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 打字:王欣校对:邓娜娜共印75份

附表: 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涵》(鄂气函[2008]4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推动全省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重新审核,同意湖北省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仍按鄂防价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0 0 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技术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 0 0 8年3月6 日印发打字:李阳洁校对:邓娜娜共印18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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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2005]266号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266号| 发布日期:2005-12-15 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十)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客观题、专业题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130元。 (十一)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次60元,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 (十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60元/模块。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专业岗位和工勤岗位均为每人150元。 以上考试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收费标准,均包含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的相应费用。 二、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和加收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规发[2001]278号)的规定,考试费收入的逐级分成比例,由省人事厅提出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四、凡之前所发文与上述相应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通知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电价分类说明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 2.1新疆 .............................................. 2.2青海 .............................................. 2.3甘肃 .............................................. 2.4江苏 .............................................. 2.5内蒙 .............................................. 2.6安徽 .............................................. 2.7山东 .............................................. 2.8河南 .............................................. 2.9江西 .............................................. 2.10山西 ............................................. 2.11云南 ............................................. 2.12黑龙江 ........................................... 2.13吉林 ............................................. 2.14辽宁 ............................................. 2.15天津 ............................................. 2.16河北 ............................................. 2.17陕西 .............................................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2006]16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眉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像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4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 “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4%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1.8%。 (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8%。 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收。”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98号)第一条具体收费标准修改为: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报省备案后执行。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下发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第六序号“劳动合同鉴证费”标准修改为:劳动合同鉴证每份2元;变更合同鉴证每份0.7元。 (四)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2. 大工业生产车间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附件4 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8—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4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4%的收益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能监办。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

湖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将发布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费规〔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 (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2013年7 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4]1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4〕16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文件精神和互联网视频传输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电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视收费政策 (一)湖北广电网络、各市州县广电网络传输的有线电视(含数字和模拟)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电视付费节目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经国家批准利用互联网传输的互联网电视(以下简称互联网电视)收视维护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继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每月不得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低于8元的不得提高)。 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超过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全省一网”后,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三)有线电视暂未实施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模拟信号节目,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盈利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以减轻用户负担。 互联网电视加载及附属设备价格,按成本与合理利润原

遵守六大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遵守六大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始终是省联社党委、十堰农商行党委和本行党委的重大政治任务。加之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列出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立矩,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进一步申明纪律、讲清规矩,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本行党委、纪委根据有关资料,筛选了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省纪委等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部分案例,对“六大纪律”进行深度解读,引导和提示广大党员干部践行《准则》《条例》,做遵规守矩党员。敬请读者关注! 一、下属犯错误,领导被问责 (一)典型案例 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玄某 等人因下辖社区干部大办婚宴等问题被追责。 (1)主要违纪事实 2014年5月、12月,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大白峪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唐某先后大操大办其子婚宴和孙女满月喜宴,收受管理及服务对象礼金28万余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玄某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房某为婚宴赠送了礼金;街道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刘某明知唐某报备的婚宴规模较大却未制止。此外,唐某

还存在默许亲属长期占用社区集体土地并出租谋利等问题。2015年9月,唐某被开除党籍和罢免居委会主任职务。 (2)处理结果 2015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泰山区委、区纪委被通报批评,玄某、房某、刘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同时被免去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 (二)应汲取的教训 1.对下属的管理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子不教、父之过”。下属出问题,上级有责任,各级党组织必须积极主动担当,认真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 2.小错不纠,必酿大错。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就要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冲着党的纪律去。通过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二、家属犯错误,党员干部被问责 (一)典型案例 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原副主任文某因下属及家属赌博等问题爱到责任追究 (1)主要违纪事实 文某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副主任、上海博览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控股企业)领导职务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派至该公司的部分中层干部、文某妻子及公司服务供应商等多次聚众赌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 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费[2014]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鄂价费〔2014〕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

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五、加强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费标准放开后。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普通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各民办普通高校也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收费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民办普通高校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维护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六、各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七、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5]14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停止征收后,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同步降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地区。全省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二、降价标准。降价标准为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具体降价标准:武汉

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5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下调1.3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2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 此轮降价后,全省销售电价执行统一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文件所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本次降低销售电价措施落实到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降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与用户及时结算。 附件: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201409】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襄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襄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襄政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商用车、专用车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整车和关键部件龙头企业,发展多元化、规模化的动力电池、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形成区域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检验、检测等共性技术平台,形成区域性的研发、检验、检测中心;推进多元化的充电设施网络建设,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形成区域性的运营服务中心,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推动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10万辆整车生产能力,建成产业化水平高、技术先进、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 二、明确发展重点和路径 (一)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共性技术平台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共性技术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成立襄阳新能源汽车工程研究院。依托东风公司等相关企业,联合国内外和本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襄阳新能源汽车工程研究院,引进领军人才和优良资源,打造襄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研发、人才培训、技术转移和产业孵化平台,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加强襄阳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建设。明确专家委员会职责,完善专家委员会运作机制,以专家委员会为平台,指导企业研发、生产活动,服务和引导企业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整车、零部件企业、研发检验检测机构融合发展。 3、加快“湖北省新能源汽车标准创新联盟”建设。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汽车(新能源汽车)产业办公室参与,加快在襄阳成立“湖北省新能源汽车标准创新联盟”,形成跨行业、跨区域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和标准联盟,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1.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知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对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 我市各级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一)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 1、成立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建投公司、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论证,征收方案、征收决定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决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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