经济区划 (10) 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14) 第五节市域旅游规划 (17) 第六节市域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8) 第四章规划区规划 (21) 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4) 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25) 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7)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27) 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 (27)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29) 第三节公共停车场 (32) 第八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34) 第一节布局原则 (34) 第二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 (34) 第九章居住用地规划 (39)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0508.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本文选题领域:城市规划管理) 刘建邦徐利权黄蕾周均清 摘要:从理论反思与实践回顾的维度对当前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行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研究中存在众多不足,包括缺乏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总规实施评估内涵界定模糊;对总规实施过程缺乏深入分析;缺乏公众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实践缺乏滚动开展的机制;特大城市、西部地区的城市评估实践开展不充分等。应清晰界定总规实施评估的概念,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经验的借鉴,对总规实施过程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建立总规实施评估滚动开展机制,督促不同等级规模、不同地区的城市广泛开展总规实施评估实践。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展 1.引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发展过程进行回顾与促进地区迅速崛起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在处理这对矛盾时,我们往往更重视后者,无论之前的规划实施情况如何,新的规划总是被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1]。虽然近年来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性正日益得到认可,但由于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起步晚,研究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评估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基于以上背景,笔者对当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试图客观地反映研究的现状,找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指明方向和重点。 2.理论研究 2.1.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维护和回顾阶段,其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开展得较为

广泛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反视我国,囿于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得并不普遍,这导致了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匮乏。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为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与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在对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是孙施文(2003)关于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综述[2]。作者回顾了城市规划领域评价的发展历程与重要的实施评价理论,并对各理论的优缺点作了简要的评述。作者发现城市规划经历了从重编制到重实施;重规划方案评价到重规划实施评价;重实施结果评价到重实施过程评价的转变。相对于理论与方法的借鉴,我国目前的研究对国外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则是一个薄弱环节,仅吕晓蓓(2006)对少数几个国家的个别规划文件关于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价的重要性进行了描述,缺乏对规划实施评价实践的深入分析,更无所谓对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3]。由上可知,需要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为我国的评价实践积累经验。 2.2.实施评估的内涵 对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是实施评估的基础性研究之一,然而当前的研究对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却言之甚少,准确定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更是鲜见。仅吕晓培(2006)、简逢敏(2006)、林立伟(2010)等人给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下了较明确的定义。吕晓蓓(2006)从规划实施评价过程运作的角度定义了城市规划实施评价,认为规划实施评价的首要工作是对实施效果与实施环境进行监测,而后是评价监测结果,再后是对比实施结果与规划目标,最后是调整规划目标、策略与实施手段[3]。简逢敏(2006)认为规划实施后评估主要是对已付诸实施的规划,在其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形成的结果与规划编制的内容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对其实施结果的作用与影响所进行的评估[4]。林立伟(2010)则认为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对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方案评估;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对已经完成实施的规划进行效果评估[5]。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目前规划界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界定模糊,而“评估”、“评价”二词在相关研究中交替出现更佐证了上述观点。 2.3.实施评估的意义 众多学者对总规实施评估的作用进行了归纳。孙施文(2003)认为通过实施评价可以有效地检测、监督既定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从而作为规划的内容和政策设计以及规划运作制度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技术总结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11· 111 综述 本人先后参加了钦北区2016、2017年的林地变更调查工作,2018年的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正在如期进行。现就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作出如下总结,同时就在开展中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1.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意义 通过林地变更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林地变化信息更新,进而实现林地“一张图”,为我区林地保护、林地审核审批、生态公益林优化布局调整、天然林落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空间规划编制、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和构建绿色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数据和科学支撑,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主要调查内容和方法 2.1调查内容 林地变更调查重点是对林地利用状况、管理属性 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林地范围变化调查、林地范围内土地类型变化调查、管理属性变更调查、界线变化调查、其他土地上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调查。 2.2主要技术方法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在全国林地调查的基础上,按林地属地管辖范围和林地及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原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利用最新遥感影像图判断分析和现地核实调查等方式对林地进行调查分析,经过内业拓扑检查、属性数据逻辑检查、图形与属性数据关联检查等各项检查,产出了林地变更调查报告、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报告、林地现状数据库、年度林地变化数据库、年度森林资源现状数据库、行政界线(含林班界)数据库、各类 林地变更调查统计变化表等。 3.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林地变更调查软件过于复杂,基层林业人员难以操作 林地变更调查软件是根据《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规定的数据库标准以及林地更新数据变更流程等相关要求,以MapZone 平台为基础, 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MIS 技术和GIS 技术研发的,其主要功能包括工程初始化、图斑更新、数据检查、成果数据制作和辅助工具五个方面。该软件虽然具有功能强、内容多的特点,但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相对基础薄弱的林业人员来说操作困难较大。又因该软件初始系统还不够完善和系统如果不及时升级时,数据量较大时,处理数据的时间较长,且处理内容容易丢失,或者在“变化生成”时有误,导致统计报表数据不平(尤 其是从非林地到林地的新增、净增不统计),从而影响工作进度与调查精度。3.2林地变更调查数据与土地调查变更数据有效衔接性低 一直以来,在林地概念、范围的界定上,林业部 门与国土部门都存在一定的分歧,新时期对林地管理工作有了新要求,《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总则第二条规定,“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与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有效衔接”;后又颁布了多项规章制度要求林地变更调查要适应“多规合一”需要,实现与土地调查成果的有效对接,这是新时期对林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但是在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过程中,林业部门的年度林地变更数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没能充分有效衔接,成果数据没能及时共享,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如下情况:国土和林业部门对林地的认定不统一、国土和林业部门的数据存在地类 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技术总结 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方秀舞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广西 钦州 535000) 摘 要: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总体安排,统筹兼顾林业发展实际需求,钦北区从2014年起开展全国林地及森林资源 变更调查(以下简称“林地变更”)工作,并逐步推动该项工作常态化。钦北区按照原国家林业局及原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不紊地完成了新时期的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本文总结本次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调查;技术总结文章编号:ISSN2096-0743/2019-22-0111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O一九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评估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评估时点与基数 (1) 1.4评估原则 (2) 1.5评估依据 (2) 1.5.1法律法规 (2) 1.5.2相关规划及社会经济资料 (2) 1.6评估组织 (3) 2 工作流程 (3) 2.1工作准备 (3) 2.2现状调查与分析 (3) 2.3成果编制 (4) 2.4成果论证与公示 (4) 2.5成果报批 (4) 3 评估主要内容 (4) 3.1现状概况 (5) 3.2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回顾 (5) 3.3战略目标评估 (5) 3.4城镇建设发展格局评估 (6)

3.4.1市(县)域发展格局评估 (6) 3.4.2中心城区规划评估 (7) 3.4.3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评估 (7) 3.4.4重点区域规划布局评估 (7) 3.5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评估 (7) 3.6空间管控评估 (8) 3.7要素配置评估 (8) 3.8现行各类空间规划方案合理性评估 (8) 3.9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分析 (9) 3.9.1外部发展环境分析 (9) 3.9.2地方发展诉求分析 (9) 3.10其他专项类规划评估 (9) 3.11评估结论与建议 (11) 3.11.1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 (11) 3.11.2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11) 3.1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3.11.4主要建议 (12) 4 技术要点 (12) 4.1基础资料收集 (12) 4.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底图编制 (12) 4.3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优化建议 (13) 5 成果要求 (13)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客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接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域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直辖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doc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 篇一:分析美溪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龙源期刊网 .cn 分析美溪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作者:葛绪忠 来源:《科学与财富》XX年第05期 摘要:美溪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相关林地变更要求,进行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林地“一张图”数据库进行更新,做到动态掌握林地变化情况,为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全面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对提交成果进行分析,提并出经验及建议。 关键词:林地变更;调查;分析成果 美溪林业局是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之一。隶属于伊春林业管理局管辖,为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行政上为伊春市美溪林业局.按年度开展的林地范围和林地保护利用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对林地“一张图”数据库进行更新,做到动态掌握林地变化情况,为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全面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通过林地年度变更调查,逐步建立林地“一张图”更新与应用机制,尽快将二类调查、公益林界定、森林资源变档等工作,都在林地“一张图”统一框架下开展,实现各级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的协调统一,全方位扩展林地“一张图”在林业建设发展乃至跨行业、跨领域方面的应用。

1 林地变更基本情况及依据 美溪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资字[XX]82号)以及《龙江森工集团XX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局成立了美溪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领导小组,为扎实做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美溪资源林政局办公室下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美溪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检查和美溪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的成果汇总上报工作。依据《龙江森工集团XX年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 则》,进行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统计。以XX年林地落界数据为本底,通过XX年、XX年遥感影像与XX年影像对比后发生变化的地块进行区划,对区划新增的图斑进行内业资料核实和外业现地核实,形成本期林地更新数据库。 2 林地变更调查阶段 局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周密地进行了工作安排。 2.1 业务人员培训。抽调林业局业务人员,参加林地变更调查业务培训。林业局林地变更领导小组分别把所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参与对施业区内各个林场(所)林地变更具体外业调查任务,进行现地林地变更调查。 篇二: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编写细纲(推荐)XX版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