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

1、消费者投诉电信、移动运营商擅自开通业务(天气预报、彩铃等),增设套餐,强制收费问题,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依法处理。消费者可要求取消增加的服务项目,退还多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键词:电信服务强制消费

2、消费者对手机信号、固话、宽带出现故障,维修拖延投诉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依法处理。消费者可以要求运营商尽快维修,并退还故障期间收取的费用。

依据:《电信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关键词:电信服务信号宽带故障

3、消费者对收集流量费用异常的投诉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依法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流量使用清单,方便消费者投诉。

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4、消费者投诉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巨额话费的,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依法处理。对于产生巨额费用电信部门没有及时提醒告知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

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关键词:电信服务巨额话费投诉

5、消费者参与“存话费送手机”活动,赠送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置?

答: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存话费送手机”是附条件赠与,赠送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遵守三包规定,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按规定退、换、修。

依据:《产品质量法》以及《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关键词:赠机质量问题

6、消费者对电信服务中计费争议问题的投诉应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关键字:电信服务计费争议投诉

1.对于电信服务中交费业务拒开清单问题的投诉应如何处置?

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

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关键字:电信服务拒开清单投诉

8、消费者对于电信业务虚假宣传的投诉如何处置?

答:由工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以及《电信条例》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关键字:电信服务广告违法投诉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三)对电信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辐射知识宣传。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履行协调责任,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信息。 第十一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 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电信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XX电信公司员工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通过推行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帮助员工加深理解自己的职责和目标,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公司营造绩效导向的氛围,促进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 2. 原则 (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内容和流程向考核对象公开,以过程的 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2) 客观原则 强调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对KPI 业绩考核结果做出客观性评价。 (3) 业绩改善原则绩效考核是一个管理手段而非最终目的,考核责任人将通过 不断沟通帮助考核对象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改进的方向,从而使 组织和员工达到更高的业绩水平。 (4) 比例控制原则参与考核的员工根据其绩效水平被评为不同的等级,公司对 不同等级员工的人数进行比例控制,确保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对员工的工作 业绩加以公正认可。 3.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除VP 以外的所有正式员工。 (2) 试用期员工不参加绩效考核。

4. 考核管理体系 1)两级管理体系实行绩效考核两级管理体系:第一级是公司,负责确认员工绩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和管理制度;第二级是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在公司整体政 策和框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考核细则,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应用。 2)公司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管理体制,确定员工绩效考核政策,审批员工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2)人力资源部 i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负责整体考核 框架和制度的制定。 ii 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员工绩效考核方案。 iii 监督总部各部门/分公司考核工作的实施,确保总部各部门/分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符合公司总体考核原则和政策,确保员工绩效考 核制度的有效运行。 iv 根据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公司考核政策的调整,优化员工考核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 3)总部各部门/分公司管理职责 (1)总经理/总监(注:若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的“总经理/总监”特指“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总经理/总监”)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结 合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员工绩效考核办 法。 (2)人事经理 i 协助总经理/总监制定符合本部门或本分公司自身特点的员工绩效 考核办法。 ii 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操作,确保考核过程符合公司政策和制度。 iii 针对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监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协助公司不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全文)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 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 (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有技术组网方案;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及承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所设立的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管理机构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码号资源实行审批制度。省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网码号资源或者改变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用途。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没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电信应急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文件 中电信西安〔2009〕172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 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络运营部、客户响应保障部、网络监控部、网络维护部、传输线路维护部、企业信息化部、各营维中心、各郊县(区)分公司:为了规范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省公司《关于2009年陕西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信陕〔2009〕313号)以及集团、省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全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省公司《关于2009年陕西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信陕〔2009〕313号)以及集团、省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架构 第三条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分类 (一)按应急恢复预案适用范围分,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可分为总体应急恢复预案、专业应急恢复预案和专项应急恢复预案。 (二)预案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电信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基本种类》中所列预案种类。 第四条预案体系架构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网络监控部负责牵头进行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编制,其他各维护部门配合网络监控部,负责职责界面内专业、专项网络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编制。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总体预案按照《中国电信网络应急恢复总体预案》(中国电信〔2008〕523 号)内容编写;专业和专项预案内容按照《中国电信专业和专项网络应急恢复预案大纲》(中国电信〔2009〕59 号)编写; (二)结合本地网网络(或本区域)实际情况; (三)要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必须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预案的评审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技术骨干及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定,然后报省公司进行审核。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经评审、论证后,由网络管理中心发布,相关维护部门遵照执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条网络监控部做为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障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网络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及信息的上报。其他维护部门在网络监控部的调度下进行网络应急预案的执行。

电信条例试题

电信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是(2000年9月25 )。 2、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4、我国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5、电信条例规定,我国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6、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7、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我国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9、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电信条例对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1、电信监督管理遵循、、、促进发展和、、的原则。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 2、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和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 (V2.0版) 中国联通市场部 2010年7月

本办法是以《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V1.0版)为基础,根据集团公司重组后对电信卡管理的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变化,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办法对中国联通电信卡分类定义进行了修订。中国联通电信卡分为智能卡、普通电信卡两类。智能卡包括普通智能卡与定制业务卡。普通智能卡分为SIM卡、USIM卡和PIM卡,定制业务卡分为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以及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普通电信卡包括有价电信卡和非有价电信卡。有价电信卡按功能分为充值缴费卡和电话卡。充值缴费卡包括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电话卡包括IC公话卡、IP电话卡和密码记账卡。非有价电信卡是指客户会员卡等。 本办法对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章节进行了修订,新增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两个单位,并重新明确规定了在电信卡管理各环节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本办法新增了定制业务卡的管理要求,包括定制业务卡的管理部门、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电信卡分类与定义 (2) 第三章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 (6) 第四章电信卡业务管理 (13) 第五章电信卡供应商准入管理 (13) 第六章定制业务卡管理 (14) 第七章电信卡采购管理 (15) 第八章电信卡制作管理 (16) 第九章电信卡数据管理 (18) 第十章电信卡库存管理 (20) 第十一章电信卡销售管理 (23) 第十二章电信卡财务处理 (24) 第十三章电信卡客户服务 (25) 第十四章电信卡稽核管理和会业核对 (25) 第十五章附则 (28)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20号令 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洋政府交通部《电信条例》

二、北洋政府交通部《电信条例》 民国7年(1918年)订立 第一条电报电话。不论有线无线。均称为电信。 第二条电信由国家经营。 第三条左列电信经政府之许可。得由个人或团体私设。 (一)供铁路矿山及其他特别营业之专用者。 (二)个人团体或官署因图递送之便利。设于其所居之处。与电报局相接续者。 (三)个人团体或官署。专供一宅地范围内通信之用者。 (四)船舶航海时所用者。 (五)供学术试验上之用者。 (六)电话之通信范围。限于一定之区域者。但以该区域尚未有电话之联络为限。 前项之规定。除第四款第五款外。于无线电报。不适用之。 第四条政府因必要情事。依法令之所定。得以私设电信。供公用。或军事通信之用。政府依前项规定。使用私设电信时。得派员管理之。 第五条政府因用公安之维持。认为必要时。得指定区域。停止或制限电报电话之传达。 第六条政府所指定之电报局。于电报之内容。认为妨害公安时。得拒绝或停止其传达。 第七条电报因特别事故。及不可抵抗之障害。致迟滞或不能传达时。通信者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电报内事故。由通信者负其责任。 第九条关于电信之传递无能力者之行为。电报电话局视为有能力者。 第十条电报局所收电报。除有命令特定者外。须依指定地点递送。因受信人所在地之不明。致无从递送者。公告之。 自前项公告之日起。满四十二日。尚无认取者。得毁弃之。 第十一条电报局收受密码电报。或用秘词隐语者。认为必要时。得使发信人说明意义。发信人若拒绝说明。或说明不真确者。得停止其传达。

第十二条关於电报电话之职员工人信差。於执行职务时。经过道路关津。不得阻止其通行。 第十三条前条之职员工人信差。于执行职务。遇道路障碍。除设有栅栏围墙者外。凡宅地田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损害建筑物或种植物时。经被害者之请求。应由政府给以相当之赔偿。 第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职员工人信差。于执行职务上。因特别障害或登山涉水。请求他人助力时。被请求者非有正当之理由。不得拒绝。但由助力者之请求。应由政府给以相当之报酬。 第十五条电报电话线路。不论经过何地。得择便建设。但因妨害他人之权利。经被害者之请求。由政府给以相当之赔偿。 第十六条电报电话费。各依定率征收现款。 第十七条电报电话所用材料概免课税。但海关税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关于电信之损害赔偿及报酬之请求权。其消灭期间。及对于其请求权决定处理方法。别以教令定之。 第十九条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者。处以二百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其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者。并没收其杆线及机器。 第二十条第十二条至十九条之规定。于私设电信不适用之。但第三条第六项之特许电话。得适用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国与外国间之电报。法律命令或条约有明文者。各依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资料出处:杭州电信志 - 附录:重要规章第525-526页 编者:浙江省电信公司杭州分公司史志办公室 2001年2月

通信行业(包括:联通、移动、电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联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实施,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司安保部、县区分公司综合部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其它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每月3号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报市公司安保部。 第三条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从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聘任,也可在本单位人员中考核聘任。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环节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日常安全检查:生产值班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每日应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二)定期检查:县区、部室、中心、班组(乡镇营业部、社区服务站)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市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 (三)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公司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检查。 (四)季节性检查:针对事故多发季节的监督检查。 (五)不定期检查:主要指对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追踪性监督检查和对举报、反映的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市公司、县区分公司建立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企业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布置、检查、交流、总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县区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评比。 第五条监督检查应当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通信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环节,确定为安

江西省电信条例(2010修正)

江西省电信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西省电信条例(2018修订) 江西省电信条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安全、保护、规划、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通信管理局是本省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电信管理机构),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对全省电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对电信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依法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 (三)依法受理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投诉,维护电信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电信业务、技术人员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五)保障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电信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与电信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正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 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二 )

电信条例知识讲座(二) 一、电信条例的定义及其执行范围 电信条例第二条是关于电信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电信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对象范围:包括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两种。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是指在我国海、陆、空立体全境范围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其附件所未列明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发生效力。这是针对实行 “ 一国两制” 政策的特殊需要。 从事电信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电信活动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到电信的定义问题。国际电信联盟在 1992年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所用术语定义中对电信作了如下定义,即:“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对“ 电信” 作了如下的定义,即:( a)“ 电信” 是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递或接收信号。( b)“ 公共电信传输服务” 是指一成员体明确地(或在事实上)要求向公众广泛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这种服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话、电传、数据的传输。这种传输通常是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在两个或多个端点之间进行实时传递,而且这种传递最终对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做任何形式上或内容上的改 变。( c)“ 公共电信传输网络” 是指允许在两个或多个确定的网络端点之间进行通信的公共电信设施。世界各国电信立法中大都参照这个定义对电信作了界定。如,美国 1934年《电信法》关于“ 电信” 的定义是:( a)“ 有线通信” 是指通过导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连接,在发送与接收端之间,传送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及各种声音,包括所有与这种传送相关联的手段、设施、设备以及服务(通信的接收、转递和投送及其他)。( b)“ 无线通信” 指通过无线电方式传送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及各种声音,包括所有与这种传送相关联的手段、设施、设备以及服务(通信的接收、转递和投送及其他)。再如,日本 1987年《电气通信事业法》第二条规定:电信,是指通过有线、无线及其他电磁方式,发出、传播或接收符号、声音或影像。法国 1990年《电信法》规定,电信是指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和信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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