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

(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一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

第三十九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和当地电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列入或者移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入或者移出。

第四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五十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导言: 电信增值业务是电信运营商提供给用户除通信基础业务外的其他附 加服务,如短信、彩铃、互联网接入等。为了规范电信增值业务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电信 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定义和范围 1.1 定义 电信增值业务是指电信运营商在提供通信基础业务的基础上,向用 户提供的附加服务。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信增值业务管理。 第二章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原则 2.1 公平竞争原则 电信运营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会。 2.2 用户权益保护原则 电信运营商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增值服务并保障服 务质量。

2.3 创新发展原则 电信运营商应当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动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 3.1 许可申请 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电信增值业务前,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 3.2 许可审批 主管部门对电信增值业务申请进行审批,并发布许可证。 第四章电信增值业务运营管理 4.1 业务公示 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公示电信增值业务的服务内容、价款、收费方式等信息。 4.2 网络安全 电信运营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信增值业务的网络安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 4.3 服务质量 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稳定可靠的电信增值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4.4 用户权益

电信运营商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保 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5 业务监管 主管部门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 处罚,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 第五章电信增值业务信息管理 5.1 用户信息保护 电信运营商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 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5.2 广告宣传管理 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广告宣传中,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不得进行 虚假宣传、误导用户等违法行为。 5.3 投诉处理 电信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6.1 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取消经营许可等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大家阅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为了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贵州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指南

贵州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指南ICP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也叫网站ICP许可证。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贵州ICP许可证申请材料: 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ICP备案登记表。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新公司仅提供验资报告)。 (六)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七)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八)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含经营服务项目、范围、业务市场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方式和标准)和技术方案(含网络概况及结构、组网方式、网络选用的技术及标准、设备配置等)。 (九)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证明即服务器托管协议(预期服务保障)。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三)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十四)网站必须登陆备案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贵州ICP许可证审核机构及办理时限: 贵州ICP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后下发,办理时间是60个工作日。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一直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电信业务管理办 法则是对电信行业中的各项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本文将对电 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介绍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对电信服务的合法权益,维护电 信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办 法是对电信业务运营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准则和规范,也是电信行 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二、电信业务开展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的范围和分类。根据办法的规定,电信业务主要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基础电信服 务主要包括电话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等,而增值电 信服务则是指在基础电信服务的基础上提供的增值业务,如云计算、 大数据分析等。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对电信业务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电信服务的正常运作和合法经营。 三、电信业务管理要求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在确保电信业务正常运行的同时,对电信业务的 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首先,电信业务运营商必须要取得相应的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其次,电信业务运营商需要 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用户的通信信息安全和保密。此外,

办法还对电信业务运营商的价格行为、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 要求,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信业务监管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强调了电信业务的监管职责。国家相关部门将负 责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的 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的 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五、电信业务发展趋势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信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电信 行业正朝着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的方向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等 新技术将对电信业务产生重要影响。办法鼓励电信业务运营商创新业 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 电信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电信业务管理办法为 电信行业提供了必要的规范和指导。通过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电信业 务运营商能够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开展业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电信行业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我们 相信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电信行业持续繁荣。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7月3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一、背景介绍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允许企业从事特定范围的电信服务业务的证书。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确保其经营的电信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制定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隐私等重要信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根据业务经营的特点,采取合理、可行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系统和数据安全、通信安全、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安全。 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开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以下是常见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 安全技术 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在技术实现上,应当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与防范技术、密码技术、网络安全与数据传输加密技术等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2. 信息安全培训 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定期开展相关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使员工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切实提高员工应

对各类安全威胁的能力。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信息安全法律、信息保护政策、安全意识和相关技术等方面。 3. 安全审计与漏洞修复 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对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发现、解决和整改。同时,应当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安全漏洞,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操作系统、防火墙、数据库等安全设备的程序和版本。 4. 数据备份和冗余 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建立数据冗余、灾备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应当建立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保障总结 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修复出现的漏洞和问题,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密性和及时性,并进一步提升行业的信息安全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总则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用 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许可的种类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政府对于基础电信网络的建设、运营 和运维等核心服务进行许可的行为。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政府对于提供网络信息、数据传输、 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和内容供应等增值服务进行许可的行为。 三、许可的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从事电信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场所、管理和运行人员; 3.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电信业务经营的规定; 4.有保证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措施; 5.具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许可的程序 1.申请:申请者在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递交真实有效的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申请书时,需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递交建设、投资、财务、 业务等方面的申报资料。 2.受理:通信管理局收到经营许可申请后,将按照受理规则进行审核。权责部门应当在7天内确认该申请材料是否有效。 3.审查:该申请材料正式进入审查程序,审查需要在60天内完成。审查内容包括:经营计划、从业人员、设施、资质等业务经营的各个 方面。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4.评审:评审需在10天内完成,由通信管理局根据该企业设立情况、运营能力、安全防护水平等进行评估。评审合格后方可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许可的有效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许可的变更、撤销和注销 1.许可的变更:许可变更包括:经营服务范围改变、经营单位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 许可机关批准。 2.许可的撤销:许可撤销包括:许可过程中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隐瞒事实等情形,或重大违反行业规范、抽查发现问题等情况,许可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管理电信增值业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服务质量,我国针对电信增值业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通信行业中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电信增值业务为用户提供了更多样化、便捷、丰富的服务,推动了我国通信业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电信增值业务的健康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信息泄露、虚假宣传、恶意扣费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用户的权益和信任度。为了规范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保障用户权益,我国制定了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二、目的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促进电信增值业务的良性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规范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电信增值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准入要求

电信增值业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和服务。 2.服务责任和义务 电信增值业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和义务,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他们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提供者还要保障用户的隐私权,严禁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收费标准和透明度 电信增值业务应当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向用户提供明示和明码标价,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供者不得设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或强制交叉购买。 4.用户权益保护 电信增值业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同时,用户也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电信增值业务,妥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5.监督和处罚措施 为了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发现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宽带网络监管与政策法规解读

宽带网络监管与政策法规解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宽带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网络安全问题的突出和用户利益权益的保护,宽带网络监管与政策法规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宽带网络监管的现状以及政策法规的解读,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宽带网络监管概述 宽带网络监管是指对宽带网络的技术运行、数据传输和网络服务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它旨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宽带网络监管主要涉及到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宽带网络监管中,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他们需要确保网络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并按照政策法规要求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同时,用户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法使用网络、维护自身权益,并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监管工作。 二、宽带网络监管的现状 当前,我国宽带网络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来规范网络运营行为,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运营商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了对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他们投入更多的资源,提升网络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使

得用户能够更加畅快地上网。同时,运营商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打击 和处罚,增强了网络的安全性。 然而,宽带网络监管仍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网络犯罪日趋严重, 网络黑产、网络钓鱼等问题频发,对用户利益构成了威胁。其次,部 分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提高,存在 着服务不稳定、网速不达标等问题。此外,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网 络形态的多样化,宽带网络监管也需要不断跟进调整,以保持有效性。 三、宽带网络监管政策法规解读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和义务,要求将互联网 信息服务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同时,该 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2.《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对网络安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它明确了网络运营者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强调了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和 技术标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我国 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为促进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规范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是指通过与移动网络连接的服务平台,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定位服务等增值服务的业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在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专用的服务平

台,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例如: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对信息内容进行加工,以短消息等形式向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移动商务信息等。 第三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北京地区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必须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北京地区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分为接入专项和业务专项两类。 第七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是指建立与移动网络直接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经营者提供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是指通过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平台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定位服务等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八条申请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其中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相关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电信业务的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申请电信业务的许可或备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电信业务许可证与相关备案材料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和备案材料中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电信业务营销管理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 价格,明示相关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 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感染等安全威胁,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电信业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电信 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网络进行巡检和维护, 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用户对电信业务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 提出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7月3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

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1.07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本市的通信秩序,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障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光、电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递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语音等信息的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电信业务专营、其他电信业务放开经营,资源共享、有偿提供,平等竞争,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海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电信业务分类) 电信业务分为专营电信业务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经营申报制度。 第七条(专营业务范围) 下列电信业务由国家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营: (一)电话业务(包括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长途电话等); (二)电报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传真等)。 (三)经国家批准实行专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制度实施范围) 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服务指南编号:04028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 服务指南(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17年5月31日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事项审查类型 (1) 三、审批依据 (1) 四、受理机构 (1) 五、决定机构 (1) 六、数量限制 (1) 七、申请条件 (2) 八、禁止性要求 (3) 九、申请材料目录 (3) 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接收 (4) 十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4) (一)注册登录系统 (4) (二)在线填写表单 (5) (三)申请材料审核 (5) (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5) (五)受理后审查 (6) (六)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 十二、办理方式 (6) 十三、办理时限 (6) 十四、收费标准 (7)

十五、审批结果 (7) 十六、结果送达 (7)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8) 十八、咨询途径 (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0) 附录 (12) 附录一:申请流程图 (12) 附录二:申请表单填写说明 (13) 附录三:申请表单正确填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17) 附录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样式 (48) 附录五:常见问题解答 (4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五、决定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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