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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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与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是指以良宪为前提,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内容,法治为保证的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宪法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宪政则是制度的实践过程。

内容范围不完全相等:宪法内容还包括不属于宪政范畴的内容,如国家标志等内容。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典

(一)定义:是指一部有系统、有逻辑性地明确规定国家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文书。

(二)特点: 1、内容体系严谨,逻辑性强

2、特殊程序制定、法律效力最高,稳定性强

(三)地位:占主导地位

二、宪法性法律

(一)宪法性法律的定义: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二)特点:制定程序遵循普通立法程序,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内容的重要载体

三、宪法惯例

(一)定义: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称。

(二)特点: 1、形成的方式特殊:政治家的言行和政治斗争

2、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政治和道德效力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可缺少的部分

四、宪法判例

(一)定义: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特点: 1、形成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消亡则需要由新的判例的推翻

2、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法院

(三)作用: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作用不可忽略,有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资本主义学者的理解: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为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议会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内涵:国家主权是由于人民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而取得的,人民不是指一国之内的全体人民,而是指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人民代表制来实现这一原则,我国则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基本人权定义:一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应享有的权利。

(二)资产阶级学者人权观:天赋人权,人权不具有社会性,人权是一成不变的。

(三)社会主义学者人权观:人权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改变的。

(四)在各国宪法中体现形式:通过规定总原则,或者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来表现出来。

三、权力制约原则

(一)理论来源: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约思想

(二)资本主义学者的观点:由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最后确立三权分立思想。

在西方宪法中通过为英国的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以及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社会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但也需要监督。

我国宪法则是通过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人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四、法治原则

(一)理论起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括2层含义:一是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守。

(二)资本主义国家观点:法治的最重要内涵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社会主义国家观点:法治有阶级性的,法治的内涵实际上就是充分加强各种民主形式的建设。

(四)表现形式: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第四节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概念

(一)宪法的制定:一国的统治阶级取得阶级斗争胜利后,制宪主体运用制宪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目的创制国家根本法的活动。

(二)宪法的修改:在同一国家政权统治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制宪程序和修宪程序

(一)制定宪法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组成阶段2、宪法的起草阶段

3、全民讨论阶段

4、通过表决阶段

5、公布

(二)修改宪法的程序:

1980年8月党中央向五届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宪决定,并成立了修宪委员会,负责起草修宪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由全民讨论,至82年11月。12月4日五届人大表决通过,由全国人大公布后正式生效。

1、有权机关提起修宪建议案

2、成立修宪机关对草案进行起草和修改

3、公告

4、决议

5、公

三、我国修宪现状:

需要完善的问题:

(1)修宪提议权的主体范围比较少

(2)议决程序不明确:A、缺乏辩论环节的规定;B、捆绑式的表决程序不合理

对策:

(1)扩大修宪提议权的主体范围,可考虑增加行政机关及公民团体成为修宪提议权的主体(2)增设辩论程序,采用逐条表决方式。

第五节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包含三层含义:

1、审查主体的特定性

2、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意义,需要承担违宪责任(撤销、宣告无效、拒绝适用、取缔组织、罢免和弹劾)

3、审查对象是立法或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程序、事后审查方式

2、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无固定审查程序、事前事后审查方式

3、特设机关审查模式:奥地利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程序灵活,事前事后审查方式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1、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法规和决议。

2、2000年立法法做了补充规定,主要关于法规违宪审查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提出面审查的主体、先由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制定机关决定是否修改,如不修改,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存在的问题:

1、违宪审查的程序还不够完善,缺乏关于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补救程序规定

2、缺乏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来从事该项工作

解决对策:

1、建立宪法诉讼程序

2、建立宪法委员会

第二章国家权力的结构和组织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指表现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一般来说,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形式。

一、联邦制

(一)产生原因:1787年美国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和保证各州的自主权而采用的。

(二)联邦制的基本特征

1、强调联邦中央和各州均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

2、在权力划分上,联邦实行有限权力原则,而各州则采用无限权力原则。

3、允许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国家机构体系。

4、实行两套法律体系,当存在冲突时,以联邦法律为准。

(三)概念: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统一主权的联盟国家。

联邦制与邦联制(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的区别:

1、性质不同,一个为联盟国家,一个为国家联盟。

2、组成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不同。

二、单一制

(一)形成的原因:1、议会主权的思想的确立 2、历史传统的影响

(二)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1、权力来源上,地方权力来自于中央权力的授权

2、实行单一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

3、各组成单位不能退出。

概念: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选择单一制的原因: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2、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特别行政区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不同大陆内部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殊之处:

A、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以行政首长为主,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

B、实行独立的司法终审制法律制度

C、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立法自治权、发行货币权、自主处理除外交、国家事务外的对外事务权、

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的统治阶级按一定的原则确立掌握不同权力的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组织体系。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议会制

国家元首掌握虚权,议会是国家中央权力结构的重心,政府和内阁由议会产生,以议会的信任为执政基础,行使行政权,向议会负责,如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应全体辞职,或请求解散议会。起源于英国。目前分为君主立宪议会制和议会共和制两种模式。

(二)总统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负责人,是国家中央权力结构的重心,政府向总统负责,而总统向选民负责,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法倒阁,但总统有严重的违宪行为时,可以弹劾。代表国家为美国。

(三)半总统半议会制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不是同一人,但拥有实权,政府内阁向议会负责,而不向国家元首负责,当得不到议会支持时,内阁应总辞职。国家元首不承担政治责任,但有权应总理请求解散议会。

(四)委员会制

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里,而是由议会产生的7人委员

会集体行使,该委员会无权任命官吏,无权解散议会,议会无权使其辞职,是议会的执行机构。采用此制国家为瑞士。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元首掌握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机关体系的中心,其它国家机关是由人大产生的,并向人大负责,无法解散人大的一种政治制度。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

始于原始社会时期,奴隶和封建社会时期在小范围内缓慢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得到广泛化和法律化发展。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与限制性原则相对

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患有精神病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除外。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年满25岁以上,有不动产并能交纳直接税的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消极公民不享有选举权。

普遍性原则是公民取得选举权的条件一般只要求符合本国公民、已经成年、享有政治权利、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四点,再无其它条件限制。

限制性原则是指取得选举权的条件要求除了普遍性原则的四点外,还存在有居住期限、财产、教育程度、民族等限制。

2、平等性原则--与复数选举制相对

比利时1893年宪法规定,年满25岁的选民,有价值2000佛郎以上的不动产,享有2个投票权;已经大学毕业或取得同等学历的,享有3个投票权。

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平等性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且每一票的价值相等。

复数选举原则指选民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在一次选举中不仅各人投票的数量不同,而且所投选票的价值也有区别。

3、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举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

选举人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直选为1/3至一倍,间选为1/5—1/2

6、选举的物质保障原则

三、选举的程序

1、组建选举机构

5、正式投票和确认选举结果2、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3、提名候选人

4、竞选

第四节政党制度

一、政党的概念

某一社会阶层的人,通过一定的组织体系和组织纪律,为了实现共同的政治纲领所结成的政治组织。

特征:1、有共同的政治纲领(对政治问题的基本看法和在政治活动中的基本目标)2、有组织体系和组织纪律

二、政党对宪政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连结政府和公民,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途径,监督政府决策。

2、政党行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成为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要素,对国家的宪政体制起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二)消极影响:

党派之间的过分争斗会引起宪政危机。

三、政党制度

(一)概念:以法律或惯例而固定下来的政党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式和规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掌政权的制度。

优点:在于决策力量集中,可以迅速果断地办成事情,不易受到其它力量的干扰;

缺点:在于统治阶级力量庞大,独裁统治严重,一旦发生腐败很难根除。

2、两党制:一国内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

优点:朝野力量均衡,便与互相牵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

缺点:由于两个政党轮流执政,易导致政策不具有连续性。

3、多党制:一国内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制度。

优点:各政党力量都比较小,一般不会发生专权,能很有效地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

缺点:政策制定周期长,过程复杂,效率低,而且责任不明。

(三)我国的政党制度---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是历史的选择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五节我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主席

1、法律地位:国家主权的代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选举产生,45周岁以上公民,任期5年,二届为限。

2、职权:公布法律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法律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期5年,实行集体负责制

2、职权:

制定法律、宪法执行权、人事决定权、

监督权、批准省一级的行政区域的建臵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法律地位: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

2、职权:

制定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权、监督权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国务院

1、法律地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

2、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权、执行法律权、省一级的区域划分权以及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权。

(二)地方各级政府

1、法律地位: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的行政机关,双重领导。2、职权:

制定规章权、执行法律权、

四、司法机关

(一)法院系统(左)(二)检察系统(右)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委的地位和任期:

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

第一节概述

一、公民: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一为因出生而取得;2)二为因继有而取得:

二、权利

概述:每个人在不同情况下都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如:

法律上的权利:

道德上的权利:

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

非国家组织规定本组织成员的权利:

1、概念:

(法律意义上)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2、分类:

(1)根据权利的来源和授予对象的不同:分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权利,也是一项重要原则。

1、起源:

2、内容:可分为立法、司法、守法上的平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见选举制度的相关内容。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通常所说的六大自由,亦称“表达自由”,。

(四)监督权:

也称公民的“诉愿权”,即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取得国家赔偿权: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针对行政侵权和刑事(诉讼)领域的侵权。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

人格权:在法律上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有的资格。具体表现为姓名、名誉、肖像和身体权利等。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刑法第245条。

什么是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刑法第252条、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监狱法第42条。

(五)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颁布)。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利:

(二)财产权:什么是财产?

(三)劳动权:

(四)休息权:

(五)生存权:

(六)受教育权:

四、特殊群体的权利:

如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军烈属、华侨、退休人员等。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个方面的义务: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90年济宁商校对滕州八中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是通知书在陈克政的操纵下,被其女儿陈晓琪冒领,并一直以齐玉苓名义上学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6条)。

我国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就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向最高法请求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8月23日依据宪法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判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57000元。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 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 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 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 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 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 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 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 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3.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 一种制度。 14.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 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6.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 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内容

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与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是指以良宪为前提,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内容,法治为保证的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宪法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宪政则是制度的实践过程。 内容范围不完全相等:宪法内容还包括不属于宪政范畴的内容,如国家标志等内容。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典 (一)定义:是指一部有系统、有逻辑性地明确规定国家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文书。 (二)特点: 1、内容体系严谨,逻辑性强 2、特殊程序制定、法律效力最高,稳定性强 (三)地位:占主导地位 二、宪法性法律

(一)宪法性法律的定义: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二)特点:制定程序遵循普通立法程序,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内容的重要载体 三、宪法惯例 (一)定义: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称。 (二)特点: 1、形成的方式特殊:政治家的言行和政治斗争 2、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政治和道德效力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可缺少的部分 四、宪法判例 (一)定义: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特点: 1、形成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消亡则需要由新的判例的推翻 2、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法院 (三)作用: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作用不可忽略,有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资本主义学者的理解: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为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议会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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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 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 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 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 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 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 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 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 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 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 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3. 4.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 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 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 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

宪法学重点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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